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矿业投资与并购
矿业(包括油气业)投资变化情况与矿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一致的。1998~2002年在较低水平上起伏波动,2003年起增长,2004、2005和2006年增加尤为明显。
据法国石油研究院估计,世界(不包括前苏联地区与中国)油气勘查与生产(上游产业)投资1996年为860亿美元,1997年为1060亿美元,1998年为1100亿美元,1999年剧减至885亿美元,2000年回升为990亿美元,2001年升至1135亿美元,2002年因油价下跌等因素减至1095亿美元。加上前苏联地区与中国的投资,该院当时估计2002年全球为1284亿美元,2003年全球回升至1388亿美元。2004年续增,全球投资为1506亿美元,2005年预计达1704亿美元,比2004年增13.1%。预计2006年全球投资为1850亿美元。该院指出,这些年油气勘查与生产投资明显集中于已生产的油气田,以及开发20世纪90年代新发现的油气田,从而阻碍了在新的地区进行油气勘查工作。
据CSB调查的近年油气勘查与生产的费用,结果见表1-7。2003与2004年的增幅都超过10%,2005年增幅更大。
表1-7 2002~2006年世界油气勘查与生产投资(单位:亿美元)
FBR对2002年油气勘查与生产费用的估计数为:美国320.25亿美元,加拿大109.48亿美元,世界1296.83亿美元。
J.S.Herold Inc.和Harrison Lovegrove&Co.Ltd年度调查报告称,全球油气上游产业支出2002年比2001年下降4.4%,2003年比2002年增加9%,达到1610亿美元(据194家公司),其中油气勘查与开发费用为1321亿美元。开发费增长最快,达1001亿美元,勘查费增加不及1%,为300亿美元,证实矿地收购费为289亿美元,而未证实矿地收购费为55亿美元。该报告也指出,过去5年费用明显转向投资开发项目,而勘查费用仍保持相对固定,大致占15%左右,矿地收购费趋于下降。2001年以来在“成熟”地区(如北美)的上游产业费用相对趋于下降,而拉美、非洲、中东等地区则明显上升。J.S.Herold Inc.等公司的2004年上游产业费用调查结果为1950亿美元,费用增加的地区为非洲、中东、亚太、美国、加拿大和欧洲,拉美则有所减少。2005年为2770亿美元。
Lehman Bros.公司调查估计的结果见表1-8。
美国《油气杂志》每年4月提供的数字汇集如表1-9。
表1-8 2001~2006年世界油气上游产业费用(单位:亿美元)
❷ 专栏三:矿业境外并购风险防范建议
发达国家通过境外投资(主要是矿业并购)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占有或控制优质资源,从而保障原料供应稳定和收益水平提高,并迅速造就大型国际矿业航母,取得矿业垄断优势,掌握了定价话语权。虽然我国是世界资源的消费中心,但是我国的冶炼企业并没有从中获得太多利益。当前,产业链的结构与利润空间分布是逆向的,绝大部分利润主要集中在采掘环节。这样的利润分布及我国对境外资源需求的渴望,使得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想法愈来愈强烈。近年来,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全球资源配置,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但是,我国参与境外矿业并购的主体主要是非矿企业,不仅缺乏关联业务背景,而且并购中的软环境约束也日益突出,使得矿业境外并购风险不断凸显。因此,加强境外并购风险防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矿业境外并购风险状况
2012年,全球经济低迷,矿业并购在数量和金额上都大幅下滑;全球共有矿业并购941起,总金额1040亿澳元,分别比2011年下跌9%和36%。金融危机引发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矿业资本市场面临融资困境,初级勘查公司和非常规能源企业市值大幅缩水,以及部分矿业发达国家的地方政府加强游说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使得我国境外并购逆势而上,2012年,我国并购交易额占全球矿业并购交易额的21%。国际矿业萧条成为我国矿业及非矿企业加快境外投资的重要机遇。但是,机遇与风险并存,矿业境外并购风险接踵而至,主要体现为东道主国的政治风险和社会环境风险两方面的宏观风险,中方企业经营背景风险和项目成本控制风险两方面的微观风险。
1.东道主国的政治风险
中国对全球资源行业成规模的投资引起外界的种种不正常猜测和不必要的担心,导致一些国家政治上的警觉,从而调整其国外资本投资政策,对来自中国的投资加大了政府审查的力度。例如,2012年蒙古政府叫停持有合法许可证的中国南戈壁资源有限公司勘查开采活动而引发“南戈壁案”;中海油收购尼克森案,虽在加拿大已经获得通过,但此案促使加拿大政府调整了关于外国国企收购加拿大资源性公司的政策,使得类似并购案例在未来难以复制。
