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办复法,凡在成都市制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单位)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缴纳单位应到所属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违反该办法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价格主管部门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②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怎么算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 (缴纳标准)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
缴纳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到所属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价格调节基金。
③ 价格调节基金是什么时间开始征收的用途是什么什么时间停征
价格调节基金,是国务院(1988)23号文件《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回工适当补贴的通知答》中开始要求征收的,此后全国先后有22个省区的部分市县实施了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但进入新世纪(14.18,-0.40,-2.74%),由于征管困难和经济通缩的到来,这一基金在很多地方停止征收,有的虽未明确停止征收,但已无来源。 1998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这被认为是此次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法律依据。 目前全国各地正在集中出台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并表示从9月或10月开始向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户征收这笔资金。
④ 价格调控基金 详细文件,要正式的。
您好:
我有成都这边的。请参考。
按照其中的:第五条 (缴纳标准)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你在上一个季度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达到三百万,按此计算,在本季度的第一月,到地税部门,就应该缴三千元。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单位)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条 (管理主体)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征收及使用管理。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缴纳标准)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
缴纳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到所属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 (管理方式)
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滚动使用。预决算由管委会办公室编制,报管委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 (征收)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地税部门代为征收;中央驻蓉企业和省属企业由管委会委托省国税、省地税部门代为征收。代收单位按季度统一归集市财政专户。
价格调节基金由管委会按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管委会按实际征收入库金额的70%每季度划拨区(市)县财政专户,授权区(市)县政府按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使用。
高新区范围内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授权高新区按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使用。
第八条 (使用范围)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因供求失调导致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
(二)根据供求情况促进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加工、储藏、市场建设和食品安全检测的补贴;
(三)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
(四)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
(五)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而价格异常波动时,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
第九条 (支出方式)
价格调节基金采取的支出方式分为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等。
第十条 (监督主体)
财政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审计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对征收、减免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价格主管部门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征收、管理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细则)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建立主要副食品价格调控基金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⑤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要求
(一)本次规范和完善后的价格调节基金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征收。
(二)符合缴纳回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要答切实履行基金缴纳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对违反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征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对违反征收管理规定,截留、坐支、挪用价格调节基金,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⑥ 价格调节基金2月1日停征1月还用交吗
1、用交
2、2016年2月1日以前涉及的价格调节基金,仍按原规定执行。各机构请于内3月15日前按规定申报2016年1月份应容缴的价格调节基金。
3、从2016年2月1日起,一是依法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的政府性基金,取消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二是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免征政策长期有效。
⑦ 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防洪基金缴纳是按照什么缴纳的,缴纳的标准是什么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日前已出台并将于3月1日起施行。新规生效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每季度第一个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 依据办法,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单位)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缴纳单位应到所属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违反该办法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价格主管部门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办法,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其支出方式分为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成都制定《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五种情况:因供求失调导致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根据供求情况促进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加工、储藏、市场建设和食品安全检测的补贴;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而价格异常波动时,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
⑧ 成都副食品调控基金税率是几个点啊
2012年《关于实施价格调节基金减征政策的通知》,在成都市价调基金征收标准由之前的按版1‰征收减至权0.7‰征收,实施时间从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
近日《关于继续实施价调基金减征政策的通知》(成价调办[2014]15号),将目前成都市实施的价格调节基金减征政策延续一年,即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按0.7‰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⑨ 价格调节基金停止征收了吗
已征收了27年的价格调节基金,即将在今年2月1日迎来寿终正寝的一天。清理规范多项政府性基金内是国务院在容27日的常务会议上发布的最新举措,与之前的营改增和降低社保费率一并构成了“降成本”的组合拳。--网络‘自选基’,献给老基民的大厚礼。
⑩ 四川小企业网上申报“主要副食品的价格调节基金”的计税依据填什么
根据《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内产、容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单位)均应从2008年3月1日起每季度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
小企业季度销售低于9万不交税,对价调基金的网上申报填写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