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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基金有哪些发展优越的

发布时间:2023-01-06 23:42:43

❶ 养老目标基金将给我们带来什么好处

近日,备受市场关注的首批养老目标基金正式获批,14家基金公司的产品最迟将于明年第一季度相继亮相,养老目标基金的发行标志着中国公募基金行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为什么要设立养老目标基金?

养老保险体系发展不均衡。目前我国国内居民退休主要有三方面的收入,即“三大支柱”:第一支柱,社会基本养老金;第二支柱,企业(职业)年金;第三支柱,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目前三大支柱的发展情况极不均衡:作为我国养老体系基础的第一支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虽然覆盖率较高,全国覆盖率已超80%。与此同时,我国的企业(职业)年金覆盖面相当有限,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几乎无法实现养老保险支柱的应有功能;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也存在诸多问题,由于我国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负担相对较高,支付能力不强的老人难以支付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导致其无法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起到应有的补充作用。

养老保险基金收益率偏低。长期以来,我国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在很长时间内只能通过购买国债和银行利息获得收益,总体收益率长期低于同期的其他基金收益率,总体处于贬值的状态,违背了资产保值增值的意愿,养老保险基金的资产管理和合理收益问题亟待解决。

居民个人自愿养老储蓄意识有待转变。随着居民预期寿命的不断提升,在退休后靠什么养老的问题愈发重要,相继出现“养老靠政府”“养老靠单位”“养儿防老”“以房养老”等多种观念,而这些观念既不是完全正确的,也不是完全错误的。

一个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应该是多层次的,需要除政府以外的企业、家庭、个人等多层级的养老保障,这就要求政府积极构建“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完善三大支柱的建设,使得居民在个人能够承担的范围内,增加个人养老储蓄的安排,转变居民的养老意识。

资本市场上,养老目标基金的优势是什么?

养老目标基金即以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目的,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采用成熟的资产配置策略,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波动风险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借助中国证监会发布《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我们了解到初期养老目标基金将采用基金中基金(FOF, Fund of Funds)的形式。养老投资的目的是追求资产的长期增值,保障居民老有所依,通过观察境内外实践战略,资产配置结合战术资产配置的现代资产配置理论框架在跨经济周期的长期限内,确实能够为养老计划参与人提供理想的收益,其虽然牺牲了主动承担风险带来的超额收益,但同时也去除了额外的投资风险,充分利用复利效应,实现长期优异业绩。养老目标基金具备的独特优点也着实令我们眼前一亮。

投资人可灵活选择投资方案。养老目标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包含目标日期基金和目标风险基金两种。目标日期基金又称生命周期基金(Life cycle Fund),针对某一段特定时间内达到退休年龄的投资者发售。目标风险基金又名“生活方式基金”,主要通过权益仓位或波动率等指标定义基金的风险等级,一般也是以一个系列的形式存在,系列中每只基金对应不同的风险等级,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如果能够明确某一阶段的风险偏好,可以选择目标风险基金;如果明确退休时点,可以选择对应期限的目标日期基金。

底层资产多样化。指引中说到,养老目标基金可投资的资产类型基本上涵盖了所有适当的资产,除了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等传统基金外,还包含了商品基金,比例限制方面将其与股票与混合型基金混同管理。由于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性是动态变化的,丰富的资产类型有助于基金经理对风险的敞口管理,从而提升资产配置策略的执行效果,更好满足居民养老的需求。

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养老资金由于其特殊的用途,一般情况下,居民的支取行为有较强的可预测性,负债端相对稳定,具有较强的长期性特征。而根据期限不同,养老目标基金投资于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方向的资产比例最高可达80%。因此,在各类养老投资工具中,养老目标基金是一种非常符合养老需求的投资品种,一方面能够充分发挥长期资金消化短期波动的优势,力争为投资者获取较高收益;另一方面,其有效对接第二支柱或第三支柱的有效需求,投资目标不同于第一支柱,主动承担风险,有助于达到养老参与人退休前制定的目标替代率,更好地满足其养老需求。

有行业监管保障,群众认知度高。养老目标基金属于公募基金产品,而公募基金在投研、风控、产品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一是,投资决策流程严谨,优秀的投资管理人才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二是,丰富的产品线为养老目标基金提供了丰富的底层可配置资产;三是其具备较强的合规管理和风控能力,有利于防范各类风险事件,更好地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其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基金法》明确规定,公募基金的资金需托管于独立的第三方托管机构(以商业银行为代表),资金安全有绝对保障,值得养老等长期资金的信赖。

养老目标基金将给我国养老行业发展带来什么变化?

