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概念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概念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概念” 的概念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而逐步发展形成的全新概念,到目前为止,不仅在学理上没有准确的定义,而且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也鲜有规定。
在实践中,“政府投资项目”又被称为“公共财政投资项目”或者“国家建设项目”。所谓“公共财政投资项目”从广义上说是“政府为实现其职能,将一部分集中性财政资金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各个环节”建设的项目;从狭义上说是“政府为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对固定资产再生产和流动资金按最低限额而投入资金”建设的项目 。“公共财政投资项目”一般又被称为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所谓“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综合以上几个概念,一些学者和职能部门将“政府投资项目”定义为“政府为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发展,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以政府为实际投资主体,以财政性资金为资金来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或者“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以上两种定义虽然已经揭示了“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内涵,但是还不够系统和准确。
笔者认为:所谓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以满足公共需求为目的,以公务公产和公有公共设施公产为内容,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方式兴建的行政性、公用性、公有性项目。其要点如下:
第一,政府投资项目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所谓“主导”,《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主要的并且引导事物向某方面发展的”。也就是说,政府在政府投资项目的运作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并引导项目发展方向。投资项目所涉及的主体很多,最主要的有建设主体、投资主体、设计主体、施工主体等,正是这一个个主体构成了投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根据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不同,这些主体有时候是统一的,但更多的时候是相对独立的。一般来说,政府大多是项目的建设主体和投资主体,这时政府对投资项目的主导作用是很明显的,也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往往不再对项目进行直接投入资金或者投入较少的资金,而是以建设方的身份出现,在保证对项目所有权的情况下,出让项目的经营管理权,以吸引建设资金,这样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主体和投资主体就相互独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对项目本身而言,作为建设主体的政府要比项目的投资主体更有主导作用,因为其决定了是否进行该项目建设,如何进行该项目建设,由谁具体组织该项目建设,是投资项目建设的原点,其左右着投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没有政府其他的项目主体都无从谈起。
第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是以满足公共需求为最终目的。政府之所以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处于主导地位,是由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决定的。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来源于社会公共需要,从本质上讲就是政府根据公众的客观需要提供相应的服务,最大限度地减弱社会负外部性,扩大社会正外部性,使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人福利得到最大实现,社会整体福利得到最大提高的职能。从表现形式上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组织力量进行国防军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科学技术研发,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而这些项目建设就必然以满足公共需求,增加公共福利为根本目的。
第三,政府投资项目是由政府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的方式建设的。上面谈到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中把“资”定义为“资金”,认为所谓的政府投“资”就是指政府直接投入财政性资金。笔者认为这是对投资的狭义理解。诚然,财政性资金的投入确实是政府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而且在计划经济时代,一度还是政府投资的唯一方式。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仅靠政府的财政性资金的投入已经远远无法满足我国基础性建设的客观需要,为此,近年来很多政府纷纷通过融资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虽然各地融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各不相同,但是有一个共同的趋势就是政府不再单纯的依靠财政性资金的投入来解决基础性建设的资金问题,而是大量的吸引社会资金, 目前比较流行的BOT融资模式和ABS融资模式是这种趋势的典型代表。所谓“BOT模式”就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其所属机构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特许权协议期间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特许期满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的融资方式 ,而“ABS模式”则是“以拟建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作保证,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 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在这两种融资模式中,政府已经不再直接投入财政性资金,而是通过在一定条件下出让建设项目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来吸收社会资金,也就是说政府已经变投入有形资产为投入无形资产了。据此,笔者认为,“政府投资项目”的“资”应该做广义理解,应该解释为“国有资产”,即“政府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
第四,政府投资项目是以公务公产和公有公共设施公产为建设内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共财政管理——集中支付与核算》一书中将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划分为四类:政权设施项目,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监狱等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如城市道路、城市绿化等;社会公众福利项目,如图书馆、医院、体育场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发电厂、水利工程、道路交通等 。这种划分比较确切地概括了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内容,根据这种划分不难看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内容实际就是行政公产中的公务公产和公有公共设施公产。“行政公产”是一个行政法上的概念,具体是指“由行政主体为了提供公用而所有或管领的财产” 。公务公产和公有公共设施公产是行政公产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所谓公务公产是指“直接供行政主体本身执行其行政任务,并由行政公务人员自己利用的公产” ;所谓公有公共设施公产是指“行政主体所有,并由行政主体本身或另设其他法人管理以实现公用目的的公产” 。
