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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契约基金

发布时间:2021-03-03 22:54:35

『壹』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份支付怎样计算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关于“允许上市公司按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要求,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6月20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2014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账户开设办理流程。2014年9月22日、2014年11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予以明确。
本文主要就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情况予以分析,并对实施过程中个别问题予以思考。

一、实施要素
根据《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二、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1、案例统计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3月27日,共有102家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各上市公司实施情况,分类统计如下:

2、实施特点
(1)资金来源方面,以自筹资金居多。多种方式并存,指通过自筹资金和股东低息/无息借款(如科力远、安利股份等)、自筹资金和业绩奖励基金(如星宇股份、科达洁能等),其中以自筹资金和股东低息/无息借款居多。
(2)股票来源方面,以二级市场购买居多。多种方式并存,主要指二级市场购买和股东赠与(如三六五网)或者草案出具时暂未确定采取何种方式(如龙净环保、科达洁能等)。
(3)上市公司性质方面,以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居多。

3、实施方式比较和选择

由于上市公司通过回购本公司股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流程较为复杂、持续时间较长,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暂无采取此方式的情形。目前,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采取二级市场购买、非公开发行和控股股东赠与等三种方式。上述三种方式综合比较如下:
通过上表比较,上市公司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可作出以下选择:
(1)如不希望稀释控股股东控股权,可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同时可通过向控股股东借款或者上市公司支取一定的业绩奖励基金来缓解员工资金负担较大问题。此外,可通过资管计划设置优先级和劣后级,放大收益。
(2)如需募集资金,可以选择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同时可通过向控股股东借款或者上市公司支取一定的业绩奖励基金来缓解员工资金负担较大问题。此外,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可作为一种现金支付方式,用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运作。如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选择非公开发行方式。
(3)如无需募集资金且员工无需承担任何资金,在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情况下,可选择控股股东赠送方式;同时可设置一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达成条件。

三、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1、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同时实施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适用法律法规不同,两者在参与对象、发行定价、资金来源、股票来源等多个方面存在差异。
但根据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两者不存在排斥情形。目前,上市公司中大北农先后、上海家化同时推出了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2、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下面按不同实施方式分别进行分析:
(1)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2)非公开发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3)控股股东赠与。目前,关于采取控股股东赠与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方式并无明确规定;同时,对是否适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证监会会计部函[2009]48号)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仍存在较大争议。

3、员工持股计划的税务处理
下面按不同实施方式分别进行分析:
(1)二级市场购买。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公开发行。员工持股计划因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而锁定的股份应不属于《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中规定的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也不属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限售股,所得收益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控股股东赠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员工持股计划无偿获赠股份是否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尚不明确。

4、集团员工是否可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不建议集团员工参与上市公司(包括国有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对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集团员工可参照阳光城(000671)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14年9月13日,上市公司公告“阳光集团及其附属企业(指子公司,不包含公司)员工委托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资产管理计划,拟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014年9月17日,上市公司公告《201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目前,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集团员工增持均正在进行中。

5、新三板挂牌企业是否可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精神,并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相关规定,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无法律障碍。
同时,根据《指导意见》中“法律禁止特定行业公司员工持有、买卖股票的,不得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而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12月26日发布),“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权转让。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探索股权激励,建立、健全员工激励与约束机制”。那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否可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如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作进一步的探讨。

『贰』 持股平台是不是私募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设立的以购买公司股权为主要投资目标的基金,基金本身就是一种资金的集合。持股平台是指多名股权投资者为购买同一目标公司股权而搭建的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一般来说,私募股权基金可以说是一种持股平台,它的存在形式也主要为公司或合伙企业,也不实际经营业务,设立目的也是为了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也许很多人就有疑惑,会追问私募股权基金与持股平台到底有什么不同?投资项目时,是选择私募股权基金的形式去投还是用一个简单的持股平台去投呢?

私募股权基金与一般持股平台的八点不同之处:

1合意的形成过程不同

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合意是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募集行为撮合形成协议,是一种双向行为,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互许诺;而持股平台是平台全体创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一种契约,是一种单向行为,全体股东或合伙人为实现一个共同的目的而履行自己的义务。

2成员构成不同

私募股权基金是管理人以非公开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对象募集的资金,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设立前是不确定的;而持股平台的设立不存在募集行为,其成员(股东或合伙人)在持股平台设立前是基本确定的,如员工持股平台一般为公司的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

3投资对象不同

定向投资的私募基金只投向一个主体,而大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投向多个主体,被投资方并不一定与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有关联关系。而持股平台一般只投向一个企业,即平台份额持有人在职的企业。

4成员的资格不同

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份额持有人必须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而持股平台的成员无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只要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即可。

5管理形式不同私募股权基金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而一般的持股平台则无此要求。

6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必备条款不同

私募股权基金的基金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除应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还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如该法第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而持股平台只需符合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7设立程序不同

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不仅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还需要在基金募集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且后续需对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披露;而持股平台无需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8参与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的资格不同

私募股权基金不仅可以参与企业任何阶段的增资行动,包括有限公司阶段、股改后挂牌前、挂牌时及挂牌后各个阶段。而持股平台不能参与企业挂牌时或挂牌后的定向增发(《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叁』 有限合伙员工持股平台怎么搭建啊 晕死了

