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么叫创业投资公司
:“创业投资”的英文是“venture capital”,在我国亦译为“风险投资”。从体现“支持内创业”的投资取向考虑,《办法容》统一采用“创业投资”表述。参照国际上对“创业投资”的定义,《办法》将“创业投资”界定为“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B. 什么是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有什么区别呢求助,急用,非常感谢!
现在的投资项目太多了,鱼龙混杂,真假难辨,所以个人建议,你版先选择一个大的行业,权当然最好是自己喜欢的行业,然后其他的行业就不用考虑了,再从这个行业中选出自己想要干而且可以干的,然后你就大胆的去闯就行了,不要想找什么投资一点回报一大堆的事情干,很不现实的,任何行业都有挣有赔的,主要看经营!
C. 创业投资企业与股权投资企业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在组织形式上,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和法律允许的其他企业形式,比如专合伙制或属合作制的中外合作企业,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但可以是公司制、有限合伙制,还可以是以信托为典型代表的契约制。
从法律上而言,创业投资企业是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其名称中带有“创业投资”字样。而XX省的股权投资企业是依据《XX省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XX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其设立程序、条件及投资限制均有所不同。
D.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 )投资于( )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以上的,可以按照
【答案】B
【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版第三十一条权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 注册一家创业投资公司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普通的投资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不需要特殊的资质。从事证券投资管理的,需要证监会的资质。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申报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申报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填写材料说明: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2、提交的文件、证件,除标明复印件(复印件上应由提交人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留下提交人的姓名)外,应提交原件。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15天;承诺期限:5天。
办理程序:提交申请材料 → 审查 → 受 理 → 决定 → 领照。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F. 企业在什么时候可以采取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
你好,一般在企业初创阶段,急需要资金和资源。
天使投资:
公司在初创、起步回期的时候,还答没有成熟的商业计划、团队、经营模式,很多事情都在摸索,所以,很多天使投资都是熟人、朋友,基于对人的信任而投资。
熟人、朋友做天使投资人,他的作用往往只是帮助创业者获得启动资金;而成熟的天使投资人或者天使投资机构的投资,则除了上面的作用外,还会帮助创业者寻找创业成功的方向、提供指导(包括管理、市场、产品等各个方面)、提供资源和渠道。
G. 创业投资公司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第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三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十五条 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第十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第二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第五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分立与合并。
(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
(五)清算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 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第二十八条 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对未履行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善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建议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失职责任。
第三十条 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H. 创业投资对企业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创业投资对于企业的作用。
第一、直接或间接提供发展和规范运作的资金。对于一些专初创企业来说属,在企业前期的发展中,资金一直是困扰着这些公司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能够为企业拉来投资对于企业的发展和运营会有一个极大的促进作用。
第二、创业投资能够提高企业资本运作能力,丰富企业资本运作的方式和方法。如果企业资金充足就能使得企业在后期的资本运作上有着更大的可能性,比如:可以选择在港上市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新三板。
第三,提供企业和企业之间,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资源整合,优化企业经营环境。投资企业多,在产业链、用户链、上下游形成关联,政府就可以互动。
I. 创业投资公司的创业投资退出方式
创业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有IPO、购并、回购、转售和清算等几种方式,其专中绝大多数学者都认属为二板市场的首次公开发行(IPO)是最佳的退出方式。首次公开发行的退出方式对创业投资而言非常重要。
虽然从理论上来讲IPO是最受欢迎的退出方式,但在实践中,出售给第三者是一个重要的退出渠道,这一方式被普遍采用,也是最实际的一种退出方式。
对于创新程度低的企业来说,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现有企业愿意出比IPO更优惠的价格购买初创企业。而如果初创企业的创新程度高,其市场与现有企业就有了差别,竞争效应减弱,企业通过IPO才可以获得更高的价值承认。因此,创业投资退出方式是由产品市场特性和企业创新深度内生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