2.东道主国的社会环境风险
从投资地域来看,大洋洲、亚洲及非洲仍然是我国境外投资的主要目标区。这些地域的社会环境相对较差,致使我国境外矿业投资屡遭社会环境风险冲击。例如,紫金矿业在吉尔吉斯斯坦控股经营的金矿发生中国工人与当地居民大规模斗殴事件,造成数人受伤,当地居民举行示威抗议,要求将中国工人赶出该国。除此之外,在境外投资过程中,环境保护与社区问题掺杂了文化传统与民族感情的因素,远远超出法律范畴,解决起来非常困难。因为土著文化保护等问题,一般来讲,中方人员一时难以融入当地的民情风俗,生产经营中容易受地方的排斥和刁难,同时还涉及当地的劳工政策及工会组织的影响等问题。
3.企业经营背景风险
按照投资金额多少排序,当前,中方境外投资的主体依次是:跨行业企业、矿山企业、地勘单位。由此可见,包括制造、贸易、工程、地产等在内的非矿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性比较高。根据中国矿业联合会备案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非矿企业跨行业投入境外矿业领域的资金为46.85亿美元,占中方境外矿业总投资额的69%。非矿企业跨行业境外投资矿业,既是一件好事,又是一件高风险的事情。因为缺乏专业技术背景和行业经验,少数项目投资质量不高,个别项目甚至无法正常生产和经营。
4.企业项目成本控制风险
十余年来,全球矿业企业之间的兼并整合浪潮迭起,优质资源已经掌握在国际矿业巨头手中。当前,中国企业获得的项目往往质量一般或者情况欠佳,有的项目由于基础设施条件不好,或者当地劳动力工资水平畸高等原因,被迫追加项目投入,导致部分企业境外投资预算不够准确,成本难以控制。
二、风险发展趋势
软环境,是指影响矿业并购的制度、法律、政策、文化乃至思维观念等因素和条件的总和。世界经济深度调整导致的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以及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呈现的新的隐忧,加上资源保护主义困扰等,各种矛盾交织,不可避免地映射到境外矿业并购活动之中,使得软环境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趋势。
1.资源保护主义抬头
其主要表现是,东道主国政治风险加剧,中方企业投资并购所涉及的法律、政策方面的限制性因素增多。不少东道主国逐步加强国家对资源的控制,既希望引进国外投资来缓解自身的发展困窘,又担忧别国占有其资源而赋予本国国有公司更多的开发特权;既通过实施国际并购政策来挽救本国矿业经济的衰退,又限制外资对国内资源性公司的控股而大幅抬高并购准入门槛。这样,东道主国资源政策的不稳定性必将产生矿权变更的不确定性,使资源保护主义成为境外矿业并购的新困扰,如果资源保护主义继续畸形发展,势必产生境外矿业并购活动更多的变数。
2.环境保护和社会准许日益苛刻
如果准备不足,中国企业对境外投资所涉及的环境保护和社会准许就可能产生陌生感。当前,一些东道主国和投资所在地环境保护和社会准许的条件日益苛刻,甚至会影响境外矿业并购活动的正常开展。例如,由于没有考虑到不同国别环境保护成本和社区义务要求、矿区经营区域居民搬迁成本等问题的严重性,已经出现个别中国企业境外并购的矿山成为呆矿的投资失败案例。
3.境外熟练劳工短缺
安永公司的报告显示,未来五年,澳大利亚资源行业需要增加17万名技术熟练的员工,否则将会导致行业性产出下降。40%的加拿大矿业工作人员将于2014年达到退休年龄,这些人平均拥有21年矿业经验,他们的退休将使技术人才的缺口在2017年达6万~9万人,不少矿业企业可能出现“人才荒”的被动局面。此外,部分东道主国强大的工会组织所持有的倾向性的劳工保护政策增加了境外矿业并购的成本,加大了项目推进的难度,人才问题成为制约项目落地的短板。
4.项目缺乏资金链条的持续支撑
当前,境外资产和矿权难以进行抵押,投资境外矿业项目主要是通过“内保外贷”的方式获得贷款,增加了国内实体的融资负担。一般来讲,国内多数地勘单位在境外矿业并购的过程中首选控股自营的运作模式,登记或购买探矿权,运用自有资金、企业资金、国家基金或补贴开展勘查,集投资者、运作者、承包商于一体,这使得中方企业资金链条紧张,支撑力度不强,应对东道主国资源政策变化的能力较差,境外矿业并购资源的资产得不到有效保护。另外,民营企业参与境外矿业并购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就是难以获得贷款和融资支持,呈现出单打独斗的窘态。
三、对策建议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委在专项资金、领事保护等方面对我国企业境外矿业并购予以积极支持,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此基础上,根据境外矿业并购风险现状和软环境风险变化趋势,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1.健全境外矿业并购投资融资机制
