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入围2017年第一财经金融价值榜年度金融机构并荣获什么
年度金融科技创新机构奖。
第一财经金融价值榜,是具有巨大的市场影响力的年度金融评选品牌。
Ⅱ 中证资本监测中心是什么行政级别
1、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证发展监测”),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并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管理的证券类金融机构。
2、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正厅级社会团体。
3、所以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的行政级别应该为正处级。
Ⅲ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待遇
很不错。
根据查询相关信息可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待遇非常高,薪资待遇的平均值已经达到了12550元。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
Ⅳ 中证投资荐股收费是真的吗
中证投资荐股收费是假的。中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红霞,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创业投资业务;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等。
拓展资料:
投资理财的注意事项
一、不要相信一夜暴富
一夜暴富对很多人来说很有诱惑力,因为一夜暴富就意味着自己在短时间内即可拥有相当可观的财富量,甚至是不用通过自己的努力即可获得,比如彩票中奖。但大家也都知道,彩票中奖的概率是非常低的。如果有人和你说买某只股票、进行某个投资就能获得几十倍的甚至几百倍的收益,那其实和一夜暴富没什么区别。如果相信,最终的结局无疑是赔钱。
二、要有自己的判断
市场上炒股的人那么多,但真正会炒的又有几个?买基金的人那么多,但真正会挑基金的又有几个,现在p2p整个行业都处于整改当中于是就有人说这个不能投,但你其实都不是很了解这行。正是因为有些投资者不懂行情,所以特别喜欢跟风。只要有所谓的专家说某个平台好,就跟风去投这个平台,只要大家说某个理财产品好也就跟风去买理财产品,往往只是跟风却没有自己的判断的,常常会落的白忙活一场。
三、不做情绪的奴隶
情绪可以控制投资者的行为。比如投资者盈利时,就容易产生膨胀感,认为自己很有投资天赋,以至于听不进别人的建议和忠告,最后败在了自己的一意孤行上;而当投资亏损时,又容易产生急于翻本的情绪,冲动之下投入大量资金,结果亏损更严重。无论哪种情绪,结局都不理想。只有时刻保持冷静,不被情绪控制,才能做出理智的判断和决定,获得利润。
四、谨慎前行
经常会有投资者去各个平台薅羊毛,如果薅的好,还可以获得很大一笔的收益,用得不好,血本无归都是有可能的。尽管有利有弊,但普通投资者还是慎用为佳。因为当你无法把握市场未来的走势,抓不准入市和出市的时机,薅羊毛在更多情况下只能起到反作用。尤其在市场不稳定的时候,更要以稳为主。
Ⅳ 独家|华昌达2亿元借贷“罗生门”再调查 国创资本回应焦点质疑
本报记者 张家振 武汉报道
迷雾重重的“华昌达2亿元借款纠纷案”诸多细节经《中国经营报》独家曝光后,引发 社会 广泛关注。
日前,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投服中心”)公开发声:“支持华昌达利用法律手段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中证投服中心看来,案件的焦点在于华昌达(300278.SZ)原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颜华假借上市公司名义,向武汉国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资本”)借款2亿元是否需要上市公司偿还,若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印章系颜华伪造,其借款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而随着诸多借贷细节浮出水面,疑问也更加聚焦:身居境外的颜华缘何突然发声自揭私刻公章的细节?颜华以个人名义打入天沣天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沣天盈”)对公账户的400万元是否为国创资本相关人员的“好处费”?对于颜华和华昌达方面的表态,国创资本作何回应?该笔巨额借款该由谁偿还?
