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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期货保税交割

发布时间:2021-03-24 23:30:10

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1.什么是期货保税复交割?制

答: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期货交割的过程。引入期货保税交割后,在交易和结算流程方面均没有改变,只是在交割中新增保税标准仓单,并进行保税交割。

目前我国商品期货的交易价格都是含税价格,是以我国生产的货物或进口完税状态下的货物作为期货交易和交割的标的物,国际上主要的商品期货市场的交易价格都是不含税净价。

可以去上海交易所网站看一下,哪里有。

② 保税区 是什么意思,在保税区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坏处。

1、保税区是国家海关设置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

2、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的优惠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高、运作机制便捷、政策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

保税区能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

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尚可自由进出,只需交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

3、如果要进入关境则需交纳关税。各国的保税区都有不同的时间规定,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2)食品期货保税交割扩展阅读:

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新华社北京1月25日电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解放思想,创新发展,赋予综合保税区改革开放新使命,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意见》明确,要完善政策,拓展功能,创新监管,培育综合保税区产业配套、营商环境等综合竞争新优势。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

《意见》围绕“五大中心”发展目标提出21项任务举措:

一是统筹两个市场,打造加工制造中心。包括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允许新设综合保税区提前适用政策,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

将在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等5项举措。

二是推动创新创业,打造研发设计中心。包括企业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创新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赋予符合有关标准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最高信用等级,支持医疗设备研发等4项举措。

三是推进贸易便利化,打造物流分拨中心。包括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入区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便利货物流转,允许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促进文物回流等4项举措。

四是延伸产业链条,打造检测维修中心。包括允许区内企业开展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支持再制造业,创新监管模式等3项举措。

五是培育新动能新优势,打造销售服务中心。包括发展租赁业态,逐步实现综合保税区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支持服务外包,支持期货保税交割,支持综合保税区率先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中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的改革试点经验等5项举措。

《意见》指出,海关总署要继续做好牵头工作,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推动符合条件的各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优化为综合保税区。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积极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③ 期货保税交割的概念

交割在货物期货里面也就是实际交货的意思,交割环节即是交货环节。内
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容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为期货实物交割标的物的期货实物交割。通俗一点说就是在保税区或其他保税监管区域里设立交割库。

④ 什么是期货保税交割 期货保税交割具有什么意义

期货保税交割定义是指以保税监管区域或保税仓库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的标的物进行实物交割。简单讲,保持现有交易规则体系不变,保持完税货物进行实物交割不变,在交割环节,新增保税货物进行实物交割。原来进口的货物需要进口报关后才能进入交割,开展保税交割后,保税货物利用保税仓库在完成进口报关前就可以进入交割环节,不必先行办理报关手续、缴纳进口关税和相关税费。期货保税交割的意义一是开展期货保税交割是促进期货市场资源配置功能辐射范围逐步扩大至国际市场过程中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形成国际物流中心、航运中心,提高我国的国际市场影响力;二是开展期货保税交割将大幅提升我国期货市场的价格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有力推手;三是开展期货保税交割将有利于将国际资源纳入期货市场,便于实物交割,对我国期货市场稳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四是开展期货保税交割是探索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化、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能为我国期货市场走向全球化积累经验。期货保税交割的政策背景经过近20年发展,我国期货市场已经在国内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然而在国际市场、国际贸易中的定价地位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经过几年来的努力,期货保税交割被列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关于期货保税交割国家已出台哪些政策2010年10月21日,《海关总署关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试点的批复》(署加函【2010】460号)。2010年1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8号)。12月1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函【2010】448号正式批复上海期货交易所可以开展期货保税交割试点。

⑤ 什么是期货保税交割

期货保税交割定义
是指以保税监管区域或保税仓库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的标的物进行实物交割。简单讲,保持现有交易规则体系不变,保持完税货物进行实物交割不变,在交割环节,新增保税货物进行实物交割。原来进口的货物需要进口报关后才能进入交割,开展保税交割后,保税货物利用保税仓库在完成进口报关前就可以进入交割环节,不必先行办理报关手续、缴纳进口关税和相关税费。

期货保税交割的意义
一是开展期货保税交割是促进期货市场资源配置功能辐射范围逐步扩大至国际市场过程中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形成国际物流中心、航运中心,提高我国的国际市场影响力;二是开展期货保税交割将大幅提升我国期货市场的价格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有力推手;三是开展期货保税交割将有利于将国际资源纳入期货市场,便于实物交割,对我国期货市场稳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四是开展期货保税交割是探索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化、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能为我国期货市场走向全球化积累经验。

