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用通俗的话讲一下,可转换债券中的回售条款是什么
回售条款: 是指如果可转债在发行后正股价格大幅下跌,当其正股价格远低于转股价格并达到一定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依照事先约定以债券面值加利息补偿金的方式将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
该条款的一般格式:本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转股极价的70%,债券持有人可将部分或全部债券按面值的103%回售给公司。
回首条款是站在投资者角度设立的,一般需要回售的转债的价格都偏低,转股也是明显的亏损,相比之下回售给公司更划算。一般的转债发行都有赎回条款和回售条件,具有法律效力,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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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投资条款清单的重要性
一般投资公司在递交条款清单之前已经与创业企业进行了一些磋商,对企业的作价和投资方式有了基本的共识。条款清单的谈判是在这一基础上的细节谈判,创业企业在签署了条款清单后,就意味着双方就投资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达成一致意见。虽然这并不意味着双方最后一定能达成投资协议,但只有对条款清单中约定的条件达成一致意向,投资交易才能继续执行并最终完成。目前也有很多国内的投资公司不签署投资条款清单,直接开始尽职调查和合同谈判。
如果投资公司对尽职调查的结果满意,同时被投资企业自签署条款清单之日起至投资交易正式执行的期间内未发生保证条款中规定的重大变化,投资公司才会与创业企业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投入资金。据统计,大约有1/4至1/3签了条款清单的项目最后成功达成投资协议。
理论上讲条款清单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一般双方从信誉角度上考虑都要遵守诺言。因此虽然正式签订的投资协议中将就这些条款清单做进一步的细化,但不要指望有些条款可以在稍后的合同谈判中重新议定。 内容是:
* 投资额、作价和投资工具;
* 公司治理结构;
* 清算和退出方法。 1. 投资金额、(充分稀释后的)股份作价、股权形式;
2. 达到一定目标后(如IPO)投资公司的增持购股权;
3. 投资的前提条件;
4. 预计尽职调查和财务审计所需的时间;
5.优先股的分红比例;
6. 要与业绩挂钩的奖励或惩罚条款;
7. 清算优先办法;
8.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办法和转换比率;
9.反稀释条款和棘轮条款;
10. 优先认股、受让(或出让)权;
11. 回购保证及作价;
12. 被投资公司对投资公司的赔偿保证;
13. 董事会席位和投票权;
14. 保护性条款或一票否决权,范围包括:
a. 改变优先股的权益,
b.优先股股数的增减,
c. 新一轮融资增发股票,
d. 公司回购普通股,
e. 公司章程修改,
f.公司债务的增加,
g. 分红计划,
h. 公司并购重组、出让控股权、和出售公司全部或大部分资产,
i. 董事会席位变化,
j. 增发普通股;
15. 期权计划;
16. 知情权,主要是经营报告和预算报告;
17. 公司股票上市后以上条款的适用性;
18. 律师和审计费用的分担办法;
19. 保密责任;
20. 适用法律。
由于每个投资者的要求不同,每个被投资对象的具体情况不同,条款清单也会千差万别。
Ⅲ 保护伞条款是什么国际投资法中的
双边国际投资条约中的“保护伞条款”:“缔约任何一方应恪守其就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所承担的任何义务。”
通俗地说:就是东道国和外国私人投资者做生意时,东道国违约了,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得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问题,但通过外交途径的前提得是东道国违反国际法。但是,通常情况下,东道国仅仅违约,没有违反国际法。自从有了“保护伞原则”,即使东道国违约,也算“违法国际法”,外国投资者也能通过外交途径救济自己啦。
(初学者一枚,有错望修正)
Ⅳ 公司债券合同中为什么要列入保护性条款这些条款的大致内容有什么这些条款对公司财务有何影响
公司债券合中所列入的保护性条款主要是要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的,原因是债券持有必要的义务就是在认购该债券时缴足相关的款项,就没有其他义务了,接下来的只是对于债券所拥有的权利,而这些保护性条款就是为保障债券持有人能得到还本付息的保障。
如提前回售条款,一般会出现在X+Y发行模式的债券上,所谓X+Y发行模式是指该债券的发行期限是X+Y年,但在第X年年末,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X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Y年的票面利率,并且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实际上是发行者可以选择不上调的,但一般债券条款限定只能上调或不上调,却不能下调,这个是否上调主要是看X年年末时当时的市场因素情况而定)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X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起五个工作日(这个的天数要视乎相关债券条款是怎么规定,一般就是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上调或不上调。
一般这些提前回售条款可以保障投资者对于市场利率在发行后大幅上升的风险,但是对于发行者财务恶化而投资者选择提前回售赎回本金的风险防范方面是比较脆弱的,原因是如果发行者的财务在某一程度上不能提前还本,大量提前回售只会造成提前违约的可能,故此在这时候反而是会倒逼发行者提高利率,使债券不违约。
Ⅳ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是什么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内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容务院规定。
证券投资者保护(或补偿)制度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是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Ⅵ 什么条款对投资者和发行人双方的利益保护作了规定其目的是什么
(
赎回条款抄和回售条款
)对投资袭者和发行人双方的利益保护作了规定.
