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 具有6个月以上的证
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块股票交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许可的前20个交易日开放证券账专户和资金属账户的资产不低于500000元一天(不包括投资者通过证券借贷资金和证券);从事证券交易超过24个月;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的股票交易,应当符合国内法律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协会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整。成员在科技创新板上检查投资者是否符合股票投资者的适宜性条件,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1)科创板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科创板块股票交易的相关要求如下:
1.科技创新板的存托凭证在证券交易所以人民币计价交易。计算单位为每份存托凭证的价格。
2.其他与Keitc存托凭证交易有关之事项,依本规定及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证券交易之规定办理。
3.科技创新板报告股价变动最小的单位,适用本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交易所可以根据股票价格的水平,对公告价格实行最低变动单位,具体事项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❷ 科创板有哪些规则啊
①科创板是市场的增量改革,旨在补齐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短板。科创回板在制度上严宽相济,强答化市场本身功能,大胆借鉴国外成熟市场制度又有自身特色。
②1980 年代美国经济转型加速,股权融资发展助力产业结构升级,当前中国融资结构也亟待改变,推出科创板对于金融供给侧改革具有战略意义,让金融更好的为实体经济服务。
③科创板的良性发展还需要配套改革的支持,包括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和引入长线资金等。
❸ 投资科创板的门槛及要求
你好,股民参与科创板条件:
1、股票交易必须满两年。
2、投资者在开通科创板账户版之前权的二十个交易日,账户必须有不低于50万元的流动资金。
只要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投资者就可以去券商运营部那里注册进入科创板的权限,如果不满足条件的话,是不能进入科创板买卖股票的。对于不满足条件的投资者还是有可以进入科创板的方法的,那就是绕道基金,从基金那里投资科创板。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❹ 科创板交易细则全文
科创板企业业务模式较新、业绩波动可能性较大、不确定性较高,为防止市场过度投机炒作、保障流动性,科创板股票交易设置了差异化的制度安排,诸如适当放宽涨跌幅限制、调整单笔申报数量、上市首日开放融资融券业务、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等。此外,科创板还对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订单设置了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对科创板的市价订单申报要求填写买入保护限价或者卖出保护限价。对此,投资者应当予以关注。
❺ 个人投资者想要开通科创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吗
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等。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境内法律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条件作出调整。会员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并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5)科创板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科创板股票交易的相关要求规定:
1、科创板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交易,以份为单位,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计价单位为每份存托凭证价格。
2、科创板存托凭证交易的其他相关事宜,按照本规定、《交易规则》以及本所关于股票交易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科创板股票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适用《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本所可以依据股价高低,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❻ 个人投资者想开通科创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科创板的交易规则如下:
一、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不实行当日回转交易,投资者当日买入的科创板股票,在次一交易日才能卖出。投资者需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风险。
二、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 股,且不超过10万股;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 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收盘定价申报,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0万股。超过200股的,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三、买卖科创板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市价申报、集合竞价阶段、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本条规定。
四、在竞价交易中,科创板的市价申报主要有4种类型,其中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是科创板新增的。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本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如有本方申报的,则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订单;如无本方申报的,则该市价订单自动撤销;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对手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如有对手方申报,以对手方最优价为成交价与对手方撮合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订单;如无对方手申报,该市价订单自动撤销。
五、买卖科创板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市价申报,申报内容应当包含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买入保护限价)或者最低卖价(卖出保护限价)。
即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
六、新增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申报价格方面,收盘定价申报为限价申报。如收盘价高于收盘定价买入申报的限价,则买入申报无效;如收盘价低于收盘定价卖出申报的限价,则卖出申报无效。
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30。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停牌当日复牌的,已接受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股票复牌后的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当日 15:00 仍处于停牌状态的,交易所不再接受收盘定价申报,当日已接受的收盘定价申报无效。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以交易所确认方为有效。
七、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科创板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或者达到或超过60%的,交易所将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❼ 科创板12个规则
如下:
1、着重设计更加合理的股份减持制度,保持控制权和技术团队稳定,对尚未盈利公司股东减持作出限制,优化股份减持方式,为创投基金等其他股东提供更为灵活的减持方式,强化减持信息披露。
2、要求科创板公司的并购重组应当围绕主业展开,标的资产应当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严格限制通过并购重组“炒壳”“卖壳”。
3、要求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并参与证券交易满24个月。未满足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可通过购买公募基金等方式参与科创板。
4、将科创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5、科创板股票自上市后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融券标的,且融券标的证券选择标准将与主板A股有所差异。
6、不再要求单笔申报数量为100股及其整倍数,对于市价订单和限价订单,规定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小于200股,可按1股为单位进行递增;市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5万股,限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10万股。
7、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按照股价所处高低档位,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以降低低价股的买卖价差,提升市场流动性;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和盘中临时停牌情形作出另行规定。
8、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将设置科创板上市委员会与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
9、上交所,放宽科创板战略配售的实施条件,允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发行人进行战略配售。
10、科创板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竞价交易结束后,投资者通过收盘定价委托,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的交易方式。
11、上交所表示,规范“商誉”会计处理,科创板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商誉,足额计提减值损失。
12、上交所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5套市值指标。
❽ 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
个人来参与科创板需已开源通沪市A股证券交易账户,且开通前20个交易日内,个人除通过融资融券等方式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外,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需大于50万元人民币。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提升服务科技创新企业能力、增强市场包容性、强化市场功能的一项资本市场重大改革举措。
通过发行、交易、退市、投资者适当性、证券公司资本约束等新制度以及引入中长期资金等配套措施,增量试点、循序渐进,新增资金与试点进展同步匹配,力争在科创板实现投融资平衡、一二级市场平衡、公司的新老股东利益平衡,并促进现有市场形成良好预期。
(8)科创板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设立科创板是落实创新驱动和科技强国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改革举措,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激发市场活力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安排。
在这样的市场定位下,科创板要顺利落地生根、茁壮成长,很关键的一点是要打好“创新牌”。在投资者权益保护上,科创板一方面要针对创新企业的特点,在资产、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加强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
❾ 科创板交易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简称科创公司)应适用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一般规定,《持续监管办法》与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持续监管办法》。
1、明确科创公司的公司治理相关要求,尤其是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科创公司的章程规定和信息披露。建立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的披露,提升信息披露制度的弹性和包容度。
2、制定宽严结合的股份减持制度。适当延长上市时未盈利企业有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适当延长核心技术团队的股份锁定期;授权上交所对股东减持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及后续转让等事项予以细化。
3、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科创公司并购重组由上交所审核,涉及发行股票的,实施注册制;规定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须符合科创板对行业、技术的要求,并与现有主业具备协同效应。
4、股权激励制度。增加了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放宽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制等。建立严格的退市制度。根据科创板特点,优化完善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等退市标准,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
(9)科创板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要加强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将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建立健全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根据试点情况,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