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国机构投资者存在的问题.。
论中国机构投资者制度构建与证券市场国际化
关键词: 证券投资/机构投资者/证券市场国际化/QFII制度/QDII制度
内容提要: 机构投资者是近几年来中国证券投资领域逐渐引起重视的投资主体。本文以机构投资者为中心, 通过对规制机构投资者的证券市场资本流入和流出法律制度的对比, 揭示了我国证券投资领域的国际化发展趋势。笔者认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趋势不可避免; 但是整个法律制度体系的配套建设, 尤其是在针对不同投资主体、不同投资领域、不同位阶的法律制度整合方面, 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机构投资者在中国证券市场法治构建中的角色定位
(一) 机构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作用机构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意义上的非个人化投资行为的、职业化、社会化的团体或机构, 它包括用自有资金直接或借助各种金融工具间接在证券市场进行投资的非个人化机构。[1]
机构投资者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特殊意义。
一方面, 机构投资者资金雄厚, 在证券承购和证券经纪中都占有较大份额, 为证券市场的扩容提供了充足的资金; 另一方面, 机构投资者实行投资组合管理, 并且以长线投资为主, 有助于抑制投机行为的过多发生, 保持证券市场的稳定。此外, 机构投资者对于促进金融创新、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 机构投资者的培育与完善就显得日益重要, 这不仅有利于资本市场的改革和进步, 而且有助于深化企业制度改革, 有助于政府进行宏观调控, 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2]发展机构投资者在当代资本市场发展中的作用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⒈发展机构投资者能够聚集社会闲散资金, 扩大社会对证券的需求, 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目前, 我国证券交易市场交易主体主要以个人投资者为主, 个人投资者受其精力、时间、知识的限制, 其直接出入交易市场所付出的成本很大; 个人投资者的数量和投入的资金满足不了我国资本市场迅速扩容的需要,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机构投资者通过其专业化的服务, 将社会闲散资金集中起来使用, 在带来可观收益的同时为广大个人投资者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
⒉发展机构投资者对于稳定股价, 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发展意义重大。个人投资者在投资行为上以获得短期交易收入为主, 不注重长期效益, 并且现阶段的中国股民总体来说还缺乏投资操作知识, 其投资的投机成份很大。机构投资者恰好能克服这种弊端, 机构投资者注重长期投资收益, 拥有众多的专业人士, 以及广泛的业务联系和全面的市场信息, 并注重对公司股票内在价值和财务状况的分析研究, 因此能够合理地利用信托资金进行投资。
⒊发展机构投资者还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的创新活动。机构投资者提供各方面的服务, 并对其拥有的资产实行风险分散的投资组合管理, 这必将会推动金融服务创新, 金融品种创新和市场交易方式的创新。同时, 发展机构投资者还有利于形成资本市场的完善监督体系。
(二) 机构投资者角色定位与中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完善
机构投资者的兴起, 打破了传统上个人股东高度分散的状况, 开始逐渐淡化股东群体的传统形象, 不乏有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影响公司决策, 使股东有了从“消极股东”向“积极股东”转化的动态, 从而引发了对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理论思考与实践。[3]目前, 建立机构投资者配套法律制度的潜在条件已经成熟。首先, 随着我国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 失业保险金和养老金的资产额增加很快, 由此会形成对证券的极大需求; 其次, 各种投资基金发展已初俱规模, 随着经济发展带来人均收人的增加, 私人储蓄额会持续增加, 会有更多的资金通过这些基金进入资本市场; 再次, 各类企业法人为了巩固竞争地位和开展业务往来, 也会投资于股权证券; 最后, 随着经济改革实践的发展, 中国的证券投资业管理人才正在迅速成长, 这一大批高层次的专业人士为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有学者认为, 目前我国应着重发展以下三种类型的机构投资者: 一是大力培育投资基金等新型的机构投资者; 二是允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一定监管条件下投资于资本市场; 三是发展企业间相互持股, 即法人持股。[4]对于前两者, 我国相关管理机构在政策上持积极态度, 制定了大量配套规定。与国内机构投资者相对, 合理规制, 允许国外投资者进入我国资本市场, 以引入国际资本并带动我们整体机构投资水平的提高, 在我国证券投资领域已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与中国证券市场资本流入制度现状
(一)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概述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Investor) 制度是指允许经核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 并转换为当地货币, 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 其资本利息、股息等经审核后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这是一种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过渡性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 特别是新兴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 由于货币没有完全可自由兑换, 资本项目尚未开放, 外资直接流入有可能对其证券市场带来较大的负面冲击, 而通过QFII制度, 管理层可以对外资进入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引导,使之与本国的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发展相适应, 控制外来资本对本国经济独立性的影响, 抑制境外投机性游资对本国经济的冲击,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QFII制度1990年发源于台湾, [5]其实质是一种有创意的资本管制。在这一机制下, 任何打算投资境内资本市场的人士必须分别通过合格机构进行证券买卖, 以便政府进行外汇监管和宏观调控。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 整体规模、功能和效率大大提升, 已经成为亚太地区最大同时也是最有活力的证券市场之一。应该说, 现在引入QFII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另一方面,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比重远远低于境外成熟市场, 这严重制约了我国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从这个角度来看, 引入QFII相当迫切。引进QFII制度是我国对外开放战略在资本市场的重大举措, 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又一表现。2002年11月,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正式引入了QFII制度。
(二) 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在我国的施行特点
建立QFII制度, 最大的风险莫过于外资进入后对本国( 地区) 证券市场和外汇市场产生的冲击。因此, 对于这项制度创新, 在制定相关的政策时, 出于收益和风险的考虑, 往往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 吸引长期投资的外资机构, 特别是在初期; 第二, 对外资总规模、外资个股持仓比例有限制; 第三, 对资金进出境、兑换、货币市场投资比例有严格的规定; 第四, 把外资行业投资限制扩展到股市、债券市场, 对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限制较严格。[6]
笔者认为, 在建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制度体系的过程中, 应该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本着互惠的原则选择有一定信誉和实力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在资本项目下设立专门的QFII帐户,并为每一个通过QFII资格认定的境外机构投资人建立分帐户, 该帐户资金流程处在外汇管理局的监控之下。二要加强进出入资金的管理。鉴于证券资本的流动性特征, 要求QFII在通过审批一定时间以内, 将资金汇入中国, 并对资金的运用及汇出进行严格的监管。三要对QFII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额度进行限制。汇入资金在转化为人民币以后, 可以投资于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一级和二级市场。要适当保护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如金融业、电信业等, 定期检讨开放效果, 密切注意对外汇市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投资额度方面, 根据证券市场流通市值规模而确定外资进入规模。这一阶段结束后, 才可以逐步放松QFII的准入限制, 在条件成熟时实现资本流动的自由化。
对比现实法律规定, QFII制度初期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⒈以列举的方式对QFII的资格进行严格界定, 维护市场稳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产规模等条件要求严格。结合中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时期, 《办法》中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 这有利于国内市场投资者素质的提高以及市场的稳定。《办法》要求所有类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证券资产的规模均不小于100亿美元, 经营时间除基金管理机构是5年以外, 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均要求30年以上。由此看来, 要满足中国QFII资格审查条件的, 一般而言都是经营时间很长、运作规范、管理资产经验丰富的境外机构。
⒉鼓励稳健型的资产管理机构, 吸引长期投资。将吸引外资的中长期投资放在突出位置。《办法》第十一条中特别指出: 符合规定的“封闭式中国基金或在其它市场有良好投资记录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的管理机构, 予以优先考虑”。这充分表明了管理层希望能够吸引境外机构进行中长期投资, 维护市场中长期稳定的导向。
