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天津市车管锁电话是多少
据悉,车管所相继开办的两家新车注册登记一站式服务站点,既方便了群众又方便了汽车经销商,还提高了办公效率,受到社会各界认可。近期,车管所新设立11家新车注册登记一站式服务站点。
11家一站式服务站点
服务站点 地址
天津柳林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河西区大沽南路南头
天津港保税区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河西区解放南路487号
天津北信中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北辰区新宜白大道万科新城旁
天津市申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河西区解放南路油毡厂旁
天津汽车工业毕北销售有限公司 北辰区北仓道
天津汽车工业交通出租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东区成林道89号
天津新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西青区卫津南路家电城南
天津市永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南开区长江道100号
天津凯通汽车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东丽区外环线3号桥东
天津市四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北辰区新宜白大道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 河西区围堤道
参考资料:http://justonys.bokee.com
年审要带着驾照,身份证和车类相关信息
给你个全的:
市车辆管理所
河东区真理道东头
24561100
津东分所
东丽区津塘公路3号桥北侧
津南分所
津南区津港公路二八公路交口
28093900
津西分所
西青区津涞公路南河镇北
23090900
津北分所
北辰区外环线引河桥东
26094900
滨海分所
塘沽开发区第四大街黄海路东200米
62003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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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请问安邦保险有没有寿险
昨日从保监会获悉,安邦财险旗下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申请获批。这意味着安邦财险将拥有财险、寿险和健康险牌照,“保险集团化”雏形初现。
早在今年2月初,安邦人寿就获得批准筹建,该公司将由安邦财险、浙江创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标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路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共同发起筹建,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注册地为北京市,拟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为陈萍。
保监会在昨日的批复中表示,允许安邦人寿经营的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寿险公司的开业获批,标志着安邦财险综合性经营步伐正在提速,被市场认为安邦财险进军“保险集团”的雏形初现。
此前,安邦财险与中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今年1月初收购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改名为和谐健康险公司。5月中旬,安邦财险通过增资方式一举成为和谐健康险公司的大股东,持股比例达到99.7%。数据显示,和谐健康险注册资本金由3亿元增至10亿元,其中安邦财险增资7亿元。和谐健康险总部设在上海,目前拥有上海、江苏两家分公司及几家中心支公司,初步形成了覆盖华东地区的服务网络。
资料显示,安邦财险成立于2004年,目前注册资本为51亿元。保监会数据统计,今年前4月,安邦财险共实现保费收入25.48亿元,同比增长1.17倍,目前在财险公司中排名第十位。
Ⅲ 安邦人寿保险浙江分公司
昨日从保监会获悉,安邦财险旗下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申请获批。这意味着安邦财险将拥有财险、寿险和健康险牌照,“保险集团化”雏形初现。
早在今年2月初,安邦人寿就获得批准筹建,该公司将由安邦财险、浙江创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标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路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共同发起筹建,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注册地为北京市,拟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为陈萍。
保监会在昨日的批复中表示,允许安邦人寿经营的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寿险公司的开业获批,标志着安邦财险综合性经营步伐正在提速,被市场认为安邦财险进军“保险集团”的雏形初现。
此前,安邦财险与中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今年1月初收购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改名为和谐健康险公司。5月中旬,安邦财险通过增资方式一举成为和谐健康险公司的大股东,持股比例达到99.7%。数据显示,和谐健康险注册资本金由3亿元增至10亿元,其中安邦财险增资7亿元。和谐健康险总部设在上海,目前拥有上海、江苏两家分公司及几家中心支公司,初步形成了覆盖华东地区的服务网络。
资料显示,安邦财险成立于2004年,目前注册资本为51亿元。保监会数据统计,今年前4月,安邦财险共实现保费收入25.48亿元,同比增长1.17倍,目前在财险公司中排名第十位。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Ⅳ 安邦人寿保险公司成立
又不知道又多少人上当受骗了
典型骗子公司
我的车保在安邦它们耍赖
南通如东的
Ⅳ 谁知道“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世今生
