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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部对外投资环境报告

发布时间:2021-03-11 12:02:29

㈠ 针对有外资企业抱怨“中国投资环境恶化”,对此进行评析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7日发布的调查报告指出,中国仍是跨国公司首选的投资目的地。这从侧面进一步证明了中国投资环境对外资仍具吸引力。

㈡ 近几年中国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的情况如何

以前是外商投资明显多于我国对外投资,但现在差不多了,但还是吸收外资略多一点。最新数据:外商直接投资1349亿美元,我国对外投资1298亿美元。

㈢ 前三季度中国对外投资降幅收窄了吗

记者17日从商务部获悉,今年前三季度,我国对外累计投资780.3亿美元,同比下降41.9%,降幅比上半年减少3.9个百分点,进一步收窄。

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024.5亿美元,同比增长2.3%;新签合同额1682亿美元,同比增长13.8%。

对此,韩勇表示,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大项目多,带动出口作用明显。前三季度,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508个,合计1426.7亿美元,占新签合同总额的84.8%。对外承包工程带动货物出口109.7亿美元,同比增长17.1%,高于同期货物贸易出口增幅。

㈣ 简述中国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发展概况作文

商务部围绕深化改革、创新制度、完善服务、营造环境、保护权益等重点,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稳步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有效实施“中非工业化伙伴行动计划”、“建营一体化”、“境外经贸合作区创新工程”等重要专项工作,不断完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继续保持良好发展态势。对外直接投资继续保持两位数高速增长,超额完成全年10%的增长目标,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对外承包工程亮点纷呈,大型项目显著增加,有效地促进了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和对外合作互利共赢。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负责人指出,2015年我国对外投资合作主要呈现五个特点:
对外投资创历史新高,13年连增来之不易。2015年,我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创下1180.2亿美元的历史最高值,同比增长14.7%,实现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连续13年增长,年均增幅高达33.6%。“十二五”期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是“十一五”的2.3倍。2015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首次超过万亿美元大关。
对外承包工程迈上新台阶,特许经营类项目亮点突出。2015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新签合同额突破2000亿美元,达到2100.7亿美元,同比增长9.5%。从对外承包工程的发展阶段看,年合同额上千亿美元大约经历了近30年的时间(2008年达1045.6亿美元),而跨入两千亿美元仅用了7年的时间。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提升,模式创新越发重要,近年来,商务部积极鼓励企业承揽特许经营类工程项目(包括BOT、BOO、PPP等),初步统计,2015年我企业新签和在建(包括运营)的特许经营类项目30个,涉及合同金额超过100亿美元。
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投资合作进展顺利,国际产能合作引领业务快速发展。2015年,我国企业共对“一带一路”相关的49个国家进行了直接投资,投资额合计148.2亿美元,同比增长18.2%;我企业在“一带一路”相关的60个国家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3987个,新签合同额926.4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44%。同期,我国企业投向交通运输、电力、通讯等优势产业直接投资累计约116.6亿美元,同比增长80.2%。装备制造业对外直接投资70.4亿美元,同比增长154.2%。截至12月底,我企业正在推进的合作区共计75个,其中一半以上是与产能合作密切相关的加工制造类园区,建区企业累计投资70.5亿美元,入区企业1209家,合作区累计总产值420.9亿美元,上缴东道国税费14.2亿美元,带动了纺织、服装、轻工、家电等优势传统行业部分产能向境外转移。
投资并购领域广泛,地方企业占并购金额近八成。据初步统计,2015年中国企业共实施的海外并购项目593个,累计交易金额401亿美元(包括境外融资),几乎涉及国民经济的所有行业。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以46亿欧元收购意大利倍耐力集团公司近60%股份,是2015年度中国企业最大的海外投资并购项目。从并购金额上看,地方企业占到并购金额的75.6%。
投资国家(地区)相对集中,对美国投资高速增长。2015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主要分布在中国香港、开曼群岛、美国、新加坡、英属维尔京群岛、荷兰、澳大利亚等。对前10位国家地区投资累计达到1016.3亿美元,占到全年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的86.1%。对美国投资83.9亿美元,实现了60.1%的较高增长。
商务部合作司负责人强调,2015年我国对外投资合作快速发展主要基于两方面因素:
一方面是,国际、国内形势有利于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走出去”动力增强。2015年,国际经济格局继续发生深刻变化,世界各国努力实现经济复苏,国际产业重组和资源优化配置加快,各国与我开展经贸合作意愿加强,对与我开展投资合作寄予厚望,加之我企业加大力度转型升级,“走出去”步伐加快,对外投资合作发展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
“一带一路”引领作用突出。我“一带一路”倡议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同和响应,与我加强投资合作的意愿不断增强。2015年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快速增长。
