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调结构、补短板,服务国家生产力布局,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
(二)基本原则。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二、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
(三)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森林经营和采伐管理制度,开展森林科学经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定林权承包关系,放活林地经营权,鼓励林权依法规范流转。鼓励荒山荒地造林和退耕还林林地林权依法流转。减免林权流转税费,有效降低流转成本。
(四)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在严格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林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生态建设项目。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
(五)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建立重点行业第三方治污企业推荐制度。
(六)积极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加快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加快在国内试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探索森林碳汇交易,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参与碳配额交易,通过金融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调整不同经济主体利益,有效促进环保和节能减排。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
(七)培育农业、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社会资本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
(八)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政府可对工程建设投资、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并落实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设施、重大水利工程等,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九)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快建立水权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允许各地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等方式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
(十)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促进农业节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及社会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推行两部制水利工程水价和丰枯季节水价。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四、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十一)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
(十二)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政府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十三)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把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中小城市,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选择若干具有产业基础、特色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县城和重点镇推行试点,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加快改进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
五、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资机制
(十五)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用好铁路发展基金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扩大基金规模。充分利用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政策,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按照市场化方向,不断完善铁路运价形成机制。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按照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保障投资者权益,推进蒙西至华中、长春至西巴彦花铁路等引进民间资本的示范项目实施。鼓励按照“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车辆段上盖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十六)完善公路投融资模式。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的公路投融资模式,完善收费公路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措建设和维护资金。逐步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运、民航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发展“航电结合”等投融资模式,按相关政策给予投资补助,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航电枢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港口、内河航运设施等。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盈利状况较好的枢纽机场、干线机场以及机场配套服务设施等投资建设,拓宽机场建设资金来源。
② 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有哪些方式
对机构来讲,抄主要有两种袭方式:股权方式和债权方式;另外,也可以采用一些其他的方式,如股权、债权结合的方式、衍生品方式,担保方式等。
对个人来说,你的资金量有限,不可能像机构那样去做,但你可以参与机构发行的产品,如信托公司发行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包括债权方式和股权方式,也可能有其他方式,看其招募说明书的说明。还有一些产业基金发行的产品等。
③ 如何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一、充分认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当前,我国正在实施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城镇化是现代化的要求,也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抓手。立足国内实践,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国家确定的重大经济改革任务,对于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政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向社会资本开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可以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盘活社会存量资本,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拓展企业发展空间,提升经济增长动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一次体制机制变革。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能够将政府的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公共服务职能,与社会资本的管理效率、技术创新动力有机结合,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过度参与,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与质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要求平等参与、公开透明,政府和社会资本按照合同办事,有利于简政放权,更好地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弘扬契约文化,体现现代国家治理理念。