为了进一步弄清楚上述种种疑问,《中国经营报》记者对借贷过程、相关细节等进行了再调查,并获得了国创资本和天沣天盈方面的独家回应以及贷款转账记录等核心证据。记者掌握的转款凭证显示,2016年7月25日,国创资本经汉口银行营业部向工商银行十堰六堰支行转账2亿元,收款人户名为华昌达,备注为“现金平台借款”。
(转账凭证由国创资本方面提供)
2亿元借款进入华昌达账户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创大厦,武汉市国资委所在地,国创资本也在此办公。华昌达就“2亿元借款纠纷案”发出的一纸公告,矛头直指国创资本违规放贷,并公开声称遭遇“严重冤假错案”。随着事件发酵,这里正成为另一个舆论关注的“风暴眼”。
(国创资本办公室 摄影 本报记者 张家振)
8月2日,在国创资本会议室,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法务人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采访,就相关争议焦点进行了回应。国创资本相关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本笔借款由华昌达向国创资本申请,国创资本基于华昌达的信用状况同意提供借款,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国创资本将借款资金直接支付至华昌达的账户。根据法院判决华昌达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国创资本方面表示,根据武汉中院和湖北高院生效判决及武汉中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鄂01执1854号),华昌达现已是被执行人,如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国创资本提供的转账凭证也显示,2016年7月25日,国创资本经汉口银行营业部向工商银行十堰六堰支行转账2亿元,收款人户名为华昌达,备注为“现金平台借款”。
而华昌达和颜华方面均表示,该笔借款系颜华个人借款,在资金进入华昌达账户后,2亿元借款资金分批转入了颜华个人账户。在今年6月11日签署的个人声明中,颜华也承认该笔借款系其个人贷款,并表示:“当时在谈判的时候,我已经明确向中间人和国创资本的领导说明是我个人借款。国创资本将2亿元支付至华昌达账户后,我跟华昌达说这个是我个人的借款,我让上市公司转给了我个人。”
对于颜华在个人声明中所述内容,国创资本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其个人陈述内容均未经司法机关的调查认定,为其主观意见,并不具有可采纳性。另根据华昌达的披露,公司已就颜华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颜华现已为犯罪嫌疑人,其个人陈述的观点更值得怀疑。
“颜华相关债务纠纷与本公司无关,我司从未与国创资本签订过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从未向国创资本借款,也从未和国创资本有过任何借款意向。”华昌达方面则在此前的公告中表示,国创资本相关利益方涉嫌严重违规违法,公司已就此事项向相关部门报案及举报。
华昌达法务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自2015年就与颜华存在关联债权债务关系,当年底公司应付颜华债务余额是3亿余元。“之后颜华给公司借款2亿元,他给公司的说法是委托国创资本汇入2亿元。加上这2亿元,公司向颜华共借款5亿余元。公司将(国创资本转入的)2亿元记为股东个人对公司的借款。之后颜华要求公司归还借款,公司已还清了对颜华的所有借款。”
“公司和股东的借款余额在每年的年报及半年报中都有如实披露。比如,至2017年6月底,公司应付颜华的债务为2800万元左右。2017年6月30日、7月4日,公司分别向颜华还款500万元、2299万元。经审计后确认,公司与颜华的关联债务余额为零。”上述负责人表示。
400万元系“财务顾问费”?
