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基金业协会规定基金销售费用最低标准是多少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五章 基金销售费用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费率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第四十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可以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基金销售费用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销售费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增值服务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在确保遵守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基础上,向投资人提供的除法定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服务以外的附加服务。
第四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增值服务费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定价原则;
(二)所有开办增值服务的营业网点应当公示增值服务的内容;
(三)统一印制服务协议,明确增值服务的内容、方式、收费标准、期限及纠纷解决机制等;
(四)基金投资人应当享有自主选择增值服务的权利,选择接受增值服务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服务协议上签字确认;
(五)增值服务费应当单独缴纳,不应从申购(认购)资金中扣除;
(六)提供增值服务和签订服务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基金销售机构,任何销售人员不得私自收取增值服务费;
(七)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增值服务并以此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的,应当将统一印制的服务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客户维护费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销售费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销售协议或者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在申购(认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的分成比例,并据此就各自实际取得的销售费用确认基金销售收入,如实核算、记账,依法纳税。
第五十一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在自律规则中规定基金销售费用的最低标准。
❷ 投资者购买开放式基金需要支付哪些费用
对开放式基金来说主要是指申购费、赎回费。
1、申购费指投资人购买基金单位需支付的费用,主要用于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销售费用以及广告费和其它营销支出。可在投资人购买基金单位时收取,即前收申购费,也可在投资人卖出基金单位时收取,即后收申购费,其费率一般按持有期限递减。
2、赎回费:指投资人卖出基金单位时支付的费用。赎回费与后收申购费不同,后收申购费属销售佣金,赎回费则是针对赎回行为收取的费用。后收申购费收入由基金管理公司支配,而赎回费收入则归基金所有。
❸ 开放式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谁负担是投资者负担吗
基金管理费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而向基金收取的费用。基金托管费是指基金托管人为托管基金资产而向基金收取的费用。销售和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的佣金、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这些费用都是直接从基金资产中支付,而不是直接从投资者个人帐户中扣除。
❹ 法律规定,新的基金认购费率不能打折吗
新的基金认购费率中,不能打折的条款已经被取消。
经过2013年修改后的专《开放式基金销售属费用管理规定》取消了原来旧规中,基金申购和赎回费率不能低于4折的硬性规定;并且,旧规中认购费率不能打折的硬性要求也被取消了。
特别提示,第十四条中明确: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不得有在签订销售协议或销售基金的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和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❺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2009年12月14日证监会公告〔2009〕32号公布,根据年6月6日证监会公告〔2013〕26号《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市场秩序,保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金是指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规定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本规定所称基金销售费用,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售基金份额以及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销售活动中收取的费用。
创新型封闭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品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设定科学合理、简单清晰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不断完善基金销售信息披露,防止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建立健全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督和控制机制,持续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保证公平、有序、规范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第五条 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申购(认购)费、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认购费。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
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申购(认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前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
对于除本条第三款规定之外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照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一)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分级基金、指数基金、短期理财产品基金等股票基金、混合基金以及其他类别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赎回费的收取标准和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第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第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执行系统,健全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加强后台管理系统对费率的合规控制,强化对分支机构基金销售费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应在基金销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在申购(认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的分成比例,并据此就各自实际取得的销售费用确认基金销售收入,如实核算、记账,依法纳税。
第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前,应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约定支付报酬的比例和方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客户维护费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销售协议中明确约定销售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除客户维护费外,不得就销售费用签订其他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不得向销售机构支付非以销售基金的保有量为基础的客户维护费,不得在基金销售协议之外支付或变相支付销售佣金或报酬奖励。
第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签订销售协议或销售基金的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
(二)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三)未经公告擅自变更向基金投资人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或通过先收后返、财务处理等方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
(四)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扰乱行业竞争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载明以下有关基金销售费用的信息内容:
(一)基金销售费用收取的条件、方式、用途和费用标准;
(二)以简单明了的格式和举例方式向投资人说明基金销售费用水平;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有关基金销售费用的信息事项。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金额,并说明管理费中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的监察稽核报告中列明基金销售费用的具体支付项目和使用情况以及从管理费中支付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销售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❻ 开放式基金的交易费用有什么规定
开户费指投资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支付的费用认购费认购费是向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回内购买基金答的投资者收取的费用,有的基金认购期间相对基金成立后的申购有费率上的优惠。申购费申购费是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的费用。我国法律规定,申购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目前国内的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费率一般为申购金额的1%~2%,并且适用的费率一般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降低。赎回费赎回费是在投资者赎回时从赎回款中扣除的费用,我国法律规定,赎回费率不得超过赎回金额的3%,赎回费收入在扣除基本手续费后,余额应当归基金所有。目前国内开放式基金的赎回费率一般为0.5%。转托管费指基金投资人在办理将自己托管在某代销机构的基金份额转入其他销售机构业务时收取的费用非交易过户费指在基金投资人办理因继承、司法判决等情况导致投资人基金份额所有权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业务时收取的费用。注:目前,基金公司大多只收认/申/赎3项费用,其他费用为代销机构根据情况收取。
❼ 购买开放式基金要收取哪三种费用
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然后共担投资风险、分享收益。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什么时间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有哪些费用,开放式基金买卖的价格如何确定,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开方式基金买卖的相关知识。投资者需在基金契约规定的开放日办理基金的买卖,目前一般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一般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确定。但是在证券交易所收市(目前为下午3:00)后受理的申请只能算做是下一个开放日受理的申请。封闭期是指基金成立后有一段不接受赎回的时间段。因为新设立的基金需有相对较长的一段期间逐步依市场状况完成持股的布局,所以基金契约中一般都设有封闭期的规定。根据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成立后的封闭期不得超过3个月。基金的封闭期如果过短,会出现基金尚未完成布局即必须应付赎回的问题,这样会影响基金单位净值及投资者的权益。所以封闭期过短可能相对风险较大。基金投资应以长期为宜,投资者不应以封闭期的长短作为选择基金的标准。
❽ 基金的销售新规对我们老百姓有什么影响
今日, 修订后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市场人士表示,短线买卖基金的交易成本最高可能增加3倍。新规定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鼓励长期持有。对于基民而言,今后如果持有期超过3年,费用最低可能降至零。但如果短期频繁买卖,成本将大大增加。
“在基金新规出台之前,绝大多数偏股基金只针对持有期在一年内的赎回申请收取最高0.5%的赎回费,而销售新规实施之后,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基金公司可以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短炒基金的交易成本最高可能增加3倍。”一“老十家”基金公司市场部人士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