(三)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编制完整体现政府资产负债状况的综合财务报告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质是政府购买服务,要求从以往单一年度的预算收支管理,逐步转向强化中长期财政规划,这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高度一致。
二、积极稳妥做好项目示范工作
当前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首先要做好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明确适用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类型、采购程序、融资管理、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事宜。
(一)开展项目示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大力宣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理念和方法,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平等协商、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原则,科学评估公共服务需求,探索运用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新建或改造一批基础设施项目。财政部将统筹考虑项目成熟度、可示范程度等因素,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批以“使用者付费”为基础的项目进行示范,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提炼、完善制度体系。
(二)确定示范项目范围。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三)加强示范项目指导。财政部将通过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库为地方提供参考案例。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财政部将在项目论证、交易结构设计、采购和选择合作伙伴、融资安排、合同管理、运营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环节,为地方财政部门提供全方位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撑。
(四)完善项目支持政策。财政部将积极研究利用现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渠道,对示范项目提供资本投入支持。同时,积极引入信誉好、有实力的运营商参与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营。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示范项目提供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因地制宜地给予示范项目前期费用补贴、资本补助等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在与社会资本协商确定项目财政支出责任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各种形式的资金支持给予统筹,综合考虑项目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资金支持方式和力度,切实考虑社会资本合理收益。
三、切实有效履行财政管理职能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从明确投入方式、选择合作伙伴、确定运营补贴到提供公共服务,涉及预算管理、政府采购、政府性债务管理,以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等财政职能。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对财政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勇于担当,认真做好相关财政管理工作。
(一)着力提高财政管理能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周期长、涉及领域广、复杂程度高,不同行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差异大,专业性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探索项目采购、预算管理、收费定价调整机制、绩效评价等有效管理方式,规范项目运作,实现中长期可持续发展,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水平。同时,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风险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合理分配项目风险,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等由政府承担。
(二)认真做好项目评估论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扎实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除传统的项目评估论证外,还要积极借鉴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VFM)评价理念和方法,对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进行筛选,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评估论证。评估论证时,要与传统政府采购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确保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看,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后能够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或者降低项目成本。项目评估时,要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要、责任风险分担、产出标准、关键绩效指标、支付方式、融资方案和所需要的财政补贴等要素,平衡好项目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实现激励相容。
(三)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环节的规范与监督管理。财政部将围绕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探索创新适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购的政府采购方式。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依法选择项目合作伙伴。要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择优选择诚实守信、安全可靠的合作伙伴,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明确政府和项目公司间的权利与义务。可邀请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及早进入项目磋商进程。
(四)细化完善项目合同文本。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协商订立合同,重点关注项目的功能和绩效要求、付款和调整机制、争议解决程序、退出安排等关键环节,积极探索明确合同条款内容。财政部将在结合国际经验、国内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和标准化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合同文本。在订立具体合同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因地制宜地研究完善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
(五)完善项目财政补贴管理。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财政补贴要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价格、建造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从“补建设”向“补运营”逐步转变,探索建立动态补贴机制,将财政补贴等支出分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并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