助推家庭理财模式转型升级。在我国,居民养老储蓄与养老投资的观念仍较淡漠,家庭金融资产大多分布在银行存款、炒股或“囤房”上,而养老目标基金的出现,将有望促进家庭理财模式转型。养老目标基金同时具有家庭理财、养老目标的双重属性,而且投资免税,其长期且稳定的收益是一大亮点,必将获得个人投资者的追捧,有望改变家庭理财的资产配置结构,资产配置结构的优化将大幅度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促进老龄金融产业发展。老龄金融将是中国老龄产业的核心引擎,中国也将成为未来全球最大的老龄金融市场。而养老目标基金的落地将有力地补充我国老龄金融市场的产品空缺,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为老龄金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融通和资本输血。

缓解第一支柱的压力,促进第三支柱的体制建设。作为第三支柱的新产品,养老目标基金的出现将大幅度地缓解第一支柱收不抵支的压力,同时也能够加快第三支柱的体制建设,平衡三大支柱的比重,增强养老保险体系的持续稳定性。

养老目标基金的落地标志着中国公募基金行业服务个人投资者的一个新时代的开启,也是创新发展老龄金融的重要体现。个人养老储蓄投资的发展壮大不仅将大大增强社会养老保障的基础,亦将深刻改变人们的工作理念和生活方式,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将变得更加扎实。

来源新华网

❷ 养老制度的优越性

我国与其他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其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
(一)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保险对象一般为工薪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待遇水平适中,如美国的平均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于低收入人群。
(二)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以智利、新加坡等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的政府强制性规定公私单位的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负责规范与监督基金的管理,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法定的经营管理者。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并要求其交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业证券和民营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自己选择缴费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或者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向人寿保险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在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国民,均可无条件地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普惠制的养老保险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维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须同时加入到其他养老保险计划中。
(四)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利于培养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目前,正在退出国际社会保障领域。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现状及主要特点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主要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该制度持续实施到1956年底。
第二阶段,恢复性改革阶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会制度被废除,劳动保险基金被用于其它用途。这一时期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企业办保险,其特征是: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资金有企业从生产收益中筹集,并在企业营业外项目列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而职工个人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第三阶段,探索性改革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全部展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以迫使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传统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阶段,个人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实行试点阶段。2000年12月,国务院第42号文件《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我国在东北三省进行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在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养老保险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在全国范围内完善这个制度积累了经验。
第五阶段,全国覆盖改革阶段。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一决定主要针对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显现出的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在总结我国20多年来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探索和实践经验,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2001年以来东北三省试点实践的基础上作出了改革决策。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和个人储蓄型保险计划,由此初步构建了我国现代养老保险体系的制度框架。
第一个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对城镇企业职工强制实行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保障水平较低,覆盖面较广。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我国政府鼓励当地政府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和试点。
第二个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由政府政策鼓励,企业自愿建立,企业或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通过商业机构运营,给付水平由缴费和投资收益率决定。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目前我国只有极少数效益比较好的企业为职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尚处于零星发展的状态。
第三个层次是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后两个层次中,企业和个人既可以将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也可以选择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
我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众多、经济水平较低,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结构社会,工业比较落后,农业比重较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的差异很大,加上历史、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原因引起的各种利益差异,使新旧矛盾相互交织,情况极为复杂。在这样的基本国情下,造就了我国特有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其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的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空帐运行,没有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基本养老计发方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还不健全,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统筹层次比较低,基金调剂能力还比较弱;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等等。