⒊投资范围和投资额度有严格限制, 体现渐进式原则。投资对象和持股比例与国内的基金近乎同享国民待遇, 但范围有区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对象是除B股以外的境内市场上挂牌交易的A股和债券,这与国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是相同的。就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而言, 单个境外机构的投资限额与国内基金一样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份的10%.全部境外机构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上限为20%, 而国内基金在这一点上没有限制。当然, 《办法》也为动态管理留有余地, 特别补充说“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比例。”至于行业限制,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 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这就表明包括石化、电子、汽车、交通运输等主导产业, 以及原先禁止外商投资但入世后大幅开放的行业包括医药、零售业、公用事业、金融服务等, 将成为QFII关注的热点。
⒋对合格机构汇出汇入资金进行监控, 稳定外汇市场。对于资金的流向控制, 一般有两种不同的手段:一种是采取强制方法, 规定资金汇出汇入的时间与额度; 另一种是用税收手段, 对不同的资金汇入汇出时间与额度征收不同的税, 从而限制外资、外汇的流动。[7]目前我国对资本出入采取的是强制方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合格投资者应当自中国证监会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三个月内汇入本金, 全额结汇后直接转入人民币特殊账户。第二十六条又规定, 合格投资者为封闭式中国基金管理机构的, 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20%, 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一个月, 而其他投资者不得少于三个月。
三、境内机构投资者与中国证券市场资本流出制度
(一)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的推出背景
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Investor) , 是在一国境内设立, 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一样, 它也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 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2006年4月: 被市场称作“QDII开闸”的人民银行行“五号公告”发布, 开放资本账户的三点重大新政策出台: 第一, 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 在一定额度内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二, 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 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 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 第三, 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 购汇额按保险机构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控制。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利率、汇率、资本帐户三位一体的管理制度, 且这种制度还将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存在下去, 在这种管制框架下, 短期内难以实现人民币资本帐户下的自由兑换, 居民自然被禁止买卖境外股票,但随着国内居民调整个人金融资产结构和对外投资的欲望不断增强, 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既符合货币管制原则, 又能疏通国内居民投资海外资本市场渠道的机制,QDII机制便可达至这一要求。QDII目前情况下推出, 主要的背景就是目前我国高速增长的外汇储备, 这几项措施都使得更多的外汇资金流向个人或者投资机构手中,也暗合了吴晓灵行长“藏汇于民”的政策意图。在推出QDII以后, 有望一定程度上改善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状况, 而金融机构和个人也获得了更广阔的投资空间。央行称, 上述政策措施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分项组织实施, 目前政策下, 基金QDII需通过证监会和外管局审批,而保险公司、银行业QDII也需由各自监管机构审批。业内人士预计此次开放首先将允许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之后是证券组合, 最后才是金融衍生产品。[8]
(二) 在中国施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的立法步骤分析
中国过去曾经长期外汇短缺, 所以向来是先鼓励流入, 然后才是有序流出。现在中国已经告别了外汇短缺的时代, 所以我们根据形势发展变化, 对资本的流入和流出实行均衡管理。这次在有序引导流出方面的政策调整力度比较大, 但不能说是一个根本性的转折, 这仍然是一个有序的、渐进的过程。[9]从此次我国人民银行“五号公告”对于境内机构投资者的海外投资活动规制也体现了极为谨慎的特点:
⒈银行投资“固定收益产品”风险的转移。根据五号公告内容, 符合条件的银行可以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 在一定额度内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产品。投资者可以将人民币交给境内银行, 由境内银行统一购汇投资于海外, 本金和收益返回境内时, 再度结汇成人民币。国内投资者可以将外汇资产交给境内商业银行, 通过委托理财方式直接投资境外。对于银行而言, 新的外汇代客理财业务, 事实上是将其外汇结构性存款业务转化为中间业务。在原来的理财方式下,客户的自有外汇资金在会计核算上体现为银行的存款, 形成银行的有效负债, 银行可以用其发放贷款或进行海外投资, 而在代客理财业务中, 客户的资金直接投到境外, 并由第三方托管。银行和客户之间将从原来的销售关系转化为资产管理关系, 银行只是中介人, 收取中介费用, 不再提供保底承诺。[10]
⒉社保基金配套规定的积极跟进。海外投资是社保基金酝酿已久的战略目标。人民银行的“五号公告”出台不久, 社保基金理事会就公布了《社保基金海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这一规定, 勾勒出了社保基金海外投资模式的总体框架, 社保基金海外投资据此正式启动。根据《暂行规定》, 社保基金投资境外的资金来源主要为以外汇形式上缴的境外国有股减持所得, 即为其本身自有外汇。从目前理事会的现状看, 在人员、经验和技术系统等方面的准备还不具备海外投资的直接操作能力, 因此采取委托投资的模式比较适合, 这也符合国际上养老金机构的操作惯例, 核心是风险监控和专业化的管理。在社保基金的海外投资规划中, 固定收益类产品比重要小于股票类产品。此番招募境外投资管理人, 根据社保基金理事会公告, 申请者主要为受托投资管理五大类投资产品, 分别是全球股票积极型基金、美国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香港股票积极型基金、全球债券积极型基金和外汇现金管理。这一系列投资基准的选择体现了社保基金审慎的心态, 同时也为后续法律的规定预留了很大空间。
⒊保险公司受到的影响相对最小。在“五号公告”之前, 保险公司的自有外汇投资渠道已经部分打开。[11]目前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的具体操作细则仍未出台, 而人民银行的“五号公告”中所提到的“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境外的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换汇额度都未揭晓。在此之前, 保险公司能够做的就是一些研究的准备工作。所以“五号公告”对保险公司短期影响是境内潜在的合格机构投资者中最小的。
(三)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的关系
资本项目的开放应该是双向的, 有流入就有流出。中国曾经长期外汇短缺, 所以向来是先鼓励流入, 然后才是有序流出。先放开QFII有其必然性。现在中国已经告别了外汇短缺的时代, 所以管理层根据形势发展变化, 对资本的流入和流出实行均衡管理。资金双向有序流动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而资金单方向流动会导致资金高度集中, 可能产生风险聚集, 不利于金融系统的稳定。因此, 在国际收支证券项下有必要建立资金双向有序流动的机制。在继续推进QFII制度、鼓励更多境外资金投资国内证券市场的同时, 拓宽境内资金投资渠道, 并允许部分国内资金投资国际证券市场, 引导部分资金有序、合法流出, 以分散投资风险, 提高投资收益。近些年来, 我国国际收支连续出现大幅顺差, 影响到货币政策的独立操作, 加大了维护人民币币值稳定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 管理机构调整外汇管理政策,改变了以往“宽进严出”的局面, 并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国际收支压力, 在证券项下允许保险公司运用自有外汇资金投资海外债券市场, 批准保险公司和社保基金投资海外市场, 将在一定程度上扭转我国目前证券项下资金单向流入的局面。[12]
QFII机制的运作要涉及三个核心问题: 其一是合格机构的资格认定问题。包括注册资本数量、财务状况、经营期限、是否有违规违纪记录等考核标准。其二是对合格机构汇出入资金的监控问题。[13]其三是合格机构的投资范围和额度限制问题。[14]对比QDII制度, 我们发现上面三个问题同样也是其关注的重点。QFII这项制度的安排实际上只是将我国允许合格的境外投资者进入我国资本市场的初步做法。在我国这样一个即有流通股, 又有非流通股; 即有国有股和法人股, 又有A股、B股和H股等多股权结构的资本市场中, 外资如何应对, 就不是一项QFII的制度所能决定的了。一旦推出QDII后, 即意味着国内投资者可参与境外有价证券的投资, 尤其是香港股票的买卖。由于香港股票市场的股票价格相对于国内股票市场的股票价格要廉价的多,因此, QFII与QDII这两项制度安排哪一个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也是不言而喻的, 其实质更是决定了资金最终的流动方向。QDII的推出, 使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融合的大趋势更进了一步, 这将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理念、估值标准产生重大影响。与国际市场的比较将成为投资者重要决策依据。如果说此前是QFII将国际投资理念带入了中国的话, 那么QDII将促使这种理念进一步深化。
四、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与机构投资者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