网络一下子,都是介绍。和谐健康保险的前身是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瑞福德”),为国内4家专业健康险公司之一。2010年1月,在击退中国太保等竞争对手后,安邦财险收购瑞福德获保监会正式批准。收购完成后,安邦财险持有瑞福德2.97亿股股份,占总股本的99%。中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2010年2月26日,保监会批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瑞福德进行重组,更名为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和谐健康险)同时要求安邦财险在完成重组工作后,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其偿付能力,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安邦财险公司也证实,该公司对增资事宜已有考虑,拟将瑞福德2.97亿资本金增至5.94亿元。
Ⅵ 天津北辰区车管所电话多少
据悉,车管所相继开办的两家新车注册登记一站式服务站点,既方便了群众又方便了汽车经销商,还提高了办公效率,受到社会各界认可。近期,车管所新设立11家新车注册登记一站式服务站点。
11家一站式服务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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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柳林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河西区大沽南路南头
天津港保税区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河西区解放南路487号
天津北信中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北辰区新宜白大道万科新城旁
天津市申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河西区解放南路油毡厂旁
天津汽车工业毕北销售有限公司 北辰区北仓道
天津汽车工业交通出租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东区成林道89号
天津新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西青区卫津南路家电城南
天津市永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南开区长江道100号
天津凯通汽车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东丽区外环线3号桥东
天津市四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北辰区新宜白大道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 河西区围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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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要带着驾照,身份证和车类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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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61100
津东分所
东丽区津塘公路3号桥北侧
津南分所
津南区津港公路二八公路交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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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西分所
西青区津涞公路南河镇北
23090900
津北分所
北辰区外环线引河桥东
26094900
滨海分所
塘沽开发区第四大街黄海路东200米
62003380
Ⅶ 谁知道“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世今生
网络上查了下:和谐健康保险的前身是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瑞福德”),为国内4家专业健康险公司之一。2010年1月,在击退中国太保等竞争对手后,安邦财险收购瑞福德获保监会正式批准。收购完成后,安邦财险持有瑞福德2.97亿股股份,占总股本的99%。中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2010年2月26日,保监会批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瑞福德进行重组,更名为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和谐健康险)同时要求安邦财险在完成重组工作后,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其偿付能力,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安邦财险公司也证实,该公司对增资事宜已有考虑,拟将瑞福德2.97亿资本金增至5.94亿元。
Ⅷ 渤海银行的发展历程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9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银监复[2005]337号批复设立。由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和天津商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亿元,并按每股1元人民币折合股份50亿股。发起人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25%;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持股19.99%;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持股13.67%;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持股11.67%;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1.67%;天津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天津商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8%。开业住所为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核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截至2014年3月底,已在全国21个重点城市设立了1家总部、13家一级分行、8家二级分行、4家直属支行和60多家支行,与全球87个国家和地区259家银行的584个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渤海银行于2011年3月20日审议并通过了本行《2010年度报告》。各项业务保持良好发展态势。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资产总额约2,650.86亿元,比年初增长125.57%,其中:贷款(含贴现)总额924.32亿元,比年初增长32.55%;投资及其他金融资产386.55亿元,比年初增152.84%。负债总额2,556.70亿元,比年初增长127.72%,其中:存款(不含同业)总额1,343.18亿元,比年初增长37.64%;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668.53亿元,比年初增长1,170.67%。