一、员工持股平台

1、概念
持股平台是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过程当中比较常用的一种操作模式,具体而言就是在母公司之外以被激励对象作为主要的成员来搭建有限合伙企业或者是特殊目的公司,然后用有限合伙企业或特殊目的公司去持有母公司的股权,从而实现被激励对象间接持有母公司股权的目的。

2、员工持股条件

在以往其他的股权激励中,激励对象以个人持有母公司的奖励股份。但是在员工持股平台当中,员工个人是不能直接持有母公司的股份的,而是通过持股平台来间接持股,作为持股平台的持股人或者说是股份的认购者,他必须是本企业的正式员工,这是一个大前提。员工持有的这个平台的股份是不能继承也不能转让交易的,如果说员工离开了企业,比如说退休或者员工提出辞职或者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辞退、除名或由于意外事故员工身故了,那么他所持有的这个股份必须全部由持股的公司也就是持股平台来收购,再重新分配给新来的也就是被激励的员工。
员工也不能直接参加母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通常是会由持股平台来选出几名代表,从员工当中选出几名职工代表参加母公司的职工大会,持股的员工以这种二次利润分配参与母公司的利润分红,也就是说先由员工持股平台享受公司的这种利润分配,然后再由持股公司按员工个人持股的数量进行一个二次的利润分配。

二、员工持股平台模式

目前在现有的市场环境下持股平台的模式主要有公司型的持股平台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平台还有国外上市公司的持股平台以及信托持股。经常使用的有公司型的持股平台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平台。

1、公司型员工持股平台

首先来讲公司型的持股平台,持股公司是指员工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说是股份有限公司,当然这个出资有的时候是象征意义的或者说是以一个很优惠的价格。而且现在公司法改革了,就是注册资本也没有最低的要求,所以对于员工来说成立公司的成本是很低的,那么这个公司设立的唯一目的就是受让母公司的股权,进而实现员工间接持有母公司的股权。但是公司制的这种持股平台他的特点就是税是非常高的,排除一些特殊的优惠和税务的筹划,首先持股平台从母公司分配利润就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而员工个人如果要从持股平台分配利润,又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这涉及到双重征税的问题。

2、有限合伙型员工持股平台

第二种持股平台的模式也是最常用的,就是有限合伙型的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在中国是一种比较新的企业形式,2006年我们国家颁布了《合伙企业法》正式确认了有限合伙的制度,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的合伙人,俗称是管理合伙人或者说是GP;另外就是有限合伙人,也叫LP,有限合伙企业就是由这两种类型的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承担的是管理职能,一般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他不参与企业管理,所以可以让股东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把股东都放到有限合伙企业里面,这里的股东指的就是员工持股,然后让有限合伙企业持有母公司的股权,同时让母公司的创始人和其创始人名下的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GP控制整个有限合伙,然后通过有限合伙持有和控制公司的部分股权,除了创始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只能是有限合伙的LP,这个LP主要指的就是员工持股,员工只享有经济收益,他不参与日常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所以他也不能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来控制母公司。
3、员工境外持股平台

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有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进入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这里面也涉及到员工股权激励的问题,通常都是境外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它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由于境外的股权激励他会涉及到我们国家的外汇管制,所以操作起来是很复杂的,一旦有纠纷,员工的利益也是很难维护的。
4、员工持股信托

第四种员工持股平台的模式指的就是员工持股信托,员工买入公司的股票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和使用,他退休后会享受到信托机构里的信托安排,交给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一部分会来源于员工的工资,另一部分是由企业以奖金的形式来资助员工购买本公司的股票,员工持股信托层一度也被认为是员工持股安排的一种有效方式,但可能是由于信托安排隐蔽了信托后面的利益主体,所以证监会一直在股票发行审核的过程当中对于发行人股票结构当中如果有信托持股的安排,持不鼓励的状态,所以在A股市场上运用信托持股成功上市的案例是少之又少,几乎是没有的。

三、为什么进行员工持股平台

一是如果一个公司想进行大规模的这种股权激励,对几十个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每一个员工直接成为公司的股东,首先召开股东会就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因为按照我们国家公司法的规定,不管这些员工的表决权占多少比例,但是召开会议的通知必须一一都通知到,如果你有一个股东没有通知到,你形成的这个股东会会议的效力就是有瑕疵的,其次就是如果公司一旦有什么工商变更登记需要办理,他也是需要找股东签字的,所以非常不方便,这样的公司决策很难有效率,作为风险投资机构肯定也是不愿意加入的.
第二个原因就是员工直接持股人数的限制。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不能超过50个人的,因此如果是直接持股,也只能限定在50个人,有限合伙企业最多也只能是50个人,但是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多个持股平台,目前对于多个持股平台除了私募基金行业有穿透累计计算投资人的规定,对于股权激励领域的持股平台,目前国家法律没有政策上的限制,不会进行一个穿透的核查;第三个原因就是这种持股平台是一种布局,它有利于定纷止争