赎回条款是为了保护发行人的而设立的,旨在迫使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
者提前将其
转换成股票,从而达到增加股本、降低负债的目的,也避免利率下降造
成的损失。主要作
用是加速转股和降低融资成本。
Ⅶ 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按照不同类型的客户,对客户提供不一样的投资方案。如保守型的建议买货币型或者债券型的基金或理财。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包含对投资者分类,对产品分级,按照风险级别匹配适当的投资者三方面的含义。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不可能规定出非常精准的一一对应的匹配关系。法规如果过细,很可能与实践脱节。为此,就要按照签署“责任状”的逻辑,紧紧抓住经营机构这个“一肩挑两头”的主体,明确经营机构既要按照《办法》规定和自律组织规定对投资者分类,又要具体负责对所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分级,制定产品分级的内部管理制度。应该说,能否准确分级是各机构核心竞争力的一种体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是一般的市场参与者,它们既要面对筹资者,又要面对投资者,既要参与规则的制定,又是重量级的规则执行者,堪称市场秩序的主要塑造者之一。因此,必须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它们尽到应尽责任,就是在播撒理性参与市场的种子。
《办法》从适当性评估义务、风险揭示义务、内部管理义务、普通投资者保护义务等方面细化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履责要求。针对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办法》一一列出“负面清单”,规定了可对经营机构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情节严重的处理措施和行政处罚,对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还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可以说,《办法》是一部“有牙齿的立法”。
如果这部法规能够切实落地,至少买卖不对等、不对称的问题可以得到部分化解。
Ⅷ 证券法为什么是投资者利益保护法
证券法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当然是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法.
Ⅸ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什么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全称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登专记属成立,由国务院独资设立,证监会、财政部、央行有关人士出任董事,与2005年9月29日正式开业,又被简称为中投保。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2、按照章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基金资金,并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履行对基金的管理职责,保证基金的安全。
3、保护基金公司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金融机构,性质为非营利性企业法人,主要负责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护基金公司归口中国证监会管理。
4、为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筹集、管理和运作,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和稳定发展。
Ⅹ 债券合同中为什么要列入保护性条款这些条款大致包括哪些内容这些条款对公司财务有何影响
公司债券合中所列入的保护性条款主要是要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的,原因是债券持有人必要的义务就是在认购该债券时缴足相关的款项,就没有其他义务了,接下来的只是对于债券所拥有的权利,而这些保护性条款就是为保障债券持有人能得到还本付息的保障,但一般来说这些保护性条款遇上问题时都是比较脆弱的,对公司的财务也不会真正产生多少影响。详细解释如下:
如提前回售条款,一般会出现在X+Y发行模式的债券上,所谓X+Y发行模式是指该债券的发行期限是X+Y年,但在第X年年末,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X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Y年的票面利率,并且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实际上是发行者可以选择不上调的,但一般债券条款限定只能上调或不上调,却不能下调,这个是否上调主要是看X年年末时当时的市场因素情况而定)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X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起五个工作日(这个的天数要视乎相关债券条款是怎么规定,一般就是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上调或不上调。
一般这些提前回售条款可以保障投资者对于市场利率在发行后大幅上升的风险,在某一程度上会增加发行者利息上的支出,但是对于发行者财务恶化而投资者选择提前回售赎回本金的财务风险防范方面是比较脆弱的,原因是如果发行者的财务在某一程度上不能提前还本,大量提前回售只会造成提前违约的可能,故此在这时候反而是会倒逼发行者提高利率,使债券不会发生提前违约的情况出现,但是往往这种做法就是把问题往后延长解决,并不能使发行者的财务状况得到根本改善。
如应收帐款担保、存货和设备的担保,有些债券会把其这类资产作为债券的担保,但必须要注意相关抵押品的变现能力,应收帐款存在难于收回(甚至是坏帐)的情况,存货、设备会面临相关行业不景气导致存货、设备贬值难于变现或低价变现的可能。一般来说这类的担保不会对发行者的财务会有多少影响。
说到底债券中的保护性条款很多时候是发行者以自身的情况度身制定的,说是能起到保护债券持有人的作用,这是在发行人没有出现财务问题的时候一个很好装饰而已,但当公司出现财务问题时,这些保护性条款很多时候往往就是发挥作用有限而成为摆设,最主要原因就是在设计上自身就存在一定的缺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