(六)健全债务风险管理机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中长期财政规划和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对政府付费或提供财政补贴等支持的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在明确项目收益与风险分担机制时,要综合考虑政府风险转移意向、支付方式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量力而行,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财政负担。省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统一的项目名录管理制度和财政补贴支出统计监测制度,按照政府性债务管理要求,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合理确定补贴金额,依法严格控制政府或有债务,重点做好融资平台公司项目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转型的风险控制工作,切实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
(七)稳步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省级财政部门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公共产品或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建立政府、服务使用者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对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根据评价结果,依据合同约定对价格或补贴等进行调整,激励社会资本通过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四、加强组织和能力建设
(一)推动设立专门机构。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部门内部职能调整,积极研究设立专门机构,履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策制订、项目储备、业务指导、项目评估、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职责,强化组织保障。
(二)持续开展能力建设。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着力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能力建设,注重培育专业人才。同时,大力宣传培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工作理念和方法,增进政府、社会和市场主体共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工作组织领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目标要求。同时,要与有关部门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顺利实施。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财政部。
财政部
2014年9月23日
一、概念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PPP模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以其政府参与全过程经营的特点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PPP模式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项目需要私人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 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根据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公共部门可能会向特许经营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许经营费或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就需要公共部门协调好私人部门的利润和项目的公益性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因而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水平。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节约整个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成本,同时还能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项目的资产最终归公共部门保留,因此一般存在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移交过程,即合同结束后要求私人部门将项目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减小。
狭义的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而广义的的PPP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含BOT、TOT、DBFO等多种模式。狭义的PPP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衡工量值(ValueForMoney)原则。
二、优点
在于将市场机制引进了基础设施的投融资。不是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都是可以商业 化的,应该说大多数基础设施是不能商业化的。政府不能认为,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基础设施项目等于政府全部退出投资领域。在基础设施市场化过程中,政府将不得不继续向基础设施投入一定的资金。对政府来说,在PPP项目中的投入要小于传统方式的投入,两者之间的差值是政府采用PPP方式的收益。
1、有利于转换政府职能,减轻财政负担。政府可以从繁重的事务中脱身出来,从过去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变成一个监管的角色,从而保证质量,也可以在财政预算方面减轻政府压力。
2、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利用私营部门来提供资产和服务能为政府部门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技能,促进了投融资体制改革。同时,私营部门参与项目还能推动在项目设计、施工、设施管理过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办事效率,传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经验。
3、政府部门和民间部门可以取长补短,发挥政府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各自的优势,弥补对方身上的不足。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4、风险分配合理。与BOT等模式不同,PPP在项目初期就可以实现风险分配,同时由于政府分担一部分风险,使风险分配更合理,减少了承建商与投资商风险,从而降低了融资难度,提高了项目融资成功的可能性。政府在分担风险的同时也拥有一定的控制权。
5、应用范围广泛,该模式突破了引入私人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组织机构的多种限制,可适用于城市供热等各类市政公用事业及道路、铁路、机场、医院、学校等。
三、意义
PPP模式是一种能使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共赢的公共产品提供方式,它突破了传统的政府与私人部门的分工边界,通过构建公共产品新产权关系,整合公私部门的各自优势,来拓宽企业的发展空间,缓解财政支出压力,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在全面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的关键时期,从传统政府包办的公共服务模式向PPP模式转变,不仅是简单的、技术层面的“方式更新”,更是深层次的机制变革,对更好地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1、创新投融资模式,推动国家治理能力提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以往采用的“国家管理”相比,一字之差,反映的内涵和实质却相差深远。现代国家治理更加注重契约精神、市场观念,更加注重公开参与、平等协商、绩效评估和结果导向。运用PPP模式,其必要条件就是,政府和企业“按照合同办事”、平等参与、公开透明,这恰恰是现代国家治理关注的重点。因此,大力推进PPP融资模式,以创新的方式筹集公共服务设施投入资金,并进行运营和管理,有利于提升国家的治理能力。
2、盘活社会存量资本,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
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是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对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我省“两个率先”有着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镇化率从13.7%提高到了现在的64.1%,但作为东部的发达省份,我省的城镇化进程还在加快,到2020年我省城镇化率的目标为72%。推进城镇化,满足新进入城镇居民的公共基础服务设施需求,完善公共服务缺失和供给不足以及修缮老旧设施等,都存在巨量的融资需求。过去主要依赖财政、土地的投融资体制弊端已经显现,且难以持续,亟需建立规范、透明的城镇建设投融资机制。PPP模式正是这样一种“基于特许经营权”的投融资机制,抓住了有效解决城镇化融资需求这一关键环节,盘活社会存量资本,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拓宽城镇化融资渠道和企业的发展空间,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
