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外资金融的大量进入将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产生什么样的冲击
是我国经济受外部影响变大,甚至受控于他国。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现状政策趋势
一,中国金融业当前对外开放的进展
(一)外资金融机构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银行业
从中国加入WTO以来,外资银行在2002~2003两年在中国银行业中的总资产占比呈下降趋势,盈利情况不稳定,信贷风险突出,分支机构收缩.但其后在中国银行业中的总资产占比稳步提高盈利上升且不良贷款率稳步下降,营业性机构数量快速增长(图1,图2).
从整体上看,外资银行呈现出稳健发展的态势,业务经营较为活跃,盈利能力有所提高.在信贷市场上,人民币和外汇存贷款增长速度均相对较快,市场份额在近两年也逐渐增加,不良贷款率逐步降低.特别是在一些开放程度较高的城市如上海,外汇贷款占比已达54.8%,人民币业务资产总额5年增长253.6%.在业务开拓方面,外资银行在规定的12项基本业务范围内,经营的业务品种达到100多个,特别是在银团贷款,贸易融资,零售业务,资金管理和衍生产品等业务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显现.
2,保险业
从不同领域的比较看,中国的保险业则是中国金融行业中开放力度最大的一个行业.到2004年12月11日,中国保险业全面对外资开放,对外资的地域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取消,中外资保险公司基本上处于同一平台进行竞争,因而保险业也成为在开放推动下竞争最为活跃的金融市场.
2005年,中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8.52%,而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48.45%,增幅明显高于同期中资保险公司的增长速度;从市场份额看,2005年外资保险公司的寿险保费和财产保险保费在全国保费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8.9%和1.3%,各自比上年增加了6.3和0.1个百分点(参见图5,图6).在北京,上海等外资公司相对更为集中的区域保险市场中,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更高,例如在北京,上海,广东地区,外资寿险的份额分别为51.86%,19.79%,12.24%.
3,证券业
由于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和人民币在资本项目的可兑换进程的制约,中国在证券业开放上的力度相对要谨慎一些.到目前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海际大和,高盛高华以及瑞银北证等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获准成立.与证券业的谨慎开放相比,合资基金公司的建立则成为证券市场上一大亮点.自2002年10月首家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国安基金管理公司获准筹建以来,2年半的时间内,中国证监会先后批准了22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远远超过了合资证券公司的数量.合资基金公司利用其品牌优势,技术能力,全球网络和资金实力,正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中的重要力量,共同推动了中国基金市场的快速成长(图7).
另外,中国在2002年底正式推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提供了外资直接参与中国A股市场的机会.2003年7月9日,瑞士银行完成QFII第一单,QFII正式进入中国A股市场.截至10月27目,共有51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QFII总额度已经达到126亿美元.
(二)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金融业的形式趋向多元化
从投资形式来看,随着金融业开放程度的提高,一方面外资参与国内市场的模式日益多样化,除了设立分支机构以外,合资,独资,参股等形式也日益为外资金融机构所采用.另一方面,早在2001年底,国内银行业就曾掀起一场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资银行的浪潮,随后在特定的市场环境和政策导引下,外资参股中资机构成为国外大型金融集团进入中国的首选方式,特别是2003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为外资参股创造了有利的监管环境,巨大的市场潜力吸引着众多外资金融机构加入到这一特殊的并购市场中.
截至2006年6月底,26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了中资18家银行,入股的总金额为179亿美元,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达到22家,并且建立了23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和8家合资证券公司.(参见附表).外资金融机构对参股目标的选择范围扩大,除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国有银行也[FS:PAGE]随着股改上市的完成而成为外资新的争夺热点,地域上也不仅限于东南沿海,开始涉足西部地区.
(三)对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即由"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金融业.其中,银监会统一监管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保监会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
在过渡期内,中国根据入世承诺和外资银行的实际发展情况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多次的修改和补充.在银行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自1994年2月25日发布以来,已进行了两次修改,特别是从2004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维持原框架下进一步突出了审慎监管的原则,简化了审批程序,并按照国际惯例,使其尽可能与中资监管的要求相配合,因而,这一条例成为现阶段中国对外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最主要依据.另外,《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及2006年起实施的《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共同构成了对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法规体系.在证券业中,2002年发布并开始实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6年9月开始实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及新修订的《证券法》成为对外资证券基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主要依据.在保险业中,主要针对外资监管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同时,随着开放的推进和监管对象的多元化,中国的监管技术标准不断进步.入世后,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将由以前的过多强调的市场准入监管转向市场运营的监管,寻求建立一整套符合国际标准的规范化的操作程序.比如在银行业的监管方面,中国沿用国际惯例,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外资银行实施并表监管,对外资银行分行的业务进行风险和资本充足性管理.银监会目前对各家外资银行在华分行分别制定了ROCA评价体系和并表风险评价体系,对分行进行合并的考核评价,对其总行及其在全球的业务安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外资银行颁发3类不同的营业执照,在监管手段上包括了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同时,监管部门加强了沟通和协调,通过签署备忘录和监管联席会议的方式加强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传递,此外,中国还重视国际协调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中发挥的作用,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二,后过渡期各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的政策取向
(一)银行业
1,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承诺
根据WTO有关协议,中国将逐步取消对于涉及到外资银行"商业存在"的保护性措施,即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即由目前开放的25个城市扩展到全国;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对象限制,向外资银行开放国内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取消现有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
2,政策焦点
(1)法人导向政策
中国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预计将在12月份正式颁布.该条例的初稿中明确指出,"适应外资银行在华机构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允许外资银行自由选择在华商业形式的前提下,实施当地注册法人银行导向."该条例初稿中明确:对于法人银行与外国银行将实行差别政策.①允许法人银行从事全面人民币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只允许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②允许法人银行从事银行卡业务,外国银行分行由于非法人主体,不能发行信用卡;③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的要求[FS:PAGE]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继续保持单家考核等.