四、员工持股平台需注意问题

1、明确持股平台的性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他不是一种私募的性质,根据《私募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纳入私募管理资金或者合伙企业,应是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如何理解投资活动的目的,是判断一个持股平台是否归属于私募监管体系的关键点,我个人认为员工持股平台他与以投资为目的设立的平台企业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一方面就这个平台的功能来看,投资目的的平台企业其功能就在于募集资金,因此他需要对其资金的募集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以维护投资的有效的秩序安排和安全;员工持股平台的功能在于聚集人才,并且是为了方便持股从而避免股权分散而影响决策的效率;另一方面就这个平台的组成而言,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组成是公司投资人或者是有限合伙企业的LP,他们都是具备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高净值人士或者说是专业的投资机构,因此私募监管去设置一个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将不具备这种资格的人排除在外,从而达到控制投资风险。但是员工持股平台的组成是标的企业的员工他不受证交所监管的限制。因此我认为实施股权激励而搭建的员工持股平台他不属于私募基金,所以这个员工持股平台的运作也不用受严苛的私募监管要求的约束。

2、注意问题

最近央行正牵头和多个部委开展互联网金融的多项整治工作,各地的工商部门可能暂时对有关金融类企业设立的登记是有些限制的,因此在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的时候,平台企业的名称在现在这个阶段,是不能出现“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这些字样,如果是有这些字样的话,设立登记的时候是通不过的;第二个需要注意的就是有限合伙形式的持股平台他的普通合伙人通常是由公司的大股东担任,这里边就要注意普通合伙人个人对于企业的债务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当然如果你这个合伙企业仅仅就是员工的持股平台,对外不会开展任何业务,那么对于普通合伙人来说是不会有风险的,否则的话你还要进行一些项目的投资,那么我建议就是如果你想规避风险,要么你就再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用这个有限责任公司来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GP,要不然干脆就不要用有限合伙这种形式,而是用公司制的持股平台;第三个需要注意的就是作为一个成长中的创业企业,在合伙人层面一定要涉及到控制权的设计,说白了就是这个公司的发展本身只听老板一个人的他是一种风险,特别是涉及到一些新业务的时候,我们建议就是投票权还是要集中的,因为本身对于持股很小的员工股东来讲,投票权能发挥的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所以集中的方法就是其中采用比较多的持股平台的方式就是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创始人或老板做GP,投票权集中于创始人或老板;
如果说是公司制的持股平台,老板或创始人一般是要做法定代表人,员工作为股东投票权也是委托给创始合伙人享有,这些关于投票权的规则都是需要在设立公司制或者说是合伙企业平台当中章程和合伙人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的,以免引起纠纷;第四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员工持股平台必然要有股东和合伙人的进进出出,因为员工有新进来的也有离职的,因此不管是公司的章程还是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都需要全体股东或合伙人同意,如果有员工退出平台,他的份额可以由大股东代持然后再转让给新的激励对象,作为这个平台原有的员工,应该放弃对该部分股权份额的优先购买权,这个在设立章程和协议的时候,也要特别进行约定;第五个需要注意的就是员工持股平台,这个股权拥有的前提肯定是他是公司的员工,如果这个前提都不存在了,员工应该把平台上的持股份额由平台收回来再转让给其他新进入的股东,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当一个公司准备搭建持股平台的时候,一定是向公司内部的员工这个特定对象来募集,可能用募集这个词不太对,但是我们做持股平台也要防范非法集资的风险,就是不能说随随便便来个人他愿意买公司的股权我都可以把他招进公司来,这个就不符合非法集资里关于特定对象的规定,如果你是向不特定对象你又让人家出资买你的股权,一旦人数上比较多,金额比较大的话,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风险;第六个需要注意的就是持股平台转让价格,就是份额转让价格的约定,可能有人会问员工持股平台是一种间接持股,我们的股份变现本身就很困难,是否会起到激励的作用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协议里面一定要约定好员工行权后如果过了禁售期,必须给员工一个退出的通告,一种是GP也就是普通合伙人以一个市场的价格购买,一种就是在市场上进行抛售来给员工一个充分的保障,持股平台的设立才有意义;第七个需要注意的就是持股平台的注册地点,持股平台一般都会选择注册到有税收优惠或者说是财政返还的低税负地区,比如说新疆、西藏、江西共青城这种地方注册合伙企业都会有税收优惠的,而且对于员工来说要退出持股平台进行股权转让的时候也是有税收优惠的。

五、新三板对员工持股平台的新规定

1、定增
最后一部分给大家讲一讲关于新三板的新规定对员工持股平台的一个影响。以往新三板做股权激励经常是在挂牌后用这种定增的方式对其员工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我先简单说一下什么是定增,定增就是定向增发,通俗的说就是新三板公司在申请挂牌的时候或者说是挂牌之后,他向特定的投资人发行股票,目的是为了融资,一般也都是先找到投资人然后再进行定增,而且这种发行他都不是公开进行的,是针对特定对像不公开的发行。但是2015年11月份颁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定向发行(二)》这里面规定了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如果不具有实际性业务的话,就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要求,所以他不能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许多新三板挂牌企业本来正在计划使用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这个规定无疑对他们来说是当头一棒,因为绝大多数企业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他并没有什么实际经营的业务,他仅仅是为了认购挂牌公司的股份进行股权激励这个用途的,那我们在新规发布之后是不是就意味着已经搭建持股平台的公司他就不能申请挂牌新三板了呢?当然不是,新的规定其实约束的只是持股平台进行定增,对于持股平台本身进行的股权激励,他并不受约束。

