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资本弱化,计算债资比是应该用实缴还是认缴,计算实收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版
《国家税务总局权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
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第八十六条规定,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Ⅱ 债权人投资如何计算年度平均债权投资金额
计算时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内) =全部关联利息*(1-2/1*A)
A关联债资比例容,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 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 月末账面余额)/2公式中所采用的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特别纳税调整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5,),365*实际滞纳天数
Ⅲ 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来源:财税派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一定条件下受债资比2:1的限制,这里的债资比的投资金额是指实际已到位的资金。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企业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是指企业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债权性投资,包括:
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的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2、无关联的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并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21号)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资料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和非金融业,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因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
有关印发《特殊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 2号)第八十五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支付给关系方的利息ⅹ(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第八十六条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内各月份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投资之和
各月平均关联债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月初权益投资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第八十七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第八十八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不得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年度;应按实际支付给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
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给股东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实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除的所得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部分不予退税。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国税函(2009 312号)的规定: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的借款利息ⅹ该期间未缴够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案例分析:
D企业所有者权益构成实收资本1000万元,四个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借款用于固定资产建设。甲乙丙丁的税负率分别是25%、20%、15%、10%;D企业税负率是25%; 2012年向丁企业借款(符合《特别纳税实施方法《试行》国税2009 2号》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规定,其他三家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规定。向甲企业借款2000万,税负率5%,付息100万;向乙企业借款2000万,税负率7%付息140万;向丙企业借款2000万,税负率2000万,税负率5%,付息100万,向丁企业借款3000万,税负率7%付息210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该企业没有交够的注册资本2000万)
2012年支付四家关联企业借款利息550万
第一步:计算暂时性不能扣除利息
1、支付四家关联企业利息=100+140+100+210=550万
2、关联方借款总额=2000+2000+2000+3000=9000万
3、暂时不能扣除的关联方利息:
550ⅹ<1-2/(9000/2000)>=305.56万
第二步:将暂时性不能扣除利息分配给关联方
1、支付给甲企业利息应分配比例
100/550ⅹ100%=18.18%
支付给甲企业利息应分配的金额=305.56ⅹ18.18%=55.55万
2、支付给乙企业利息应分配比例
140/550ⅹ100%=25.45%
支付给乙企业利息应分配金额=305.56ⅹ25.45%=77.77万
3、支付给丙企业利息应分配比例
100/550ⅹ100%=18.18%
支付给丙企业利息应分配金额=305.56ⅹ18.18%=55.55万
4、支付给丁企业利息应分配比例
210/550ⅹ100%=38.19%
支付给丁企业利息应分配金额=305.56ⅹ38.19%=116.69万
第三步:判断将暂时性不能扣除利息中属于永久不可扣除利息
1/甲企业税负率同D公司税负率相同,不存在超比例发生的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
2/乙企业税负率低于D公司税负率,不符合独立性交易原则,乙企业分配出的暂时性不可扣除关联方借款利息77.77万为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
3/丙企业税负率低于D公司税负率该借款利息不符合独立性交易原则,丙企业分配出的暂时性不可扣除关联方借款利息55.55万为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
4/丁企业税负率低于D,但符合独立性交易原则,无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
第四步:将上述非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中高于银行贷款利率部分进行调整,剔除部分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
1/向甲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利息,因借款利率低于银行贷款利率,全部可以扣除
2/向乙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利息140万,剔除第三步分摊出的部分77.77万,因贷款利率7%高于银行贷款利率5%,需调整金额为17.78万(62.23/7%ⅹ<7%-5%>)
3/向丙企业借款产生利息100万,剔除第三步分摊出的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55. 55万,剩余部分44.45万(100-55.55),因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5%,不需调整
4/向丁企业借款产生的利息,不存在因超比例发生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全部关联方借款利息210万,因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需纳税调增=210/70%ⅹ(7%-5%)=60万
通过四步,将关联方利息超过银行贷款利息部分计算纳税调增=17.78+60=77.78万
综合上述,通过第三/第四步总共产生永久性不可扣除关联方利息=133.32+77.78=211.1万
Ⅳ 什么是债资比例有计算公式吗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Ⅳ 如何计算投资金额
计算时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利息*(1-标准比例版,关联债资比例) =全部关联利息*(1-2/1*A) A关联债权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 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 月末账面余额)/2公式中所采用的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特别纳税调整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5,),365*实际滞纳天数
Ⅵ 关联方利息支付准予税前扣除标准怎样理解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性,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符合上述规定,借款支付的利息又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那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能够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可以不受第一条规定的比例限制。