(一)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法律障碍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 起步于80年代初, 在至今不到20年时间里, 相继发行了国际债券、B股、H股、红筹股, 并对买壳上市、借壳上市及设立国家基金等多种筹资方式进行了尝试,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现实障碍:
⒈证券市场相关法规不健全、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的法律体系是规范证券市场运作的基础。世界上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都有一套包括针对证券交易、证券投资者保护、投资公司等法律和各阶段配套法律条款组成的健全的法律体系。我国证券法是长期的立法工作在1999年才颁布的, 已有的《公司法》以及与证券相关的管理条例, 有些内容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飞速发展已不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现实。这种法律制定、实施的低效性势必影响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15]
⒉金融管制较严, 人民币尚未实现自由兑换。我国目前仍实行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 这种资金不自由、货币不自由的壁垒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了国际证券资本。虽然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外汇调剂中心把所得部分利润汇回本国, 但这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没什么吸引力。
⒊证券监督法律制度、监管方式和监管水平均存在不足。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程度越深, 所面临的风险越大, 客观上要求更加有效的监管机制与之相匹配。在WTO的相关条款中强调的原则之一就是透明度原则,即要求信息披露, 这是金融监管的基础。而我国监管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另外, 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公司股票的发行与上市, 迄今实行的是额度分配和审批制度。这种以行政手段分配资本市场资源的制度, 排斥了企业以业绩和成长预期竞争进入资本市场的平等机会, 导致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下降, 增加了国内证券市场的风险。
(二)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立法的步骤
关于证券投资的法规一般分三个层次: 一是立法机构制定的证券法律; 二是证券主管机构制定的监管规定; 三是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规则。这三个层次的法规形成一个健全的证券法规体系, 全国规范证券市场的主体及其行为。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前提是规范化,否则, 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就无从谈起。[16]其中, 前两者拥有立法权的机构制定的各种层次的证券投资法律制度比证券交易所等中介机构制定的规则具有更高的权威性与持久性。我国利用国际证券投资按照先境外后境内、先债券后股票的顺序发展, 立法步骤大致可以总结如下:
第一步, 证券市场开放初期, 利用国际证券投资应该仍然以境外发行股票和债券为主, 允许外资间接进入A股证券市场, 同时逐步将B股市场国际化, 并为与A股合并做准备。由于受国内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和监管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制约, 短期内开放A股市场的风险较大, 而境外发行股票不仅有利于国内企业扩展融资空间, 而且有利于企业熟悉国际资本市场规则, 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进行规范化企业管理和经营。另外,由于目前在国外投资的中国企业所需的资金, 基本上都是依靠国内总公司的汇款或从设在当地的中国金融机构贷款。如果能够确立发行当地货币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 就可以减少对总公司和中国金融机构的依赖,取得比较稳定的资金来源。通过发行当地货币债券筹集资金还可以避免产生货币错配和汇率风险。在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的条件下, 国外资本主要以合格机构投资者的方式投资国内证券市场。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完善, 要逐步放宽QFII机构的限制条件, 但根据证券市场的总体规模, 核定每个机构允许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流通市值不超过总市值的一定比例, 同时规定每个机构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投资比例, 并严格限制其对敏感部门的投资。
第二步, 证券市场开放逐渐成熟后, 通过证券投资机构进行二级市场的间接投资应成为主要的投资模式, 并允许境外共同基金直接进入股市。允许外资以投资于基金、组建合资合作基金、组建证券公司和投资公司、购买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股权等形式间接投资于A股市场, 将获得的股息和红利汇出。允许境外共同基金直接进入股市, 并由外汇管理局监督资金的流入和流出, 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在国内金融体系比较完善、宏观经济比较稳定和监管能力有所增强的条件下, 逐步开始尝试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存托凭证直接投资于国内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 可以选择香港证券交易所作为试点。随着国内A股市场结构性矛盾逐步得到解决, A股市场逐步开始国际化运作, 规范上市主体信息披露、规范投资者行为、规范券商操作,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与B股合并。
第三步, 在证券市场运作及监管制度比较成熟、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利率和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基本建成以后, 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异地挂牌或存托凭证直接投资国内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 完成证券市场的全面开放。在证券市场全面开放以后, 中国利用国际证券投资的规模主要由市场决定, 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加强对短期资本流动的监管。(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Ⅱ 如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关于制度
所谓出资人,就是向企业投入资本的人,即企业资本的拥有者,也就是股东。任何人的财产(资本)一旦投入企业,就变成企业的法人财产,投资者就享有出资人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资产受益、按照法定程序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和聘请经营者、转让股权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资产必须同其他所有制资产一样,具有明确的出资人代表。同时,国有资产也应该具有一般资产的产权要素: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要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必须进一步明确:国资委不是政府的行政机构,与所辖企业的关系也不是行政隶属关系,更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以国有股权为纽带,是股东与企业法人的关系,委托与代理的关系。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既要做到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又要保证不越位、越权,对所辖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经营者选择权。否则,如果还继续沿袭隶属关系式的行政干预,“老板加婆婆”的现象就会愈演愈烈,就会将企业管死,退回到改革的原点。不仅如此,由于国资委比过去政府部门的权力更大了,问题也可能变得更加复杂,一旦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将更加严重。
完善出资人制度,还必须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国资委每年必须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经营情况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各级人大必须设立专门的审计、监督机构,对国有资本经营绩效进行评估、检查与监督。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本经营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参与治理
尽管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理论本身并不完善,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也处于实践探索中,但利益相关者治理已日渐成为各国公司治理发展的一种趋势。在我国公司治理的实践中,包括中小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探讨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机制与可行途径,已成为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紧迫任务。
继续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的公司债权结构,是建立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和有效监督机制的基础。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状况,控股股东极易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直接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必须积极推进股权多元化,改变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状况。然而,国际经验表明,股权过于分散也会导致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因此,我国企业产权改革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多年累积形成的现实的产权状况,提倡和推进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相互持股,在此基础上实现股权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
