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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中干股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1-03-15 04:37:01

㈠ 干股和分红股的区别

干股是指对某种特殊人物,不要他发股金,却算他入了若干股份,就是说,他不出股资,却参与分红,这叫干股. 至于老板给员工股份作为奖励,在美国早已实行. 实股就是通常的股票,可以流通的 股票分红 股份公司在支付股息之后仍有盈余,将其再分派给股东的分配活动,股东分得的除股息以外的盈余部分就是红利。对于非纯粹股份经济的合作经济组织或集体企业来说,分红是指投资入股的投资组织成员按其投资比例分配企业税后盈利中分红基金的分配活动。股票分红遵守下列原则:分红的方法应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中都要有明确的规定,分红过程必须依照法规章程办理;公司无盈利不分红,盈利少则少分,亏损时不分,股东分红采用平等原则,分配的金额、日期等对各个股票持有者不应存在差别,并且,优先股不参与分红。 预案公布后,分红资金会自动打入你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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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合伙人和投资人的区别是什么 干股和实股是什么区别

合伙人和投资人理论上都是一个项目或者公司的股东成员。一般从参与的程度上会有所区别。合伙人一般不但是公司的股东,同时还参与公司的管理。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参加投票等。投资人的话相对比较宽泛,只要是出资参与都可以成为投资人。但是更多的都是财务投资,只参与公司的监管和分红。
干股:指在公司的创设过程中或者存续过程中,公司的设立人或者股东依照协议无偿赠予非股东的第三人的股份。该种股份就是干股,持有这种股份的人叫做干股股东。
实股:顾名思义,在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实缴了资金。

㈢ 什么叫干股,什么叫实股

干股是股份公司无偿赠送的股份。一般用作公司发起人的酬劳; 有时也用于赠送职工或拉拢某些有势力的人。赠送干股应经董事会同意,因它涉及股东权益,造成股东权益的减少。

狭义上讲,干股就是股权激励。 而从广义上讲,只要某一股权的法定登记人和实际权利人,不完全是同一个人,这部分股权就叫干股。

实股就是法律意义上的通过工商注册的股权,需要实际出资,受法律保护。企业可以将实股进行合同转价,是可以进行转让的。

实股即实际股份激励,获得是企业的原有股东决定将其一部分股权转让给员工(新加入的股东),或者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吸收新股东的方式实现的。通常,实施实股的股权激励,会将股权打折卖给员工,或者通过定向增发股份的方式,使员工可以获得有较高价值的股权。

(3)投资中干股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㈣ 干股和分红股有什么区别

干股和分红股的区别是:

1、分红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而干股可有可无。

2、分红股股东通过公司股东变更,在工商局登记备案,则会成为正式股东,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而干股则不能。

干股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他不出股资,却参与分红。分红股是指股东实际出资后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享受分红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拓展资料

干股的风险有:

1、没有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出资协议,“股东”地位不被认同,收益无保障。

2、干股持有人如果在工商局登记为股东,如果公司在很多业务上需要股东签名等,则可能会不断找该股东签字或者出具资料等,造成生活和工作的困扰。

3、即使干股持有人不实际出资,在法律意义上,他仍需要对外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以上资源来自于人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㈤ 什么是干股投资干股有什么风险吗