国创资本发放向华昌达2亿元贷款是否拥有资质、贷款发放过程是否合规,是另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而在颜华和华昌达方面的表述中,中间人李晴霞及国创资本分别收取200万元和400万元好处费的指控也让事件充满疑问。
在公告中,华昌达方面直斥国创资本作为专业的国资成分的金融机构,根本没有发放贷款的金融资质,严重违反金融许可规定违规发放贷款,在发放2亿元的巨额贷款时,未履行任何审查程序,在贷款的审查、发放、贷后跟踪检查等环节存在严重疏漏,省略正常贷款审查程序,明确知晓是颜华个人借款,且颜华所用印章为假印章的情况下,仅通过几封邮件就发放2亿元巨额贷款。
在华昌达方面向本报记者提供的一份盖有公司公章的举报信中,公司也列举了国创资本在发放2亿元贷款时未履行进度审查程序存在的33项重大过错问题清单,其中包括非法从事信贷业务、贷款程序存在重大过错、贷后管理全面失守等。
根据华昌达方面在举报信中所述,从贷前至贷后,国创资本从未有一人对华昌达进行一次现场走访调查,对所有信息的判断均仅仅以颜华及其司机胡凯的介绍为准,而未作任何现场核实,也未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泽核实融资事宜。
国创资本在发给本报记者的书面回复中表示,在通过公开信息获得华昌达基本信息、公司治理结构及公司资信状况等资料外,国创资本还要求华昌达提供了最新征信报告、财务报表、主营产品介绍、华昌达并购基金设立情况、定向增发情况及进度、公司债发行情况及进度等资料,确认借款用途、后续还款来源安排等相关细节。此外,国创资本亦现场考察了华昌达十堰总部生产经营情况、现场考察华昌达全资子公司上海德梅柯生产经营情况及客户订单情况,有现场照片。
“上述资料由华昌达工作人员通过华昌达公司的企业邮箱进行发送。”国创资本方面表示。记者获得的华昌达员工胡凯与国创资本的邮件往来信息显示,胡凯在邮件中自称“是颜华董事长秘书”。而在颜华与华昌达方面的表述中,胡凯仅为颜华的专职司机,在华昌达没有其他职务。
对于贷款资质问题,国创资本方面回应本报记者采访称,国创资本与华昌达均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根据最高院下发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法人之间可以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本笔借款为国创资本与华昌达之间的民间借贷,借款资金用于华昌达的生产经营,并非金融机构贷款,国创资本亦不存在违法发放贷款的情形。
颜华在个人声明中阐述:“李晴霞说需要给国创资本的相关利益人2%的好处费,不然就不能获得借款,我为了获得贷款就答应了。国创资本没有提出对华昌达进行现场核实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贷款需求,说给了好处费,就可以通融走绿色通道,正常的贷款审查程序都可以免掉。”
据颜华介绍,在国创资本放款的当天即2016年7月25日,其就把400万元打入了李晴霞给的天沣天盈银行账户,作为给国创资本相关利益方的好处费,同时通过华昌达原职员谢佺支付给了李晴霞200万元好处费。
本报记者获得的银行转款记录也显示,2016年7月25日,颜华通过工商银行将400万元转入天风天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天盈”)银行账户,代理人为胡凯。这与颜华个人声明内容和华昌达举报信相关陈述相吻合。
(转账凭证由华昌达方面提供)
工商资料显示,天风天盈为天沣天盈曾用名,2018年2月,天风天盈更名为天沣天盈。
那么,颜华向天沣天盈转入的400万元资金是以什么名义进入公司对公账户的?是否如颜华所说系向国创资本相关利益人支付的“好处费”?
