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实基金现在5万能买到分红合伙人是真的吗
不一定是真的。
国实基金是深圳的一家公司制基金公司,总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瀚森大厦15A。国实基金经营范围和主要产品/服务: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受托资产管理(不含保险、证券和银行业务);投资管理(不含证券、期货、保险及其它金融业务)。
拓展资料:
第一,看合法性。辨别传销最好用的方法就是从合法性入手,在我国,任何形式的商业经营模式都要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备案,所以,当有人拉你加入某某公司、做某某产品销售、发展业务、消费返利等组织时,首先要看它是否有正规的经营许可,如果他们告诉你“我们不违法,但也不合法,所以没有正式的经营许可”,那么请相信,这百分之99就是一个传销组织。
第二,看是否创造了社会价值。从经济学概念来判断,这种经营形式或者商品是否创造了社会价值,也就是说他给社会带来了哪些好处,如果没有,或者只能产生很小的社会价值却被组织者许诺说能给你带来不可限量的财富,那么它很可能就是传销式的骗局。第三,看收益点,也就是你所赚的钱来自于哪里。
第四,看经营方式。很多传销组织在发展“业务”时都是偷偷摸摸的,毕竟是见不得阳光的行为,一旦走到阳光下就有被明眼人揭穿和被法律制裁的危险,所以传销人员就会经常编造“这么好的事业只能让一部分人做,所有人都来做社会就乱套了”之类的谎言来为自己找借口,这也刚好迎合了那部分自以为无所不能、自己就是比别人强但事实上又分辨能力有限的群体的胃口,因而最容易上当受骗的也是这部分人群。
第六,看人员构成。传销组织在人员构成上呈现出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就是,无论男女老少,无论胖瘦美丑、无论文化学历,也无论工作技能,只要你能说能动,只要你是一个人,并能拉人头发展下线,传销组织就需要你,如果你加入的所谓的“公司”、“企业”有这个特征,那么赶快离开吧,这很可能就是传销组织。
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1、“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与“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区别是在于公司的负责的版工作权的不同。管理公司主要是负责基金公司基金的管理、运营等。而基金公司负责资金募集、资金向其它企业的投资。
2、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1] 简称“PE”)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依国外相关研究机构定义,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③ 中科汇通股票代码
中科汇通,是“中科汇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不是上市公司,没有股票代码。
虽然中科汇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近日“举牌”公司已增至八家,但中科汇通现在本身不是上市公司。
④ 请教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业务范围
关键是你这个基金二字,没有政策是不会给注册的。
如果在北京,直接按照北京市金融局 京金融〔2009〕163号文填写就可以了,“接受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从事非证券类的股权投资管理、咨询”。
如果在成都,建议设立一个非金融类的投资管理公司,或者按照成都市《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
⑤ 一个民营企业的财务总监,会有工作风险吗
近年来,“财务总监”作为在企业内部负责财务的高管,经常出现在刑事被告人名单中。我们以北京地区为例,经过对“财务总监”涉刑案例的梳理,总结了该类案件的案件特征、发案原因和典型案例,供各位财务总监参考,以防患未然,降低刑事风险。
1.案件特征
1.案由特点:集中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两类。所涉罪名共12个(详见下图),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6例,职务侵占罪5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例,集资诈骗罪2例。
财务总监常见罪名
注1:数据来源于威科先行数据库,检索范围为2012.3-2019.9;
注2:其他为贪污罪、受贿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骗取贷款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敲诈勒索罪。
2.刑罚适用特点:(1)主要刑罚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2)刑罚适用率较高,缓刑率较低;(3)刑期相对较短,除集资诈骗罪之外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4)罚金数额与涉案金额密切相关,因此区间幅度较大。
财务总监刑罚适用情况
3.犯罪形态因不同罪名表现差异较大。涉众犯罪中,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财务总监常作为共犯出现;而在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非涉众类犯罪中,则多为财务总监个人犯罪行为。
2.发案原因
1.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意识较弱。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为例,财务总监们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的合法性很难有明确的认识,公司一旦涉刑,财务总监们跟着“吃瓜烙”。
2.涉案公司财务制度欠完善。以职务侵占案为例,财务总监们多是利用职务之便,抓住了公司财务管理不完善的漏洞,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
3.为单位利益“冒险”违法犯罪。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中,财务总监们在单位老板的明示或者暗示下,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虚开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法院审判,被告人梁凤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4.集资诈骗罪
于平集资诈骗罪案
被告人于平(财务总监)等人于2010年5月至2012年2月期间,在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延寿镇)、天通苑等地,以开发北京盛世桃源生态旅游项目为名,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资人民币共计1.9亿余元,将绝大部分集资款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并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绝大部分集资款不能返还,先后骗取共700余人人民币共计1.39亿余元。其中,被告人于平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事项,投资款存在于平个人账户,在集资参与人投资到期后,整理到期合同并制作财务报表,被告人共参与骗取人民币1.39亿余元。
经法院审判,被告人于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