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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试点

发布时间:2021-02-11 11:19:25

① 哪类机构不可以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

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专健,资信属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 如何理解合格投资者,个人投资私募基金需具备的条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如下:

(一)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本规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二)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三个条件: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三)下列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四)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③ 一般境外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是什么意思

1.境内自然人开户要求
自然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通常情况下,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居民身份证。在《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中,应准确填写个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联系地址、职业、学位学历、账户类别等内容,并签名。如果委托代办,还需填写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并需代办人签名。
境内居民个人从事B股交易前,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先要开立B股资金账户,再开立B股账户。即境内居民个人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到其原外汇存款银行,将其可投资B股的外汇资金转入本人欲委托买卖B股的证券公司的B股保证金账户,然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进账凭证到该证券公司开立B股资金账户,最后凭B股资金账户开户证明开立B股账户。
一般境外投资者欲进人中国证券市场进行B股交易,必须开立B股账户。
目前,可以买卖B股的投资者除了境内居民个人外,还包括外国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
境外从事B股交易的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B股账户时,必须填写和提供其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国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和资料;境外从事B股交易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填写和提供其机构名称、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境外法人董事会、董事或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等内容和资料。
境外投资者申请开立B股账户,必须通过具有B股代理开户资格的境内外名册登记代理机构,向结算公司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首先要填写开户登记表。名册登记代理机构对投资者开户登记表审核并盖章后,将客户填制的开户登记表、有效证件和文件的复印件等送达结算公司,并由结算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登记号,完成开户手续。
境外投资者在办理名册登记时,还须选择一家结算会员为其办理股票结算交收。与此同时,境外投资者须在选择的证券公司处办理开设外汇资金账户一一在上海为美元账户,在深圳为港币账户。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要求
托管人首次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2).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印鉴卡正面加盖托管人专用章和证券账户业务负责人名章,反面加盖托管人公章一枚;
(4).托管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7).合格投资者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8).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9).国家外汇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合格投资者与境内证券公司签订的协议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境内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2).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托管人再次受托为其他合格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只须提供以上(6)、(7)、(8)、(9)、(10)、(11)项材料,结算公司凭预留印鉴确认其受托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资格。

④ 中国境内自然人能否到境外投资

中国境内自然人能到境外投资。央行发布《人民币国际化报告(2015年)》报告提出,打通个人跨境投资渠道,考虑推出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II2)境外投资试点。QDII2能让个人投资者直接获得投资额度,再自行决定投资,不需要经过投资机构。

此前推出的QDII制度,是指在资本账项未完全开放的国家(地区),让当地投资者投资海外的机制。投资者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设立的基金,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这样便于监管资金流向及规模。根据发行机构不同,QDII产品分为银行系和基金系两大类型,银行系QDII较丰富,除了直接投资的准基金型产品外,还有结构型理财产品等。

不同于QDII中,个人投资者只能通过银行和基金间接投资海外,QDII2能让个人投资者直接获得投资额度,再自行决定投资,不需要经过投资机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额也将逐步放开,这样将加快资本流动的速度,促使市场交易更加活跃。

(4)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试点扩展阅读:

符合条件的个人只要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金融净资产不低于100万人民币的核定材料;签署开户申请书、境外投资资金合法性承诺函和投资风险自担承诺函等材料通过银行审核后,就可以开通境外直投专户,含1个人民币专户和1个外汇专户,用于办理境外投资资金收付、结售汇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100万人民币的准入门槛是金融净资产概念,也即投资人在所有金融机构中的资产与其在所有金融机构中的负债之间的差额,且投资人负有举证义务。

⑤ 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 何时

人投资者投资境外抄市场渠道比较单一,形式上居民仅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方式间接投资于海外资本市场。
为进一步拓宽个人投资者对外投资渠道,证监会正在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就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制度(QDII2)进行研究和沟通,计划尽快推出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制度,但还没有具体时间表。

⑥ 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算数吗

不知道你说的是投资哪方面的,因此无法判断哈。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望采纳,谢谢。

⑦ 求《关于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办函【2014】161号)全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金融办《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8日

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格境内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认定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审核通过的境内自然人或机构投资者。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经联席会议认定,在深圳市依法发起设立境外投资主体并受托管理其境外投资业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投资主体是指在深圳市依法由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起,由合格境内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设立的并以外汇方式流出进行境外投资,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投资主体。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单位为市金融办、前海管理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外管局)等。

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联席会议负责推进本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负责组织审定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二)负责境外投资主体的备案管理;