虽然目前该条例仍然没有正式颁布,但法人导向的监管政策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在全面开放时代对于外资银行监管的主基调.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来说,设置独立法人机构意味着必须接受与中资银行同等严格的监管.按目前《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于银行运营的一些具体要求,例如存贷比率,外债额度,同业拆借金额,资本充足率,大客户集中度比率等标准,外资银行现有水平与之都有不同程度的差距,可能在一定阶段会制约其业务发展.比如,按照国内监管要求,中资银行的存贷比率不得高于75%,而外资行目前的存贷比平均水平是46%.另外,法人机构的设立将会增加外资金融机构一定的成本.按条例初稿的要求,法人注册资本为10亿元,下设分行运营资金为1亿元,资本充足率本外币合并考核.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来说,增加资本等事宜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程序.
(2)人民币业务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初稿中指出:根据承诺中国将在2006年底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获准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可自动获得人民币业务的许可.对法人银行,允许其从事全面的人民币业务,其总行初次获得人民币业务许可仍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盈利两年的条件",对其下设的分行,可在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在满足营业网点,专业人才配备,制度建设等审慎性条件后,经批准可经营人民币业务;而对于外国银行分行,开展人民币业务除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盈利两年的条件",还需单家审批,另外,扩大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资金来源,允许其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
从目前的政策趋势来看,外资金融机构大面积开展人民币业务还需要做一段时间的准备,并将设定了一定的门槛.银监会此前也提出要充分利用世贸规则和其允许的审慎原则,对向外资银行开放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设置审慎性条件,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从国际情况来看,各个国家对于外国银行开展零售业务都有相应的限制.例如在美国,大多数外国银行分行只能吸收10万美元以上的存款,从事批发业务,外国银行要在美国从事零售业务,首先要加入联邦存款保险,而加入联邦存款保险必须是法人银行.
在实施法人导向政策以前,外资银行的实质风险往往都在母行,一旦成为本国独立的法人机构后,母行除了可能提供注册资本金外,没有其他责任和义务,假如银行遭遇经营危机,承担后果的将是当地的存款人.在中国当前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将外资银行的存款门槛提高,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这和中国的国情是相适应的,与对外开放的原则并不相悖.
(3)投资入股中资银行股份比例限制
根据现行规定,单个外资机构在一家中资银行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一家中资银行的外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25%.当然,25%的比例上限只是针对非上市银行的,上市银行不受此限.
由于入世承诺中并未对此做出规定,因而何时放开外资在非上市银行中的持股比例上限,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说法.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政府将会坚定的保持对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以及交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的绝对控股,对于其他类型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做适当程度的放宽是可以承受的.但是参照国际经验,中国政府可能仍然会对外资持股国内银行比例上限做出规定,慎用自主开放政策.
(二)证券业
1,证券业对外开放承诺
根据有关协议,中国证券业的开放包括以下内容:(1)允许外国证券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2)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在加入时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不超过49%.
2,政策焦点
(1)设立合资证券公司
中国目前不允许外资通过建立独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经营,因而通[FS:PAGE]过建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成为外资进入证券业的主要方式.到目前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海际大和,高盛高华以及瑞银北证等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获准成立,但瑞银重组北证的方案虽然在2005年9月获批,但是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开业.
从时间安排上可以看出,在中国证监会2005年7月开始实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政策以来,为了防止一些质量较差,风险较大的证券公司希望通过合资来躲避责任等行为,停止了批设新的证券公司以及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事宜.从目前形势来看,2007年10月底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基本完成后,中国重新开启合资证券公司的审批事项.但是,在后过渡期,中国证券业的开放的步伐仍然将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进程,中国证券公司行业的治理与运行的状况循序进行.中国证券市场仍然具有明显的"新兴加转轨"的特征,虽然股权分置改革接近完成,但诸多基础制度的建设仍然在推进之中,规范化,市场化的进程要先于国际化,国际化的进程亦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与资本市场的改革相伴而行,在一定时间内可能仍然会设置一些保护性条款.
(2)交易和买卖A股
中国尚未承诺开放A股市场,外资进入A股市场主要有三条路径:一是QFII,即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二是允许外资直接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投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A股市场.可以看出,由于受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程度以及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制约,中国A股市场开放仍将是个渐进的过程,这几条路径仍然一段时间内外资介入A股市场的主要渠道.