国际产能合作加快推进。随着我国工业化水平日趋提高、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加快以及发达国家再工业化,中国经济与世界各国经济的融合更加紧密,中国资金、技术和设备越来越多地进入国际市场,中国产业优势进一步显现,2015年我国国际产能合作增幅强劲。
企业积极转型升级。国内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任务日益艰巨,受国内生产要素成本上升影响,企业“走出去”的愿望强烈,企业国际化经营步伐加快,通过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合作积极转型升级。对外投资已从传统的在境外设立贸易公司发展到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在境外建立研发中心或通过并购等方式开展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已从最初的土建施工向工程总承包、项目融资、设计咨询、运营维护管理等高附加值领域拓展。这些都成为推动对外投资合作快速发展的新动能。
另一方面是,政策叠加作用显现,营商环境持续改进。商务部持续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实行备案为主的管理模式。积极搭建对外投资合作平台,与有关国家签署相关协议。务实推进重大项目,积极与有关国家开展工业化伙伴、境外经贸合作区、基础设施和互联互通建设。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安排落实优惠信贷、项目融资、出口保险等政策支持。完善“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强化境外风险防范,维护我海外权益。
推进国际产能合作。会同发展改革委起草上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重点推动电力、轨道交通、园区建设领域以及与重点国别地区的产能合作。推动东北和河北等地区开展装备制造和国际产能合作。
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落实中央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持续推进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印发《关于境外投资备案实行无纸化管理和简化境外投资注销手续的通知》,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和注销手续。印发《关于驻外经商机构为企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意见的暂行规定》,完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印发《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办法》,加大对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指导安徽、四川等11省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权进一步下放至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印制工作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印发《关于继续做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管理的通知》、《境外经贸合作区服务指南范本》等规范性文件。
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加强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国别环境指导,发布涉及171个国家(地区)《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2015年版)》、发布《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报告2015》、《2014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国别投资经营便利化状况报告2015》,汇编《“走出去”典型案例》、《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汇编2014》,上述公共服务产品已成为我国企业了解世界各国投资合作环境的权威信息渠道。发布《2014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完善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搭建“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协会与合作区建立合作关系,利用商协会资源帮助合作区对外招商推介。做好对外投资合作政策培训,搭建投资促进平台,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
推动双边合作务实开展。编制对外投资合作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促进我与有关国家经贸关系深入发展。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订,加快推进自贸区布局。推动农业、林业等重点领域对外直接投资。与非洲开展跨国跨区域基础设施合作,推动企业实施一批高铁、铁路、核电等重大境外项目建设,稳步推进周边互联互通重点项目。加强政府间合作,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推动集群式“走出去”。
加强境外风险防控。加强国别风险评估和安全预警,发布安全预警信息。2015年共发布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33期。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管理,开展境外投资合作安全生产大检查。参与处置也门撤侨、马里恐怖袭击等重大境外突发和安全事件10起。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在安哥拉等国10余起重大劳务纠纷事件。

㈤ 商务部境外投资备案的申请材料是什么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关补充材料:
①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 (合同、协议)
② 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或出资决议
③ 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④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 (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⑤ 并购类对外投资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⑥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㈥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相关统计数据