2、想挂牌新三板如何操作员工持股平台

那具体到想挂牌新三板的公司来说应该如何操作呢?第一,挂牌之前应该搭建员工持股平台,挂牌之前的股权激励计划,他可以使员工充分的享受到公司登陆资本市场带来的这种股票增值的收益,实现激励最大化。《定向增发(二)》发表的时候只是觉得挂牌后设立持股平台不能定增,但是挂牌前设立的还是可以定增的。但是后来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不管是三板公司挂牌前还是挂牌后都不允许持股平台认购公司的定增。挂牌前搭建员工持股平台这个时候就需要考虑未来的多期股权激励计划,所以建议一定要将准备预留的股份预留充足,而且在这个持股平台里提前落实。

3、挂牌后公司如何进行员工持股平台

那么已经挂牌的企业是不是就不能进行持股平台了呢?当然也不是,只不过是又有了一种新的玩法就是走基金通道来设立持股平台来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第一步就是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一只契约型的基金,由这个基金管理公司来管理基金的投向,为了确保这只新基金的投向是三板企业,所以双方可以在契约型基金的合同当中约定,这只基金的投向一定是要投到这个三板企业,双方应该达成一个一致行动人协议;第二步就是基金管理公司与三板企业员工签署一个基金认购合同,由这个基金完成基金募集,然后到证券协会备案,基金管理公司用完成备案的这只基金产品投资三板企业的股权或者说是定增,因为如果说是原来老股东转让股权的话,就是不受持股平台的限制。这里面我要强调一点就是要用契约型基金的形式参与三板企业的定向增发,因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里有这种规定,申请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这个机构投资者,他需要满足注册资金500万或者是实缴出资额500万的一个合伙企业,对于非法人的契约型基金,并没有这种要求,所以降低了员工持股平台中员工投入的成本,因为新三板企业的投资人他也是有一个合格投资人要求的,但是虽然契约型基金是可以规避认购新三板股权的机构投资人的要求,但是作为员工个人,如果你要认购契约型基金份额,就必须要满足私募基金和投资人的条件,就是单只投资产品的投资额不能低于100万,而且对于员工个人的资产也是有一个高要求的,这一点是不能回避的,如果员工满足不了的话,就需要找合格的投资人进行股权的代持或者说是几个人合伙买这一只其中一个100万的份额,所以为了避免将来有股权纠纷,代持协议一定要约定清楚,目前的这种代持行为,因为新三板企业毕竟管的还不是那么严,还没有一个穿透的核查,当然了除了上面契约型基金的模式外,还有最传统的模式就是可以由新三板公司的老股东转让股权给员工持股平台,这种形式目前是不受限制的。

『肆』 大股东增持员工持股基金优先级资金好吗

当然好了,增加的持股数,这样行情上涨,收益也会相应的增加

『伍』 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的区别有什么

1.员工因股权激励所得被视作因努力工作而获得的薪酬,因此按照个人所得税标准缴纳税务;

员工持股计划所得被视做员工个人出资购买股票,与公司绑定利益而获得的收益,按照现有政策,股票买卖是无需纳税的;

所以对于员工个人来说,员工持股计划是避税的;

2.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财务没有瓜葛,没有股权激励方式中给公司带来的成本压力。

现在市场上一种是通过二级市场回购(资金公司做杠杆以及资管计划),这种方式甚至不用证监会审批,比如苏宁云商、三安光电、新海宜、龙净环保等,都采取这种方式进行员工持股计划。

另外一种常见方式是非公开发行股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证不能使用资金杠杆(康缘药业今年第一次方案就利用了汇添富基金做了一个1:2的资金杠杆,但是被证监会叫停了,直到改成没有杠杆才通过),证监会年中的时候对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下发了一个窗口性意见:“一是上市公司高管只能以个人名义参与3年期定增,禁止通过结构化产品参与,二是不允许高管参与1年期定增。”

事实上证监会的各项规定也是为了避免内幕交易的情况发生,而对于证监会的这种态度,上市公司往往选用自己上市时的保荐人相关券商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更加容易被证监会审批通过。

现在特锐德、易华录、苏交科、康缘药业等公司用的都是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实现员工持股计划。