盈利能力大幅提高。报告期内,本行累计实现营业收入39.40亿元,比上年增长78.12%;中间业务净收入2.79亿元,比上年增长91.52%;成本收入比51.17%,比上年下降5.51个百分点。实现税后净利润7.78亿元,比上年增长203.31%。
资产质量得到进一步夯实。截至报告期末,本行不良贷款额10,013万元,比年初增加3,037万元,不良贷款率0.11%,比年初上升0.01个百分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累计提取贷款减值准备14.00亿元,当年提取5.60亿元,拨备提取率为1.51%,拨备覆盖率1,398.05%,资产质量和拨备水平保持较好水平。
经营效益实现跨越式增长。截至报告期末,本行税后净利润比上年增长203.31%,比“一五”规划指标高出116.0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比上年提高3.82个百分点,比“一五”规划指标高出1.73个百分点,盈利能力得到提升。中间业务净收入比上年增长91.52%,比“一五”规划指标高出439.26%,显现了强劲的增长势头。上述主要指标的提升,为全面完成本行“二五”规划各项指标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一、渤海银行发展优势
(一)全新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作为新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具有全新银行独特的后发优势。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在体制和机制上没有障碍;二是没有不良资产包袱;三是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具有跨越式发展优势;四是没有冗员的负担;五是汇集各方面的优秀人才且在思想上没有陈旧观念的束缚。
(二)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
渤海银行是1996 年以来获准设立的第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第一家总部设在天津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市政府对它的定位是立足天津,辐射全国主要经济区域。渤海银行立足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的前沿,积极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提供优质的、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努力成为最值得社会信赖、最受客户欢迎的银行。渤海银行的成立,对进一步完善天津的金融服务功能,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渤海银行自筹建始,即得到天津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
2008年,天津市委、市政府在推进金融创新20项目重点工程中,将渤海银行年内设立10家分支机构列为重点任务之一,要求渤海银行尽快完成全国的网络布局。在天津市委、市政府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帮助下,渤海银行充分利用各种优势和资源加快分支机构建设步伐,年内顺利实现了天津、太原、成都和济南等4家分行和唐山等6家支行开业的目标;拟建上海分行,2008年已获银监会筹建批准,各项筹建工作也已启动。
(三)依托战略投资者的先进管理经验
渤海银行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由中外资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并全部以货币资金注入。与已有中资商业银行不同的是,渤海银行是第一家在发起设立阶段就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中资商业银行。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作为渤海银行的第二大股东,拥有19.99%的股权。渣打银行是在全球新兴市场占有重要地位的国际性商业银行,也是进入中国最早、经营历史最悠久的外资银行。作为渤海银行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渣打银行将动员其丰富的全球资源,充分发挥自身的银行经验,对渤海银行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与渤海银行在产品开发、风险控制、联合推广等各方面展开充分的合作。并与其他发起人一起对渤海银行安全、高效、稳健运营负有重要责任。在渤海银行成立初期,按照渣打银行的模式,建立了矩阵式管理架构。
(四)地处环渤海经济发达圈
早在1997 年底,国务院就明确了天津的城市定位,即“天津是环渤海地区经济中心,要努力建设成为现代化的港口城市和我国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天津市的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国民生产总值已连续10 多年以两位数增长。在2006 年、2007 年和2008 年分别实现GDP14.4%、15.1%和16.5%的增长速度,达到了6354 亿元,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天津市的金融建设已相对滞后于经济建设,金融体系和结构调整尚不能很好地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从地理位置来看,环渤海地区正处在迅速发展的时期;从经济发展来看,天津在老工业改造、产业升级后,投资了很多项目,在全球制造业中心向中国转移的背景下,很多的跨国企业选择天津作为其生产基地,对资金的需求量很大。天津市政府提出天津要“加快发展金融、物流、商贸会展、房地产四个主导产业”,很明确地提出要“推进北方重要金融中心建设”。