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2012年6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
(二)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三)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第九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持股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第十一条
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
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变更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治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5%;
(四)修改公司章程重要条款;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持股比例后,股东的条件、股东的持股比例、股东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注册资本等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处分其股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股东转让股权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在认购、受让股权时所做的承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转让股权应当遵守《公司法》的规定,不得采取虚报转让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与受让方应当就转让期间的有关事宜明确约定,确保不损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股东及受让方不得通过股权代持、股权托管、信托合同、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股权;
(四)相关的变更股东事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转让方应当继续履行股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东权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股权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出申请时,相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约请相关人员谈话、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审查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
涉及变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的,中国证监会比照本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变更工商登记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内容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换领《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重大变更事项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后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
子公司可以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可以从事基金品种开发、基金销售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合理审慎构建和完善经营管理组织模式,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并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从事相关业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与子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财务等的监督和日常管理,分支机构不得以承包、租赁、托管、合作等方式经营。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办事处,办事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应当自变更、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办事处,应当自设立、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事项予以公告。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和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虚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或者转移基金管理公司资产。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秉承长期投资理念,并书面承诺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不少于3年。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之间的业务和客户关键信息隔离制度。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直接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不得在证券承销、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中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配合,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公司的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上述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得经营公募或者类似公募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在公司不能正常经营时,应当召集其他股东及有关当事人,按照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基本制度,决策有关重大事项,监督、奖惩经营管理人员。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和董事长不得越权干预经营管理人员的具体经营活动。
董事会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应当关注基金长期投资业绩、公司合规和风险控制等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不得以短期的基金管理规模、盈利增长等为主要考核标准。
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应当为董事会成员。基金管理公司的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与上述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人数的1/3。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勤勉尽责,依法对基金财产和公司运作的重大事项独立作出客观、公正的专业判断。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一)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三)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察和稽核。
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履行职责的监督作用,维护股东合法利益。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1/2。不设监事会的,执行监事中至少有1名职工代表。
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执行监事不得越权干预经营管理人员的具体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为股东、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有关各方,在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不能正常经营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期间,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做好风险防范的安排,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坚持稳健经营理念,管理资产规模应当与自身的人员储备、投研和客户服务能力、信息技术系统承受度、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水平相匹配,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长远利益。
第四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监控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监控制度,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持公司内部监控健全、有效。
第五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由授权、研究、决策、执行和评估等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系统,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
第五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行业技术标准,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建立与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操作相适应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岗位职责,强化员工培训,建立与公司发展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为公司经营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第五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满足公司运营、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相关资金或者资产必须列入符合规定的本单位会计账簿。
第五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和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相应增加注册资本。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用固有资金,应当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核算、估值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等业务,但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不因委托而免除。
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部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审慎确定委托办理业务的范围、内容以及受托基金服务机构,并制定委托办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加强对受托基金服务机构的评价和约束,确保业务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司的商业秘密等。
第六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服务机构签署委托协议后10日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委托办理业务的范围、内容、受托基金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和业务准备情况、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等。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开展受托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经营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有与受托办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技术设施等,并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应急处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等。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受托业务应当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确保受托业务运作安全有效,并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利用受托业务知悉的非公开信息牟利,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申请批准有关事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监控、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六十三条
非现场检查主要以审阅基金管理公司报送材料的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
(二)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监控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
(三)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
⑶ 对外开放的内容是什么要具体一点的。。。
对外开放:一方面是指国家积极主动地扩大对外经济交往;另一方面是指放宽政策,放开或者取消各种限制,不再采取封锁国内市场和国内投资场所的保护政策,发展开放型经济。
目录
简介
实行原因
基本内容
基本原则
基本经验
意义
过程
具体形式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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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大力发展和不断加强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积极参与国际交换和国际竞争,以生产和交换的国际化取代闭关自守和自给自足,促进经济的变革,使我国经济结构由封闭型经济转变为开放型经济,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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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原因
1. 实行对外开放是总结国内外历史经验的必然结果 。
邓小平2. 实行对外开放是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生活国际化的客观要求 。
3. 实行对外开放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
4. 实行对外开放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条件。
5.无论什么国家,要发展壮大,都必须把自己融入世界发展的大潮中去,闭关自守只能导致落后。
6.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实行对外开放,符合当今时代特征和世界经济技术发展规律,是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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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 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特别是发展出口贸易
※ 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特别是有助于企业技术改造的适用的先进技术
※ 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特别是更加积极地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与外商独资企业
※ 积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
※ 发展对外经济技术援助与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
※ 设经济特区和开放沿海城市,以带动内地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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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对外开放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为了正确地坚持这一国策,必须特别注意掌握开放的原则。
实行对外开放,一个关键是要正确地对待资本主义社会创造的现代文明成果。邓小平明确表示:“我们要有计划、有原则地引进技术和其他对我们有益的东西,但是我们决不学习和引进资本主义制度,决不学习和引进各种丑恶颓废的东西。对外开放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反对走资本主义道路。既不能因噎废食,对国外的东西一概加以拒斥,从而放慢对外开放的步伐,也不能对国外的东西不加批判地全盘接受,甚至以各种形式主张全盘西化。”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始终要坚持的原则是独立自主、自力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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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经验
第一、坚持市场取向改革,不断增强经济活力。市场化改革主要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但市场失灵领域要由政府依法监管或者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这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一条最重要的基本经验,属改革方向问题。
第二、坚持既积极又稳步地推进改革,不断克服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的体制障碍。
第三、改革开放互相促进,以开放促改革。
第四、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发展是改革的直接动因。
第五、改革发展稳定良性互动,以改革促进发展和促进稳定,在稳定中推进改革和发展。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这是中国改革成功非常重要的经验。
第六、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要强化党对改革的领导统筹和协调。中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利益矛盾凸显,怎么加强改革的统一领导,加强改革统筹协调,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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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经济特区的创建,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对吸收外资、引进技术、发展生产、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起到了重大的作用,有力的推动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为什么说对外开放是我国长期的基本国策?