外部监管
这些机构在日本和德国典型的是银行,而在美国,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例如养老基金。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也获得了较大发展。但总体规模不足、种类单一,在参与公司治理方面仍属于“沉默的大多数”,并没有在公司治理改进的事业中发出应有的声音。在中国股市中,机构投资者还只是一个“用脚投票”的交易者而远非以公司治理为导向的投资者。因此,创造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机制并探索其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径,发挥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建立制度
有效的公司治理需要有良好的制度体系与外部环境。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要实现公司治理的目标,需要有竞争性的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监督机制,不仅需要健全的《公司法》,还需要严格的审计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严格的反欺诈法规以及高效率和高水平的司法系统、行政监管机构和自律性组织。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时间不长,相应的法制建设也相对落后,行政监管机构和中介组织的公信力不够,司法系统效率不高。这些都必须从系统的角度加以改进与建设,为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Ⅲ 机构投资者可以成为大股东的制衡力量吗
这要看机构投资者有没有意愿和能力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去。
在实践中,存在多起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到制衡大股东的治理中的案例。
Ⅳ shareholder activist是什么怎么翻译最好
Shareholder Activism一般译为股东权益运动、股东积极主义、 积极股东行动主义、股东行动主义。 . 所谓的股东积极主义,就是当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决策, 不符合股东利益,身为「有识之士」股东的就纠集力量, 令董事会改组,甚或逼管理层下台。此处所谓股东, 其实并非一般小股东,而是以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股市中实户。 他们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 主要取决于持股成本与发动改革的收益的比较。 具体决定于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持股时间和监督成本等. 机构投资人对公司治理的态度, 已倾向以企业经营模式来发挥其最大的影响力。 . 机构投资人自期为投资大众的”守门员” -Watch Dog,强调监督『经营责任』 (Management Accountability),更为自己追求最大『股东价值』 (Shareholder Value)。Wall Street Rules 衍成Market-Based Governance Model 。 . 股东积极主义近年在欧洲搞得如火如荼, 更可为小股东带来相当的回报。据一份在伦敦商学院(London Business School)研讨会上发表的独立学术研究指, 英国的法律及文化环境极为适合股东权益运动壮大规模, 学者追踪一个名为Hermes UK Focus Fund 的表现,发现该基金在研究期间, 专门锁定一些股价落后大盘或被低估了的公司,经营绩效差、 公司治理品质与内涵不良、法人持股比重高、 内部人持股比重低之企业作投资对象,投资额占被锁定公司的1% 至15%权益,然后针对公司治理、 财务结构等导致股价积弱的原因,作出积极参与, 例如与管理层谈判,甚至撤换董事会成员。 值得留意的是,该基金很少在公开的股东会高调行事, 反而多在幕后发招,以达到提高派息率、改善认股权计划等目的。 而在这些公司大动作的公布期前后, 有关公司的股价表现往往脱胎换骨,此亦正是该基金的杰作。 在亚洲,南韩的三星电子也开始正视类似的股东集体挑战, 香港民间非营利机构民主人民团结组织(People's Solidarity for Participatory Democracy;PSPD)前(2005) 年就曾经在股东大会上,对总裁担任董事的提案,集结到3.75% 的反对票,虽未足以左右大局,但对当地企业界已响起警讯, 更代表股东权益运动的起步。正如PSPD在其创立宣言中所言述, "We are going to raise the flag of Solidarity for a society in which everyone can have a voice, and people with diligence and honesty may lead life they deserve.To be the real sovereigns of the country, we should become watchdogs of the government, screening the daily decision-making process it derives its power from." 说明把公民参与的意识带到公司治理的范畴。 前(2004)年,德国证券交易所(Duetsche Borse)想收购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 岂知拥有德国证券交易所8%股权的TCI突然出手, 一手放空伦敦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另一手联合美林证券、 富达基金等德国证券交易所股东,反对德国证券交易所的收购建议, 最后搞到德国证券交易所的行政总裁Werner Seifert在2004年5月9日仓皇下台。 . 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可以克服小股东治理激励不足, 弥补大股东内部控制的缺陷。
Ⅳ 机构投资者的机构投资者的分类
上个世纪年代以前,国外的研究都是把机构投资者作为一个整体来观察其行为的作用。从Bushee(1998)在其博士论文基于机构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对其进行系统的分类后,后续机构投资者的研究都会考虑机构投资者的异质性,从而带来了机构投资者分类方法的不断涌现。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短暂型(transient)机构投资者、准指数型(quasi—indexing)机构投资者和专注型(dedicated)机构投资者
这是Bushee(1998)在Baysingereta1.(1991)的基础上提出的。他根据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构建了三大类指标下的九个变量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三大类指标包括机构投资者持股集中度、组合周转率和盈余敏感性。九个变量包括:机构投资者的平均持股比例、该机构投资者持股占公司中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超过5%的持股之和、机构投资者在公司中持股比例平方的对数、机构投资者持股时间超过两年的比例、机构投资者在季度问持股变化的绝对值与机构投资者持股之和比、机构在公司持股的季度间变化量和公司在季报盈余变化之比、机构持股比例增加公司平均盈余的变化与机构持股比例减少公司平均盈余的变化间的差异、公司盈余为正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变化之和与公司盈余为负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之合的差值。针对描述机构投资者行为的九个变量,采用因子分析对这其进行降维。再利用聚类分析,得到上述三类机构投资者。后来,在Bushee(2001)的研究中剔除了盈余敏感性指标,只考虑机构投资者持股集中度和组合周转率两个指标,同样也把机构投资者分为短暂型、准指数型和专注型机构投资者。
Kon(2007)借鉴了Bushee(2001)对机构投资者分类的方法,把机构投资者分为短线型和长线型机构投资者两种,其中短线型机构投资者对应于Bushee(2001)中的短暂型机构投资者,长线型机构投资者与准指数型和成熟型机构投资者相对应。
他的研究发现长线型机构投资者能够有效的限制公司可操控性盈余管理,可以降低激进型的盈余管理,而短线机构与激进型的盈余管理并不相关。此外,Kon(2003)使用澳大利亚上市公司作为样本检验激进型盈余管理与机构投资者持股间的关系。
同时,MongandAzkan(2008)在检验英国上市公司中董事收入的决定因素,把机构投资者分为长线型和短线型后,发现长线型机构投资者限制了公司董事会的支出,从而加强了董事支出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联度。
(二)压力敏感型(pressure.sensitive)和压力抵制型(pressure.resistant)机构投资者
Brickleyeta1.(1988)发现投票行为是机构投资者类型的函数。他们通过二分法将机构投资者区分开来,他们依据是:机构投资者与所投资的企业是否有业务关系还是投资合约。机构投资者的这种异质性使得它们参加公司治理的能力、积极性和目标有很大差异。其中,保险公司和银行信托与所投资的公司一般有商业关系或希望形成商业关系,由于潜在的利益冲突,它们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和能力,这种类型的机构投资者被Briekleyeta1.(1988)认为是压力敏感型的机构投资者,而公共养老基金和所投资的公司缺乏这种潜在的商业关系,因而具有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属于压力抵制型的机构投资者。一项由Shermaneta1.(1988)进行的实证研究对不同的机构投资者与公司的战略性决策进行了相关分析。每家机构投资者被划分为四类: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保险公司和银行。该项研究建立了每一类机构持股分别与资本开支、研发投入和广告费用间的相关性模型。该项研究最重要的结果是显示出养老基金与共同基金截然不同的投资策略。这一投资策略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所投资公司在资本开支和研发投入等战略性投资上的差异。
Cometteta1.(2007)检验机构投资者持股与公司经营绩效间的关系时发现公司的经营现金流与机构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显著正相关,但是这种关系仅仅限于在与上市公司没有商业业务往来的独立机构投资者(也就是Bricklyeta1.(1988)分类中的压力抵抗型机构投资者)子样本中存在。
(三)把机构投资者持股公司按照机构持股比例高低和持股机构数目多少进行划分
这一分类的提出是基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效应。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与持股机构化的趋势,使得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不断上升,并由此对机构投资者行为策略的选择产生一定的影响。
UmaandDavid(2006)研究发现机构持股比例与公司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成正向的关系,但机构的持股集中度超过某一比例又会对财务报告的质量产生负面效果,这就说明了机构投资者持股对于公司财务报告质量的作用是一个倒U型的关系。在GillanandStarks(2000)的研究中,按照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高低,把研究样本分为机构持股高比例公司和机构持股低比例公司。在Sias(2001)的研究中,认为公司中持股机构数目是比机构持股比例衡量机构投资者持股作用更好的指标,在其研究中采用持股持股机构数目来划分研究样本。