渤海银行在支持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和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发挥重要作用,渤海银行应主动承担金融改革和创新的任务,以创办综 合性银行为重点,创新金融产品,为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为天津滨海新区的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成功作出应有的贡献。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天津滨海新区已集聚了一批特大项目,为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为银行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渤海银行抓住滨海新区发展的历史机遇,努力研发适合客户需要的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截至目前,渤海银行批发银行客户几乎涉及天津全部重点行业: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重点支持了天津城投集团及其下属天津高速、海河建设、道路管网等公司,以及土地整理中心、滨海城投、保税区投资控股、天津铁路投资公司等大型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在电子信息行业,重点支持了中芯国际、乐金电子、海泰数码、方正延中、中环电子集团(六零九线缆),以及摩托罗拉最大销售商——中邮普泰等;在石油及化工行业,重点支持了渤海化工集团(包括渤海精细化工、渤天化工、天津碱厂等)、壳牌石油等;在冶金行业,重点支持了天津钢管集团、 天铁冶金集团、天津钢铁、轧一钢铁集团、荣程钢铁集团等;在汽车行业,重点支持了一汽夏利、中乒集团、华苑丰田等重点汽车制造商和销售商;在生物技术及现代医药行业,重点支持了医药集团 (太平集团、力生制药)、天药股份、天士力等;在新能源及环保行业,重点支持了力神电池等;在食品、纺织、造纸行业,重点支持了康师傅集团及其周边下属企业、天纺投资、玖龙纸业等;在公用事业行业,重点支持了天津燃气集团、天津自来水集等。同时,还重点支持了滨海新区龙头企业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天津海河下游开发有限公司等,有效支持了滨海新区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
渤海银行在支持天津经济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中,也取得了跨越式发展。截至2008 年12 月31 日,渤海银行贷款净额达343.53 亿元,比年初增长了91.49%;吸收存款达486.53 亿元,比年初增长了111.99%,经营成绩显著。
(五)经营具有鲜明特色,提供卓越服务
鲜明的特色是银行在激烈的竞争中避免同质化的根本。随着全国网点布局进一步完善,树立全行统一的渤海银行服务、营销模式,打造鲜明的品牌形象成为一项战略性的工作。渤海银行从标准化网点(形象、布局)、标准化流程、标准化营销架构、标准化服务等多方面开展培训、督导、考核工作,逐步形成鲜明、统一的渤海银行服务、营销特色。渤海银行建设目标是:“提供卓越客户体验”,通过向目标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来积极捕捉市场机会,开展业务。基于对目标客户的市场定位,渤海银行将进一步根据客户结构和资金状况,为目标客户提供更具针对性的产品。
(六)引进矩阵式的管理架构
渤海银行引进国际先进理念,初步建立了一个基于业务大集中模式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职能全面、人员到位的矩阵式管理的银行业务架构。矩阵式管理的优点,一是既能完成任务,又能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二是可将各部门专业人员集中起来,集思广益,互相协调,加强组织的整体性;三是可避免各部门的重复努力,因而减少了成本支出;四是可以加快工作进度;五是各部门专门人员可以借此机会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六是管理技术可以更加专业化。
渤海银行的业务架构完全不同于国内现有银行,是国内银行目前正在大力推行的改革方向,渤海银行在缺乏国内相关可借鉴经验的情况下,从零开始,克服种种困难,初步建成一个以一线业务为中心的分工明确、责任清晰、条块管理、控制严密的矩阵式管理架构,通过总分行、价值中心的双线管理,很好地发挥了对银行业务的指导、管理和推进工作,并将在今后的业务发展中越来越显示出其优越性。
(七)风险控制体系和内控体系完善且严密有效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渤海银行一方面加快业务发展步伐,另一方面加大风险管控力度。为此渤海银行建立并完善了统一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批准了风险管理体系及基本原则、风险偏好陈述等董事会层面的控制和政策文件,建立起了独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高级管理层面和操作层面的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操作流程,加大对员工风险管理能力的培训,确保整个银行的风险敞口控制在董事会批准的风险偏好陈述的范围内。具体来讲本行的风险管理政策体系框架分为三个层面:董事会层政策、管理层政策和操作层策。对于所面临的每一种主要风险,均建立一个由三条防线组成的风险 防范体系。各相关部门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条防线;风险管理部和法律合规部是风险管理的第二条防线;审计部是风险管理的第三条防线。在风险管理职能方面对总行、各管理中心和地区风险管理团队进行了划分,建立了审批中心、合同中心、额度中心、贷后管理中心和信息中心等6 个主要的风险管理中心,规范了操作流程,提高了运行效率。同时借鉴渣打银行的现金风险管控经验,结合渤海银行实际情况研发并投产了风险计量模型系统,实现了风险量化数据的电子化和标准化。构建法律、合规风险管控的制度体系,制定并印发了《合规风险管理政策》、《法律风险管理政策》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优化了合规风险管理流程,制定了关键合规标准,为法律、合规风险的管控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本行从筹建开始就致力于建设一个“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以确保本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实现。
渤海银行在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方面的不断努力,使风险管理能力在同业居于领先水平,截至2008年12月31日,本行不良贷款率为0.25%,为各大商业银行中最低。良好的资产质量为本行的业务拓展及持续发展提供了稳健的基础。
(八)管理团队经验丰富
本行董事会主席、董事会副主席、行政总裁、财务总监等均由从业经验丰富、素质卓越的专业人士组成。在经验丰富、专业精湛的管理层领导下,本行经营业绩不断实现跨越式发展,2008 年度本行实现净利润1.27 亿元,比年初增长177.91%,各项业务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
本行不断加强人才招聘和员工队伍建设,不断完善人力资源政策,推进薪酬福利体系建设,最大限度的开发和利用人力资源潜能。通过与战略投资者等的合作,不断培养和积累业务核心力量,形成本行良性的人才培养机制。