对外开放(1)当今的世界是开放的世界。20世纪中叶以来,由于科学技术革命的突飞猛进,带动了整个世界和各国产业结构的巨大变动,极大地改变了世界面貌和人类生活状况,现代生产力的社会化、国际化程度更加提高,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更加明显,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世界各国之间的互相开放、互相依存程度更加增强。据此,邓小平在1984年就指出:“现在的世界是开放的世界”。互相开放,不仅是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也是世界发展的大趋势。从当代生产力发展水平来看,生产的社会化和国际化程度在近几十年中空前提高,国际分工有了长足发展,许多产品都是国际分工合作的产物;从科学技术的研究、运用和发展来看,国际合作成果与互惠步伐加快,动用世界范围的人力、财力和物力,通力合作,共同攻关,日益明显;从市场经济发展方向来看,开放化与一体化已经成为世界潮流,统一的国内市场已经发展成为世界市场;在当代,任何一个国家要发展,都必须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交往。中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就是对当代世界经济、科技发展和国际形势发展科学观察和概括的结果。
(2)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早在1984年10月,邓小平明确地指出:"关起门来搞建设是不能成功的,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他强调指出:对内经济搞活,对外经济开放,不是短期的政策,而是长期的政策,即使是变,也只能变得更加开放。对外开放,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项长期的基本国 对外开放策,是邓小平和中国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性选择。
第一、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是科学总结我国历史经验教训的必然结果。我国历史上经济社会长期停滞落后,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闭关自守。历史经验教训说明,不开放不行。
第二、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是追随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客观选择。在当代,世界最新通讯技术的运用和现代交通工具的变革,使各种交往手段越来越现代化,国际经济生活的时空大大缩短,使国际交往互惠更加便利;资源、劳力、技术、资金、信息等生产要素普遍纳入经济生活国际化的洪流之中,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的社会化、国际化、一体化普遍要求各国打开国门,采取更加开放的政策。世界市场的扩大,要求各国实行开放政策,既发展自己,也推动全世界的发展。
第三、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是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在推进传统产业革命,赶上世界新技术革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如资金短缺、技术落后、管理经验不足、生产效益不佳等困难。这些困难如果得不到克服,已经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就有流产的危险。而要尽快妥善地解决现代化建设中面临的困难和矛盾,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就是实行对外开放,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实行对外开放,是保证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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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
综述
我国对外开放新格局形成的过程,可以分为四个步骤。
创办经济特区
第一步是创办经济特区。1979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广东、福建两省靠近港澳,侨 金融业的对外开放胞众多,资源丰富,便于吸引外资等有利条件,决定对两省的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给地方以更多的自主权,使之发挥优越条件,抓紧当时有利的国际形势,先走一步,把经济尽快搞上去。1980年5月,中央确定在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厦门市各划出一定范围的区域,试办经济特区。1983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加快海南岛开发建设问题讨论纪要》,决定对海南岛也实行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1988年4月的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建立海南省和海南经济特区两项决定,海南岛成为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创办经济特区迈出了我国对外开放的第一步。邓小平评价经济特区“是个窗口,是技术的窗口,管理的窗口,知识的窗口,也是对外政策的窗口。”
开放沿海港口城市
第二步是开放沿海港口城市。1984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了《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决定全部开放中国沿海港口城市,从北到南包括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和北海共14个大中港口城市。1990年4月,在邓小平提议下,党中央、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开发开放浦东的重大决策,要把浦东建设成为世纪现代化上海的象征”,把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贸易、经济中心。沿海开放城市是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的结合部,是对外开展经济贸易活动和对内进行经济协作两个辐射扇面的交点,它直接影响全国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
建立沿海经济开放区
第三步是建立沿海经济开放区。1985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了《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将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闽南三角区划为沿海经济开放区,并指出这是我国实施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布局。1988年初,中央又决定将辽东半岛和山东半岛全部对外开放,同已经开放的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等连成一片,形成环渤海开放区。中央还提出在这些经济开放区形成贸——工——农一体化的生产结构。
开放沿江及内陆和沿边城市
第四步是开放沿江及内陆和沿边城市。进入90年代以后,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逐步由沿海向沿江及内陆和沿边城市延伸。1992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放长江沿岸的芜湖、九江、岳阳、武汉和重庆5个城市。沿江开放对于带动整个长江流域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对于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的形成起了巨大推动作用。不久,党中央、国务院又批准了合肥、南昌、长沙、成都、郑州、太原、西安、兰州、银川、西宁、乌鲁木齐、贵阳、昆明、南宁、哈尔滨、长春、呼和浩特共17个省会为内陆开放城市。同时,我国还逐步开放内陆边境的沿边城市,从东北、西北到西南地区,有黑河、绥芬河、珲春、满洲里、二连浩特、伊宁、博乐、塔城、普兰、樟木、瑞丽、畹町、河口、凭祥、东兴等。沿江及内陆和沿边城市的开放,是我国的对外开放迈出的第四步。
到1993年,经过多年的对外开放的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和完善政策,我国的对外开放由南到北、由东到西层层推进,基本上形成了“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沿江和内陆开放城市——沿边开放城市”这样一个宽领域、多层次、有重点、点线面结合的全方面对外开放新格局。至此,我国的对外开放城市已遍布全国所有省区,我国真正进入了改革开放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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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形式