一是完善投资风险防控体系。要建立健全促进境外矿业并购投资的规划、协调、服务和管理机制,尤其要完善境外矿业并购活动的融资管理体制,针对境外矿业并购风险现状和软环境风险变化趋势,制定或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建立矿产勘查融资市场。可在我国现有的资本市场创业板块中开展境外矿业并购勘查融资活动,明确勘查企业上市标准,培育新的矿产勘查主体。三是积极开放境内外矿业权平台。利用天津国际矿业金融改革示范基地这个载体,积极鼓励将境外并购的矿业权置于这个平台交易,以期实现境内外矿业权共同整合的目的。四是大力推进融资改革。尽快制订与国际通行资源储量标准接轨的相关标准,促进矿业企业股权融资、基金融资、信托融资、债券融资等多途径的融资改革。
2.政府协商对话抵制资源保护主义
一是签订境外矿业投资互惠协议。与相关的资源富裕国家搞好政府间的协商对话,建立资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进一步加强对资源富裕国家及投资所在地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与帮助,积极推动建立均衡与共赢的国际资源版图。二是建立境外矿业并购预警机制。在各境外矿业投资相关国家的大使馆设立和加强资源参赞的力量。积极建立海外联络点,及时了解和掌握当地关于矿业并购软环境的信息。国土资源部及时制订并每年修订《世界重要国家矿产资源勘查投资指南》,对资源富裕国家最新资源政策尤其是软环境变化情况予以及时预警。
3.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境外矿业并购
一是制定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条例。转变政府职能,简化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审批手续,并结合矿业行业特点,制定民营企业境外矿业并购备案管理细则。二是提供政策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应在国家层面上进一步加强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合作,通过天津矿业权交易所向企业发布、共享国家支持“走出去”的事前调查等相关政策和措施。三是在融资上对境外矿业并购的民营企业予以倾斜。国内财政部门和金融单位要支持民营企业向价值链高端的境外矿业并购项目进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为民营企业从事境外矿业并购等矿业投资活动提供优惠待遇。
(执笔:余韵)
❸ 矿山资产作为并购资产有什么要求
资产并购
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资产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常称为收购公司为了取得另一个公司(通常称为被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而收购另一个公司的主要资产、重大资产、全部资产或实质性的全部资产的投资行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对于资产并购行为有投票权并依法享有退股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支付手段不同,具体分为以现金为对价受让目标公司的资产和以股份为对价受让目标公司资产两种资产并购形式。
综合我国现行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所作的涉及资产并购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外国的立法例(主要是美国公司法),资产并购具有如下法律特征,认识和界定资产并购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
一、资产并购中所涉及的资产是指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资产或实质性的全部资产、重大资产或主要资产,交易涉及到被收购公司经营控制权的移转,因此,交易应经被收购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即被收购公司股东有投票权
二、作为少数服从多数的补充,被收购公司的少数异议股东在资产并购中享有退股权(或估价权)
三、资产并购交易完成后,被收购公司的法人资格一般还存在,收购公司受让资产后,一般不承担被收购公司的债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且不损害被收购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或法律有明确的例外情况的规定;
四、资产并购涉及公司经营控制权的移转和集中,因此受合同法、公司法的调整的同时,大规模的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资产并购还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