对此,国创资本方面表示,400万元是天沣天盈针对此笔借款收取的财务顾问费,天沣天盈与华昌达签订了财务顾问协议,400万元费用支付到了天沣天盈的对公账户。但国创资本的解释不能作为对该问题的答复,最终以天沣天盈的解释为准。
国创资本副总经理邓正国告诉记者,当时经手该笔借款的时任投资总监张海燕、总经理周昕和副总经理王凯目前一直在公司任职,经公司自查并与其交流询问,相关人员不存在收取好处费的越轨行为。华昌达方面称已举报,如果相关部门对此开展调查,公司将积极配合调查。
8月3日,天沣天盈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姚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确认,公司对公账户确曾收到过颜华支付的400万元,但系财务顾问费。“公司之前与华昌达签署过咨询服务协议以及委托支付协议,华昌达曾委托颜华个人支付合同费用。公司收入属于全体股东所有,不存在颜华所称的支付国创资本个人好处费。”
表见代理再起争议
作为华昌达“2亿元借贷纠纷”的核心当事人,华昌达原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颜华早已离境,根据其前妻罗惠此前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的表述,颜华离境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
对于华昌达公司公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华个人章的来源,颜华在其个人声明和问询视频中均表示系其私刻。“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的某一天,我在武汉市武昌区付家坡客运站附近看到了一个路边刻章的小广告,就让对方刻制了华昌达的公章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泽的私章。”
(颜华在香港林余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下签署的个人声明)
据华昌达相关负责人此前介绍,现在并不清楚颜华本人身居何地,“和颜华只能通过公司邮箱保持一定频率的沟通”。由于颜华已身居境外,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与《补充协议》所使用的印章真伪也成为界定还款责任的关键所在,表见代理争议四起。
武汉市中院审理认为,在印章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争议的焦点为颜华以华昌达的名义与国创资本签订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武汉市中院经审查认为,颜华以华昌达名义与国创资本订立并履行案涉借款合同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需具备的构成要件,构成表见代理,华昌达应对颜华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湖北高院在终审判决中审理认为,鉴定机构虽认定上述合同上所加盖的印章与华昌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印章并不一致,但该鉴定机构还特别说明,即便是两枚备案印章印模之间也存在明显差异,并非同一印章所盖。鉴于华昌达所使用公章并不具有唯一性,存在同时使用多枚印章的情形,故不能仅凭与备案公章不符即认定《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上所加盖华昌达公章系伪造。
“鉴于借款合同中华昌达印章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一审和二审法院基于事实和表见代理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最终认定涉案合同真实有效。”国创资本方面表示,根据相关事实和武汉市中院、湖北省高院判决,法院认定颜华有权代表华昌达签订合同,国创资本与华昌达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华昌达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国创资本与华昌达之间仅因该笔借款建立过合作关系,并无其他任何业务往来,公司没有渠道获得华昌达在同时期使用超过一枚公章的证据。”国创资本方面表示。
据了解,2017年12月27日,国创资本与湖北天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天乾”)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国创资本对华昌达、颜华享有的债权作价1.31亿余元转让给湖北天乾。
这一转让行为也遭到了华昌达方面的质疑。“国创资本发放巨额贷款造成损失后,为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与掩盖由此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通过虚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巨额债权转让给关联方湖北天乾,并与其同时签署了原价回购债权的合同。”华昌达方面在举报信中表示,其掩盖行为已被武汉市中院民事判决确认。
对此,国创资本方面告诉记者,国创资本与湖北天乾之间的这笔交易是正常的业务行为。法院已查明,这笔交易不影响债权实质。
“将债权转让给湖北天乾是出于对湖北天乾的认可,这笔债权国创资本自己追讨有难度,湖北天乾具有资产管理的牌照,专业人做专业事。”邓正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双方签有回购协议,但已经法院认可,虽然债权的权利人发生了转移,但债务人是华昌达不会改变,也不会改变华昌达履行债务偿还责任的事实。
根据武汉中院近日下发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华昌达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鄂01民初34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各项义务。截至2018年7月15日利息2012.88万元,之后至付清之日止的利、罚息以1.5亿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50%计算,即截至今年6月30日的本金及利、罚息总计1.99亿元。
Ⅵ 深圳中证投资正规吗
正规。深圳市中证投资资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隶属于新华社系统,系国内权威证券媒体《中国证券报》控股公司,为《中国证券报》传媒创新业务平台。公司具备中国证监会特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主要从事投资资讯研发服务、私募基金产品评价与推广、投资产品合作设计与开发以及金融品牌管理等业务。公司以“为投资者找到更好选择”为使命,近年来各项业务快速增长,核心业务已具有强大的市场影响。
拓展资料
1.投资,指国家或企业以及个人,为了特定目的,与对方签订协议,促进社会发展,实现互惠互利,输送资金的过程。又是特定经济主体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可分为实物投资、资本投资和证券投资等。前者是以货币投入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一定利润,后者是以货币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间接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2.投资是创新创业项目孵化的一种形式,是对项目产业化综合体进行资本助推发展的经济活动。投资是货币收入或其他任何能以货币计量其价值的财富拥有者牺牲当前消费、购买或购置资本品以期在未来实现价值增值的谋利性经营性活动。
3.在理论经济学方面,投资是指购买(和因此生产)资本货物--不会被消耗掉而反倒是被使用在未来生产的物品。实例包括了修造铁路,或工厂,清洁土地,或让自己读大学。严格地讲,在公式GDP=C+I+G+NX里投资也是国内生产总值(GDP)的一部分。在那方面来说投资的功能被划分成非居住性投资(譬如工厂、机械等)和居住性投资(新房)。从I=(Y, i)的关联中可得知投资是与收入和利率有密切关系的事。收入的增加将促进更高额的投资,但是更高的利率将阻碍投资因为借钱的费用变得更加昂贵。