关于资料的提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九条规定,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六)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七)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八)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十)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Ⅶ 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写
你好,该表主要是为计算“关联债资比例”,从而加强资本弱化管理而设计的表格。该表由100权益性投资情况,200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分配情况及300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分配给前5位股东情况三大内容构成。企业填写该表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100权益性投资情况”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及资本公积金额三列的金额都是填报企业每月资产负债表加权平均金额,即等于(期初余额+期末余额)÷2。2、“100权益性投资情况”第4列“平均权益投资金额”: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其应取会计记录中以下三者之较高者:a.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b.实收资本+资本公积;c.实收资本。3、“200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分配情况”中第1列“股息、红利金额”填报本报告年度内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者转股决定分配的股息、红利金额合计。4、“300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分配给前5位股东情况”中项目填报本报告年度内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分配给前五位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股东类型、国家(地区)等信息。通过该项目中各个细项的相关信息可以为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所得税风险管理提供指引。5、注意该表与“G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其“100权益性投资情况”中的“平均权益投资金额合计数”(即第13行第4列)=G100000“202年度平均权益投资金额”栏。上表中的200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分配情况,300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分配给前5位股东情况有利于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所得税风险进行管理。
Ⅷ 求助:关联方交易,"融通资金表"如何填列
《融通资复金表(表七)》填表说明制:
1.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2.定期融资应按每笔融资分别填报,融入、融出不得填在同一行。
3.“国家(地区)”:填报境外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4.“利率”:填报融资的年利率。
5.“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填报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的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应计利息支出包括资本化的应计利息支出。
6.如果金额单位为外币的,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够清楚吧。。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Ⅸ 有关关联企业借款利息的问题,看不太懂
甲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有关联企业C公司的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该企业又向其借款(债权性投资)3000万元,支付利息只能按2∶1的比例确认,因此该企业只能对2000万元发生的利息进行扣除。而且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一个企业同时向多家关联企业借款,同时借款利息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该企业不能税前扣除的关联利息支出时,一般要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计算出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
甲企业向关联企业C公司借款3000万元,按18%支付一年期利息540万元。向关联企业C公司贷款支付利息540万元,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10%。因此,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24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
第二步,用关联利息支出总额扣除第一步计算出的数额(以下简称不超金融利率利息),再计算超过关联债资比例的利息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包括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标准比例,是指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即: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对于标准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计算公式如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报表的所有者权益与税法上的权益投资不同。具体有三种情况:
1.若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则权益投资=所有者权益;
2.若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则权益投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
3.若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实收资本(股本),则权益投资=实收资本(股本)。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式中“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不应包括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多付的利息,因其已经先行作为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处理,不应再作为计算基数来计算另一项不得税前扣除利息。这一点税法规定尚不明确,需要企业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第三步,超过关联债资比例的利息支出在各关联企业间分摊。
这一步在计算确定分摊比例时,相关税收法规没有进一步规定。但是一些财务人员对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断章取义,按支付给各关联方的实际利息占关联方实际利息支出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导致出现错误的结果。正确的方法是按支付给各关联方的不超金融利率利息占关联方不超金融利率利息支出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分配比例=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支出÷实际支付给关联方利息支出总额。
对分配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部分,按下列原则处理:
1.分配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若境内关联方的实际税负高于本企业的,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若境内关联方的实际税负低于本企业的,若企业能够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允许扣除。
这里注意两点:一是实际税负,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中的《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的规定,计算方法为:实际税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对境内关联方取得的上述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收入,应作为关联方的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2.分配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允许扣除。
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那么企业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何扣除呢?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第四步,计算借款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金额。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关联借款利息支出=不符合相关性原则的利息支出+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利息支出+超过规定债资比例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注意,这里说的不允许税前扣除,是指不允许在本期和以后纳税年度进行扣除,会产生永久性应纳税差异。
如果企业存在向非关联方借款,又向关联方借款,既存在股东出资不到位,又存在向关联方借款债资比例超限情况,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时,应分别计算。企业年度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因向非关联方的借款利率超限不得扣除部分+股东出资未到位因素的不得扣除部分+向关联方借款债资比例额超限不得扣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