❹ 并购中的股权结构设计及控制权研究,思路怎么写
1、先从复公司法上分析
2、从制公司治理上分析
3、从公司章程制定上分析
4、至于控制权,控制方法主要是从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上入手;
5、若是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情况的下的控股权达到51就可以,特殊三分之二以上;若是股份公司则根据情形,若是上市公司百分之十几就可以达到控股状态;
6、公司章程特别约定,投票权委托,一票否决权、特殊投资领域的投票权、投资限制等都可以形成控制权
❺ 并购法务是做什么的
项目投资并购一般包括法律文件谈判和签署、尽调(法律、财务、税务、技术等)、交易(融资、税务)方案设计、投资决策、政府审批、股权交割等环节,同时上述环节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叠或交叉。
根据对法务人员在投资并购中的角色定位,本文重点围绕以下环节分析法务人员的参与方式:
(一)提出项目推进建议或方案
在投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较为规范的公司,从项目信息筛选到目标项目的推进,公司高管和业务部门一般较为熟悉其基本的操作思路。而对于投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缺乏的公司,情况则大不相同。公司高管遇到项目投资并购事务,不知如何推进,不知从何处着手,随意性很强。在实践中,无数公司在重复着同样的错误,屡屡为低级错误付出代价。有时,公司尚未实施尽调或内部决策程序,担心错失商机而急于签署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或者出现另外的情形,公司与合作方或转让方没有签署任何法律文件,就安排启动尽调,结果枉花费用和时间。法务人员在日常法务管理中,一定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善于识别业务类别和特点,及时就项目推进思路和步骤向公司提出建议或方案,说服公司遵循投资并购一般性程序谨慎推进。
(二)聘请外部律师介入投资并购程序
法务人员和外聘律师是互补的关系,而不是互相排斥,在投资并购业务中尤其如此。投资并购律师是一支专业的社会力量,法务人员应该学会如何调动和运用好外聘律师资源,作为法务管理的智力支撑。投资并购业务相对较多的公司,最可取的办法是组建外部律师库,在需要时从律师库中进行比选。当然,境外项目的投资并购,必须选择项目本土律师。除非有经验的大型跨国公司,法务人员平时很难掌握境外本土律师资源,特别是擅长项目投资并购的本土律师资源,因此,一般很难建立境外项目律师库。针对此种情况,捷径就是通过国内或国际律师推荐,或者直接将选聘境外本土律师的任务委托给国内或国际律师。
另外,法务人员需要把握选聘外部律师的时机,一般掌握在全面法律尽调启动之前(境外项目可提前至初步法律尽调之前)。
(三)组织法律尽调
法律尽调是投资并购的关键环节,调查结果如何直接影响到交易(融资、税务)方案设计、合同谈判以及投资决策,资产交割后风险的出现也多与尽调不充分有关。另外,尽调往往是最耗费时日和最消耗费用的环节。如何有效组织法律尽调并发挥法律尽调的效用,对法务人员是一项重大考验。
建议法务人员从以下几个方面组织开展法律尽调:
1.法务人员与公司相关部门沟通,合理安排法律尽调与财务、税务、技术等尽调的时间和先后次序
一般而言,各类尽调未必同时展开,否则会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比如矿业项目,地质尽调可以先行,如果资源量、品位、赋存条件不能满足需要,就可能选择放弃,没有必要再继续调查。也即,依据项目类型和项目所处阶段的不同,各类尽调会有先后次序。需要各专业人员充分协商,做好调查计划和安排。
2.法务人员需考虑将法律尽调分阶段实施,一般而言,可将法律尽调划分为初步法律尽调和全面法律尽调两个阶段
公司法务人员应注意把握法律尽调的阶段划分,不可轻易启动全面法律尽调。在初步法律尽调阶段,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重点关注影响项目的重大实质性障碍,比如矿业项目,项目公司是否持有探矿权或采矿权。经初步法律尽调,如发现任一重大实质性法律障碍无法排除,则不仅不再需要全面法律尽调,项目整体工作也会随之终止。在初步法律尽调基础上,如决定进一步推进,可启动全面法律尽调。全面法律尽调工作应坚持全面、客观、细致的原则,不可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不可存在任何侥幸心理,不能将时间或费用作为影响全面法律尽调的决定性考量因素。任何看似很小的问题,也可能构成项目实施的重大障碍,以致给公司造成损失。
3.法务人员应做好法律尽调清单和报告的审查或评审