3、提高公共资源效率,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PPP不仅仅是单纯的融资方式,更是一种机制、一种制度设计,是在更大范围内推动改革的催化剂。PPP机制的指向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明确提出的“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运用PPP模式,政府将部分公共设施的建设、运营职能转移给了高效的私人或社会运营商,同时保留并完善监督、定价等公共部门的核心职能,不但可以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作用,推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配置,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而且可以有助于破除行政垄断,进一步简政放权,使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向宏观战略、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有助于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更好地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实现“1+1>2”的效果。
4、创新财政管理理念,适应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包括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PPP模式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强调政府与社会资本各尽所能,强调社会资本的深度参与,能够有效减轻政府债务压力,将一部分政府的负债转化为社会和企业的负债,平滑年度间财政支出,又有助于我们创新财政管理理念,从以往单一年度的“预算收支管理”,逐步转向强化中长期财政规划和“资产负债管理”,符合现代财政制度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平的要求和“一次承诺、分期兑现、定期调整”的预算管理方式,与现代财政制度的建设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四、任务
当前,我省经济总体平稳,一季度各项主要经济指标保持适度增长的良好态势,但宏观经济形势的复杂性、严峻性增加,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经济下行压力明显加大,财政增速回归理性,收支矛盾压力进一步加大。而随着我省经济社会新一轮发展的需要,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方面的资金缺口不断增大,仅靠财政资金投入难以满足需要。当前,我省的政府总债务率为60.34%,在全国各省份中处于靠前位置,债务资金有87.83%投向了市政建设、交通运输、保障性住房、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等基础性、公益性领域。要实现新型城镇化的目标,全省的资金需求预计在数万亿元以上,城乡基础设施投资空间巨大,推广PPP模式不仅是雪中送炭,也是锦上添花,未来大有可为。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进一步明确积极推广运用PPP模式当前面临的主要任务。
1、理顺机制,成立各级PPP协调管理机构。
从国际经验看,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各级财政部门都专门设立了PPP管理机构,负责推动PPP模式发展,履行研究设计、项目储备、融资支持、招投标管理、争议协调等职责。从国内情况看,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开展的PPP实践,主要是“自下而上”的自发探索,多局限在项目层面,没有一个明确的牵头主管部门,缺乏经验总结、制度安排和理论指导。
2、明确规则,构建适应PPP模式发展的制度环境。
完备的制度是管全面、管长远的根本所在。从目前国内实践看,现行与PPP相关的法规政策多为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权威性不足,部分文件之间甚至相互矛盾,如各种模式的称谓和内涵、项目所有权的转移与归属等。推广运用PPP模式,要对现行法规政策进行梳理,消除有冲突的制度障碍,进一步明确PPP项目操作规则,包括市场准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风险分担、流程管理、会计核算、绩效评价和争议解决等。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推动构建有利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建设的制度环境,先从管用的、急用的制度建设入手,充分调动各类社会资本、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推动PPP模式健康有序发展。
3、精心筛选,建立分类指导的PPP项目库。
PPP模式兴起于英国,普遍运用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是国际社会在基建领域广泛采用的投融资模式,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在项目选择、规划、招标、设计、建设、运营等环节,都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而目前国内PPP模式的实践,尚处在比较“浅层次”的层面。如奥运鸟巢项目、北京地铁4号线、江阴污水处理项目(PPP)、常州新北垃圾发电项目(PPP)、南京城北污水处理厂(TOT)和很多BOT领域的实践,在利益分配、风险分担、政府监督等环节,与真正意义的PPP模式相比,“形似神不似”,从项目的发起目的看,更多的是从招商和投资角度吸引资金,后续监管也不到位。
4、真抓实干,做好 PPP项目的推进落实工作。
第一,要开展深入细致、扎实有效的宣传培训,形成良好的市场与社会氛围。这是PPP协调管理机构一项重要职责,对PPP模式的普及和推广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宣传培训工作要贯穿项目全过程,通过PPP相关知识的学习,挑选出适合本地区的项目;项目确定后,通过各种渠道的宣传,增进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与市场主体共识,提高公众对PPP模式的认可度,吸引社会各方面的资金积极踊跃参与其中。
第二,要制定科学、合理的PPP融资项目方案,为项目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PPP是一种长期的合作关系,吸引社会资本的关键在于在满足项目建设和运营服务质量的前提下,追求相对稳定的收益和回报率,而作为我们公共部门来说,要从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角度出发,平衡项目的风险和收益,避免出现暴利和亏损,达到“激励相容”的效果。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提供往往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需要政府的补贴,这就要求合作各方建立起“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作机制。PPP模式在发达国家也有很多不成功的案例,归根结底,成败的关键在于收益和风险分担不对等。利益分配的实质就是定价,最理想的状态是让私营资本盈利但不暴利。所以每一个PPP融资项目,都要通过竞选的方式委托专业中介机构、顾问单位参与项目评估和方案制定,要进行项目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科学准确地估算项目未来现金流和定价的基础数据,确定合理定价及特定的调价公式,项目方案经有权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省财政厅将于近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筛选一批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专业特色明显、业绩突出的中介机构作为我省开展PPP融资项目的合作伙伴,供各地择优选择。
第三,要坚持公开招标,充分体现竞争的机制。PPP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PPP项目管理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信息的统一发布和技术指导,并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团队,确定合理的定价,进行招标评议,按照法定的程序确定中标者。PPP项目不得由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指定合作伙伴,这是PPP项目的核心要点。在组织招标工作中,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具备条件的可参与组织招标。