三、国外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偏低
在养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国两国的养老金制度都包括统一标准的国家的养老金,与收入相联系的补充养老金,各种职业津贴等制度层次。日本的养老保险也分为三个层次: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组合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德国养老保险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养老保险。美国有多种养老保险,其中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比较发达。截止2007年底,我国已有北京、天津等13个省市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辽宁、安徽等7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市级统筹为主;其它省份仍以县级统筹为主。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分散在全国1800多个统筹地区,成为世界上一道独特的“景观”。养老保险基金的分散管理,在实践中导致了很多问题:一是限制了保险的社会共济作用,低层次统筹的格局加剧了资金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风险,增加了基金监管的难度;三是过低的统筹层次,导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过窄
瑞典养老金的覆盖面具有普遍性,凡是达到在瑞典居住或工作的法定年限者都可以参加基本养老金制度。英国的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条件是所有满足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所规定的年龄和资格标准的老年人都可以领取。德国养老保障的受益人涵盖普通雇员、矿工、公共部门、雇员、自雇者;农民、农业工人,被排除于制度之外者很少。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一般限于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而占人口较大比重的农民群体和数量逐渐增多的灵活就业者,还没有被纳入养老保险的框架之内,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依然较窄,说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化程度不够,其所应有的保障功能还未实现。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的发展实践来看,尤其是总结美国、新加坡等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比较规范的国家的先进经验,养老保险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密的法律体系支撑下有效地发展下去。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是与国家养老保险立法不完善密切相关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不完备,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已是当务之急。迄今国家对养老保险尚未单独立法,代而行之的是各种政策、暂行规定、通知、决定等低层次的行政法规模式,且经常变动的政策文件,缺乏整体性和权威性。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原则性的依据,不少退休劳动者的养老费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维护,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缺乏实施的物质基础。(四)我国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国外的养老保险资金一般说来有三条渠道:劳动者缴纳受保工资的一个比例,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一个比例,政府做出一定贡献。发达国家中采取双方负担的标准模式是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缴费通常与收入水平相联系,受保工资有一个最高限额。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比例可以是相同的,但大多数国家雇主比例更高。政府的贡献来自于国家总收入,也有少数国家取自专项税收(如烟草税、酒精饮料税)。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征缴养老保险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财政补贴,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养老保险费的欠缴与流失情况十分严重。另一方面,由于老年人口数量的不断上涨,享受养老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养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导致部分地区的收不抵支,原有的积累逐渐减少。此外,养老保险管理费用的不合理增加导致养老金开支更加“吃紧”。
(五)我国领取养老金年龄过轻
为了适应21世纪老龄化社会,1994年日本把领取养老金的起始年龄推迟到65岁,对没有工作或低薪的劳动者,可在60~64岁期间支付部分养老金。瑞典基本养老金和与收入相联系养老金的年龄资格未满65岁。美国通过一项国会立法,将退休年龄从65岁推迟到67岁。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和企业为减轻职工下岗和事业压力,通过采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决就业的矛盾,实际上就是把就业的压力转移给养老保险,把近期问题推向远期。

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及战略构想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践以及当前国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大趋势,为我们深入思考养老保险制度科学发展的路径,提供了充足的土壤和养分。现实的约束条件决定了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原有的制度安排推倒重来,但是,却迫切需要对原有的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与完善。
(一)推动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
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从理论上讲有两种路径:一种思路是自下而上,从县、地市再到省级统筹,从而进一步发展到全国统筹。这种思路看似较为稳妥,实则十分缓慢。目前我国采用的就是这种思路。另一种思路是自上而下,一步到位。一步到位实行全国统筹,企业缴费形成的统筹账户资金统一由中央政府筹集、管理、调剂和调动,个人账户资金由省级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这就将名义上地方负责、实际上中央出钱的暗补变为明补,充分明确中央政府承担养老保险的财政责任,进而增强人们在养老保险上的预期和信心,增强人们对于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首先,建立统一制度、统一规则的全国“大一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实现城乡全面覆盖、人人皆有保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养老保障体系,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政策需求,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才是解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的根本之策。有媒体报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动因是财政负担问题。若仅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作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将成为“头痛医头”的改革,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降低到企业水平,而公务员养老改革却不纳入改革的范畴,必将增加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的阻力。将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公务员养老改革、农民工养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国养老制度的“碎片化”将从“二元”演变为“三元”“四元”,其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将更加严峻。
(三)加强养老保险政府配套措施
政府应当建立专业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及时全面地将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公开化,并切实实行问责制;让承担缴费义务的直接责任主体劳资双方及其代表组织工会和雇主组织参与养老保险事务的监督管理;国家加强养老保险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用法律法规及时解决在养老保险参保、退保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资金安全性,强化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保险基金支付风险。
(四)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新来源
通过征收特种税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政府可以考虑征收遗产税、消费税,以及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中划出一定的比例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从国有土地出让金、发售社会福利彩票等渠道筹资。一些专家建议建立保险基金对企业的持股,使其获得了稳定的基金来源,增强支付各项社会保险金的能力;同时,企业因让渡了一部分产权,也有利于将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转给社会保险体系。这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有助于企业改革。按照行业、地区,参照企业现行的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确定资产的平均报酬率,将历年来政府从企业中提取的超过这一水平的资产收益视为投资抽回,将国家的再投资和政府补贴视作投资追加。投资抽回与投资追加的差额,即资产存量中劳动积累形成的部分。
(五)适当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我国职工的退休年龄应适当延长,不同性质的劳动者不应“一刀切”规定退休工龄,即不分职业、学历,劳动者统一按到规定年龄实行退休。而且性别也不应是退休年龄的考虑的必要因素,劳动者的学历、职业应列于新体制制定退休年龄的考虑因素。采取“一刀切”规定退休年龄,将造成高素质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同时对高学历的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新的养老保险立法将劳动者的学历作为参考因素来规定退休年龄,应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长若干年。