期货保税交割的政策背景
经过近20年发展,我国期货市场已经在国内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然而在国际市场、国际贸易中的定价地位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经过几年来的努力,期货保税交割被列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

关于期货保税交割国家已出台哪些政策
2010年10月21日,《海关总署关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试点的批复》(署加函【2010】460号)。2010年1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8号)。12月1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函【2010】448号正式批复上海期货交易所可以开展期货保税交割试点。

⑥ 上海综合保税区的期货保税交割

利用洋山保税港区的净价环境,将处于保税状态下的货物纳入交割系统,便利区内企业同时兼顾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

⑦ 什么是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期货与现货相对。期货是现在进行买卖,但是在将来进行交收或交割的标的物,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还可以是金融指标。交收期货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标的物是实物货物的期货叫做货物期货。
交割在货物期货里面也就是实际交货的意思,交割环节即是交货环节。
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为期货实物交割标的物的期货实物交割。通俗一点说就是在保税区或其他保税监管区域里设立交割库。
自2010年12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期货保税交割的销售方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应出具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单、保税仓单等资料。不过,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此前,我国,部分期货实物交割是在货物完成进关手续后进行的,交易风险和交易费用相对较高。而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之后,企业可以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下单,国际供应商直接将货物屯于保税交割仓库。一方面,这种交易方式将强化上期所品种与国外商品价格的联动关系,使其在国际市场有关商品定价体系中的作用逐步增强;另一方面,保税区期货交割免征增值税将吸引更多来料加工贸易商,利用国内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进一步拓宽国内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范围。
除此之外,期货保税交割试点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也大有益处。在优惠政策的推动下,更多国际客商可能会考虑在上海洋山港等保税区里建交割库,这将进一步扩大上海的航运市场。

⑧ 什么叫保税交割

“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特殊监管区域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作为期货交割标的物的一种销售方式。

⑨ 今年的税收新政策具体都是什么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压缩财税优惠办理时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法〔2017〕2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17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7〕19号)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7〕21号)
4.《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10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
8.《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9.《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1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6号)
1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19.《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2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2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2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2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26.《财政部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税〔2017〕50号)
27.《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
2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财税〔2017〕52号)
2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3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3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3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3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67号)
34.《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7〕69号)
3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3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74号)
3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3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39.《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4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7〕1245号)
4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循环发展引领行动>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751号)
4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家政服务提质扩容行动方案(2017年)>的通知》(发改社会〔2017〕1293号)
4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691号)
4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
45.《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7号)
46.《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4号)
47.《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
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
49.《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
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
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
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
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
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
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中葡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机构的主管当局间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5号)
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6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6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2号)
6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5号)
7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
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八批)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第二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8号)
7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
7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7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
7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
7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
8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8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 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
8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8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
84.《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8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1号)
8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笔试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2号)
8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3号)
8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考察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4号)
8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录取情况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5号)
90.《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91.《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44号)
92.《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
93.《海关总署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5号)
9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0号)
95.《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
96.《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1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第一、二期)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6号)
97.《海关总署关于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4号)
98.《海关总署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
99.《海关总署公告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号)
100.《海关总署公告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号)
101.《海关总署关于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全面实施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5号)
102.《海关总署关于扩大通关作业无纸化适用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8号)
103.《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证监会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
104.《交通运输部等十四个部门关于印发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交运发〔2017〕141号)
105.《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20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6.《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冈比亚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通知》(税委会〔2017〕22号)
107.《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5号)
108.《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总局领导基层联系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6号)
1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
1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
1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112.《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
1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
114.《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2号)
1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
1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税总发〔2017〕33号)
1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42号)
1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119.《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56号)
1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给予营改增试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记功、嘉奖的决定》(税总发〔2017〕81号)
1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7〕84号)
1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135号)
1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税总函〔2017〕162号)
1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76号)
1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232号)
1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税总函〔2017〕247号)
1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7B版的通知》(税总函〔2017〕248号)
1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国税务系统法治基地名单的通知》(税总函〔2017〕28号)
1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准鄂铁路防火隔离带适用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的批复》(税总函〔2017〕332号)
1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
1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1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7〕422号)
1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7A版的通知》(税总函〔2017〕42号)
1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7〕88号)
135.《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联合举办2017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7〕34号)
13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二批)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

⑩ 什么是期货保税交割

所谓期货保税交割,指的是以海关特殊区域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作为交割标的物的一种销售方式,主要包含到期交割和期转现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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