二、未来发展思路
渤海银行在开业初期,将把业务活动的重点放在环渤海地区,着力打好基础;此后,将会陆续在天津以外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等全国主要经济区域开设分支机构。本行将继续加强内部管理、全面提升本行业务竞争能力,抓好存款工作,实 现负债业务跨越式发展;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实现资产业务快速健康发展;扩大 中间业务规模,实现中间业务收入快速增长;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全面提升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分支机构建设和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人力及财务资源的配置;进一步强化IT支持能力与业务营运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品牌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全面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和企业知名度。
在本行五年规划的实现之年,将渤海银行建成一家业务流程便捷高效、网点渠道初具规模、综合经营特色明显、业务创新能力较强的银行;建成一家具有较 强能力向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和小康大众、高端个人等目标客户提供“卓越体验”优质服务的银行;建成一家以批发业务为主,并奠定了快速发展零售银行业务基础的银行;建成一家具有一定业务规模、盈利能力较强、品牌形象突出、达到上市基本条件且颇具投资价值的银行。
作为一家具有明显后发优势、地缘优势、国际化优势的新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渤海银行将利用一切有利因素,经过长期努力,以综合性功能银行方式展开综合经营,持续向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和小康大众、高端个人等社会中间层目标客户提供“卓越体验”优质服务,向员工提供最佳发展机会,实现“与客户、员工共成长”的和谐发展,并将成为中国银行业具有明显经营特色和投资价值的领先银行。
Ⅸ 法院29轮直播审理吴小晖什么情况
3月28日上午,安邦集团原董事长吴小晖在上海一中院开庭,这已让一直在关注事件进展的小伙伴“没有一点点防备”,更劲爆的是,上海一中院在官方微博上进行了庭审直播!全天总计进行29轮庭审播报,真是看微博如同在现场!
争议焦点:
一是被告人吴小晖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具有非法集资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是被告人吴小晖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其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出现在本案庭审现场的人有:
公诉人、吴小晖、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原保监会工作人员、原银监会工作人员、
听审人:包括人大代表、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吴小晖部分家属等五十余人。
视频出场的证人,包括吴小晖妹妹吴某某、安邦保险集团高管。
庭审细节:公诉人指控一:集资诈骗652亿
2011年,被告人吴小晖隐瞒对产业公司——即吴小晖个人所有和实际控制的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通过产业公司控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指令该公司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授意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宣传折页等申报材料,骗取保监会的销售批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011年7月,在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保监会批复规模后,并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虚构偿付能力,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募集资金规模急剧扩大。
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计向1056万余人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人民币7238.67亿元,并将部分超募资金转移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实际骗取652.48亿元。
公诉人指控二:职务侵占100亿
2007年1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公司高管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3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29.25亿元用于支付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余0.75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2011年6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7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69亿元作为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用于增资安邦财险,其余1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吴小晖:“不懂法律”不知构成犯罪
公诉人、辩护人先后围绕本案指控的事实,向被告人吴小晖讯问、发问。
吴小晖: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对指控,吴小晖的主要回应如下:
——承认控制的产业公司入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但否认曾担任安邦财险的副董事长;
——承认在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过程中曾收到保监会禁止超规模销售的监管函,但其个人理解没有超过规模。
——对起诉指控事实有关的其他问题,吴小晖或者没有正面回答,或者部分否认。
安邦高管、吴小晖家属及监管人员提供证据
在庭审调查阶段,公诉人就主体情况、集资诈骗事实、职务侵占事实、综合证据四部分进行出示了证据。