『陆』 什么是员工持股,什么又是公开上市持股有哪些形式,上市有哪些形式

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ption Plan,简称ESOP)是指通过让员工持有本公司股票和期权而使其获得激励的一种长期绩效奖励计划。在实践中,员工持股计划往往是由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的部分股权,并委托员工持股会管理运作,员工持股会代表持股员工进入董事会参与表决和分红。 ESOP(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即员工持股计划,又称之为员工持股制度,是员工所有权的一种实现形式,是企业所有者与员工分享企业所有权和未来收益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员工通过购买企业部分股票(或股权)而拥有企业的部分产权,并获得相应的管理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是使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
编辑本段员工持股计划的类型
总体来说,ESOP可分为两类:非杠杆化的ESOP和杠杆化的ESOP。
编辑本段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作用
(1) 奠定企业民主管理的的基础。 (2) 扩大资金来源,增加员工收入。 (3) 留住人才,为员工提供安全保障。 (4) 调整企业收益权,转变企业约束机制。
编辑本段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步骤
1、 设立员工持股会,统一管理员工股东的出资 2、 界定员工持股会的职权,规范员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 3、 员工持股计划的设计 内容包括: (1) 收益人的范围与数量,主要是确定持股员工的资格。 (2) 员工持股总量控制和员工股票的分配。 (3) 员工股票的托管。 (4) 员工股票的出售。
编辑本段规范操作流程
(1)进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涉及到政策的允许程度;对企业预期激励效果的评价;财务计划;股东的意愿统一等。 (2)对企业进行全面的价值评估。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到所有权的变化,因此合理的公正的价值评估对于计划的双方员工和企业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企业价值高估,显然员工不会愿意购买;而企业价值低估,则损害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国有资产的流失。 (3)聘请专业咨询顾问机构参与计划的制定。我国企业由于长期缺乏完善的市场机制下经营的全面能力,因此缺乏对于一些除产品经营外的经营能力。特别是对于这样一项需要综合技术、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复杂关系界定的工程,聘请富有专业经验和有知识人才优势的咨询顾问机构的参与是必要的。 (4)确定员工持股的份额和分配比例。在全国,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属性,企业的员工在为企业工作过程中所累积的劳动成果未得以实现,因此在确定员工在为企业贡献所应得的报酬股份,另外,员工持股的比例也要跟计划的动机相一致,既能够起到激励员工的目的,又不会损害企业原所有者的利益。 (5)明确职工持股的管理机构。在我国,因为各个企业基本上存在着较为健全的工会组织。而对于一些大型的企业来说,借鉴国外的经验,由外部的信托机构、基金管理机构来管理员工持股信托也是可行的。 (6)解决实施计划的资金筹集问题。在国外,实施ESOP资金主要的来源渠道是金融机构贷款,而在我国现在的情况下,仍然以员工自有资金为主,企业提供部分低息借款。对于金融机构目前在ESOP中的介入似乎还没有,但是不管从哪个方面讲,这样做都是有可行性的,并且对于解决银行贷款出路问题,启动投资和消费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7)制定详细的计划实施程序。实施ESOP 详细的计划程序主要体现在员工持股的章程上面。章程应对计划的原则、参加者的资格、管理机构、财务政策、分配办法、员工责任、股份的回购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8)制作审批材料,进行审批程序。计划要得以实施,通常要通过集团公司、体改办、国资管理部门等部门的审批。但是在实施操作中也存在灵活的做法。
编辑本段实现方式
从国外的通常做法看,一般可分为非杠杆型的ESOP与杠杆型的ESOP。
非杠杆型的员工持股计划
非杠杆型的员工持股计划是指由公司每年向该计划贡献一定数额的公司股票或用于购买股票的现金。这个数额一般为参与者工资总额的25% ,当这种类型的计划与现金购买退休金计划相结合时 , 贡献的数额比例可达到工资总额的25%。这种类型计划的要点是: (1)由公司每年向该计划提供股票或用于购买股票的现金,职工不需做任何支出。 (2)由员工持股信托基金会持有员工的股票,并定期向员工通报股票数额及其价值。 (3)当员工退休或因故离开公司时,将根据一定年限的要求相应取得股票或现金。
杠杆型的员工持股计划
杠杆型的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是利用信贷杠杆来实现的。这种做法涉及职工持股计划基金会、公司、公司股东和贷款银行四个方面: (1)首先,成立一个职工持股计划信托基金; (2)然后,由公司担保,由该基金出面,以实行职工持股计划为名向银行贷款购买公司股东手中的部分股票,购入的股票由信托基金掌握,并利用因此分得的公司利润及由公司其它福利计划(如职工养老金计划等)中转来的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利息和本金。 (3)随着贷款的归还,按事先确定的比例将股票逐步转入职工帐户,贷款全部还清后,股票即全部归职工所有。 这种类型计划的要点是: (1)银行贷款给公司,再由公司借款给员工持股信托基金会,或者由公司做担保,由银行直接贷款给员工持股信托基金会; (2)信托基金会用借款从公司或现有的股票持有者手中购买股票; (3)公司每年向信托基金会提供一定的免税的贡献份额; (4)信托基金会每年从公司取得的利润和其他资金,归还公司或银行的贷款; (5)当员工退休或离开公司时,按照一定条件取得股票或现金。
编辑本段员工持股计划(ESOP)的应用
在实际中,ESOP被广泛用于各种各样的公司重组活动中,包括代替或辅助对私人公司的购买、资产剥离、挽救濒于倒闭的公司以及反接管防御。美国西北航空公司便是因濒于倒闭而实施ESOP,并起死回生的。有些公司甚至将ESOP作为公司融资的一种手段。从企业所有者角度看,采用ESOP的用途主要可归纳为: 1、实行资本积累,公司筹资的一种手段; 2、为非公众持股公司的股票提供了一个内部交易的市场; 3、上市的一种替代方案; 4、防止敌意收购; 5、公司平稳放弃与让渡经营不理想的子公司; 6、实现公司所有权向雇员的转移; 7、为员工的退休提供保障,替代养老金; 8、提供激励机制,补偿雇员工资的减少,激发雇员的积极性,促进生产的提高。