Ⅶ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共同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相融合的产物,既有共同诉讼制度和诉讼代理人制度的某些属性,又不同于共同诉讼制度和诉讼代理制度。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特别之处
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基本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第二款进一步规定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即“加入制”):“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第三款规定了全新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即“退出制”)。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若干规定》)发布,对三种代表人诉讼程序的启动条件、代表人的条件与职责、审理与判决、执行与分配等进行明确;同月,《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发布,这为该制度的具体实操提供了制度保障。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有何特别之处?最高法和证监会在发布《若干规定》答记者问时表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特别之处,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在代表人资格方面,突破了学理上关于“代表人必须同时是案件当事人”的传统认识,确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二是在参加诉讼的方式方面,突破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明示加入”的诉讼参加方式,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为登记的权利,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参加方式。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特点
我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投资利益不受实际控制人、公司管理层操控,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也是加强中国资本市场基础制度、规则建设的重要成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集中管辖、便利诉讼。《若干规定》出台前,关于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管辖权的规定相对比较分散,实际适用时容易发生管辖异议等问题。《若干规定》出台后,处理类似情况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如《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方人数众多、遍布各地,《若干规定》采取最密切联系原则,大大缩小了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一是由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二是由于这类诉讼的专业性较强,还可以由金融法院进行审理。
简化发起程序、提升效率。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若干规定》对此进一步进行明确,在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权利登记公告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五十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不具有特别代表人诉讼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包含了两种发起诉讼的情况:一是投资者直接委托代表人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二是投资者在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权利登记公告期间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考虑到投资者过于分散可能一时无法聚齐足够人数,《若干规定》允许投资者先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在权利登记公告期间聚集50人亦可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按照《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中,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投资者保护机构资格。这两个主体都隶属于证监会系统。同时,证监会还要求证券交易所等证监会系统内的部门,在举证方面、调查方面,包括后续的执行方面都应该全力配合投资者保护机构。这极大便利了诉讼程序进行,可以很好地平衡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之间的地位。而50名权利人的标准,相对也降低了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门槛。
创新参加方式、扩大保护范围。证券法修订前,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中,我国采取“加入制”,但随着证券市场侵害投资者权益现象增加,其较低的侵权成本难以有效规制上市公司的不法行为。因此,我国在借鉴各国经验基础上,创新设立了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只要投资者未明示要求退出,则诉讼结果自动对其发生效力。如《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的权利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并通知全体原告。”投资者保护机构直接依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来解决权利人范围的问题,即使受害人无法参加诉讼,也能确保其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意义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既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改善金融市场生态和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这对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制度的创新充分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Ⅷ 什么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主要业务包括持股行权、纠纷调解、诉讼与支持诉讼、投资者教育等。
Ⅸ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工作怎么样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工作好。
因为该服务中心有这年终奖,工资均在5000网上,每个星期有假期,所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工作好。
工作,汉语词语,具有动词、名词两种词性。作为动词用有操作、行动、运转、运作等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