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虚假出资如何处罚
虚假出资来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自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未缴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的行为。对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法院对股东虚假出资是如何认定的
虚假出资主袭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您单位可以在拿出股东出资虚假的初步证据后,以股东为被告,要求股东对虚假出资进行举证,对欠您单位的债务承担举证责任。
3. 如何区别虚假出资与出资
有人甚至认为,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除在犯罪构成上完全相同外,在危害性上也是一样的,应该以虚假出资罪这个外延较大的罪名将两者统一为一个罪。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这种观点虽然揭示了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之间存在的联系,却没有注意到与虚假出资罪相比,虚报注册资本罪在构成上有其特殊之处,立法者赋予了两罪不同的构成要件。 具体而言,两罪存在两方面的明显差别: (1)在客观方面,这种差别表现有三: 第一,虚报注册资本罪在客观方面并不一定存在虚假出资行为,而虚假出资罪则必定存在虚假出资行为。 第二,在是否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方面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人必定要实施欺骗公司登记机关的行为;虚假出资罪中的行为人由于虚假出资不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因而不会去欺骗公司登记机关,而只是欺骗其他公司发起人、股东或者债权人,比如将虚假的验资证明交给其他股东,谎称已足额出资。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这种差别,使得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是公司登记管理制度,虚假出资罪侵犯的却是其他公司发起人、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 第三,在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上有所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中的虚假出资行为可以表现为出资不足额。虚假出资罪在客观方面则不包括这种虚假出资行为。 (2)两罪的犯罪主体有所不同。虚假出资罪的主体是公司发起人和股东,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当然,实践中,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可能同时又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但并非所有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同时又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为了虚报注册资本而虚假出资,那么其虚假出资行为属于为了实施虚报注册资本罪采取的手段行为。如果虚假出资行为同时构成虚假出资罪,那么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选择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
4. 什么是虚假出资
虚假出复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制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http://ke..com/view/279018.htm 详细解释
5. 虚假出资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虚假出资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单位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虚假出资罪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入、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国目前对公司注册登记采取的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申请设立公司必须具备《公司法》规定的各项条件,才可能取得注册登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况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由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司出资管理制度侧重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经济秩序。凡违反上述规定进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即违反了国家对注册资本的管理制度。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对于虚假出资而言,必然实施了以下行为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1.违反《公司法》对出资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股东的出资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行为人如果违反了公司法有关出资额、出资方式等的规定,就有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
2.行为人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在实践中表现为不按《公司法》的规定和要求,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移财产权的情形,在认购股份时弄虚作假而未缴纳股款,以货币出资而末将出资货币存人银行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出资的而未交付实物,或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而不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
3. 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抽逃出资。
对于抽逃出资而言,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违反了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原则。
抽逃出资的行为构成犯罪,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为其成立之日,在此以后,公司才取得法人资格,对外以公司名义进行各种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归属于公司。在此之前的抽逃出资行为,虽然也能造成一定危害,但仅能引起违约责任,对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不构成抽逃出资罪。
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虚假出资目的在于在不出资的情况下取得公司登记,抽逃出资的目的在于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以供他用。两者一般的动机都在于以出资之名,而行欺诈之实,不出资而获利。
(四)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是指公司出资或者认购公司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办人。
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向公司出资的人。
这里的发起人或股东也可以为单位,此处的单位只要符合发起人、股东的条件即可。
6. 虚假投资入股骗钱是属天商业诈骗吗
你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线索,要求查处常年亏损如何继续经营的现象,然后通过税务核实公司的运营情况,搜集证据,法院起诉。
7. 这样的虚假出资,应如何处罚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可以看出,股东可以自己约定实际缴纳出资的时间,我们叫“约定出资时间”,而且,这个“出资时间”是登记机关的法定登记事项;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这是法律规定的最长出资时间,我们叫“法定出资时间”;
股东可以在法定的最长出资时间内约定自己的出资时间。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这里的“未按期交付”只能是未按法定的出资时间交付出资,而不可能是未按章程约定的时间交付出资。一是因为章程具有合同性质,违反合同的约定且不违反国家强制规定的,行政机关不能以违约为由处罚合同一方当事人;二是约定出资时间是法定登记事项,登记机关不可能对超过法定出资期限的约定给予登记。因为,"未按期出资"只能是未按法定出资期限出资。由于约定出资时间是法定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是可以变更登记的。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时间”出资,属于改变登记事项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你提出的问题属于股东超过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未出资,但未超过法定的出资期限。
8. 以虚假手段骗人投资不合法的项目,损失怎么追回
虚假+手段骗人的投资不合法损失的话,可以直接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