(三)联席会议的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试点工作按照“审慎、择优”的原则,积极鼓励引导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资产管理机构在前海集聚发展,促进前海金融改革创新,努力将前海打造成全球资产管理中心。

第二章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五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第六条 外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内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百分之二十或以上,余额在二年内全部到位。

第七条 外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该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的关联实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持续经营3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资业绩;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受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二)须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

(三)至少1名具有5年以上、2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资产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

(四)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内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该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的关联实体除符合第七条(一)、(三)、(四)之外,应属于下列两类企业之一:

(一)境内金融企业(具备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二)持续经营3年以上,且管理资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九条 已获得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开展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

(一)控股投资者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二)已成功发行基金并运行良好。

第十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从事以下业务:

(一)发起设立投资于境外的投资主体。

(二)受托管理境外投资主体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三)投资咨询业务。

(四)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试点资格,应向市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试点申请报告。

(二)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相关资质材料、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简历等。

(三)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四)市金融办按“审慎、择优”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境外投资主体

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主体应经市金融办备案成立。境外投资主体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型基金、专户等形式。

市金融办为境外投资主体备案不构成对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境外投资主体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主体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境外投资主体的管理人应为经联席会议认定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二)规模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境外投资主体的投资者人数应该符合相关组织形式的有关规定,单个合格境内投资者认缴出资应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或等值外币)。

第十四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向市金融办备案境外投资主体,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投资主体备案报告。

(二)资金保管人的有关资料及与资金保管人签署的意向性文件;行政管理人的有关资料及与行政管理人签署的意向性文件。

(三)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四)市金融办按“审慎、择优”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合格境内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十五条 境外投资主体的合格境内投资者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符合以下标准: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机构投资者;

(二)境内自然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单个合格境内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境外投资主体。

第十六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揭示、客户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境外投资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参与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参与境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境外投资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客户适当性管理的全部记录,并依法对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应当指定专人受理客户投诉,妥善处理与客户的矛盾与纠纷,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并将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向市金融办报告。

第五章 资金保管

第十七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委托境内符合条件的境内商业银行作为资金保管人。一个境外投资主体可凭市金融办的备案文件开立一个专用账户,专项保管境外投资资金。在任一时点,专用账户跨境净汇出资金的规模不得超过经市金融办备案的境外投资主体规模。

第十八条 资金保管人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境外投资主体开设专用账户,安全保管境外投资主体银行账户内资金。

(二)合格境内投资者以外汇形式划入专用账户的,其所获境外投资本金以及收益应原路划回原外汇账户。

(三)办理境外投资主体的有关跨境收汇、付汇和结售汇业务;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投资管理协议的约定执行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五)保存专用账户所涉资金汇出、汇入、结售汇和资金境内划转等有效凭证,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年。

(六)市金融办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行政管理人

第十九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委托符合条件的行政管理人负责境外投资主体后台行政管理。行政管理人是指为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提供产品估值、会计记账、投资监督、过户代理等一系列专业的后台运营外包服务的国内独立第三方机构。行政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专门从事基金行政管理业务的部门或团队,并有足够熟悉境外基金行政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

(二)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最近三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第二十条 行政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照境外投资主体的估值政策和流程计算基金的资产净值,并定期向投资者发布权益的资产净值。

(二)维护境外投资主体的财务账簿和记录,并可提供完整的境外投资主体执行的交易记录。

(三)维护与境外投资主体交易有关的、支持主体的资产净值计算的所有文件。

(四)提供与权益的发行、转移和赎回有关的登记及过户代理服务并执行相关操作。

(五)依法监督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投资运作,确保境外投资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协议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汇入违法、违规,应及时向市金融办报告。

(六)依照有关反洗钱政策和程序,核实投资者的身份。

第七章 试点运作

第二十一条 取得试点资格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需在市金融办备案成立的境外投资主体规模范围内,在资金保管人办理资金汇出手续,并须遵循按需购汇、额度管理和风险提示原则。

第二十二条 取得试点资格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运用所募集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投资于境外。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严格按照投资管理协议进行投资。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币种计价并披露境外投资主体资产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和延续性。如出现改变,应同步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理由。

第二十四条 募集说明书应披露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相关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相关实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联系人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主要投资管理人员教育背景、从业经历、取得的从业资格和专业职称介绍等。

第二十五条 募集说明书应披露资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相关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托管资产规模、基金行政管理规模等。

第二十六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按照以下原则披露投资事项:

(一)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投资策略。

(二)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披露境外投资主体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三)如参与融资融券、回购交易,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并应明确披露所用杠杆比率。

(四)应在募集说明书中对投资境外市场可能产生的下列风险进行披露:境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等,披露的内容应包括以上风险的定义、特征、可能发生的后果。