1 吴小晖控制的37家公司高度控盘安邦,将安邦保费资金转移至旗下产业公司
证据一:安邦财险及安邦集团的公司工商登记设立和变更资料、保监会的相关批复、吴小晖任职情况等书证。
证明情况:安邦财险于2004年成立。成立时7家初始股东中,6家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吴小晖先后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常务副董事长。2011年,安邦财险变更为安邦集团。2013年,吴小晖任安邦集团董事长、总经理。2014年3月和12月,吴小晖控制的中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30余家产业公司分两次增资180亿元和319亿元入股安邦集团。截至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团注册资本619亿元,吴小晖控制的37家股东公司控股比例达98.22%。
吴小晖:自己不是安邦的筹备组组长;曾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和安邦集团的董事长,负责公司战略;作为董事长保留了否决权。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意见外,还提出原安邦财险、新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都是依法设立的。
证据二:公诉人播放原安邦集团多位高管及吴小晖妹妹吴某某等证人的作证视频、出示证人证言。宣读或出示了其他安邦集团高管及工作人员,产业公司高管、工作人员、挂名股东等100余人的书面证言,出示了工商查询资料、产业公司名录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200多家产业公司都是吴小晖个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并利用其中38家公司,通过2011年6月和2014年的两次增资入股,绝对控制了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等子公司;吴小晖将安邦财险作为融资平台,采用对安邦系公司与产业公司实施明暗两条线管理的方式,掌控核心财务人员,打通安邦保费资金与产业公司之间的划转通道,为其将安邦保费资金转移至产业公司作了充分准备。
吴某某的证言还证实,吴小晖将其安排到产业公司工作,帮助设立和管理产业公司;吴小晖让其多次借用老乡或亲戚的身份证注册了大量空壳的产业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用于增资入股安邦。
吴小晖:有的产业公司以前的股东不是他,他也不知道有这么多产业公司。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部分产业公司成立于安邦财险之前;部分相关证人系在产业公司成立后进入产业公司,并不清楚产业公司的成立情况,相关证言系推断。
证据三:宣读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等30余人的证言,出示有关公司相关人员微信往来审批截图、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用款申请单、保监会的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进一步印证被告人吴小晖通过隐瞒对产业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再通过产业公司又实际控制安邦集团、安邦财险的事实,以及通过明暗两条线的管理方式,达到转移保费至产业公司的目的。
吴小晖:证人证言、行政认定函和司法鉴定意见等都不属实,其没有转移资金,增资款是真实的自有资金。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资金转移到产业公司均系正常的资金运用行为。
证据四:安邦集团、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的证言
证明情况:2017年3月,被告人吴小晖知道警方开始调查安邦集团后,指令众多高管和关键岗位员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调查,更换电脑、手机,删除“邦邦”审批系统,清理电子邮件及销毁数据资料、工作记录等方式对抗调查,隐瞒、掩盖犯罪事实。
吴小晖:其没有逃避监管、对抗审查。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认为该组证据与指控的事实没有关联性。
第一部分证据出示完毕后,公诉人针对被告人吴小晖及辩护人的意见作出说明表示,相关证人证言客观还原了被告人吴小晖实际控制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涉案200多家产业公司,并利用明暗两条线进行管理,通过核心财务人员直接对接划转保费资金等事实。相关证人证言能够与书证相互印证。吴小晖担任副董事长的职务有工商登记资料和证人证言证明,是否报保监会核准,并不影响吴小晖在安邦的实际任职。
2 吴小晖令安邦超额销售理财保险构成非法集资
证据一:安邦财险高管的作证视频,安邦财险高管及工作人员、保监会工作人员等20余人的证言,安邦财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报批材料、投保单、培训课件、绩效奖励兑现情况、会议笔记、保监会批复、保监会质询函和监管函、行政认定函等书证以及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在超过批复规模后,保监会多次责令安邦财险整改,吴小晖未按要求整改,无视监管规定,仍下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设置配套考核机制,要求安邦财险继续扩大销售规模。
吴小晖:销售额度是动态的,相关证人证言不属实。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相关证据只能证明安排可能存在违规行为。
证据二:安邦财险、安邦集团高管的作证视频,安邦财险、安邦集团高管及工作人员等的证言,安邦保险历年投资余额表、保监会的行政认定函、保险合同样本、宣传资料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为了扩大保费融资规模,采用了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藏匿保费,修改利润、调整数据,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等诈骗方法。
吴小晖: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没有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的行为。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只是违反了监管规定,没有欺骗保险客户,安邦集团的资金状况应当以实际经营情况为准。
公诉人回应: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新安邦财险承接原安邦财险的业务,新安邦财险的业务数据隐匿到安邦集团,未向保监会申报;安邦财险、安邦集团以超募资金增资、在安邦官方网站公布虚假财务数据,均属于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