第五,政府投资项目是行政性、公用性、公有性项目。正如上文谈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由政府主导的,从项目的设立到建设,再到运营,都是由政府控制着的,而政府之所以要进行这些建设,是由其公共管理职能决定的,是履行行政职能的一种方式。同时,对投资项目最终产品的管理与运作,也是行政主体——政府的主要职责。鉴于此,无论是政府投资项目本身还是其最终产品都被蒙上了浓厚的行政性色彩。公用性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目的是满足公共需求,增加社会福利,而其公用性的具体表现就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最终产品可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满足公共需求,增加社会福利。之所以说是直接或者间接的,是因为诸如交通道路、医院、水利设施等公有公共设施公产是可以直接满足公共需求,增加社会福利的,而诸如党政办公设施、监狱等公务公产虽然不能直接达到这一目标,但是这些公产的运营却可以间接保障或者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公有性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最终产品是归国家所有,由政府代行所有者权利。这是由政府投资项目的公用性决定的,因为项目的最终产品往往是关系国计民生的设施,处于公共安全的考虑,这种设施的所有权绝不能交给某一个个人或者组织,而必须将其置于公共权力的控制之下。当然,政府虽然代行所有者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其直接对其进行管理运营,也可以设立或者授权具备条件的组织进行管理和运营,政府只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B. 政府投资的政府投资的职能
政府投资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手段,在社会投资和资源配置中起重要宏观导向作用。政府投资可以弥补市场失灵,协调全社会的重大投资比例关系,进而推动经济发展和结构优化。政府投资职能一般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均衡社会投资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政府投资量不占据主要地位,但对社会投资总量的均衡能起到调节作用。当社会投资量呈扩张势头、通货膨胀趋势严重时,政府投资主体通过减少投资量,缓解投资膨胀。当经济不景气、社会投资低迷时,政府投资主体采取增加投资量的途径,扩大社会需求,推动经济发展。
(二)政府投资对调节投资结构、引导社会投资方向起着重要作用。国家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需要制定不同的产业政策,确定产业发展次序,投资的基本方向是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优先发展的产业,特别是国民经济薄弱环节,对社会效益大而经济效益并不显著的产业予以重点扶持,这有利于优化投资结构,协调投资比例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已不是惟一的投资主体,即使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及其他重要产业也需要鼓励社会投资的介入,但政府投资起到了一种先导和示范作用,它通过运用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手段(如投资补贴、投资抵免、投资贷款贴息等),引导全社会投资更多地投入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领域。
(三)为社会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投资的环境好坏,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公用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完善与否。公用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及软环境建设,有相当部分是无法实现商品化经营或商品化程度很低,即不能实现投资经济活动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因此这方面的投资是政府投资主体的义务和责任,是政府投资的一个重点。
(四)支持地区内国家重点项目时建设。政府投资从资金、移民搬迁、劳动力供给等方面为重点项目的建设提供保障,承担区域内公益性项目投资,集中力量投资于基础项目和支柱产业的项目,同时通过各项政策和经济手段,推动资产的重组,进行存量调整。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使企业成为投资的基本主体。 1.政府投资要严格限制在公共领域,包括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并允许企业集团、实力较强的私营企业对有盈利能力的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进行投资。政府投资要进一步划分为公共事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并实行不同的投资管理模式。政府投资项目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经营管理,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和风险约束机制得到落实。同时,改革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变分散管理为必要的集中管理,弱化部门利益,堵塞管理漏洞,壮大政府投资实力。建立政府投资的项目评估审议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促进投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广泛引入竞争机制,大力推进规范的招标承包制度。
2.创建公共财政支出框架,调整支出结构,确定支出范围。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加大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扶持农牧业生产和扶贫,搞好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职能回归,压缩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财政资金坚决退出生产性和竞争性领域。理顺财政职能与企业发展的关系,财政对企业扶持仅限于安排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剥离企业中的社会事业机构等。在完成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公益”标准确定事业单位类别,区别情况安排资金。
3.政府投资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要积极推动产业化经营,改变目前基础设施项目主要由政府“一家抬”局面,减轻财政负担。对有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如轨道交通、收费公路、自来水厂、燃气、热力以及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政府要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企业,政府赋予投资企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对中标的投资者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建设--拥有--经营)和BTO(建设--转让--经营)等多种建设方式。
4.要合理安排投资布局,调整区域产业结构。投资布局即政府投资在各地区的分配比例关系,是政府投资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地域辽阔,地区经济极不平衡,合理安排布局意义重大,它不仅有利于调节生产力布局和区域产业结构,而且也是调节地区差距、促进地区协调发展的必要手段。
C. 分析政府投资的必要性和战略意义
答:
在任何社会中,社会总投资都是由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两大部分构成的。 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投入资金用以转化为实物资产的行为和过程。
作用和意义:
政府投资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手段,在社会投资和资源配置中起重要宏观导向作用。政府投资可以弥补场失灵,协调全社会的重大投资比例关系,进而推动经济发展和结构优化。政府投资作用和意义一般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均衡社会投资,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政府投资量不占据主要地位,但对社会投资总量的均衡能起到调节作用。当社会投资量呈扩张势头、通货膨胀趋势严重时,政府投资主体通过减少投资量,缓解投资膨胀。当经济不景气、社会投资低迷时,政府投资主体采取增加投资量的途径,扩大社会需求,推动经济发展。