首先,法务人员应严格审查初步法律尽调和全面法律尽调清单,并与其他专业的尽调清单做好衔接。清单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调查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且不可作为“二传手”将外聘律师起草的清单直接转发被调查方了事。根据调查的进展,随着问题的逐步暴露,法务人员需指导和监督外聘律师准备补充调查清单。
其次,法务人员应对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尽调报告组织评审。法律尽调报告不是孤立的文件,不仅需要公司法务人员、外聘律师参加评审,公司相关高管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甚至其他中介机构也需要参加评审。在可行的情况下,可安排法律尽调报告与其他专业尽调报告一并评审。法务人员应根据参审人员提出的意见,协助外聘律师整理出需要进一步调查的问题,补充和完善报告。
4.法务人员应向公司决策层提交法律问题要点和评价意见
外聘律师撰写的法律尽调报告尽管非常翔实,但由于均系繁琐和晦涩的法律专业问题,如何使公司决策层理解并以此作为决策的依据,则需要外聘律师整理出主要或关键性法律问题要点,由法务人员结合此类要点对法律尽调报告提出评价意见,指出哪些问题可以忽略,哪些问题有法律风险控制措施,哪些问题需要在合同谈判中予以解决。
(四)参与项目交易(融资、税务)方案设计
对复杂些的投资并购项目,尤其是境外投资并购项目,项目交易(融资、税务)方案设计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环节,公司一般非常重视。在设计方案时,中介机构包括外聘律师往往考虑问题的角度过于单一,以致于提交的方案非常复杂、难以操作。法务人员应积极介入,对方案实施审查,不仅要考虑交易和融资的安全性和节税问题,还要考虑此方案可能给今后层级管理、股权或资产处置、发债上市、争议解决等带来的难度和风险,协助优化方案,帮助公司决策层进行综合评判。
(五)合同谈判和法律文件签署
项目推进过程伴随着是合同谈判过程,在此过程中将通过一系列法律文件如备忘录、会议纪要、意向书、保密协议、合作(交易)框架协议、正式合作协议、出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交割协议等将谈判成果固化,从而确保项目层层递进,且做到可进可退。随着项目推进程度不断加深,法务人员介入也会越来越深。在备忘录、会议纪要、意向书和保密协议等初期文件商谈和签署阶段,法务人员容易胜任,基本没有必要聘请外聘律师参与。在合作(交易)框架协议商谈和签署阶段,由于需要明确实质性权利义务条款,外聘律师参与的必要性明显增强,如果是境外项目,还必须有本土律师参与。法务人员要指导和监督外聘律师参与谈判和起草、修改协议,做好内外沟通协调工作。
另外,法务人员须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合同评审和签署流程,确保充分听取和吸收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专业人员的评审意见。
(六)参与项目投资决策
项目投资并购对任何一家公司来讲都是重大投资决策事项,必须履行项目投资决策程序,从而确保项目合规和控制风险。项目一般经专题会议(或项目评审会议)、总经理(或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后,由董事会审议,甚至报股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即便投资管理不规范的公司,也会有或繁或简的决策程序。法务人员如何参与项目投资决策是一项重要课题,这是发挥法务人员法律把关作用的重要一环。
在投资决策程序中,法务人员应做到以下两点:
1.对涉及投资并购的各类会议的议案材料进行审查,对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交易方案、法律风险及其控制措施提出法律审查意见,必要时,指导外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将法律审查意见或法律意见书作为议案材料的附件;
2.全过程参加或列席涉及投资并购的各类会议,提供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必要时,邀请外聘律师参加或列席。
(七)合规审查
法务人员一般负有合规管理之责(有一部分公司独立设置合规部门或岗位),对投资并购项目应及时开展合规审查,提出合规审查意见。合规审查应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1.投资并购的目标项目自身的合规性,存在哪些合规缺陷,有没有补救或完善措施;
2.投资并购过程的内部程序合规性,也即,是否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流程履行了合同评审、资金支付、投资决策程序;
3.投资并购过程的外部程序合规性,也即是否通过了境内外相关政府部门审批。
❻ 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的区别