五、总结
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的加剧及家庭结构的变化,养老问题日益突出。进入21世纪后,我国养老保险面临严峻的挑战。不断出现的养老统筹层面低、筹资难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而传统的养老模式与现实要求相距甚远。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善和完善上,不能一味照搬西方模式进行大范围甚至全国性的社会统筹,必须认真分析中外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准确定位制度改革方向,结合我国国情与经济实力,正确地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从而构建符合国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养老保险制

❸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优势有哪些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有利于多渠道筹集养老基金,分散国家的养老负担;有利于提高个人养老金替代率,为自己的退休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有利于增强职工自我保障意识,

提高个人的养老责任感;有利于个人做好理财规划,摆脱“月光族”的称号;有利于促进我国相关金融行业发展。

(一)有利于多渠道筹集养老基金

我国已于200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虽然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规模不断增加,但每年养老基金的收支缺口仍然存在并呈扩大之势。

“未富先老”的人口老龄化时代使得国家财政和企业承担了巨大的养老压力。如何多渠道筹集养老基金,缓解养老压力,是管理者十分关注的问题,而强调个人养老责任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正好符合这一要求,它的成功开展将在很大程度上分散国家的养老负担。

(二)有利于提高个人养老金替代率

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条件下,我国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只能是广覆盖、低保障,仅用于满足人们的基本保障需求。虽然越来越多的人已开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其替代率并不高,并不能使职工退休之后的生活水平维持在退休前的水平。

国际上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一般为20-30%左右,我国有进一步降低目前的替代率以适应国际惯例的趋势,这就使得参保职工必须采用除第一支柱外的其他方式,为自己的退休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

(三)有利于增强职工自我保障意识

由于对企业年金及其运营管理体制的认识不到位、缺乏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承担的各类保险负担过重导致参保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企业年金计划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缺乏普惠性。即使在受覆盖群体中,年金分配差距也较大。

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向统筹账户透支,及做实个人账户的实际难度,一定程度上减弱了职工个人对国家养老保险的信心。在这种情况下,积极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有利于增强人们的自我保障意识,提高个人的养老责任感。

(四)有利于个人做好理财规划

在目前经济环境不稳定、资本市场动荡较大的情况下,通过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有助于提供一个个人理财途径;对于年轻人,“消费明天”的观念容易诱导其发生当期的不合理消费,过多依赖于国家养老,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可以帮助他们制定相应的理财计划,摆脱“月光族”的称号。

(五)有利于促进我国相关金融行业发展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积极开展,不论以何种方式实施,都会积累起相当规模的养老资金。在各项配套措施不断完善的情况下,这笔资金和其他社会保险资金一样,作为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不仅能增加资本市场的资金供给,促进资本市场的规模扩大,而且能促进资本市场的产品创新,提高资本市场效率,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

提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优势有以上这些,国家养老保险的体制还不完善,因此,如条件允许的人们可以选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让自己的养老保障更加完善,确保老年生活的品质。

(3)养老基金有哪些发展优越的扩展阅读

1,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已步入正轨,需要更多的途径进一步强化养老保险的三支柱,这符合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

虽然各地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但对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实施都没有具体的方案,导致大多数人对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认识只局限于个人的银行存款或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国家应制定整体的、宏观的指导方案,而对于缴费基数、地域经济水平的基础上可作灵活处理。

2,在巨大的养老压力下,培养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显得尤为重要。实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不仅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更在于能逐步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观念,

增强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为鼓励更多人参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可采取报刊、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扩大宣传,增强个人对养老保障制度及个人储蓄性养老的认识与信任感,稳定对未来的预期。

中国居民有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在目前的投资心态下,一定会有很多人选择这种储蓄养老方式,因为每个人都会面临养老问题,也相信每个人都会有积极性去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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