下面我用一篇以公司角度的文章概括一下你所说的干股问题,方便理解他的优缺点: 【股权激励与“干股”】
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以本公司股权(或股票)为标的,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就目前股权激励的立法状态来看,法律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操作指引已日趋完善,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资委、财政部发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允许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尤其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这两种发展较为成熟的工具予以较详细的规定,并对实施条件、程序和操作要点进行了规范。但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激励,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引,以哪种形式进行股权激励,具体如何操作,实务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尚无定型的模式。 在实务操作中,“干股”通常被有限责任公司用作股权激励的一种方式。此所谓之“干股”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干股”的直接定义。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通常意义上的“干股”是指未实际出资而通过股权无偿转让即赠与的形式取得的股权。很多非上市公司,尤其是初创型科技企业对股权激励的实行有着很强的愿望,这些企业为了挽留优秀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希望通过股权激励使这些员工成为企业的“真正所有者”,共享收益,共同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从而充分挖掘和发挥优秀人力资源的能量和潜力,保持企业稳固和强劲的发展动力。当这些优秀的员工取得干股后,与公司的关系就会发生一些微妙的变化,从取得干股那一刻起他们不再是公司的“外人”,除了像往常一样天天到公司报道上班外,无论实际占有多少比例的股权,他们已经对公司产生了“归属感”。这种微妙的差异,也即劳动关系与股东关系的并存究竟会对公司产生多大影响,会产生哪些问题,我们下面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探讨。【失败的案例】上海江东科技有限公司(化名)在初创期时通过赠与2%股权的激励方式吸纳公司技术部门干将王某成为公司的股东,当时公司净资产仅为三百万元人民币。通过几年的发展,江东公司发展迅猛,公司净资产已达上九千万元人民币。此时,王某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要求公司其他股东回购他所持有的股权,公司虽然极力挽留但王某去意已决。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公司提议以王某入股时的净资产作为基准价进行回赎,但王某却主张以其离职时的净资产为基准价他才同意转让。六万元变成了一百八十万元,江东公司为了尽快能从公司人合性危机中解脱出来,其他股东最终也只能花一百八十万元回购了王某持有的股权。【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论及双方产生争议的原因,是因为江东公司当时在作股权激励时没有意识到“干股”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没有对股权激励方案作出一个整体的筹划方案。笔者通过分析,将以“干股”进行股权激励所涉法律风险归结到以下几点:1、劳动关系解除无涉股东身份的变化。如前所述,员工取得干股后便具有了劳动者和股东的双重身份,劳动关系和股东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所基于的事实和法律均不相同,无论是因“干股”受让人即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还是员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均不导致股东身份的否认,因此,即使“干股”受让人不再为公司工作,但他仍然是公司的股东,依然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分红权等股东权利。2、股东关系处理不当会将公司推入诉讼不断的漩涡。“干股”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后,无论持有1%的股权还是99%的股权,均有权利行使《公司法》所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这主要包括知情权、表决权和盈余分配权,若股东关系处理不好,会引发一系列股东诉讼纠纷,而这些纠纷往往流程漫长,耗费公司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相对于正处在创业阶段或初步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来说,如果处理不得当,不但会影响公司发展的整体战略部署,而且有可能对本来就底子薄弱的小型微利企业造成致命打击。3、股东增加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决策效率。公司“干股”的受让人成为股东后,公司的重点决策都必须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各种会议进行表决,无论这些“干股”的受让人的表决仅流于形式还是真正起到决定性影响,都势必会在程序上拉长公司决策产生的过程,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司决策效率的降低。1、“干股”转让中的税务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假设激励员工的股权是老股东出让的,则是否缴税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该股权通过无偿赠与来转让,那么赠与人无需缴税,但受赠人的纳税义务不一定会被豁免。因为虽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受赠股权为非税行为,但某些地方的税务机关为了防止有人利用股权赠与规避纳税义务,已规定受赠股权免税仅限对于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予股权的情况,对于其他情形,受赠人因无偿受赠股权取得的受赠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20%的税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是该股权通过平价或低价来转让,若转让时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高于其出资额的,那么税务机关有权按净资产核定股权转让价格,并按公允价值计征所得税。此外,假设激励员工的股权是由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而来,则员工所得增资部分的股权按照法律规定为“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九级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还有,若激励员工的股权以期权(行权)的形式约定转让的,那么税务问题也是按上述方式处理的。【法律风险防控】经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公司谋划股权激励方案时对相关法律风险防控进行必要的筹划,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股权激励方案的最终目的能够真正实现。首先,公司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就应当在公司章程和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股权退出机制。可以明确约定好股权退出的条件和股权转回时的受让对象,如设计一些岗位绩效考核指标,当“干股”的受让人业绩达不到公司要求时,公司即可强令要求其将股权转让给特定的标的股东。当然亦可以就股权退出限定期限,以保证股权激励能够惠及更多的优秀员工。其次,要在股权激励方案筹划时就决定股权回购的认购价格。应当在公司章程或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股权认购的基准价格和作价依据,既可以约定以“干股”受让时公司的净资产为基准,也可以约定以股权退出时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准。再次,不管“干股”的受让人是多大的股东,都要尊重他们的股东权益。不要认为这些“干股”股东仅拿分红就行了,对于公司的账务和重大决策无权过问,股权激励的初衷就是为了使得这些优秀的员工在公司找到“归属感”,通过让他们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来最大限度地激发他们自身的才干和潜能,若肆意剥夺这些“干股”股东的权益,不但不益于发挥股权激励的效果,反而容易滋生纠纷,最终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最后,要规范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公司的薪资待遇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一方面是为了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吸纳更多优秀的骨干员工成为公司的所有者,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自身才能;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这些“骨干”在获得股东身份后停滞不前、坐享其成,公司在他们达不到股权激励初始期望和目的时,可以有理有据地剥夺其股东地位,进而最大限度的避免股东间纠纷诉讼的发生。 我现在正在做达人计划的任务,希望你能支持一下加为最佳答案!谢谢

㈥ 公司成立,什么是干股,是否是不出资金一方

干股: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但其实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应该指假设这个人拥有这么多的股份,并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干股的概念往往存在于民间,特别是私营企业,在私企的老板们给予干股的时候,有的会签署一些协议,有的没有,但是基本上无论哪种,持有干股的人都不具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有实际控制权的是"实际控制人")。所以,这种干股协议不如叫做分红协议更加贴切。
简介:
"干股"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中国法律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中国不存在所谓的"干股"。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赠股协议的效力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和设立协议一样对股东具有约束作用,赠股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在章程上体现。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如果赠股协议具有可撤销、无效、解除等情况,干股股东自然就失去了股东资格,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比如股利请求权、表决权由协议确定,但股东的义务,尤其对外义务同一般股东,理由是股东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性。但是干股股东如果所受股份为瑕疵股份,在一般情况下,股份的受让人也应对股份的出资义务承担责任,但是,一般而言如果有一部分为瑕疵股份,有一部分为正常股份,那么首先认定获赠股份为正常股份,在其不足的情况下,才认定为瑕疵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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