(四)独立长线高比例持股的机构投资者和其他
所有的机构投资者在面临是否行使监督职责时,都会进行成本和收益的对比分析。Cheneta1.(2007)所有机构投资者在面临是否形式监督职责时,都会进行成本与收益的对比,他们的研究在考虑其行使监督的成本与收益的框架下,把机构投资者分为独立长期型机构投资者和其他。对机构投资者这样的划分,主要考虑三个指标:(1)机构投资者持股的仓位:可以使用公司前五大机构投资者持股的比例之和、某一机构投资者持股的最高比例和大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在5%以上)持股的比例之和。(2)机构投资者的独立性:根据Bricklyeta1.(1988),David(1998)基于机构投资者本身性质的异质性,把机构投资者分为压力敏感型和压力不敏感型。其中压力不敏感型被认为是独立的机构投资者。(3)机构持股的时间:根据Bushee(2001)把机构投资者分为短暂型、准指数型和专注型机构投资者。其中短暂型被认为是短线型机构投资者,准指数型和专注型被认为是长线型机构投资者。
(五)买入(入场)机构投资者、卖出(出场)机构机构投资者和调整持有的机构投资者
BadrinathandSunil(2002)使用了1200家机构投资者在8年中的交易行为为样本,把机构投资者分解成买入(入场)、卖出(出场)和调整持有的机构投资者三种类型,发现入场机构投资者具有明显的惯性交易特征,但出场和调整持有的机构投资者则不是惯性交易者。
在国内现有的研究中,大都局限于把机构投资者持股的公司按照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高低或持股机构数目的多少来划分。如翁洪波和吴世农(2007)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上市公司发生“恶意派现的可能性越小。李善民和王彩萍(2007)发现机构投资者能够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并影响上市公司的薪酬水平。曹玉贵(2005)根据股数效应和公司数效应所揭示的公司治理收益和治理成本之间的关系,建立机构投资者收益函数,运用博弈论探讨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影响因素为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治理公司的数量和参与公司治理后公司股票价格的增值幅度。殷春红和曹玉贵(2006)认为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主要取决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具体决定于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持股时间和监督成本。李青原(2003)通过对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进行数理模型的一般分析,认为机构投资者是否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取决于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监督成本、风险偏好。王奇波(2006)在建立理论模型研究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权制衡时发现,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公司治理效果还受到股权结构与法制环境的影响,同时也存在着机构投资者与大股东的合谋问题。王媛媛(2008)借鉴了Bushee(1998)对机构投资者的分类方法,对基金进行分类,研究不同类型的基金持股与盈余管理之间地关系。但是其研究发现聚类分析结果不稳定,而且仅仅样本局限于基金,研究区间只有两年。
Ⅵ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案例
举一个国外投资机构对国内公司投资的案例:新桥投资深发展银行
新桥是美国专业股权投资集团———德州太平洋投资集团(TPG)在亚洲的公司,一直专注于亚洲地区投资,也善于发现重组问题缠身却依然有发展潜力的银行。
其合伙人单伟建曾在一次谈话中向外界透露:“新桥投资是买不起好银行的,但我们可以买别人不愿意买的坏银行,使它变好,然后卖给好银行。”
在深发展之前,韩国第一银行是新桥最引以为豪的杰作。1999年底,新桥以5亿美元获得韩国第一银行49%的股权和100%的投票权,2005年初,以33亿美元将韩国第一银行的股权卖给了渣打银行。新桥此次投资获得巨利,成为海内外投资界的经典案例。
2004年底,新桥以每股3.54元受让深发展17.89%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并承诺五年锁定期。其后的故事,与当初新桥入主韩国第一银行如出一辙,成立全新管理团队,改革重组、管理提升。
至2008年末,深发展的资产质量明显改善,不良贷款余额迅速下降至19.28亿元,不良贷款率下降至0.68%,拨备覆盖率迅速上升至105.14%。
2009年第一季度公司获得净利润11.2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1.74%,同期不良贷款余额略有增加,达到19.63亿元,不良贷款率继续下降至0.61%,拨备覆盖率则上升至130.43%。
到2010年平安集团完成对深发展的收购,并与平安银行整合。新桥入股5年时间,获利5倍以上,这也意味着深发展银行的市场价值在这5年的时间里获得了5倍的成长。
Ⅶ 机构投资者的机构投资者的作用
一、机构投资者在股市扩容和国有企业改制所起的作用
我国证券市场从试点伊始就承担了为国有企业服务的责任,证券市场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起到的作用,主要在以下方面:
(1)国有企业通过改造为上市公司,获得了直接的融资渠道,可以加快企业技术改造的步伐,为企业规模的壮大和有效的参与国际竞争创造了条件。企业上市有利于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2)国有企业通过在证券市场上市,可以引进现代企业制度的运行机制和运行环境,规范企业的经营运作。企业上市以后,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使企业的透明度提高,在各方的监督和制约下,不断强化着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证券市场为国有企业的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通过收购上市公司,剥离不良资产,将子公司或部分优良资产先行上市后再将其他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等重组活动,实现优胜劣汰,优化了企业的组织结构,改善了企业的发展机制,提高了企业的整合能力,使企业走上了持续发展之路;
(3)证券市场还可以通过引导资金流向,使一些有成长性的企业的股价上扬,从而为该类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股本扩张成为可能,同时使一些业绩差、成长性不佳的企业的股价下滑,难以再次筹集资金,以致逐渐消亡或者被重组。
机构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之一,所以在国有企业改制和证券市场扩容中都能够起到重要作用。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
首先,机构投资者在企业改制中起到直接作用:国有企业上市之前一定要进行股份制改造,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要经过提出改制申请,选聘中介机构,制定并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方案,提出股票发行及上市申请,发行及上市辅导,发行股票、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上市交易等九个步骤。其中选聘中介机构中的主承销商就是机构投资者中的证券公司,制定并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方案、发行及上市辅导、发行股票等步骤也必须要有证券公司参加。
其次,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扩容中起到了间接作用:随着经济发展对证券市场依赖程度的加深,证券市场将不断扩大,股市能否在扩容中保持平稳发展,关键在于资金扩容能否跟上股市扩容的步伐。长期以来,市场流动资金不足一直是困扰我国股市二级市场走势的一个难题,随着股市扩容速度的加快,尤其是大量股本庞大的国有改制企业上市以后,扩容速度与资金相对不足的矛盾显得越来越突出。据统计,到1999年底为止,我国沪深两地股市的市价总值为2.6万亿元,而到2000年上半年已达4.1万亿元,半年增加了50%以上,2001年在市道低迷的情况下仍保持了一定的扩容速度。面对市场的急剧发展,如果没有新的增量资金进场,股市将难以长期维持在当前的位置并且继续走高。机构投资者通过专家理财和规模效应,有利于吸引部分潜在投资资金进入股市,有效地扩大股市资金的供给渠道,促进市场的活跃和规模的扩大。据估计,券商通过增资扩股和进入拆借市场以及股票抵押融资可新增资金约400亿元左右;基金通过原有投资基金重组扩募、向保险公司配售以及创立开放式基金新品种等措施而产生的扩张潜力约在500亿元左右;三类企业以及其他法人可能给股市新增资金约1000亿元左右。
一级市场股票的顺利发行需要有一个有容量和活跃的二级市场,没有活跃的二级市场,股票发行工作很难完成,这一点相信经历过1994年、1995年的投资者会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如果没有一个有容量和大量资金承接力的二级市场,大量的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就不能够顺利上市。机构投资者的出现将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根本性的改变,能够促进二级市场扩容和活跃,从而使一级市场的发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有了一级市场的顺利发行,国有企业的大规模改制才能够顺利进行。再次,机构投资者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方面也起到很大的作用。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运用自己在管理方面和人才方面的优势,帮助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也可以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取得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对企业进行再次的改组,使企业成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具有活力的现代企业,在内部组织方面建成一个比较适合中国发展的结构模式。机构投资者在实现资源配置方面起的作用更加明显,机构投资者通过自己在信息掌握和信息分析方面的优势,发现市场上的有价值的企业进行投资,可以使该类企业股价上扬,从而为该类企业进行扩大再生产提供了条件,2000年中国证券市场上信息产业类的股票的增发行为,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另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在证券市场上收购亏损企业,然后注入优质资产,使企业起死回生的重组兼并活动,也起到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而且还活跃了市场。这两种行为充分体现了机构投资者在市场资金配置和壳资源再利用方面起到的作用。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加快国民经济市场化进程,要着重发展资本市场。继续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资产重组、资本运营、资产证券化。企业改制、企业股权证券化和债权证券化就需要依靠投资银行业中投资银行家、金融工程师运用专业技术和金融工具帮企业筹划设计完成的,企业资本运营、兼并、重组离开投资银行家是寸步难行。我国国有工商企业巨额的(约有3万亿元)闲置存量资产,如果没有强大的投资银行业加以重新组合和证券化,要想较快搞活也是不大可能的。所以机构投资者在企业改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方面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二、机构投资者在法人治理结构上所起的作用