编辑本段员工持股计划的几种模式
员工持股制度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企业的凝聚力的一种手段, 近来越来越受到企业界的关注. 实行员工持股, 使职工不仅有按劳分配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还能获得资本增值所带来的利益. 对于加强职工的主任公意识, 留住公司骨干人才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员工持股还能有效弥补投资主体缺位所带来的监督弱化,内部人控制严重问题. 在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员工持股的管理和运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企业也多数处于探索阶段,特别是在我国企业改制,经济转轨的大背景下,企业由于所有制结构不同,特定的发展历史等情况,使我国的员工持股很难有一种统一的模式和方案.不过,目前国内已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几种典型模式,仍然可以给我们以启示和借鉴. 经理层融资收购:四通模式 四通集团作为目前最大的民营高科技企业之一, 也是中国最早的民营高科技企业之一, 一直为产权问题困扰.984 年 5 月 6 日,中国科学院 7 名科技人员向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借款万元,并挂靠司机青乡下海创办了"四通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虽然注册为"集体所有制", 但四通创业者一直恪守"自筹资金,自由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对内对外都不厌其烦地强调自己是"民办企业",无上级主管,以区别于"官办集体企业".对挂靠单位四季青乡,四通也非常谨慎.万元借款,3 个月以后四季青乡要求归还,四通报就归还了.为了回报其"其它方面的支持",四通每年分给它 5 万元利润,分了很多年.也正因为这一点,四季青乡后来也要求过股权,但因法律上站不住脚,"摘帽子"在四通只是举手之劳. 随着公司经营的不断扩展以及公司经营人员包括当初创业人员的变化, 四通集团的资产规模已达4 亿元,58 家公司,公司产权却越来越模糊.产权主题虚置,不仅使公司海外融资困难,更重要的是公司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造成投资项目广种薄收,人才流失严重等一系列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四通最终决定引进 MBO 方式,即经理层利用借债所融资本杠杆收购自己所服务的公司的部分股份, 使管理层得以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的省份主导重组公司. 具体做法是, 先由公司管理层和内部职工成立职工持股会, 然后分别由原四通集团和职工持股会以及外部股权投资人出资成立"北京四通投资有限公司", 其中原四通集团和职工持股会分别出资4900 万元和 500 万元.通过北京四通投资有限公司购买早香港上市的香港四通以及原四通集团系统集成,信息家电,软件开发等资产,达到以清晰的增量调动模糊的存量的目的.总之,四通改制模式就是在我国现行的政策法律框架下,引进 MBO 方式,同时进行四通的产权重组,业务重组和机制重组,通过产权清晰的新四通收购原四通的资产,调动模式的存量,不仅解决了产权混乱的问题,同时结合员工的持股,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 四通改制成功, 为我国众多被产权所困的民营企业通过员工持股解决产权问题探索出了一条路子.通过设立职工持股会,推行员职工持股,建立新的产权主体,明晰了企业产权,并通过业务重组为公司未来发展搭建了新的组织平台. 四通模式的顺利实施, 需要有一个完善的企业家市场,通过企业家市场给头脑定位,从而确定给谁期股,给多少股份.还需要金融法规的配套支持,企业家很难一下子拿出那么多钱认购规定的股份,企业推行 MBO 离不开金融机构的支持. 同时还应借鉴国外的经验, 给推行员工持股的企业融资方面一定的税收优惠. 受让一大股东非流通股:东大众模式 浦东大众的职工持股会是以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管理公司) 作为法人名义建立起来的.管理公司通过与上海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对浦东大众股份的协议转让,管理公司取得了对浦东大众 0.08%的控股权,公司职工持股会是由经持股会统一办理持有公司股份的员工自愿参股组成的. 持股会会员是持股会的股东, 但会员个人不直接享有公司股权. 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并代表持股会全体会员行使股东权利. 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责任, 持股会以其投入公司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持股会初始投资额为 700 万元,每一个元为一股,初始持股总数为 700 万股. 职工持股会资金来源为职工出资和持股会投资收益. 持股会初始的持股及以后增加对公司股份持有比例, 通过以下途经获得股份来源: 公司其它股东转让的股份: 公司赠资扩股时认购公司发行的新股(配股) :公司其它股东放弃配股的余额.持股会会员大会是持股会的最高权利机构,负责选举和更换理事会成员,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持股会赠资方案,投资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项. 理事会由持股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为持股会的常务办事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主持持股会日常事务工作,如办理会员入会,退会手续,收缴会员认购资金,办理会员转让股份等工作.会员转让股份,均由通过持股会办理转让手续.会员转让股份的价格,统一按上年末公布的每股净资产值确定,并通过持股会办理现金转让手续.持股会理事及公司懂事,监事, 总经理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成立职工持股会以来的两年中, 管理公司的资产规模与股东权益都取得了较大的增长. 管理公司的资产主要分布在三个方面, 即对浦东大众控股的长期投资, 出租汽车为主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资本市场的短期投资.对浦东大众的控股从97 年5月的600 万股,经过97 年至 98 年浦东大众实施送股和配股,目前已达 0306 万股.出租汽车数量也有较大增长.管理公司的股东权益从 97 年 4 月的 7000 万元经过不到两年的努力, 98 年底已经达到 0853 万元, 到赠幅达 55%.