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子公司的投资,持股比例要占50%以上,那可不可以正好等于50%,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吗 谢
可以,没有明文规定。
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子公司。通常,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或虽然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具有实质控制权时,也说明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控制权,可以通过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判定: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这种情况是指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根据章程、协议等有权任免董事会的董事,以达到实质上控制的目的。
1、重大影响
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联营企业。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2、无控制
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同时不存在其他实施重大影响的途径。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的表决权资本,但实质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
⑵ 风投投资ipo企业持股不超过7%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是指投资有关联的券商保荐的企业,还是对所有ipo企业来说
这个是指与来券商有关联关系的风自投投资拟上市公司的情况,不是对所有风投的限制。券商风投也不是不能超过7%,而是超过7%以后,就要由其他券商担任第一保荐机构。所以,通常情况下,为了既投资又能保荐,就把持股控制在7%以内。
具体规定可以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⑶ 请问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指的是持股50%以上还是51%以上呢
这个看具体约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自由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50%,而后两者包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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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绝对控制线——67%
【释义】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的。
1、绝对控制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二者相比较而言,股东大会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并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2、三分之二含本数,也就是说,绝对控制线为67%不确切,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是66.7%、66.67%等。
3、《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有但书陷阱,即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约定为否,67%的绝对控制线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意义。
二、相对控制线——51%
【释义】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经过2-3次稀释后,还可以控制公司。
1、公司法仅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过半数表决条款。换言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会普通决议的程序,而是让股东们自行通过章程确定。
2、有限责任公司在自由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50%,而后两者包含50%。章程中必须避免出现“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约定,否则可能造成出现股东会决议矛盾。
3、同时,自由约定时还需明确说明是“股东人数过半数”还是“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两种不同的局面也不需过多解释。
三 、安全控制线——34%
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没有其股东的股份与他冲突,叫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权。
1、与绝对控制线相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关于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那么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那么另一方就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那么那些生死存亡的事宜就无法通过,这样就控制了生命线,因而表述为安全控制权。
2、但是,所谓一票否决只是相对于生死存亡的事宜,对其他仅需过半数以上通过的事宜,无法否决。
3、同理,33.4%、33.34%等均可作为“安全控制线”。
四、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30%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⑷ 不同投资持股比例的控制权的企业怎么管理
1、董事会直接管理公司
2、“合伙人”决定董事会
3、高准入门槛保障合伙人专的一致
虽然人的变属数是无法完全避免的,但相比股权至上、直接与资本挂钩的控制权决定标准,通过合伙人制度,在确定公司的控制主体时融入对人这一因素的考量,加之严格的入选条件,使公司发展的核心团队目标一致,公司的控制主体稳定。
⑸ 上市公司大股东最大持股比例
大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回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答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股本总额4亿元以下大股东持股比例上限75%,股本总额4亿元以上大股东持股比例上限90%。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基础,它决定了股东结构、股权集中程度以及大股东身份、导致股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效果有较大的区别,进而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运作及绩效有较大影响,换句话说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中的内部监督机制直接发生作用;同时,股权结构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受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影响,反过来,股权结构也对外部治理机制产生间接作用。
⑹ 2人合伙开一个公司,一个投资百分之50,一个百分之49的持股率,一人要管理公司事物,另一人只偶尔来
你好,回答如下:
第一:除正常占股分红以外,多劳动的人是否可以提出回发劳动工资的要求?答
答:理应如此。多劳动应该发工资。 第二:发多少合适,有没有运算公式?
答:建议一般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发工资。
第三:如果双方劳动平等,除分红外,两人是否都需要发工资?
答:如果双方劳动平等,可以都发工资。发工资根据大家贡献的情况和市场行情发放。发工资还能合理避税,最好大家都发工资。
⑺ 机构持股的问题:请问上市公司中披露的前十名股东持股中哪些是机构持股
上市抄公司的基本资料中,都有前十大股东名单。
前十大股东名单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控股股东;二是机构;三是个人。
前十大股东中的机构,包括:社保基金,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其他基金。
前十大股东中的机构持股比例通常是动态的,但公告一般都是三个月才更换一次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变化情况,其他时间一般是不显示变动情况的,所以具有延迟性,仅可作为参考,可操作性并不强。
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计算!紧急!!
1、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证券,均应该有具体的转换方法、条件。有权转换部分,就是指具备条件到期转换为股票,而不管到时权利人选不选择转换。
2、非股权类证券:即持有这些证券,不管是现在、还是将来,不可能转换为股权的证券。应该包括期权类。而是要在“行权期限届满未行权的,或者行权条件不再具备的,无需合并计算”。
3、具体例证,查询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
补充:
1、不仅指已届行权期。
2、该处的解释仅针对“非股权类证券”,如果理解“合并计算非股权类证券”,比如现在是可转换债券,但未来可以转换为股权。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这样做,其实是让投资者看出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比例变化情况趋势。
4、如A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B股东,现股权比例为20%,B公司总股本10,000股,为第二大股东。假设两年前B公司发行6000万5年期可转换债券,到期可选择是否转换为股权(假设转换比例1:1)。A公司购买了(包括发行时购买、市场增持)3000万。
现持股比例=20%;
合并计算非股权类证券转换为股份的持股比例=(10000*20%+3000)/(10000+6000)=31.25%.
此外,理解是否计算(包括期权等),就是到期或满足条件时,该公司的总股本要变化;或者导致持股结构变化为原则。
再补:
1、若过了转股期限,应该兑付了。
2、上述2个计算公式中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数量”仅是具有计算上的意义,而实际上,“非股权类证券”是无法实际地“转换为公司股票”的。例如企业一般债券。
3、中国有对该概念的官方定义,应该由证券监督委员会、交易所负责。文件中没有再具体的解释,应该就没有了。
4、前述“ 理解是否计算(包括期权等),就是到期或满足条件时,该公司的总股本要变化;或者导致持股结构变化为原则”,有助于你把握该披露规则的精神实质。
⑼ 关于交叉持股,A持有B80%股份,B持有A60%股份,如何判断母子关系,两公司主要股东,主要董事基本相同
A是的控股母公司,如果B要反控股A其自由资金数量不可能超过A的,因为B的80%是A所有的。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的同时,子公司也持有母公司的股份,数额不足以改变母子公司的关系,两个或以上的公司之间交叉持有股份,但这些公司之间并未形成母子公司关系。
公司交叉持股的形态可能并不是上述基本形式的一种,而可能是上述几种基本形式的复合形态。应当说,不同类型的交叉持股,其所需考虑的因素是不同的。
例如纵向交叉持股中的单纯型、直线型和放射型,因其属于具有控制、从属关系的母子公司间的交叉持股型态,因此,子公司持有的母公司股份,应该视为母公司本身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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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持股在沪深现状:
沪深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和参股的情况不同于日本,日本企业更多的是集团内部子公司相互持股,并且多是银行持股企业比例较高,而企业持股银行比例较低。
中国银行业的股权多在企业手中,其中只有少数金融类企业参股银行,而且从其他金融企业的情况来看也是如此,这是由于中国金融行业的监管所导致的。
而且还有一个显著特征。中国参股银行的企业持股比例都非常低,大部分不到1%,而且多在0.1%以下,虽然如此,因为这些企业的股本本身也比较小,因此这些股权已经足够对上市公司产生巨大的影响。
相对于银行来说,企业对证券、保险企业的参股比例要高得多。虽然大部分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并未上市,这部分股权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将以成本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