2.政府投资对调节投资结构、引导社会投资方向起着重要作用。国家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需要制定不同的产业政策,确定产业发展次序,投资的基本方向是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优先发展的产业,特别是国民经济薄弱环节,对社会效益大而经济效益并不显著的产业予以重点扶持,这有利于优化投资结构,协调投资比例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已不是惟一的投资主体,即使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及其他重要产业也需要鼓励社会投资的介入,但政府投资起到了一种先导和示范作用,它通过运用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手段(如投资补贴、投资抵免、投资贷款贴息等),引导全社会投资更多地投入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领域。
3.为社会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投资的环境好坏,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公用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完善与否。公用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及软环境建设,有相当部分是无法实现商品化经营或商品化程度很低,即不能实现投资经济活动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因此这方面的投资是政府投资主体的义务和责任,是政府投资的一个重点。
4.支持地区内国家重点项目时建设。政府投资从资金、移民搬迁、劳动力供给等方面为重点项目的建设提供保障,承担区域内公益性项目投资,集中力量投资于基础项目和支柱产业的项目,同时通过各项政策和经济手段,推动资产的重组,进行存量调整。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使企业成为投资的基本主体。
D. 什么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即它的定义
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社会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出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4)政府投资主体扩展阅读:
政府投资项目不同于一般投资项目,其主体是政府部门,资金来源具有公共性。社会需要利用政府的强制力,集中资源的优势来为公众服务,因此政府投资项目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政府对项目起主导作用
政府投资项目是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或是以政府信用担保的商业贷款投入的并由政府拥有决策权的项目,政府从项目的规划、立项、投资、建设以及后期的运营一般都会给予引导与支持,相对其他性质投资的项目而言,这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最大特点。
2.项目具有相对非竞争性和公共性
政府投资项目是经济系统和社会生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不单纯为个人或个别单位服务,因此,政府投资项目具有公益性的特点。并且政府投资项目还具有相对的垄断性,竞争程度不像其他行业那样激烈,投资回报率虽不太高但一般比较稳定,这就意味着政府投资项目在经过合理规划和充分的前期论证后,建设和运营环境相对稳定。
3.项目周期长,所需资金量大
政府投资项目中大多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道路、桥梁、港口、机场、地铁等。项目规模很大,投入的资金量少则数千万,多则上百亿,一般需要一年或几年的时间才能建成。这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这些项目的投资风险、财务风险、建设风险以及政府信誉等问题都需要充分考虑、认真研究。
4.项目投资带动相关产业进步,对经济发展拉动作用明显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对制造业、建筑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产生极大的需求拉动作用,从而刺激生产扩张、提高就业水平、激活各种需求市场、加快经济增长。这使得政府投资项目在促进社会生产多样化、扩大贸易、减少贫困等方面,同样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现代经济发展表明,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不仅通过自身的发展推动经济增长,而且作为一种诱发性投资,可以将民间部门的生产潜力释放出来,进一步增加全社会的产出,使国民财富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即通常所说的“乘数效应”。
5.项目具有整体规划性
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为城市日常运行及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不同的城市环境和经济基础可选择不同的基础设施建设,而且基础设施又相互替代,如天然气、人工煤气、油及煤的互用性;高架路、快速路、地铁、桥梁、隧道的互补性。
因此,在重大城市基础设施方案论证时,应充分根据城市发展前景与功能,优先做好整体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实力及各种因素,进行比较与优选,这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方面。
参考资料:网络--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E. 政府有确认项目投资主体的权力吗
固定资产投资是以政府资金投资为主的投资行为,主题是政府财政资金。发改委下属的固投科版主要的部门权职能是对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和规划,跟踪和确定资金到位情况等等。
通俗说就是加入发改委是老爷,那固投科就是管家,老爷说花钱买地,那管家就去看哪块地好有升值空间,需要多少钱能买下,买下后怎么运作等等。
至于权力,那是相对的,请参照管家和老爷的权利关系。
F. 投资的主体结构是什么a个人b企业部门c政府d社会
一、投资主体结构,是指各种投资主体之间投资的数量比例关系。
版二、投资主体可以作多种划分权:
如从所有制形式和经济成分的角度,投资主体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家庭个人和国家资本主义投资主体;
从国民经济管理系统看,投资主体可分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家庭个人等。
从你提供的条件看,企业部门不是独立的法人,不能作为投资主体,另外,社会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不能作为投资主体。政府与个人都可以作为投资主体。
G. 政府投资与私人投资区别
一、投资主体和投资能力不同:
非政府部门的私人投资,以企业或个人为主体,依靠自身的积累和社会筹资进行投资。而政府部门是公共投资的主体,各级政府不仅具有强有力的、无偿性的税收等收入手段,而且还具有良好的国家信誉,具有广泛而雄厚的资金来源,并能集中性地迅速加以使用,可以进行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技术要求高的大型建设项目;
(7)政府投资主体扩展阅读
一、近日,国务院颁布了《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是我国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也是投资建设领域的基本法规制度,标志着全面规范政府投资管理迈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
二、政府投资作用的发挥,必须落实到每一个项目、每一笔资金的效益上。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民生领域,一般投资规模大、协作因素多、建设条件复杂,既需要严格按规律、程序办事,又必须完善管理、落实责任。
H. 简述政府投资的作用
政府投资是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促进投资又好又快增长,不仅是落实中央科学发展观的需要,也是加快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质量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