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基金投资 > 中国基金报信托

中国基金报信托

发布时间:2021-03-20 14:54:38

A. 信托基金的区别是什么

1、投资渠道来不同。信托相对于基金自来说,它的投资范围会更广。因为信托不仅可以投资于各种金融产品,而且还能够投资于实体经济。而基金的投资范围无非局限于股票和债券居多。
2、门槛不同。对于这两种产品,它们存在的门槛并不一样。通常的情况下,信托的投资门槛在100万元起步,而基金就相对较少了,甚至可以说没有门槛限制。所以,信托一般针对的是高净值人群,基金针对的是普通人群。
3、流动性不同。无论是开放式基金,还是封闭式基金。都没有太多的限制,转让和赎回也是较为方便。但是,信托则会有一定的期限,只有期限到期之后,投资者才可以进行相关的赎回操作,所以,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基金的流动性要比信托强。
4、监管方面不同。通常的情况下,证券投资基金受到证监会的监管,但是,信托的监管机构并非是证监会,而是银监会的相关部门。所以说,这两者的监管机构是存在很大差别的。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B. 信托和基金有什么区别

是一种“利来益共享、风险共担源”的集合投资方式。指通过契约或公司的形式,借助发行基金券的方式,将社会上不确定的多数投资者不等额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按资产组合原理进行分散投资,获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一种集合投资信托制度

C. 中国基金报的主要栏目

封面报道 业内新闻 上市公司 环球【调查】 观点 主角 理财 工作室 基金理财 海外 信托 数据 财星

D. 信托和基金的区别是什么

是一来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源的集合投资方式。指通过契约或公司的形式,借助发行基金券的方式,将社会上不确定的多数投资者不等额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按资产组合原理进行分散投资,获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一种集合投资信托制度

E. 中国现在有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吗它在信托里属什么呢,表现如何谢谢

有的,其实这个也简单,就是“有多个受托人作为管理者,并持有可转换的收益股份内所组成容的非公司组织”。由此将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明确界定为专门持有房地产、抵押贷款相关的资产或同时持有两种资产的封闭型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现在风险很高了,不建议投资这个。你若是想投资信托,可以投资其它的啊,我知道北京华夏泉盛就不错,他们的产品线很广,你可以去看看。这是他们公司地址。

F. 基金和信托的区别

一、基金(Fund)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例如,信托投资基金、单位信托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在现有的证券市场上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具有收益性功能和增值潜能的特点。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因为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出资者不要求投资回报和投资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规定或出资者的意愿把资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

说白了,就是大家一起出钱,让一个专业的人来经营,那这个人会用这些集资的钱去进行投资,挣的钱多大家分的就多,如果赔钱的话,也是大家分摊风险。这考验的是投资者对基金经理的认识程度,与对基金产品的把握程度。

二、由于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国家,其定义有较大的差别。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信托定义,但时至今日,人们也没有对信托的定义达成完全的共识。

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出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上述定义基本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这几个基本法理和观念。

像展恒主要推荐的有些固定收益信托,可以做约定,就是您如果规定要获得多少的收益可以做个设定,这样,基金不管赚还是赔,都约定给您这个收益,当然这个标准是设定好的,这种方法适合行情不好的时候。

G. 国内现在是否可以设立私人信托基金或者NGO

1、金融类的基金私人是不允许的;
2、NGO是可以设立,但不叫私人,叫民办,所有权是社会的,所以叫民办社会团体;
3、是要挂靠,要按照您的类型挂靠的相关职能的政府部门;
我国的NGO共分三类:
1、社团协会:协会、学会、促进会等
2、基金会:各大基金会(不包括红十字会和XX基金等)
3、民办非单位:学校、研究所、医院、服务中心等(不包括公立的)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于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可以担任非公募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NGO是英文单词“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缩写,直译为“非政府组织”。一般来说,NGO应具有以下六个基本特征:

正规性(有根据国家法律注册的合法身份);

独立性(既不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也不是由政府官员主导的董事会领导);

非营利性(不是为其拥有者积累利润);

自治性(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程序);

志愿性(无论是实际开展活动中还是在管理组织的事务中均有显著程度的志愿参);

公益性(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

一、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登记
(一)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 全省性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 有固定的住所;
5.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编号:01);
2.《基金会设立申请书》(编号:02),申请书需写明拟申请成立的基金会的背景、类型、名称、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设立理由、原始基金数额及基金来源渠道等,并由发起人签名或发起单位盖章;
3.《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编号:03);
4. 章程草案(附理事会会议纪要);
5. 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 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如果捐资人与发起人不一致,需由出资人与发起人另行签订捐赠协议,写明出资金额及用途);
7.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单位公章);
8. 验资报告。
(三)非公募基金会设立登记程序:
1. 申请人按《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拟定设立基金会名称,填写《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编号:01)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 申请人按基金会业务活动范围寻找并确定省级政府部门或省政府授权的组织作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3. 申请人参照《广东省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起草章程。依法召开理事会(理事为5至25人)通过章程草案,产生执行机构、监事会、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形成会议纪要;
4. 申请人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填写《基金会设立申请书》(编号:02)、《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编号:03);
5. 将所填表格报业务主管单位审定,业务主管单位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批复,并在相关表格上批注审批意见、加盖公章;
6. 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广东省基金会开设银行验资专用帐户证明书》到银行办理资金注入手续,由合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7.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8. 凭《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和办理税务登记,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H. 基金是属于信托的一种吗它们是什么关系