1.利用国外的资金和技术是对外开放的重要形式。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物质基础薄弱,建设资金匮乏。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三步走”的战略目标,必须筹集充足的资金,包括国内的资金和国外的资金。根据国际经济学关于跨时比较优势的观点,任何社会都面临着当前消费与未来消费之间的选择。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是偏好当前消费的,因而可以通过借贷来进行跨时贸易,用一定的未来消费换取当前的消费。我国是具有跨时比较优势的国家,在经济发展中有许多生产率很高的投资机会,所以要积极地、大胆地利用外资。但是,要重视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把利用外资与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结合起来,鼓励投向农业、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这里必须明确一个原则,就是利用外资的主动权一定要始终掌握在我们自己手里。这条原则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利用外资的目的是发挥我国市场、资源和劳动力的比较优势,提高我国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我们要围绕这样的目的,选择优势产业,引导外资投向的结构及其调整;第二,利用外资要坚持“适度”的原则,科学地分析我们的发展潜力和偿还能力,在总体上把握一个合理的额度,避免发生债务危机。而且,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世贸组织的规则,形成规范的外商投资准入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在利用外资的同时,还要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通过吸收和消化,加快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升级换代,提高我国企业的素质,增强国际竞争力。
2.扩大商品和服务贸易是对外开放的基本形式。古典经济学和现代经济学告诉我们,通过国际贸易既可以获得绝对优势,调剂余缺;又可以获得比较利益,节约社会劳动。出口将促使资本投向最有效的领域,为国际市场进行规模化、专业化的生产,从而取得规模经济效益。同时,还能带动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知识的引进。它通过“乘数”作用产生一轮又一轮的连锁反应,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我们要努力扩大商品和服务贸易,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具体来讲,要从如下方面来开展工作:要重视空间上的扩展,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既巩固传统市场,又开拓新兴市场,增强抗风险能力。要重视质量上的提高,坚持以质取胜,提高出口商品与服务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加快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的建设,努力推进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扩大名牌机电产品的市场份额,使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从以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产品为主向以高新技术产品、高附加值产品为主转变。还要优化进口结构,着重引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要推动关系国家生存发展的重要战略物资进口的多元化;要建立必要的战略储备制度。
3.兴办经济特区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对外开放的特殊形式。特区是技术、管理、知识的窗口,是对外政策的窗口,是开放的基地。通过兴办经济特区,探索改革开放的道路,取得有价值的经验,可以带动沿海地区乃至全国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特区从诞生的时候起,其命运就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紧紧相连。可以说,如果没有经济特区对外开放的实践,就不可能形成现在的全方位开放的格局。
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新的阶段。这个新的阶段,自然会有新的特征、新的任务,要实施新的战略。从新的特征看,就是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条件下,中国进一步融入了经济全球化的环境,国内市场的竞争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从新的任务看,就是要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
实行对外开放,既要向外国开放我们的市场,又要积极开拓国外市场。只进不出或者只出不进,都不是完全的开放;进出结合、有进有出,才是完全意义上的开放。如果说前一个时期的开放在“引进来”上下的功夫更多一些,那么,现在我们就应该在“走出去”上下更多的功夫,这是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基本要求。而且,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和加入世贸组织,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条件更加成熟,要求也更迫切了。要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带动商品和劳务出口。要加强总体规划,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培训熟悉国际贸易的人才,创造“走出去”的良好环境;要组织国有企业及其他所有制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和技术转让的形式“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要鼓励各种企业“走出去”投资创业,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带动商品和劳务的出口;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设计咨询,承包大型工程项目,带动成套设备和技术的出口。要培植一批有实力的跨国企业,组建生存和发展能力强的经济航空母舰。要以资本为纽带,积极推动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的企业重组,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的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要支持优势企业扩大对外投资,建立国际性的生产体系、销售网络和融资渠道,在全球范围进行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同时,要始终注意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经济社会安全,注意防范和化解国际风险的冲击。这样,我们的企业就会在国际竞争中迅速成长,我国的经济就会在国际化的进程中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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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水平
1、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起来,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2、深化沿海开放,加快内地开放,提升沿海开放,实现对内外开放相互促进。
3、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立足以质取胜,调整进出口结构,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服务贸易。
4、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创新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加快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
坚持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对外开放战略
⑷ 我国证券业在加入WTO5年过渡期对外开放的承诺是什么急!
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
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3、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外资比例不超过49%;4
、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从事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设立基金;
5、允许合营券商开展咨询服务及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务,包括信用查询与分析、投资与有价证券研究与咨询,公开收购及公司重组等;对所有新批准的证券业务给予国民待遇,允许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
⑸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为什么能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专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属运作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当前,从研究范式来划分,证券投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在实际应用中它们既相互联系,又有重要区别。