在中国,随着市场的扩大,机构投资者的规模也越来越大,机构投资在国内证券市场上的地位和作用也将逐渐扩大,成为证券市场上的主体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否参与公司治理结构,如果参加如何发挥其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自然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中国的机构投资者正处于蓬勃发展之中,在目前可以入市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实业公司这三类机构进一步发展的速度与空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在上市公司治理及其自身的治理方面的实际运作情况。上市公司治理质量提高以及执行以公司治理为导向的投资战略的机构投资者的增多,将大大加快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和机构投资者的壮大是互为依赖和相互促进的。
从中国机构投资者的角度看,在中国目前的市场上执行以公司为导向的投资战略,在政策和法规对此没有什么限制,上市公司方面也还很少有采取如分类董事会等阻碍新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手段,监管部门也在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剩下的问题就是中国的机构投资者如何参与公司治理,如何能够执行一种以公司治理为导向的投资战略而盈利了。
这需要对目前中国上市公司股价与公司治理相关的内在价值之间的关系作出一个基本的判断。目前,中国证券市场股价的升降中原因比较复杂,但从中长线的趋势来看,优劣公司之间市场价值的差异也还是能够显示出来的,“机构投资者”和中长线股民增多也是不争的事实。频频暴露出的上市公司治理和管理方面的问题亦可谓“触目惊心”,这就给公司治理导向的机构投资者“创造”了一个巨大的“用武之地”。
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参与可以有三种深度或三个方向:一是着重于一般性的公司治理,主要涉及股东、董事、经理层关系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二是着重于与行业相关的公司治理,探寻适应于所属行业的最佳公司治理行为;三是着重于监察公司内部的执行和控制系统。中国的机构投资者刚刚开始关注公司治理,在一般性的公司治理方面还有很多工作可做。
三、机构投资者在国有股减持问题上所起的作用
要谈机构投资者在国有股减持问题上能够起的作用,首先应该明确国家进行国有股减持的原因、目的、意义等,以及减持的方式和减持后的资金投向等问题。这些问题明确之后,则很好确定机构投资者在其中起的作用。
国有股减持的原因和目的:
党中央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的基本要求、以及国有企业的制度变迁选择,意味着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进入优化所有权结构、增强所有权控制效率阶段,或者说改革已经到了要解决国有企业所有权结构的问题上。这是国家要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根本原因。
减持国有股意义:
主要体现在(1)增强国有资产存量的流动性。(2)为公众流通股、法人股、国有股走向统一奠定基础,与国际惯例接轨。(3)真正实现国有控股企业股权多元化的功能,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4)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资源配置效率。(5)有利于吸引社会投资者进入国家垄断产业,建立企业战略联盟。
国有股减持的方式和资金投向:
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国有股股份回购(资产回购和现金回购),国有股转为优先股或债权、直接出售国有股、增发社会流通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引进国有投资公司等战略投资者,等等。减持后的主要投向,一部分投向社会保障基金,一部分由国家财政进行再投资。
通过上面对国有股减持的目的、意义、方式和减持后的资金投向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该机构投资者在其中起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间接和直接两个方面。间接的作用: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国有股减持成功的最根本保障是———一个成功的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因而对国有股的成功减持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国有股的减持以目前已经有的几种方式来看,都要对市场造成较大的冲击,这其中,一是增加股票的供给导致资金分流,对市场造成冲击;二是国有股减持对市场投资者的心理造成较大的压力。直接的作用:机构投资者是减持方案的设计者和执行者。1999年底,中国证监会以配售方式,将“中国嘉陵”和“贵州轮胎”的一部分国有股转以10倍左右市盈率的价格配售给公众投资者,迈出了以公开方式减持国有股的第一步,而证券公司作为这部分减持股份的主承销商直接参与了配售工作。由于这个方案的减持价格和减持比例与市场的预期有较大偏差,所以这个方案一推出,即受到市场各方的抨击,市场也出现较大幅度的下挫。应该说这个减持方案的设计是比较失败的,但是最后减持股份得以成功转让,方案完成多亏了参与配售的主承销商包销了很大一部分国有股权。1999年12月16日申能股份公告将以现金回购母公司持有的10亿股国有法人股,每股价格为2.51元,目前该方案已经按时完成,市场的反应很好。这一减持方案的设计者是南方证券公司。国有股回购这一减持方案受到市场的欢迎,这一点从一家公司传出要进行国有股回购的消息之后,该公司股票大涨就可以证明。在2000年中期,云天化也公布进行国有股股权的回购。估计在一定时间内,国有股股权回购的方式将成为国有股减持的主要方式。另一种方案———向国有投资公司转让国有股股权的方案,该方案将国有投资公司作为国有股的受让方,受让
资金的来源主要是银行信贷资金和国家增资,受让后在适当的时候,再在二级市场进行流通。这个方案作为机构投资者之一的国有投资公司更是重任在肩,在其中起到了国有股一级市场到二级市场的缓冲器的作用,而且减持需要的资金的来源主要来自于潜在的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还有一种方案是设立一个专门用于减持国有股的基金,通过发售基金的收入,从国家手中收购国有股股权。这种方式使机构投资者的队伍中又添子一个新的成员———减持基金(其模式类似与香港的盈富基金模式)。从国有股减持后的资金投向来看,其中一部分用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这使社会保障基金能够有资金进行支付,而且一旦管理部门允许社保基金入市,能够为机构投资者的壮大作出贡献。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以目前的证券市场规模和市场参与主体机构投资者现有的规模和实力难以在短期内完成这一浩大的工程。但是也只有机构投资者才能够完成这一历史重任,这需要机构投资者迅速地成长起来。
四、机构投资者在债转股问题上所起的作用
因为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本身就是机构投资者,所以机构投资者在债转股实施中的作用,人们应该是很清楚的。从下面的数字我们可以看到资产管理公司的任务的艰巨性。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共为400亿元,从银行剥离到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总额为1.3万亿元,其中通过采取债转股方式来处置的不良资产总额为4596亿元,涉及债转股企业601户。由于债转股问题关系到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二者的命运,所以应该对债转股这一改革措施推出的背景、实质和要达到的目标进行分析,只有对这些问题了解清楚之后,才能更清楚机构投资者的重要作用。
债转股推出的背景:进入九十年代之后,国有企业经营越来越困难,全国大部分国有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困难企业的特征是负债率居高不下、资金严重匮乏。由于历史原因,许多国有企业在设立时形成的贷款始终压迫着企业的神经,每年高额的利息足以消耗掉企业大部或全部利润,经营的积极性被压制了。另一方面,由于国有企业无法按期归还贷款,使国有银行中产生大量不良资产,也影响着银行真正走上商业化经营之路,商业银行难“商业”是现有金融体制改革的症结。在这一背景之下,“债转股”,这种改革方案被提了出来。
债转股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实质:债转股要解决的问题的表象是一方面,通过国有企业的债权转成股权,从而减轻国企财务负担,使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另一方面,通过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使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下降,从而改善银行资产质量,加快银行的商业化改革的进程,减少金融风险出现的可能性。这里需要讨论的是,国有企业大面积亏损的原因真是债务负担过重吗?目前有一种通行的说法认为国有企业效益不好是由于银行债务负担过重造成的,这种说法实际上是本末倒置了。应该说是因为国有企业效益差,所以才付不起银行的利息。国有企业效益差才是问题的实质。
造成国有企业效益差的原因很多,如“所有者缺位”造成企业效益无人关心等。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上三类生产主体国有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造成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程中,由于历史遗留下的很多问题造成国有企业先天背负着很多政策性负担,这种政策性负担过重导致企业的经营成本过高。而造成这些负担的责任在于政府,所以政府对这些企业给予补贴。但是企业亏损的原因既有政策性亏损也有经营性亏损,政府应该只对政策性亏损给予补贴,但实际情况是无论哪一种亏损,企业都要求政府补贴。长期如此,造成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丧失殆尽,而且为了寻求补贴还造成了很多腐败问题。
现在大型国有企业所背负的政策性负担可分成两个大类:一是社会性政策负担,一是战略性政策负担:社会性政策负担包括国有企业中的养老保险和冗员等。
除了社会性政策负担外,国家为了发展战略的目标建立的一些大型企业。然而,这些不符合比较优势的产业在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下是没有自生能力的,这些国有企业的投资和生产是国家战略决策的结果,并非企业的自主选择,所以,这种负担可称为战略性政策负担。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债转股实施过程中要解决的实质性问题是解除国有企业政策性负担的问题。