第四,要明确定位、落实分工,使合作伴随项目“全生命周期”。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也是PPP模式的运作基础。PPP项目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合作就需要双方按照市场规则、按照合同契约办事。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通过“合同条款”,而不是“行政权力”,来约束政企双方的行为。PPP项目需要政府与企业长达十几年甚至数十年的合作,政府和社会资本要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达成合作关系,政府树立契约精神,严格按契约规则办事,是确保项目成功的基础。同时,要注重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严格界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实现“激励相容”的目标。
④ 如何利用产业投资基金扶持产业发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调结构、补短板,服务国家生产力布局,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
(二)基本原则。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二、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
(三)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森林经营和采伐管理制度,开展森林科学经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定林权承包关系,放活林地经营权,鼓励林权依法规范流转。鼓励荒山荒地造林和退耕还林林地林权依法流转。减免林权流转税费,有效降低流转成本。
(四)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在严格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林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生态建设项目。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
(五)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建立重点行业第三方治污企业推荐制度。
(六)积极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加快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加快在国内试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探索森林碳汇交易,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参与碳配额交易,通过金融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调整不同经济主体利益,有效促进环保和节能减排。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
(七)培育农业、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社会资本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
(八)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政府可对工程建设投资、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并落实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设施、重大水利工程等,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九)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快建立水权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允许各地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等方式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
(十)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促进农业节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及社会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推行两部制水利工程水价和丰枯季节水价。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四、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十一)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
(十二)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政府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十三)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把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中小城市,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选择若干具有产业基础、特色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县城和重点镇推行试点,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加快改进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
⑤ 在ppp合作关系中,社会资本应承担什么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
在ppp模式下,社会资本的退出方式如下:(一)到期移交到期移交是指在PPP项目合作期满后,社会资本无偿移交至政府指定部门。基于我们对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11个行业数十个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例梳理,大部分PPP项目属于特许经营类,采用BOT方式运作,到期按照项目合同中约定的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进行移交,至此,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圆满结束。(二)股权回购股权回购是指由特定主体(可以是政府指定机构,可以是运营的社会资本,还可以是其他第三方)对社会资本的股权进行回购,其中政府回购较为常见,可分为非正常情况下回购和约定回购。前者主要指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过程中出现摩擦与矛盾,致使合作难以为继,在非正常方式退出情形下,特定主体回购、临时接管等。后者多为在项目签约时,各投资主体书面商定,由某一方主体在约定的期限履行回购义务,实现社会资本的退出。(三)售后回租租赁是一种以物权为纽带的融资模式,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可通过资产交易,为PPP项目中的社会资本提供退出渠道。虽然PPP项目的资产权属存有争议,但项目资产权属界定的一般原则为“谁投资、谁建设、谁享有”,项目公司作为PPP项目的融资、建设和运营主体,一般认为项目资产归属于项目公司。因此,为实现社会资本的退出,项目公司可将PPP项目资产售后回租,租赁公司支付相应的价款,在项目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利用项目自身收益及政府相应补贴资金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同时继续负责项目运营或委托专业的运营公司进行运营管理,待项目结束后,租赁公司将资产所有权以名义价格转回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向政府方移交资产,从而实现社会资本的退出。(四)IPO上市对于有稳定现金流且有丰富资源或题材的PPP项目,可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现PPP项目与资本市场的有效联动对接,此后可借助二级市场交易完善社会资本退出渠道。(五)资产证券化随着资产证券化产品上市从审核制改为注册制,加上可实现“非标转标”,在“资产配置荒”的背景下迅速兴起,成为推动PPP模式发展的重要引擎。对于可将PPP项目投资产生的收益或稳定的现金流,如高速公路、桥梁、供水、供热、供气所产生的收费收益权,借助资产证券化,转化为可上市交易的标准化产品,增强资本的流动性,便于社会资本的退出。(六)PPP交易所为保证社会资本的投资积极性、合作效率性、资金流动性,社会资本原则上可进行股权交易,但限于我国尚未构建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股权交易操作难度较大。
⑥ 什么时候开始高速公路领域引入社会资本
自2004年起不再安排省级财政资金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本金的补助,依靠投资者自筹内公路建设资金容。社会资本进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对改进现行公路投融资体制的现实意义:一是拓宽融资渠道,弥补政府基础设施投资资金缺口,减缓政府债务风险,缓解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压力;二是社会资本参与公路建设,在实行招标下,培育市场竞争机制,有利于合理控制投资成本,更好挖掘效益,减少浪费;三是拉动民间投资,激活体制,优化经济结构;四是筹集充足资金,保证交通基础建设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