1997年11月,国务院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l998年3月,两只封闭式基金——基金金泰、基金开元设立,分别由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和南方基金管理公司管理。2004年6月1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业从此进入崭新的发展阶段,基金数量和规模迅速增长,市场地位日趋重要,呈现出下列特点:
1.基金规模快速增长,开放式基金后来居上,逐渐成为基金设立的主流形式;
2.基金产品差异化日益明显,基金的投资风格也趋于多样化;
3.中国基金业发展迅速,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
2008年起,部分基金管理公司获准到香港设立分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⑹ 中国基金业的发展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化的促进作用
新兴市场发展过程中有很多共性的问题。比如说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信息披露、会计准则以及会计服务的水准还不够高;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发展水平不够高;从整体上来看,新兴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一般来说都不够理想,投资行为也不够成熟;上市公司质量和成熟市场相比存在一定差距;公司治理结构也存在一些特有的问题;市场监管水平也有待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的普遍特点就是投机性偏高,市场的阶段性波动比较大,发生各类案件也相对比较多。虽然有共性的问题,但新兴市场中的投资机会也并不完全一样。由于经济发展速度和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部分经济增长较快、改革推进得力的新兴市场,不仅给境内投资者带来机遇,而且对境外投资者也有相当大的吸引力。因此,从发展前景来看,这部分新兴市场还是很有投资价值的。
新兴市场国家,虽然也包括转轨经济国家,但多数新兴市场国家原来就是搞市场经济的,尽管其市场经济体系并不成熟。在很多新兴市场,证券市场实际上已经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不少国家在二战后50、60年代就开始发展证券市场。而转轨经济就不一样,转轨经济国家原本搞计划经济,并没有资本市场,现在转为市场经济,并发展资本市场。在这种背景下,就会出现另一组有共性的特征。首先,行政干预比较多。因为过去搞计划经济,后来就演变成不同形式的行政干预。第二,国有成份在经济增长中占的比重比较大,和典型市场经济的理论假设是有差距的,各国处理这一问题的方式也不尽一样。第三,在法律、会计和投资者成熟程度等方面尤其薄弱。过去,相关方面的法律、规则属于空白状态,会计准则和会计服务也不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进行。投资者过去没有在资本市场上投资的经历。第四,在转轨过程中,都会在不同程度、在不同阶段,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这与转轨过程中具体的道路选择以及一些失误所带来的后果有关。因此我们说,转轨经济又有一些有共性的问题,通过交流,有利于启发我们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在转轨经济中发展资本市场,不能简单地想象它的发展会一帆风顺。我国的资本市场,既是新兴市场,又属于转轨经济中的市场。
那么在这个历史阶段下,上市公司的质量与典型成熟市场中上市公司的质量是不太好比较的。这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转轨经济国家中,公司在适应市场经济的人力资源配置、激励机制、长期稳定经营、严谨的财务管理、长期性的研发力量、产品的更新换代、持续盈利能力等各个方面,都能达到优秀的是很罕见的。另一方面从增长速度来讲,成熟市场中总的经济增长速度会比较低,而在新兴市场中,如果搞得好,增长速度会比较快。上市公司在新兴市场经济高速增长的环境中,能够分享快速成长的成果,而且往往能够起到经济增长领头羊的作用,总体上成长性比较高。因此,在新兴市场中的公司,在品牌、传统、经营人才、激励机制、长期研发、财务稳健、公司治理结构等若干方面的综合素质,目前所能达到的水准不可能很理想,但有可能通过改革迅速进步,同时公司处在高速成长的环境之中。所以衡量这些公司是否有投资价值,需要有平衡和动态的眼光,这也是一部分新兴市场,在吸引外资,包括吸引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收购兼并等方面做得比较成功的原因。
二
在新兴市场发展和转轨经济过程中,从不成熟过渡到成熟这样一个历史阶段是不可跨越的,是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正像有的同志所说的小孩学走路不可能不摔跤。简单化地用成熟市场的标尺来衡量新兴市场及其中的投资价值是不实际的,是易导致偏差的,也是容易丧失机遇的。但这个过渡的过程是可以加速并缩短时间的。
首先,我认为中国的资本市场十年多的发展实际上已经大大推进了市场成熟的进程。我们只用十年多一点的时间,走过了其他成熟或新兴市场用几十年时间走过的历程。同时我们观察到,不仅资本市场,我国某些行业也实现了这种加速的过渡过程。比如我们的IT产业、无线通讯行业等。这种加速成熟的进程大多是在明确的改革取向和适时推进对外开放的情况下取得的。当然我们不要幻想一天等于别人20年,但可以争取用几年去完成平均要几十年才能实现的进程。
第二,要实现加速,应具备一些条件。从目前情况看,我们也具备这些有利条件。首先我们的经济正在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这是一个非常有利的条件。其次,我们改革开放的决心较大,力度较强。再有,我们有比较充足的人才。多年来我们比较注重科教兴国,虽然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总体比例还不高,但人口基数大,已为各方面提供了相当多的人才。在这些有利条件下,只要政府、业界、自律组织、市场机构等各方面共同努力,我们就能够实现加速转轨和成熟化,缩短过渡进程。当然,要实现加速发展,就要抓住关键环节,对其中薄弱方面加以突破并赢得发展机会。
第三,我认为基金业的发展,是加速市场成熟的关键环节。因为它的发展,能够有效治理新兴市场以及转轨经济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比如新兴市场中存在投资者结构不理想、投资理念不够成熟、以及投资管理技术和分析研究能力不强等问题,这些问题都能够通过基金业的发展来加以弥补。我想强调的是,基金的成熟与发展也必然与改革开放息息相关的。基金业适度的对外开放,对基金行业、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将有显著的推动作用。开放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基金管理服务方面的开放,将有助于基金管理业提高质量、锻炼技能、培养人才,在学习中不断提升实力。另一方面是一定程度上对境外资金的开放,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大家正在研究中的QFII。这种形式能把境外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引进来,能够起到投资示范的作用,同时通过竞争压力,将有效促进基金行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技能的改善和提高。
第四,基金管理公司要有意识地给自己定位,不断提升自身视角的高度。要不混同于非专业投资者,防止随大流。刚才谈到了我们所属的新兴市场和转轨经济的阶段性特点和机遇,在这一背景下,相信基金业会更深入地研究我们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发展战略以及我们所处的发展阶段。会充分发挥专业理财的优势,在投资管理、产品设计、客户服务等方面体现出不同于一般投资者的特色和水准,这样才能起到为客户服务的作用。这就需要基金业界不能简单依靠个人过去旧的知识和技能来进行经营或运作,而是要创出品牌、树立信誉、形成特色,这样普通投资者才愿意购买基金进行投资。因此,我们强调基金一定要有特色,只有特色才能给基金带来具体的、特定的市场空间。
第五,监管者要创造条件来加速基金的发展。实际上,基金的加速发展,已具备良好的基础和有利的条件:一是经过四年多的发展和一段时间的国际交流合作,基金业已取得一定的成效,并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二是我国属于高储蓄率国家,目前居民储蓄余额已超过8万亿元。此外,我国正在大力发展社会保障,同时保险业发展也非常迅速,增长率非常高,因此会有大量的资金需要通过不同的投资渠道进行运用,这些都是基金发展的潜在市场基础。三是中国加入WTO后,在对外开放方面会进一步推进,这对基金的发展会有促进作用。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在政策上为基金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监管部门当前已酝酿要重点推动这项工作,概括地讲有以下四点:一是配合推进基金立法工作,着手研究制定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相配套的基金法规体系,为基金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条件。二是进一步推进以市场化为取向的基金公司和基金产品核准机制,鼓励创新,凡是适应市场需求的品种,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我们都应该积极推进,并由此推动基金规模的扩大,壮大机构投资者的力量。三是积极研究并拓展基金管理业务经营范围,扩大基金业的发展空间,其中包括发展受托投资业务等内容。四是进一步完善基金营销体系,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分销队伍。
三