两年来,管理公司虽然没有向股东分配过现金红利,但投资者可以通过股权内部转让的方式得到同样的现金分红. 管理公司是以职工持股会为内涵的公司, 所以管理公司实质上是一家民营企业, 目前管理公司控有浦东大众 0%以上的股份,这样就形成了浦东大众是有一家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市场定位.由于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全部来源于大众集团的职工,而管理公司经营`效益大部分来自于浦东大众,因此职工与企业更具有利益相关性,尤其是经营者持股较多,更具有激励性. 通过转让非流通股的方式, 只要尊重企业发展历史, 合法取得股权, 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就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相反,通过内部职工持股能有效增强企业凝聚力,使国有资产退出竞争性领域,有利于进行经营结构的调整. 股份制改制:深圳泰然模式 泰然公司原名为深圳市工业区开发公司,成立于985 年 6 月,998 年更名为"深圳市泰然实业发展总公司",为深圳市直属的一级国有企业.从 995 年 8 月开始,泰然公司成为股份制试点企业.在投资管理公司,体改办和国资办的指导下开始了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由单一的国有投资主体改组为多元投资主体.改革时企业正式员工 80 人,根据持股比例占有股本价值 600 万元左右.在持股额的分配上,企业采取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公司的经营决策者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额可为普通员工的 3 到 4 倍, 同时根据岗位, 责任大小来决定员工所持的股份份额. 为了达到留住人才,激发工作积极性的目的,公司同时规定,企业内部部门经理以上的管理人员必须全额认购所配股额.在效率优先的基础上,企业也尽量做到了兼顾公平,具体措施包括适当考虑员工在本企业的工龄,以及退休员工可享受平均配股额的60%,并可保留 5 年的分红, 年后由公司按当时的股价予以回购. 5 采取由工会作为社团法人托管运作的方式, 工会中的股东代表依照法定程序进入公司的董事会,代表持股员工的利益,参与企业决策. 同时在进行分红时, 由工会按员工持股总额统一接受公司利润分配, 再按员工持股数额进行二次分配. 在员工持股的认购资金中, 按员工自己出资 40%, 30%由企业通过工会贷款给员工, 另外30% 则由企业自留的公益金中划转. 在实行员工持股两年多来,泰然公司基本上实现了当初改革时所设想的目的,也就是:留住人才;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关切度;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泰然模式,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推行员工持股制度,由工会代行职工持股会的功能,比较合理又精简了机构.同时,员工出资,企业公益金,企业贷款三方面结合解决了员工持股所需资金. 强制高级管理层持股:绍兴百大模式 绍兴百大为了将经营者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 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公司董事会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储有一定数量的公司社会公众股. 为此,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99 年 8 月陆续购入社会公众股.按照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只有在离职 6 个月后才可将持有公司社会公众股抛出. 这种做法的目的是要更有效地激励和约束高级管理人员,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二级市场收购价格一般比较高,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成本较高.且因为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能流动,造成高级人员冻结大量资金,这对于管理人员来说,也有失公平.在我国股市尚不完善,股价受外在因素影响波动幅度较大,股票价格有时并不能反映企业经营者的业绩.针对这些问题,实行股票期权是一种更加有效的办法. 所谓股票期权, 就是给予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通过股票期权的合理设计,授予经营者购股权,经营者无偿获得这一权利, 只有在行权时才支付一定金额购买股票, 且行权以后可随时根据股票走势决定是否持有此股票,这相对于股票激励更加有效合理。
编辑本段中国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毕竟是舶来品,能否结合中国国情,中国人的企业文化特点制定出符合中国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员工持股计划就显得极为关键,尤其是随着中小型企业的急剧增加,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如何留住人才显得极为关键,如果照搬国外的经验,不仅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而且容易造成水土不服,将企业陷入困境,可喜的是,国内的咨询公司及律师事务所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将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移植改造,目前中国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员工持股计划包括以下几个方式:
高管股权激励方案直接持股
对于公司的高管以及技术核心人员采取股权激励方式,直接将公司的高管及技术核心人员登记在股东名册,并且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这种方式能够最大限度的激励团队员工,目前,创新型高新技术类的企业在设立之初普遍采取这一方式。但是也存在着股权纠纷的隐患。
中层管理人员期权激励
公司原始股权有限,人数的不断增加势必稀释团队创始成员的股份,基于此,大部分公司会对于中层管理人员采取期权奖励的方式。但是随着行权期限的到来,创始成员股份稀释的问题会较为突出。
员工虚拟股票激励
该激励模式可以面向公司所有员工,只要达到公司的一定条件,便给予虚拟股票进行激励,虚拟股票实际上是员工薪酬的延迟支付,对公司股权并未有任何侵害,但是该方案需要缜密设计,需要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目前公司采取的较少。

