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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修改

发布时间:2021-01-03 12:30:52

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与《公司法》的区别

外商投资企复业法:是调整国家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外商投资企业法共有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根据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可见,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最后是什么时候修改的

我在商务部的网站上查了,第58条没有修改,放心参照吧。
要是还不放心内自己去看看容咯
http://www.mofcom.gov.cn/

③ 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法有必要吗

1、中国目前为抄止,并未出台外商投资企业法;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目前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部法律对相关事项进行规定;
3、上述三部法律目前仍继续有效。

④ 怎么理解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在立法上坚持维护国家主权,主要体现在国家对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管辖权。对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是指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全部的经济活动自由行使完整的、排他的、永久的主权。即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国内法对在其境内的外国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有权自主对外国投资给予国际法许可的待遇,有权将外国投资国有化并给予适当的补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使属人优越权,即充分保证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监督权,在有关的诉讼、仲裁等事项方面执行我国的统一的司法制度。

(二)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是调整吸引外资法律关系的基础,任何违反平等互利原则的合同、协议、章程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平等互利是指中外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和权利义务方面平等,并且兼顾双方的利益。

(三)利用外资的同时发展民族工业的原则

在吸引外资的问题上,应根据中国国情,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基础上制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吸引外资,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

(四)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

国际惯例是各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和国际经济活动中逐渐形成的、普遍遵守的国际准则。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既要适应中国国情的需要,又要顺应国际惯例,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⑤ 外商投资企业法废除

没有废除

⑥ 如何办理外资企业变更法人

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专任。

一、外资企业法人属变更所需的材料

1、企业关于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数变更的申请书(原件二份);

2、企业董事会关于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数变更及修改合同(独资企业免)、章程的决议(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原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由企业投资方法人代表签订的合同(独资企业免)及章程修改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及副本2);

6、 企业原合同(独资企业免)及章程(复印件一份);

7、 变更后企业新任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重新出具的董事委派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8、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外资企业法人变更审批程序

1、申请人根据办理审批的内容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报外经委;

2、 外经委受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复或答复;

3、 申请人根据通知领取批文,最后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⑦ 新公司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法还有效吗

有效。只是涉及到认缴制的部分要做相应调整,商务部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8号,以下简称《决定》),商务部就部分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资审核
(一)取消对外商投资(含台、港、澳投资)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由公司投资者(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并在合营(合作)合同、公司章程中载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批复中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三)《通知》所列《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的注册资本出资事项,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除上述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外,不再审核公司注册资本的缴付情况。
(四)2014年3月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事项,投资者应继续按原合同、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如需变更,投资者可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核。
(五)公司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仍需符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及其他现行有效规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和配件证明》的办理工作仍按《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06]201号)执行。
(六)《决定》废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修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关于注册资本出资的内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遵照执行。
二、关于外资统计
(七)根据《外商投资统计制度》,仍以实收资本为基础开展外资统计工作。商务部将在全口径外资管理信息系统“审批发证”项下的“投资各方及出资”模块中增加投资者出资进度及期限的内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放批准证书时应在系统中录入相关内容,以此作为了解掌握投资者出资情况及汇总实际使用外资数据的基础。
(八)实际出资后,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投资者(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金额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内容;缴纳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九)公司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后,应于30日内将加盖公章的出资证明书副本抄报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并提供与出资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出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1.投资者以现汇或跨境人民币出资的,企业需提交银行进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报文;
2.以实物出资的,需提交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等;
3.以无形资产出资的,需视情况提交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等,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评估报告、投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等;
4.以境内人民币投资的,需提交利润来源企业的批准证书、产生利润年度财务报表、有关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或清算所得来源企业清算报告;或股权转让所得企业的批准证书、与股权转让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出资证明书载明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及币种(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内容)、出资时间等进行实际投资统计。

⑧ 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内由众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容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 在东道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受东道国法律的管辖,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是中国的法律主体;凡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为了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
为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合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分别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⑨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审批吗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根据法人变更条件确定外资企业变更同样需要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
4、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投合同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
5、《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国内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申报条件:
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书(原件);
2、变更法人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决定文件(原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决定文件(原件);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个人履历。
(备注:非中文材料需翻译,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公章、译者签名及联系方式,同时提供翻译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材料至原审批机关备案;
2、申请人持备案材料至高新区投资促进局办理批准证书变更。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变更法人的费用高低分为两种:其一法人不占股份:变更费用千八百的就可以搞定了;其二法人占有股份:如果法人占有公司股份,则会牵扯到股权问题,需要做股权转让,就工本费这一块有两个大头: 一个是印花税,照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收费,再一个就是个人所得税,它有两种收费方式,如果是平转,收费是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 如果是差额转,费用是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二十。注册资金比较大的企业,需要变更法人,一定要慎重!

⑩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外方投资方,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供哪些资料

2、属下列股权变更原因及相关情形的,须另提交相应的专项文件、材料:(1)企业股东之间协议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企业股东向非股东投资者(新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
(2)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但股东不按原出资比例缴付增资额的,以及企业增加新股东并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各股东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原件1份,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注:股权变更后各股东订立的企业修改合同已包括有关股权变更协议内容的,免交本项要求的股权变更协议。
(3)企业股东因未缴付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自愿退出企业,而其他股东或新股东愿意承接退股股东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的,提交退股股东自愿退股声明(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注:在没有投资者承接退股股东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而导致企业注册资本减少,且符合法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的,企业须同时向审批机关申报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企业股东已缴付部分出资,但未缴清全部出资,在不违反法定的出资规定情况下,该股东自愿放弃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而其他股东或新股东愿意承接该部分股权的,提交该股东自愿放弃其未缴资股权的声明(原件l份,有关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注:股权变更后各股东订立的企业修改合同已包括有关股权变更协议内容的,免交本项要求的股东声明。
(5)企业股东不履行企业合同规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义务,守约股东依法申请更换股东、变更股权的,提交:① 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② 市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催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③ 违约方已经按照企业原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提交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原件。
注:在本情形下,必须提交的基本材料中的企业申请报告和董事会决议代之为:守约股东的申请报告l份(打印,全部守约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6)企业股东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股东在企业持有的股权的,提交股权获得人获得该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企业股东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定或裁决其股权变更的,提交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或调解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股东合并或分立或其他方式重组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该股东股权的,提交股权承继者获得该股东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企业股东经其他各方股东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并经审批机关批准,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股东股权的,提交:① 审批机关批准质押批文(复印件1份);② 出质股东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复印件1份);③ 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取出质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属上述(1)、(2)项股权变更原因,且变更股权的中方股东(含新股东)的股权结构有国有资产出资的,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2003年第3号)执行。
对变更股权的中方股东不能明确其股权结构不含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相关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或其他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股权变更后的新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① 新股东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变更为新股东的决议(复印件1份);② 新股东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③ 新股东最新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复印件1份);④ 外地新股东提交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出具该股东具备投资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工商局):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2、《指定(委托)书》;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5、股权转让协议;6、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7、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8、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9、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应按公司设立时的有关要求提交);10、新的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特别提请注意: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
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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