(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代理投票的方针、程序、文档保管进行披露。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金融办可通过信函、电话询问、走访或向资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征询等方式,了解获得试点的境外投资主体情况,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试点企业组建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实现规范发展。

获得试点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金融办应会同有关部门查实。情况属实的,市金融办应责令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市金融办应向社会公告,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按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资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应及时向市金融办报告资产保管相关的重大事项及违法违规事项,包括:

(一)取得试点资格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未在限定期内至资金保管人办理专用账户开户手续(限定期应以市金融办的为准)。

(二)违反投资管理协议、合伙协议或保管协议中约定的投资条款。

(三)对外投资资金非正常退回到专用账户。

(四)违反试点的其他事项。

取得试点资格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生上述事项时,资金保管人应在市金融办给予回复后再行办理资金汇划业务。

第二十九条 资金保管人应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以及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外管局)报送境外投资主体专用账户资金汇出、汇入、和结售汇等情况。

第三十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每年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报送上年度境外投资主体的资金变动、结售汇情况和境外投资情况报告。

取得试点资格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市金融办书面报送:

(一)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文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的变更。

(三)解散或清算。

(四)市金融办的其他要求。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在深圳市范围内适用,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市金融办可根据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名词解释:

关联实体:与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存在下列任一关系的实体:

(一)在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且该实体对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在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内的利益对该实体重要。

(二)受到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

(三)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拥有其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且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在实体内的经济利益对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重要。

(四)与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实体,且该实体和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对其控制方均重要。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⑧ 什么是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即QDII,是国内机构专门可以用于投资海外市场的机构。

⑨ 什么是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指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回行办法》规定,经过答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

⑩ 自4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QDII(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是什么东东

QDII(国内机构投资者赴海外投资资格认定制度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QDII)制度由香港政府部门最早提出,是在外汇管制下内地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权宜之计,以容许在资本账项目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国内投资者往海外资本市场进行投资。

2006年4月27日下午,在北京西三环路航天桥侧华融大厦9层的办公室里,胡晓炼接受了《财经》杂志的专访,谈此番资本项目开放新政策出台的决策思路与来龙去脉。她的回答精准,且坦率。

“资本项目的开放应该是双向的,有流入就有流出

《财经》:此次资本项目开放的重大举措,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进行的?在时机的选择上,有没有特定的考虑?
胡晓炼:中国外汇体制改革的两个重要目标,早在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确定了。此后,党中央、国务院又多次作出了阐述:其一,是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要更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其二,是人民币逐步实现可兑换。
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这么多年来一直在朝这个方向走,只不过一次比一次更向前推进。很多人认为,此次政策的出台完全是因为当前巨额贸易顺差、外汇储备以及国际压力,但我觉得应该从根本上来看。这是外汇体制改革的整个链条中的一环,目标早就定了。
在比较好的宏观形势下推出这些力度较大的政策,较为稳妥,风险较小。一般所谓的国际收支风险,是指形势突发逆转,外部资金大量流出,导致国际收支危机、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这种情形一般都发生在外汇流出和外汇储备不足的情况下。当前我国经济持续较快增长,外汇储备比较充裕,金融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尤其是各方普遍关注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和进展,为这次改革提供了有利时机,我们推出改革更有把握。
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是既定目标,但实现这一目标的节奏与速度,在哪些方面、在哪个阶段实现可兑换,需要根据经济整体环境的情况相机选择。在目前的大环境下,我们的步子可以走得更快一些。

《财经》:放行QDII,距离资本项目开放的上一个重大举措即放行QFII,过去了已经超过三年时间。如此审慎的原因是什么?
胡晓炼:我们对资本项目的开放一直坚持稳妥可控的原则,遵循一定的顺序去推进。比如,先长期资本后短期资本,先直接投资后间接投资,先资本流入后资本流出,等等。资本项目的开放应该是双向的,有流入就有流出。中国曾经长期外汇短缺,所以向来是先鼓励流入,然后才是有序流出。先放开QFII有其必然性。现在中国已经告别了外汇短缺的时代,所以我们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对资本的流入和流出实行均衡管理。这次在有序引导流出方面的政策调整力度比较大,但不能说是一个根本性的转折,这仍然是一个有序的、渐进的过程。
我们也注意到,很多媒体称此次是“QDII开闸”,但央行“五号公告”里并没有用“QDII”这个词。其实叫什么名称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内容。“五号公告”涉及促进资本有序流出的部分是第四、第五和第六这三条。第四和第六条分别涉及银行与保险公司,仅从投资方式上讲,并不是全新的。
比如,银行外汇理财产品早就有了,有资格开办外汇理财业务的银行可以集合外汇资金投资境外市场的固定收益产品。至于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于2004年就出台政策,允许其在境外运用外汇资金投资于一定范围内的金融工具。