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专实现一定经济属目标的经济行为;并购是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并购一般是指兼并和收购。两者的区别在于:首先,收购属于并购的一种形式;其次,并购除了采用收购的方式,还可以采用兼并的方式,兼并又称吸收合并,是指两个独立的法人兼并和被兼并公司,通过并购的方式合二为一,被兼并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消亡其财产和债权债务等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于实施并购公司,实施兼并公司需要相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然而收购则是收购者取得了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目标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并不因之而必然消亡,在收购者为公司时,体现为目标公司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
❼ 深圳前海深南创投投资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深南创投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深南创投),是一家专业从事股权投资的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5亿元,总部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创投自身设立庞大的投资银行部,核心人员分别来自红杉资本,IDG资本,真格基金,德丰杰基金,平安创投等国际知名投资机构。目前为止,深南创投股权投资成功案例100多家,累计投资金额300余亿人民币,创利过千亿。一次选择,一生信任”,是深南创投对每一位客户的承诺,也是深南创投的企业宗旨。深南创投主要从事业务包括上市公司股权并购,定向增发,IPO,上市辅导及财务咨询,项目投资方向涉及互联网、教育、医疗、环保产业、旅游产业、新能源、高新技术、贵金属矿业、消费品及先进制造等领域,企业业务纵深于以上领域的一流品牌领先企业。深南创投于2015年06月05日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登记编号为P1015238。
法定代表人:刘斌
成立时间:2015-04-10
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30111254473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❽ 国内投资矿业的投资机构有哪些
国内如神华、中石油、中石化等国有企业有投资矿业项目,也有专注矿业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比如中盈基岩,矿业投资需要极强的专业性,才能尽量规避投资失败的风险。
❾ 如何设置股权架构,更能吸引投资者
投资人一般看好一个项目的同时,他会迫不及待想看经营这个项目的团队。
那么股权架构需要有以下几点:
1.行业好,项目好,想象空间大。
2.公司架构符合公司法。
3.团队人才全面。
4.大股东对公司股权能够达到“相对控制”。
5.公司无关联交易
6.公司无重大瑕疵。
7.模式好,资源多,资金多……
最主要的事:行业好和大股东信心!
(云赫股权)答
❿ 股权并购的方法是什么
股权并购系指并购方通过协议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或认购目标企业增资方式,成为目标企业股东,进而达到参与、控制目标企业的目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并购系指并购方通过协议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或认购目标企业增资方式,成为目标企业股东,进而达到参与、控制目标企业的目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称“资产并购”),由上述规定内容可以看出国内立法对股权并购内涵的界定,两者的区别与联系,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之区别与联系具体有以下几点:并购意图,并购方的并购意图是为了取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体现在股权并购中的股权层面的控制和资产并购中的实际运营中的控制,虽然层面不一样,但都是为了取得对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进而扩大并购方在生产服务等领域的实际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