『柒』 员工持股计划的操作流程

(1)进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涉及到政策的允许程度;对企业预期激励效果的评价;财务计划;股东的意愿统一等。
(2)对企业进行全面的价值评估。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到所有权的变化,因此合理的公正的价值评估对于计划的双方员工和企业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企业价值高估,显然员工不会愿意购买;而企业价值低估,则损害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国有资产的流失。
(3)聘请专业咨询顾问机构参与计划的制定。我国企业由于长期缺乏完善的市场机制下经营的全面能力,因此缺乏对于一些除产品经营外的经营能力。特别是对于这样一项需要综合技术、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复杂关系界定的工程,聘请富有专业经验和有知识人才优势的咨询顾问机构的参与是必要的。
(4)确定员工持股的份额和分配比例。在全国,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属性,企业的员工在为企业工作过程中所累积的劳动成果未得以实现,因此在确定员工在为企业贡献所应得的报酬股份,另外,员工持股的比例也要跟计划的动机相一致,既能够起到激励员工的目的,又不会损害企业原所有者的利益。
(5)明确职工持股的管理机构。在我国,因为各个企业基本上存在着较为健全的工会组织。而对于一些大型的企业来说,借鉴国外的经验,由外部的信托机构、基金管理机构来管理员工持股信托也是可行的。
(6)解决实施计划的资金筹集问题。在国外,实施ESOP资金主要的来源渠道是金融机构的贷款,而在我国现在的情况下,仍然以员工自有资金为主,企业提供部分低息借款。对于金融机构目前在ESOP中的介入似乎还没有,但是不管从哪个方面讲,这样做都是有可行性的,并且对于解决银行贷款出路问题,启动投资和消费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7)制定详细的计划实施程序。实施ESOP 详细的计划程序主要体现在员工持股的章程上面。章程应对计划的原则、参加者的资格、管理机构、财务政策、分配办法、员工责任、股份的回购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8)制作审批材料,进行审批程序。计划要得以实施,通常要通过集团公司、体改办、国资管理部门等部门的审批。但是在实施操作中也存在灵活的做法。

『捌』 契约型私募基金嵌套有限合伙型基金投资拟IPO企业是否可以通过核查

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制这一组织形式。随着契约型私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合称“资产管理计划”)等集合投资工具在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或上市公司股权领域的广泛运用,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也加强了对上述领域的监管,并就具体规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本文拟就相关监管部门近期出台的一系列相关规定,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对契约型私募基金及资管计划投资挂牌或上市公司股权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二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公司和挂牌公司股权


2015年10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台了《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下称“机构业务问答(一)”)。该机构业务问答(一)基本明确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有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的合法性,并进一步明确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在新三板挂牌审查时无需还原至实际股东,且在实践操作中该等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持有的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可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此外,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均可以作为参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投资者。


下面就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有新三板拟挂牌公司股权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阐述如下:


1. 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公司合法性依据



2. 无需进行股份还原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下称“4号指引”)的规定,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3. 股份可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


根据机构业务问答(一),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持有的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可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并就具体操作要点说明如下:


首先,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申请挂牌时,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同时,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批准手续;(2)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3)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投资的合规性;(4)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权益人是否为拟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其次,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通过挂牌备案审查,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挂牌业务部负责核对《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涉及股东信息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最后,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将股份直接登记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


三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股权


1. 投资拟上市公司股权


关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能否投资拟上市公司股权,首先,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因此,信托计划无法作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也无法作为非公开发行的对象。其次,虽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还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以其管理基金作为发行对象进行认购。实践中也有资产管理计划参与A股定增的诸多案例。尽管如此,资产管理计划能否作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还存在较多争议,实践中券商多持保守态度。最后,尽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明确私募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这一组织形式,但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发行主体资格的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由于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清晰、稳定性的要求,并明确规定禁止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情形,故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下称“IPO”)过程中直接出现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可能会被予以清理。目前,暂无发现资管计划和契约型私募基金直接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成功IPO的案例。


就合伙型基金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人数的计算和披露问题,目前的法规和实践中尚未有一个明晰的标准,根据4号指引、证监会2010年保代培训相关资料,将相关情况汇总如下:


(1)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系相关监管部门监管的合伙企业算1人,但明显为了规避200人要求的除外,例如,通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人数超过200人的,视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根据4号指引进行股份还原合并规范后,可申请IPO。


(2) 信息披露原则将比照有关法人股东的要求进行披露处理,根据合伙人的身份(发起人或非发起人)和持股比例高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5%以上的股东或发起人、持股比例很小的股东)来决定信息披露的详略。


(3) 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对合伙企业披露的信息以及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最近三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


(4) 对于突击入股发行人的合伙企业,一般要逐层披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直至最终持有合伙企业权益的自然人。


合伙企业入股发行人的交易存在疑问的,不管持股多少和身份如何,都需要详细全面核查。


因此采用契约型私募基金嵌套合伙企业的形式投资合伙型基金,该合伙型基金再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参与IPO,该等契约型私募基金最终是否会被披露、是否会被穿透计算甚至被要求清理目前尚无统一明确结论,需视情况个案分析。


2. 参与上市公司定增


关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上市公司定增最值得关注的即为对穿透规则的解读。根据2015年10月18日最新一期保代培训会议,中国证监会传达出其对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作出相关调整,对定向增发的投资人审核收紧,要求“董事会阶段确定定增投资者的,若投资者涉及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所有出资人合计不能超200人(不适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的情形),即不能变为变相公开发行;而且不能分级(结构化)安排”。上述穿透披露要求旨在保证股东公平性、防止利益输送以及控制变相公开发行,针对的主要是三年期锁价发行的情形。在监管层新规的指引下,有一些上市公司已经开始主动响应新规的要求。此外,从已公告情况来看,穿透披露股东人数要求的执行标准尚待统一。


最后对穿透规则的解读除要求穿透披露外,还要求认购人的权益架构也不能变化,即从预案披露到审核阶段,产品的出资人不能退伙、转让其份额、减少或增加出资额,有限公司股东结构不能有变化。如有变化,可能被视为方案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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