《财经》:此次汇改,是不是“藏汇于民”政策导向的直接体现?对于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可以起什么作用?
胡晓炼:其实,如果把刚出台的政策与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直接挂钩的话,我觉得有一点短视。这次政策调整,并不是在某种压力之下作出的权宜之计,而是基于有序推进外汇体制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可兑换的长远考虑;它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也是建立、健全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单纯理解为为了减少外汇流入的压力而分散外汇,“藏汇于民”,还不够全面。当然,我们也希望鼓励资金多渠道地投资,分散投资风险。如果能起到这个效果和作用,自然是很好的。

“我们考虑整体的额度掌握,是从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这个大概念出发的,不是单纯与QFII一对一的对应和平衡”

《财经》:“五号公告”对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可用于投资的币种,以及允许投资的品种规定各有不同。其中第四条,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在一定额度内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第五条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第六条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这样安排有什么苦心在里面?
胡晓炼:中国银监会对银行外汇理财投资产品有专门管理规定。符合条件的银行,早已经能够推出代客境外理财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五号公告”的第四条,对商业银行境外代客理财在投资品种范围上与这一规定是对接的,只是在汇兑环节放开,允许人民币购汇。
对保险公司来说,国内市场的投资选择有限,收益率也不能满足需要。他们希望资产投资多样化,一方面可以防范风险,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整体收益率。2004年以后,保监会已经允许保险公司运用外汇(主要是境外上市融资部分)投资于一定范围内的境外金融产品。这次新出台的政策,主要是在汇兑方面进一步地放开,使其可按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购汇在境外投资,规模比原来仅限于外汇资产的投资规模要大。
我们的想法是,第一步,先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风险比较小的固定收益产品和货币市场工具。保险公司有进一步扩大投资范围的要求,但这得一步一步走;如果这第一步走得好,那么扩大投资产品和领域并不很遥远。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比较关注,我们会与保监会密切配合与合作。毕竟,固定收益类和货币市场类产品可以保本,利息收入目前也不低;境外股市行情虽然近来比较好,但如果风险管理不善的话,投资风险可能会大。所以,要一步一步来。
《财经》:“五号公告”以及随后在4月18日公布的《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都没有对购汇额度作出规范性的表述。这正是当前金融市场最为关注的问题。
胡晓炼:允许购汇的规模到底有多大,这取决于多个因素。比如说,银行代客外汇理财的专业能力、机构及个人对银行理财产品感兴趣的程度,等等。如果产品设计得当,客户认可度较高,可能产品规模就会大一些。另外,银行自身境外投资的水平和经验也很关键。如果某些银行缺少相应人才和经验的话,可能自己也不会要求发行规模过大的产品。

《财经》:我们在采访中发现,市场对购汇额度规模的猜测,基本上都以已经批准的QFII额度为依据,认为那应该就是上限。这种思路对不对?
胡晓炼:在额度规定上,外汇局会有一个年度总量。根据银行的申请,同时考虑到各自的经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各个机构的额度会有所不同。QFII仅仅是考虑的因素之一,但并不是绝对性的因素。我们考虑整体的额度掌握,是从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这个大概念出发的,不是单纯与QFII一对一的对应和平衡。国际收支平衡不可能是每个项目一一对应的平衡。

“证券机构则与银行和保险都不太一样,五号公告第五条的相关规定首先是定向募集,然后还要求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是自有外汇。推出可能采取试点方式”

《财经》:这次“五号公告”出台的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允许境内居民每年兑换2万美元。这些资金可不可以通过“五号公告”第五条的途径,也就是说,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外汇集合理财,做境外的组合证券投资?
胡晓炼:境内居民想做境外投资,可以购买银行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五号公告”第五条所指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机构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作境外组合证券投资,在起步阶段不是公募,而是定向募集。我们希望,通过一定时间的试点,可以从现在的定向募集转为公募,尽快扩展证券机构和基金集合理财,给更多的机构和个人境外投资的机会。这需要各部门共同协调和努力。