最后,我想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情况,来谈一谈目前中国资本市场以及基金发展所面临的机遇与前景。首先,中国经济多年持续高速增长,今年可能仍有7%以上的增长速度。在国际市场形势并不乐观的情况下,出口仍然取得了强劲的增长,今年1-5月份,我国出口同比增长13.2%。外商直接投资增长也很快,今年1-5月份,我国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同比增长12.4%。目前我们处于历史上少有的低利率时期,储蓄余额又很大,相当部分储蓄资金在低利率阶段有愿望考虑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包括通过基金进入资本市场。此外,今年中国共产党要召开十六大,大家都相信十六大会在经济改革与发展方面有新的重要论述和新的重大举措。
具体从资本市场来看,我们已有1175家上市公司。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的提升,为下一步发展夯实了基础。市场已初步建立了优胜劣汰的机制,部分差的公司会通过退市而被淘汰,部分公司会通过收购、兼并和重组来增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目前,正在积极考虑如何进一步推动购并和重组。通过打击虚假信息,使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和信息披露的可信度有明显提高。通过去年一年的努力,今年年初公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目前正在逐步完善。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正在加快。证券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正在加速规范化,同时通过增资扩股等措施不断充实自身实力。基金业的发展已经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又有一些新的举措,这也是今天会议大家要讨论的内容。证监会在稳步推进规范化的同时将实事求是地逐一解决发展中的关键性问题。境外机构资金对投资中国市场积极性很高,希望通过参与中国市场来分享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果,希望尽早进入中国资本市场,对参与证券服务业、基金服务业都有很高的积极性。而从我国的情况看,截至今年5月底,我国的外汇储备已达2384亿美元,增强了我们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信心,减少了后顾之忧。同时在现阶段,大家认为要大力加强自律组织的作用。再过半个月,将要召开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大会,在这方面会有积极的推动。经过一个阶段的市场实践,我们在人才培养方面也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加入WTO后,中国基金业的发展,将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中国证监会将继续鼓励和支持中国基金业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我们相信,中国基金业将成为证券市场中越来越重要的力量,在市场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中国的基金市场,将在不久的将来,成为全球基金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中国金融改革提供持久的、强有力的支持!最后,预祝本次国际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⑺ 对外开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对外开放政策的主要内容是:
(1)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特别是扩大出 口贸易;
(2)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特别是有助于企业技术改造适用的先进技术;
(3)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积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4)发展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和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
(5)设立经济特区和 开放沿海城市,带动内地开放。
发展对外贸易,利用外国资金,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这三项是对外开放政策的最主要内容。这三项内容中,发展出口贸易是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的物质基础,是对外开放政策的最根本内容。
对外开放的基本原则
(1)独立自主是我国对外政策的根本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对外开放理论的主要观点
对外开放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一定要发展生产力。要发展生产力,关起门来是不行的,必须对外开放。
(2)对外开放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内开放,另一方面对外开放。对外开放是对世界所有国家的开放,对各种类型的国家的开放。
(3)对外开放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其中包括建立经济特区,开放14个沿海城市。中国建立经济特区的决定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是成功的。
(4)经济特区姓“社”不姓“资”,从深圳的情况看,公有制是主体。“三资企业受到我国整个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判断姓“社”姓“资”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5)要学会用经济方法管理经济,要向外国的先进管理方法学习。不仅新引进的企业要按人家的先进方法去办,原有的企业改造也要采用先进的方法。
(6)改革开放,胆子要大一些,步子要快一些。看准了的就大胆地试,大胆地闯,敢于冒风险,对的就坚持,不对的赶快改。
(7)开放以后,一些腐朽的东西也跟着进来了,中国的一些地方也出现了丑恶现象,要注意很好地抓,决不能任其发展。
(8)改革开放要贯穿中国整个发展过程。不是三年、五年、十年八年,也不是二十年。现在生产力不发达要对外开放,将来生产力发达了,要更加开放。对外开放的政策不可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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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什么是资管新规它对金融行业有哪些影响呢
资管新规全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于去年11月发布。简单来说,宏观层面关系到国家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中观层面关系到百亿元规模的资管行业;微观层面关系到万千家机构未来生存转型之道,以及数量更为庞大的金融民工的年终奖能拿多少。
有保险资管人士点评,这是第一次正式把保险资管列入资管行业,使保险资管机构可以在同一起点上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公平竞争,改善了保险资管机构的市场地位。
保险行业可以跳过银行、直接赚取利差收益,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
对信托行业,迎来刚性转型期主动管理成大方向
在降杠杆、去通道的大背景下,信托业难免经历转型的“阵痛”,但就长期来看,资管新规对行业发展是利好。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认为,资管新规对行业提出更高的要求,新的监管环境下,信托转型不仅是生存的的需要,更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要求。
他表示,2018年信托业实际已经全面进入刚性转型期,这意味着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已经势在必行,不可逆转。“今年注定会成为信托公司刚性转型元年,任何冲规模、做通道的动作都可能是踩红线的动作,靠通道业务为支撑的外延式发展模式将成为过去。”
截至2017年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26.25万亿,去通道、去杠杆背景下的信托业面临着行业收入增长放缓、信托报酬率下滑的挑战。
⑼ 国外资金在中国投资,资金该通过什么方式进入
境外资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入中国市场: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合法途径。
二、利用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进入中国市场。常见的方式有进出口价格虚报、预收货款、延迟付汇造假、平行贷款、提前错后及借用外债等。
除了企业,个人也通过个人外汇汇款,将资本项下的资金混入经常项目而流入境内,这种情况一度相当普遍,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境内居民将在外投资本金或收益以非贸易外汇形式汇入境内结汇;
(二)是境外投资者以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名义汇入款项,并以个人名义结汇;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总公司以个人捐赠款等名义将资金汇入境内外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成员,并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结汇作为企业的流动资金。
三、以在华外资企业为通道。
(一)是通过在华建立投资性公司或生产型子公司及合资公司,或者以建设合资及独资项目的名义,以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增资等形式,从境外收取外汇并办理结汇。