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
宏观经济信回息网答http://www.macrochina.com.cn/info.shtml

㈦ 商务部要求对外投资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哪些

商务部要求对外投资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协议、对外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投资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企业决策人签署的真实性承诺书。申请文件亦从原来要求的五份增加至九份。此外,对于海外并购,企业还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㈧ 如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一、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管理法律规定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目前,主要有境外加工贸易、贸易与生产性企业、境外并购、资源开发等类型。
为促进境外投资发展,原外经贸部、外汇管理局2002年发布《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商务部2004年10月1日发布《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外交部2004年7月8日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推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境外开展加工项目的政策性规定。
(一)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审查、核准
对于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核准:国别投资环境;国别安全状况;投资所在国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境外投资导向政策;国别合理布局;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东道国政局动荡和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与东道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
(二)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申请材料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央企业的申请获得核准后,由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其他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发《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获得批准的国内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须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向下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事宜及增加核准环节、申报材料和核准内容。
(三)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境外并购,是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为及时了解我国企业境外并购情况,向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2005年3月31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该《报告制度》规定,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
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法律规定
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人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是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项目核准的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三、申请境外加工贸易企业优惠的法律规定
1999年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的通知》,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规定,原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委制订了有关配套政策,例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外汇管理的通知》,在资金、税收、外汇管理、外派人员审批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经国家批准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凭外经贸部颁发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可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一)资金鼓励政策
凡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企业,有关银行对其到境外建厂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货款。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项目由进出口银行评估、放款和回收。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可从援外优惠贷款、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中得到资金支持。为鼓励扩大生产规模,允许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银行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所需资金优先提供出口信贷。有关银行根据《贷款通则》的要求及企业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实际生产规模,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国内企业核定该项目出口信贷额度,在额度范围内简化审批手续。从事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企业申请批准的周转外汇贷款,银行按正常的货款利率执行,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出口企业贴息2个百分点。
(二)简化外汇管理手续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该项目涉及购汇或需汇出外汇的,需事前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涉及购汇或外汇汇出的,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企业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涉及的外汇收、付及汇兑,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适当延长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设备、技术、零配件、厚材料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三)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对企业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器件、原材料及散件,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和合同副本验放,实行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二手设备按其提取折旧后的余额计算应退税款;对新设备和原材料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税额计算应退税款。
(四)金融服务和政策性保险鼓励政策
国有商业银行制订具体规划,加快海外营业网点的建设,为境外企业在当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清算、结算等金融服务。
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为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国家鼓励出口的项目、产品提供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动乱、政府征用)及非商业性风险保障。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下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等,可比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条件提供保险。适当提高对拉美、非洲等高风险地区的出口信用保险国家限额。研究建立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
(五)其他鼓励政策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下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给予优先安排。
四、中国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鼓励和保护资本流动是双向性的,作为中国商务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吸引外资和促进海外投资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目前,中国已经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110多个,已经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80多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可以增加外国投资者的安全感,避免和消除对跨国纳税人的重复征税;同时也对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为中国企业进一步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国际间投资、贸易往来和科学技术交流,拓宽对外经济合作的领域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框架和外部环境。
五、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管理法律规定
2006年8月16日,商务部发布《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是指符合该《暂行办法》规定的服务请求人,反映情况,请求提供政策信息服务、法律咨询服务,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不法侵害或可能将要受到损害或不法侵害,请求协调解决,由投诉服务中心进行协调处理、答复的服务。服务请求人,是指依据《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或者是依法从事境外投资活动的中国一投资者。
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无偿提供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其工作经费由政府资助。
投诉服务中心具有法人资格,对其行为依法独立承担责任。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事项范围包括: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境外其他商务活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事项不包括外交领事管辖的事项。
此外,2005年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应急处置和内部防范等机制,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及时果断处置突发事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少我国公民生命财产损失,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利益。
境外投资对我国这个发展中国家而言刚刚起步,立法尚未跟上,在我国积极完善利用外资法律的同时,还要加快境外投资立法步伐,为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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