封闭式工业基金与信托的区别
Stefan Grundmann

再次对封闭式基金、工业信托及开放式基金的区别加以评述并不表示我们要依据德国法对现实作一番设计。我们在这个研讨会中所谈到的,中国在立法中都可以根据其需要作出相应的取舍。我们还谈到其他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缺点,但这并不意味我们反对某一种制度,我们这样作只是为了使中国在立法中避免这些制度的弊端。我下面将要谈到上述制度所隐含的主要风险。在谈及这个问题时,我将着重谈一下Hirshman所称的发言权和退出权的选择。在投资信托中,发言权是指参与投资决策及监督投资免遭损失和欺诈的权利,退出权意味着投资人作出的投资可以轻意撤回。

我的同事已经就普通法系对发言权和退出权的规定作了介绍,我在谈到这两个权利时,会对德国法的有关规定作一介绍。

I. 德国的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及工业信托
封闭式基金可以采用不同的组织形式,在德国,主要是有限合伙的形式。基金是由受托人即有限合伙中一个或数个负责经营的合伙人发起的。一般来说,经营合伙人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发起人成为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投资人是有限合伙人,或者在更多情况下,只是有限合伙的受益人。有时这种有限合伙也被称为隐名的有限合伙,因为投资人在有限合伙中的参与权已经被免除,其在合伙中只拥有受益权。德国法和欧盟法中均未对如何对封闭式基金进行监督作出规定。实际上,在德国的投资基金业中,受到最多指责的就是以有限合伙形式存在的封闭式投资基金。在其他国家中,封闭式投资基金可以以公司的形式存在。在这种情形中,基金的发起人就是未来的公司董事会,投资人得到公司股份。

与封闭式基金不同的是,欧盟法及德国法都对开放式基金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受托人的角色分为两种:管理角色(由投资公司充当)和狭义上的受托人的角色(由托管银行充当)。所以在受托人的问题上,引进了“两双眼睛”的原则。投资人的受益权是由准所有权担保的,这一权利使得投资人在投资公司或托管银行被个别执行或破产时,其权利不会受到损害。并且,这一权利也保证了投资人不受非法转让的影响。

开放式投资基金与封闭式投资基金的不同之处在于清算方式上的差别。在开放式投资基金中,投资者有权以基金的实际价值赎回其投资。封闭式投资基金中不存在这一权利。

投资人可以以持有有价证券的形式参与工业信托。在欧盟法及德国法中,这种参与工业信托的方式是规定在投资服务指令或独立的投资服务法中的,并且受到一定的监督。非以持有有价证券的形式参与工业信托的,不受上述指令或投资企业法的规范,可见更具风险性的参与并未受到监督。我下面要讨论的是我提到的第一个比较标准,即发言权的选择。

II. 在持续的参与中所受到的保护
有三方面的风险需要在这里指出。第一个风险来自管理不善。在开放式投资基金、封闭式投资基金和工业信托中,都应用了信托原则。其中都涉及到受托人的谨慎义务和忠诚义务。但是德国有限合伙形式的封闭式基金在某种程度上缺乏法律上的保障。这是由于其采用了隐名有限合伙这一组织形式决定的。由于这种组织形式中存在多重关系,投资人很难强迫终极负责人,即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基金管理人履行义务。他们不得不通过受托人和有限责任公司对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善的行为提出异议,但基于几种原因__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将管理不善的基金管理人从公司董事会里除名,这样作的结果实际上收效甚微。相反,在开放式基金和工业信托(这里仅指投资服务指令对其适用的工业信托)中,更强调了忠诚义务。根据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尽可能将利益冲突减小到最小程度,应当避免几种冒险情形的出现,并随时披露信息。中国在制定法律,特别是有关封闭式基金、工业信托和开放式基金的基本信托法时可以引用上述规定。所以说德国的情况只是为中国如何避免在德国已经存在的几种不必要的风险提供了一个借鉴。