债转股要实现的目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目标是利用10年的时间,将股权变现而退出现有的投资领域,收回投资。而作为国家实施债转股要实现的目标是通过实施债转股,实现国有企业的扭亏为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金融管理公司实现股权变现的主要方式是股权回购、上市流通和股权转让等方式。
从国家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目标看,两者的利益取向并不完全一样。而且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国有企业效益差的根本原因是政策性负担过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债转股之后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而且债转股的政策并未明确表明,金融管理公司可以接管企业,而且由于企业进行债转股的初衷是减免债务,而不是接受管理。管理公司既无权利接管企业又无能力减轻国有企业政策性负担,所以管理公司很难转变企业的现状。而且金融管理公司的目标是将股权变现收回投资,属于短期行为,所以对企业的持续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未必会很关心。
从金融管理公司收回投资的方式分析,在已签署债转股协议的企业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普遍采取了股权回购、企业上市和股权转让等退出模式。这些退出方式的实现都需要有像证券公司这样的机构投资者运用重组、并购等手段,帮助企业进行重整再造之后,才能进行。但是,企业上市这一途径也只能是债转股企业中很少部分的优秀企业能够实现的,大多数债转股企业仍将是非上市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现退出的另一种主要方式是向机构投资者转让股权。也就是由机构投资者主要是三类企业和一些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充当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手中的股权的受让者。这样做的好处是这些公司大都是上市公司或者有一家或几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受让这些股权之后,可以通过重组等方式进入到上市公司中,从而完成流通过程。
1.从债转股业务流程上分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接受和处置不良资产,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债转股;三类企业则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收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由此可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投资公司其实是在债转股不同阶段负主要操作之责。
2.从经营目标上分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的、直接的经营目标;三类企业则以推进国有产权的资本化和市场化、实现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作为主要经营目标。因此,在经营目标上两者各有侧重。
3.从对债转股企业的介入程度看,三类企业由于身处行业之中,对行业和企业需要有更多的了解和把握,自然对债转股企业的介入程度可能要深入得多。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金融管理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的一员,在债转股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无人可比,其他机构投资者例如券商在其中起到设计师的作用。三类企业参与债转股的工作是一点想法,如果这种想法可行,则三类企业在债转股后期的工作中起到的作用将超过金融管理公司。
五、机构投资者在稳定市场和丰富市场金融品种方面起到的作用
促成机构投资者在稳定市场和丰富金融品种方面起作用的因素有两方面,一是市场的发展的需要,一是机构投资者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且推出金融品种的目的也是为了市场的稳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目前比较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创新品种是———股票指数期货)
机构投资者在维护市场稳定方面作用体现在:通过自身的研究力量和信息优势,对各类信息进行真伪辨别,他们选择真正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并做中长期持有,这就能够起到抑制市场短期波动幅度过大的作用,而且有利于导入理性、成熟的投资理念,引导广大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鼓励投资、遏制投机,促进证券市场规范、稳健、高效地运作。
证券市场上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只是一个时间问题,由于机构投资者的存在和快速的发展壮大,使该品种的推出时间被大大加快了。
机构投资者力促“股指期货”推出的原因分析:
1、股指期货本身的功能决定,这一金融品种有利于市场的稳定
股市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面临的风险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股市的整体风险,又称为系统风险,即所有或大多数股票的价格一起波动的风险。另一种是个股风险,又称为非系统风险,即持有单个股票所面临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通过投资组合,即同时购买多种风险不同的股票,可以较好地规避非系统风险,但不能有效地规避整个股市下跌所带来的系统风险。由于股票指数基本上能代表整个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趋势和幅度,人们开始尝试着将股票指数改造成一种可交易的期货合约并利用它对所有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规避系统风险,于是股指期货应运而生。股指期货就是一种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合约。股指期货的主要功能体现在:回避系统风险、锁定预期利润、充分利用期货保证金的信用扩张,及时捕捉市场机会。
股指期货的这几个功能使机构投资者能够很好的规避风险,而且使用得当,还能够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获取更大的收益。
2、机构投资者实力增长迅速和市场监管力度加大,造成机构投资者产生避险需求
市场上传出应该推出“股指期货”的呼吁的时间与管理层要试点发展“开放式基金”的时间基本上是一致的。理由是开放式基金的金额不固定,随时有赎回的压力,如果没有相应的抛空机制,开放式基金将面临很大的风险。但是,只有开放式基金需要这一避险工具吗?其他机构投资者呢?
中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强,当讨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时,一种比较普遍的观点是由于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占到主导地位造成的。这种结论的导出是以机构投资者主要从事投资活动和个人投资者主要从事投机活动为前提的。如果这个结论成立,就可以导出另一个推论,当个人投资者占主导地位时,市场的投机气氛较浓,所以这时的市场的波动幅度大;当以投资为投资理念为主导的机构投资者占市场的主导地位时,市场的波动幅度小,所以机构投资者对市场应该有稳定作用。
这里有一个疑问,中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强的问题是存在的,但是是否是由于投资者的结构性原因造成呢?我们认为市场的波动性强是由于交易制度设置上的缺陷造成的。中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中没有做空机制,造成只有买入之后上涨投资者才能够盈利。当账面的盈利丰厚之后,只有抛出才能兑现盈利。这就造成市场涨时疯狂,跌时狂暴的波动性的特点。
当整个市场进入小利时代。这里的小利是相对于过去的暴利、大利而言的,迫使机构投资者开始追求稳定的利润,将风险因素放在首位考虑。当市场处于暴利阶段,而且监管力度不是很强的时候,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坐庄”等方式获取超额利润,所以对回避风险的金融创新品种的需求不是很大;当市场进入小利阶段而且监管力度加大,使机构“坐庄”的利润空间被大大压缩,这时机构投资者对引进新的金融品种以回避越来越大的市场的风险的需求大大增加,所以会力促“股指期货”的推出。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机构投资者对市场能够起到稳定作用,主要是基于其长期投资的理念。由于至目前为止,股票指数期货还没有推出,所以机构投资者在其中起到的作用仅仅是一种推想。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股票指数期货的推出将有利于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机构投资者发展了,将会有更多的需求———对于金融衍生工具。
Ⅷ 积极投资的动因
(一) 由成本收益原则所决定从理论上讲,积极投资的兴起最主要的原因是由市场因素引起,即成本收益原则所决定的。
在美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机构投资者的规模越来越大,以及公司股权宏观集中程度的提高,机构投资者掌握的股权从绝对量上看已较大,用传统的被动投资、用脚投票的方式已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
下面两个模型从成本收益的角度说明了机构投资者采用公司治理型积极投资策略的原因。
股票效应模型:在仅考虑投资一种股票的情况下,如果pa≥pb+C/S,则投资者选择参与公司治理(式中Pa为投资者采取公司智力行动后目标公司的股价,Pb为投资者采取公司治理行动前目标公司的股价,C为投资者采取公司治理行动所要付出的总成本,S为投资者所持股份数是一个常数),随着投资者持有股份数量S的增大,每股治理成本C/S下降,Pa≥Pb+C/S的可能性越大。股数效应致使股东更大积极性参与公司治理。
公司数效应模型:在投资者投资多种股票的情况下,如果Σ (Pai X Si)≥ Σ (Pbi X Si) +TC,则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式中Pai和Pbi分别为投资者采取公司治理行动后和采取公司治理行动前所持有的第1种股票的价格,Si是投资者持有的第1种股票,TC为投资者为所有参与治理公司所付出的治理成本)。再令Ci为投资者为参与第1家公司的治理所付成本,则因公司治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分享性致使TC小于ΣCi,并且投资者持有股份的公司数越多,TC小于ΣCi的幅度会越大。公司数效应致使持有股票只数越多的投资者越有积极性参与公司治理。
在股权高度分散的结构下,机构投资者不愿意参与公司治理。因为对公司管理层实施监督,需要付出监督成本,但所得到的利益将被其他股东所分享, 自己反而成为“搭便车”的牺牲品。只有当参与公司治理带来的好处大于监督成本时,机构投资者才愿意参与公司治理。下面再用博弈论来进行考察,就可以发现这实质是一个标准的纳什均衡。