《财经》:“五号公告”出台后,仅仅几天就公布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现在很关心,规范保险公司和证券机构境外投资的相关规定,会不会以比较快的速度相继公布?
胡晓炼:这个必然是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目前,保险机构购汇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已开始启动,人民银行、保监会和外汇管理局将对2004年出台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预计不会用很长的时间就能出台。
证券机构则与银行和保险都不太一样。“五号公告”第五条的相关规定首先是定向募集,然后还要求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是自有外汇。这项业务的推出可能采取试点方式,不同于银行和保险机构,只要符合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机构都可做。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改革正在深入进行之中,我们也给予了积极支持。我想,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的推进和发展,这方面的步子也会迈得更大一些。

“防范风险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怕感冒,天天捂着,一种是加强锻炼。我倾向于后者,要主动地去应对和管理风险”

《财经》:从4月13日新政策公布到现在,已经有两个星期。你觉得各方面的反应如何?很长时间以来对于QDII有担心,认为对国内市场是一个很大的“利空”因素,所以很难推进。
胡晓炼:任何一项政策都不是孤立的。对于资本市场的可能影响,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我们对此做了充分的评估。这次政策公布后效果很好,与预计基本一致。市场能够在中国外汇体制改革两大目标的有序推进方面,正确地解读新政策的含义。我觉得,市场的反应还是很理性的,认为这是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政策,长远看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并没有当做所谓的“利空”消息。
同时,这项政策出台以后,一直受到关注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问题,也获得了进一步的解析。汇率不是单纯的水平问题,而是机制问题,要更多地反映市场,也就是由供求关系来决定。刚刚出台的这些政策,对于理顺外汇的基本供求关系非常重要。我们过去过分强调了引入资金,现在需要建立与经济发展相称的平衡观念,满足合理的多方面的外汇需求。此轮改革立足于调整外汇供求关系,是一个比较大的举措,也是健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重要一步。
此次改革,也为国内金融机构推出更多金融产品提供更好服务创造了机会。中国的商业银行长期以来过度依赖利差收益,在金融服务上相当薄弱。如果不给予他们更多创新的激励,将来会难以面对来自国际的竞争。
另外,来自资本市场上的反应也是非常正面的。我们觉得,只有资金有进有出,有序合理流动,中国资本市场的开放才能够更加主动。资本市场比较希望有更多的QFII进入中国,从而带来更多的资金供给。但是,如果缺失有序的流出,从而变成单方面引入的话,则将对国际收支的平衡造成比较负面的影响。我觉得,资本市场也看到了这种有进有出的益处。
好多人都说,会不会有什么风险?其实只有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金融机构积累更多管理风险的能力,才能够有效地防范风险。防范风险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怕感冒,天天捂着,一种是加强锻炼。我倾向于后者,要主动地去应对和管理风险,而不是被动地防御。如果市场机制能够更多地发挥作用,将来政府宏观调控就可能采用更完善的市场化手段,行政性的调控手段在当前的形势下作用已经变得较为有限。而且,此次开放是稳健有序的,一步一步往前走的节奏并没有改变。从投资的额度,机构投资的方式,到投资的范围,都在可调控之中。

《财经》:资本项目的开放迈开这一步后,外汇风险会有所加大。央行和外汇局在帮助国内金融机构与企业适应新的风险环境上,会有什么举措?
胡晓炼:自去年7月汇改后,央行和外汇局在这方面下了很大工夫,推出了远期、掉期业务,希望银行和企业更多利用金融工具来防范外汇风险。但我们也发现,企业在汇率风险方面的意识并不很强。迄今为止,企业还是比较适应于通过资金管理的方式,就是资产负债这种方式来管理汇率风险,而不是用金融产品交易的方式。
中国企业和银行长期以来汇率风险的意识都不是很强,还认为为防范汇率风险所付出的成本是一种额外的负担。现在随着人民币汇率灵活性的逐渐增大,必须要意识到这种风险,而且必须要意识到防范风险需付出一定的成本,从而增加未来收益的可预见性和可掌控性。

《财经》:进一步放开资本流出,会否使得境外风险传导到境内的可能性加大?
胡晓炼:我觉得,有序开放的简单含义,就是在风险可察觉、可衡量、可控制情况下的开放。从中国对外开放的进程看,人们最初会争论很多风险问题,但是后来会发现,在改革进程中,随着机制的完善,风险从总体上来说是减少而不是扩大。更何况,不开放并不是没有风险,甚至可能风险会越积越大,越来越难处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一方面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深化外汇体制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可兑换;同时还必须加强对资金流出入的监测和管理,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目前,外汇局已在进一步完善外债管理,并且初步建立了高频债务监测系统,通过现代化科技手段改进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研究制定预防性的危机应对和调整措施。当然,风险的防范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外汇局是其中的一环,宏观经济的稳定、市场调控手段的健全、金融体系的健康等,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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