第二和第三个风险来自第三人。这是因为第三人可以取得信托财产,并且信托财产也可能被受托人违反信托条件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我们从普通法、德国及法国的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到,信托财产一经声明为信托财产,一般来说不得被受托人的个人债权人取得。通过上述声明,第三人被告知信托关系的存在。已经知道这一关系存在的第三人不得由非法转让获得信托财产。这一规则,是现代信托制度的基本原则,信托法草案第三章对此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见对该章的解释及所列出的政策性原因)。所以有关信托财产的声明是信托关系包括证券管理中的一项关键的义务。这一点,在欧盟对其各成员国发出的投资服务指令中也有相同的规定。非以持有有价证券的形式参与工业信托,即风险相对较高的、不受规范的信托关系,至少在德国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关这类信托的管理规则,可以从信托原则中推论出,但是最好能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信托原则在欧盟有关开放式基金的规定中也可以发现。但是,对于开放式基金来说,受托人的义务不仅包括对信托财产作出声明,还包括接受对其可靠性的监督及不得从事专业范围以外的其他种类的业务。这样,信托财产和投资公司的自有资金(这在信托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时尤其重要)就不会遭受由经营其他种类的业务的风险所带来的危害。欧盟的有关受托人的义务的规定只是针对银行和投资银行,即上面所提到的规范的证券管理方案作出的(对投资银行业的投资服务指令及资本充足指令),并不适用于德国法中的封闭式投资基金。这就进一步说明了封闭式投资基金相比其他种类的投资方案来说,存在的风险更大。甚至有关有限合伙(即我前面提到的封闭式基金通常采用的组织形式)的判例法很难对声明信托财产这一义务作出解释。这一义务最后是根据同样适用于封闭式投资基金的普遍的原则进行解释的。必需强调的是,立法机关可以规定上面所提到的受托人的三种义务(声明信托财产、接受对其可靠性的监督及不得从事专业范围以外的业务)同样适用于封闭式的投资基金。但是,如果要想使西方各国现行的公司法同样适用于封闭式投资基金,就必需在公司法中增加新的规定。我下面将要讨论的是我所提到的第二个标准:退出权的选择。

III. 撤回投资
在撤回投资问题上的差别,也是封闭式投资基金、开放式投资基金和工业信托三者之间主要区别之所在。撤回投资的权利,即退出权对于所有形式的投资方案特别是风险较大的投资方案来说是极其重要的。一般来说,一种投资方案如果更注重投资人发言权或继续投资上的保护,退出权就显得不那么重要。退出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行使。除了通过二级市场或交易市场,开放式基金的开放原则允许投资人以实际价值赎回其投资。除了考虑到它的持续性,这也正是投资人投资于开放式投资基金的原因之所在。在不清楚是否存在交易市场时或者考虑到该市场的成本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原因,赎回权显得极为重要。各国通常都设有证券市场。但是信托关系包括建立在信托关系基础上的封闭式投资基金并不产生可转让证券。开放式投资基金至少保障了投资者的赎回权。所以在封闭式投资基金中,委托人的对基金的清算权变得尤其重要。

尽管工业信托和封闭式投资基金都未赋予投资人赎回投资的权利,但是二者在这方面有也所不同。工业信托的投资人较封闭式基金的投资人可以更容易地撤回其投资。缺乏参与决策权及受益人的绝对数目使得封闭式基金更难以终止。这对封闭式基金的委托人来说,也是一个潜在的危险。但是在德国,封闭式基金终止的终止不利于其继续享受有关土地、轮船集装箱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所以基金不到不得已时,不会选择终止。相比这下,工业信托的终止更为容易,如果只存在一个委托人,结果当然是这样,即便是存在多个委托人的情况下,因为委托人隐名的情形相对较少,清算也更容易一些。

IV. 总结
在继续投资中,以利益冲突原则为基础的忠诚义务原则为投资人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在与第三人的关系中,信托财产的声明对于防止第三人通过非法转让取得信托财产极其重要。为了保障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的偿付能力,有必要对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督并要求其在专业范围内从事投资活动。基金的管理人可以与基金的受托人分开,即采用所谓的“两双眼睛”的原则。上述原则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与工业信托中均可适用。上述原则在某种投资设计中适用的越少,清算对于该种投资设计就会变得越发重要。美国和欧洲的经验表明,相对于封闭式投资基金来说,开放式投资基金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因为即使是集体投资计划也是一种很专业的投资模式。中国的信托法草案中没有包括集体投资计划的内容,这是有其一定的理由的。但是,这将意味着工业信托将成为建立在信托法基础之上的一种独立的投资方案。

阅读全文

与中国基金报信托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女友股票 浏览:859
贵金属分析师大赛报告 浏览:616
科创基金退回资金 浏览:435
手机在线理财投资排行 浏览:8
我国贵金属市场交易时间 浏览:187
中科股份股票 浏览:132
捷越理财利息 浏览:566
股票爆仓经历 浏览:345
收到股票股利的会计分录 浏览:557
什么是股票双星盘 浏览:470
昆仑决融资 浏览:908
002547股票行情 浏览:396
融资源码 浏览:682
上海九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浏览:675
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社会责任报告 浏览:925
融资额买入 浏览:340
上海丰南投资中心 浏览:203
资金博弈通达信 浏览:227
外汇汇款申请表 浏览:818
外汇缩减 浏览: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