在监督成本相同的前提下,机构投资者从监督中获得的收益要明显大于小股东。假设某股票的市场投资主体由占大股权的机构投资者和占小股权的小股东组成,采取监督行动之后的股票投资总收益是100单位,监督成本是20单位,则下面图l的矩阵表明了机构投资者和小股东采取不同策略之后的支付情况(扣除了监督成本)。
从图l的矩阵可以得知,小股东最明智的策略不是监督,而机构投资者最明智的策略是监督。当机构投资者和小股东都监督时,前者得50单位,后者得l单位;当机构投资者监督,而小股东不监督时,前者得50单位,后者得30单位;当机构投资者不监督,小股东也不监督时,前者得70单位,后者得l0单位;当两者均不监督时,两者均得0单位。所以不监督是小股东的占优策略。假定小股东选择不监督,机构投资者的最优选择只能是监督。所以这个博弈过程的纳什均衡是,机构投资者要担负起监督责任,而小股东则搭便车。
机构投资者进行积极投资的初衷,是为了尽可能地减少损失,随着投资活动的增多,一些机构投资者发现在投资中运用积极投资策略不仅能够减少损失,而且能够得到意想不到的好处,于是他们不再充当套牢之后才开口说话的角色,而是成为积极投资策略的倡导者和推动者。近几年来,有不少美国机构投资者开始主动寻找治理型积极投资的机会,并且获得成功,例如CaLPERS加州公务员退休系统就是其中之一。由公司治理活动家孟科斯(Monks)创建的LENS投资管理公司更是其中的佼佼者。LENS被称为第一家公司治理基金,而LENS自称为公司治理投资者、一种积极投资的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讲,LENS已经具备“激进型积极投资” 的雏形了。大家耳熟能详的股王巴菲特实际上也是一个典型的积极投资者。
(二)积极投资的本质是控制市场信息
股数效应模型和公司数效应模型解释了机构投资者进行治理型积极投资的动因,随着投资实践的不断进行,有不少机构投资者开始从治理型积极投资发展为激进型积极投资,并有愈演愈烈的迹象。这种行为用成本收益原则已经很难解释了,所以有必要从经济学和投资学的角度来考察积极投资的实质。
l、积极投资在某种程度上回归“古典企业”是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
假设股票市场是有效市场,则企业的一切信息都在股价上得到充分反映,那么在市场中所有投资者均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市场博弈将由投资者和投资者之间、投资者和企业之间的博弈变为主要是投资者和企业之间的博弈。投资者和企业之间的博弈可以用委托代理关系来描述。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投资者和企业管理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投资者作为委托方是未知情者,处于不利地位。管理者作为代理方是知情者,拥有较多的私有信息,处于不利地位。如果投资者不对企业管理者实行监督,由于机会主义的存在(威廉姆森),将难以避免代理人利用信息上的优势,做出损人利己的行为,即道德风险行为。那种希望通过完善契约来彻底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想法是不现实的,按照西蒙的观点,由于有限理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人们签定的契约在一些重要方面肯定是不完全的。当然在某种程度上人们可以通过不断完善契约使之成为一种次优契约(即现实中最优的),从而实现投资者和企业管理者之间的均衡。但这种成本仍然很高。
之所以产生委托代理关系,是和现代企业的产生密不可分的。现代企业和古典企业最大的区别在于现代企业是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而古典企业是所有权和控制权合二为一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合二为一就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从而也就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积极投资在某种程度上讲正是古典企业的回归。积极投资者通过监督企业管理层(激进型积极投资是直接干预),由外部治理变为内部治理,由外部股东变为内部股东,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合二为一,这正是某种程度上的古典企业的回归。
2.积极投资者希望通过控制市场信息来减少不确定性。
下面再从投资学的角度来考察积极投资。
投资者一切投资行为的最终目的都是希望在风险一定的条件下实现收益的最大化,或在收益一定的条件下使风险最小化。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投资者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总结出各种各样的方法。传统的投资分析方法有三种,它们是基本分析法、技术分析法和大量应用数理模型的金融工程(主要是如CAPM模型、ICAPM模型、APT模型、Black—Scholes公式等各种定价模型)。
基本分析最关键部分是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运用的方法主要有财务分析(尤其是现金流量分析)、投资项目评估和管理者综合评估,其他还包括上市公司外部环境(如宏观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所处行业状况、科技发展的水平、上市公司研发能力、管理制度、产权与治理结构状况等。
技术分析的理论基础基于三项假设:市场行为涵盖一切信息;价格沿趋势波动;历史会重演。技术分析只注重股票变化的表象,认为价量已经综合反映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因此它不太关心上市公司的实际业务,只要股价呈现出规律性,它就可以利用这种规律性先行一步,进行套利。
金融工程中的经典资本资产定价理论侧重于数量分析和技术分析的结合,由于在投资实践中屡屡受挫,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国际著名金融工程大师默顿(Robert C.Merton)参与管理的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出现巨额亏损就是一例,因此不得不进行改革。近期的金融工程理论(如Eugene F fama and R.F Kenneth,]996)已开始将数理分析与基本分析结合起来,广泛地用于考察股票收益的行为模式中。
普通投资者在进行投资管理时,一般先用上述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来选定投资目标,然后再进行投资组合。投资者一旦执行投资计划,就只能希望自己的分析完全正确,希望事态的发展和自己的预期完全一致。但实际上,无论投资者采用哪种分析方法,也无论投资者多么聪明,整个投资过程的立足点总是建立在对市场提供的信息进行判断的基础上的,股票的买卖实际上是市场信息的买卖。这样,问题就出来了:首先,市场信息是否准确是判断的基础,但投资者无法保证市场信息是准确无误的;其次,投资者无法保证自己能够正确理解市场信息,并据此作出正确的判断;再次,即使市场信息是准确的,投资者作出的判断也是正确的,但市场信息只是一个静态指标,它反映的是过去和现在的状况,投资者据此作出的判断只能是对过去和现在情况的判断,并不能由此推及将来。也就是说,现在正确并不等于将来也正确,假设情况发生变化,投资者根据现有信息作出的投资策略就有问题了。
更为关键的是在有效市场理论推出后,连投资者的判断是否有用也倍受怀疑,因为在一个有效的证券市场中,由于信息对每个投资者都是均等的,任何投资者都不可能通过信息处理获取超额收益。因此,信奉有效市场理论的投资者认为战胜市场是很困难的,最好的办法就是相信市场,分散投资,选择指数化的投资组合,以求获得市场平均的收益水平。因为认识到市场信息的不确定性,投资者开始尝试运用积极投资策略。
再来看这样一个推导过程:传统的投资分析方法依赖于对市场信息的判断一对市场信息的判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这种判断的不确定性导致投资结果的不确定性。
既然传统分析方法从本源开始就存在不确定性,要减少最终结果的不确定性,就要从本源做起。要达到些目的,可选择的方法有三种:第一种方法是彻底放弃对市场信息进行判断,相信市场,结果就变成被动型分散的指数化投资组合;第二种方法是通过获取内幕信息来保证市场信息的准确性,但这种方法为各国法律所不允许;第三种方法就是控制市场信息。控制市场信息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操纵股价,另一种就是积极投资。
积极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 程度不同,对企业的影响就不同,进而对市场信息的控制程度也不会相同。
治理型积极投资对于企业只进行较浅层次的干预,因此对市场信息只能是加以影响,还谈不上控制。激进型积极投资对企业的参与程度较深,由此对市场信息能够进行控制。
还有一些激进的积极投资者觉得仅仅对市场信息进行控制已无法满足自己的需求,为了获得更为有利的市场信息,他们不惜对上市公司进行价值再创造,反映在市场信息上,可以称之为市场信息创造者,这是最为激进的一类积极投资者。
积极投资者干预企业的程度不同,所花费成本不同,所带来的收益也不同。投资者之所以愿意花费更大的成本去干预企业,必定是和更大的收益相联系的。
Ⅸ 谁是公司治理主体:银行和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的地位和作用
公司治理主体是董事会、
股东会
,银行是债权人,行驶监督权,
机构投资者
看他的股份占比了。
Ⅹ 5.如何学习和借鉴美国经验,发挥我国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1、要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要进一步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壮大基金的资产规模,要加快商业银行设立证券基金的试点工作。中国工商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已经完成。同时,还要积极研究保险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扩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试点,稳步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规模。
2、促进机构投资者协调发展。在稳步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同时,要不断扩大保险资金、企业年金和社保基金投资资本市场的资产比例和规模,并积极推动其他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和壮大。
3、要丰富市场投资产品,积极推动市场的创新,研究开发适合于不同机构投资者投资资本市场的产品。
4、加强对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资本市场的监控,有效防范投资机构的投资风险。
5、建立健全对基金管理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主要股东的有效约束机制,保持这些管理机构运行的独立性和稳定性。
6、继续完善有利于各类投资者投资资本市场的税收政策等等措施。
(10)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扩展阅读
在西方国家,以有价证券收益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的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各种福利基金、养老基金及金融财团等,一般称为机构投资者。
其中最典型的机构者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投资的共同基金。在中国,机构投资者主要是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自营机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通常具有集中性、专业性的特点,比较注重理性投资和长期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