(二)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贷款,即外商投资企业以股东贷款方式进行对外短期借款并结汇。
(三)是境内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相互配合,以暂收应付款、预收货款、延迟出口等方式,为境外资金入境提供便利。四、通过境内企业进行外汇贷款并结汇。
五、境内中外资银行的自主资金调配。
六、资本市场渠道。
境内资本进行境外投资和境外融资有以下途径:目前国内企业主要通过直接投资、境外借款及贸易信贷等手段,进行境外投资。
企业境外投资除采用贸易信贷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方式外,还经常会选择境外股权融资、境外债务融资和境外上市等形式进行外汇融资。
(9)基金业对外开放具体内容扩展阅读:
常用融资方式
(1)融资租赁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想要获得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企业本身的项目条件非常重要,因为融资租赁侧重于考察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成功,主要关心租赁项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业的综合效益。除此之外,企业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银行放贷一样,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贷的基础。
(2)银行承兑汇票
中小企业融资双方为了达成交易,可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经审核同意后,正式受理银行承兑契约,承兑银行要在承兑汇票上签上表明承兑字样或签章。这样,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就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具体说是银行替买方担保,卖方不必担心收不到货款,因为到期买方的担保银行一定会支付货款。
银行承兑汇票中小企业融资的好处在于企业可以实现短、频、快中小企业融资,可以降低企业财务费用。
(3)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是目前市场上运用最多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在进行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上,企业一定要关注中国关于不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如《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避免上当受骗。
(4)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中小企业融资是指中小企业通过转让公司部分股权而获得资金,从而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中小企业进行股权出让中小企业融资,实际是想引入新的合作者。吸引直接投资的过程。因此,股权出让对对象的选择必须十分慎重而周密,否则搞不好,企业会失去控制权而处于被动局面,建议企业家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先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5)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主要在于可以把握市场先机,减少企业资金占压,改善现金流量。这种贸易中小企业融资适用于已在银行开立信用证,进口货物已到港口,但单据未到,急于办理提货的中小企业。进行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企业一定要注意,一旦办理了担保提货手续,无论收到的单据有无不符点,企业均不能提出拒付和拒绝承兑。
(6)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这部分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如果想通过这个渠道来融资,要注意,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的内容是: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标等,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优先支持。
(7)互联网金融平台
相比其他的投资方式,互联网金融平台对申请融资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筛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项目在投融界等投融资信息对接平台网站上向投资者公开;并提供在线投资的交易平台,实时为投资者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贷合同;监督企业的项目经营,管理风险保障金,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爱投资创造的融资方式是让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
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公开的优势、开放性的优势,同时结合传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信贷审核等等方面的专业度。作为一个投融资的平台,处在中间的结合的地位,两边是投资者和有融资需求的需求方,但是又和第三方的担保机构进行密切合作。对用户的投资进行专业性的担保。同时还和像信用评级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合作,为用户的投资信息提供全方面的解读,以及对资产处置后续提供保障。
⑽ 股票、基金、债券对外开放的历程,从资金走出和引进外资两方面阐述
从资金引进方面来讲:
我国股票市场融资国际化是以B股、股、N股等股权速效作为突破口的。我国自1992年起开始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截至2009年12月,共发行B股111只,募集资金50.03亿美元。自1993年开始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N股等),截至2009年12月末,共发行H股159只,累计筹资额1273.94亿美元。
我国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速效出现较早。1982年1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债券市场发行了100亿日元的私募债券,这是我国国内机构首次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1984年11月,中国银行在东京公开发行200亿日元债券,标志着中国正式进入国际债券市场。1993年9月,财政部首次在日本发行了300亿日元债券,标志着我国主权外债发行的正式起步。从1984年以来,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中信公司、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国内机构陆续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发行覆盖了欧洲、美国、日本、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到市场。
从资金走出方面来讲:
自2001年12月11日开始,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我国的证券业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从此我国也逐步放开了境内资本市场。
根据我国政府对世贸组织的承诺,我国证券业在5年过渡期对外开放的内容主要包括:
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直接从事B股交易。
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外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3.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直接从事A股的承销,从事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设立基金。
5.允许合资券商开展咨询及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务,包括信用查询与分析,投资与有价证券研究与咨询,公开收购及公司管理费用等;对所有订报批准的证券业务给予国民待遇,允许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
根据上述,截至2008年年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华设立了160家外交代表处,8家境外交易所在华设立代表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8家,外资参股基金公司33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各有3家外资特别会员,并分别有39家和19家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截至2009年12月,累计批准83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为165亿美元。
不知道上述对你是否有所帮助,打字打得挺累了!如果不错就给点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