证据三: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的董事、高管及工作人员等的证言,董事会决议、增资批复、股权转让协议及售后回购协议、资产管理合同、微信审批截图、资金划拨审批表、记账凭证、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通过虚假投资、分红等名义将1601亿余元超募的保费资金,划转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等,至案发时实际蹁取652.48亿元的事实。相关证据还证明180亿元和319亿元两次増资款,均是被告人吴小晖以股权投资等名义将安邦财险超募的保费资金划出后经过层层流转、最终进入31家产业公司作为自有资金转入安邦资本金账户增资。
公诉人还出示证据,证明被告人吴小晖的集资诈骗行为系基于个人意志、为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的个人行为。
吴小晖:前述证据不属实,项目投资、注册资金、股权交易都是真实、合法的。
辩护人提出:相关证据只能证明资金走向,与集资诈骗的事实没有关联性,最多是违规运用资金行为。
公诉人: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吴小晖假借投资的名义,将超募的保费资金划入产业公司作为自有资金增资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并未将保费资金用于对应的项目,截止案发时产业公司尚有652亿余元未归还安邦财险,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
3 将100亿保费划转至旗下公司
证据一:安邦集团高管作证视频,安邦集团高管及工作人员、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的证言,投资协议、记账凭证、来往款票据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吴小晖指使他人,将原安邦财险保费30亿元划转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归还拖欠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工程款债务,后又指使他人以虚构提前承兑期满给付保费的形式套取保费,填平30亿元资金缺口,以及产业公司并末使用自有资金归还30亿元保费的事实。
吴小晖:30亿元已返还安邦财险、安邦集团。
辩护人:30亿元是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产业公司资金循环的一部分,被告人吴小晖及其个人公司并未实际占有。
证据二: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等的证言,变更注册资本批复、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増资扩股方案、验资报告、财务资料、项目协议、付款通知书、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指使他人从原安邦财险划出70亿元保费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又通过多层划转,用于其个人控制的5家产业公司对原安邦财险增资,该资金缺口后被虚列在在建工程科目,以及5家产业公司并末使用自有资金归还70亿元保费的事实。
吴小晖:70亿元是用于购买房地产。
辩护人:70亿元也是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产业公司资金循环的一部分,被告人吴小晖及其个人公司并未占有。
公诉人:相关证据证实,30亿元和70亿元已被吴小晖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占有,这两笔款项均来源于安邦的保费;安邦存在大量的资金缺口;两笔资金经过穿透也就是层层追溯资金来源、去向查明,并未实际投入相关项目,而是用于产业公司还债和增资安邦财险。
4 综合证据
综合证据:包括案发经过、指定管辖函、冻结、查封财产情况、中国保监会关于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实施接管的公告等综合证据。
吴小晖:对该组证据没有意见
辩护人:保监会公告仅证明严重影响偿付能力的可能性,并非必然性。
公诉人举证完毕。
保监会、银监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员就行政认定函中的相关问题及本案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作说明如下:
原保监会工作人员:被告人吴小晖利用保费进行巨额虚假注资,并隐瞒股权关系实际控制安邦集团;擅自超售投资型业务,骗取许可并隐厝业务编制虚假报告;隐匿并转移巨额保险资金至个人控制的空壳产业公司;持续向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披露报送虚假信忌。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均已查实,并严重违反《保险法》《会计法》《行政许可法》以及保监会相关规章规定。安邦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保险市场和国家金融秩序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原银监会工作人员:被告人吴小晖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等集资金,承昔还本付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的特征。
法庭辩论
1
第一回合
公诉人发表意见:
1吴小晖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首先,吴小阵的行为属于非法集。保险法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监会批复的范围内经营。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超出保监会批复的规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具有严重的违法性,属于非法集资行为。其次,吴小晖在非法集资的过程中,采用了虚构安邦财险偿付能力及利润、隐藏保费收入和资金真实去向,持续向社会公众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诈骗方法。
最后,吴小晖将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假借投资等名义转移至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吴小晖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超批复规模发售投资型保险产品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采用虚假投资、虚假分红、虚假记账或不记账等方式将1601.07亿元超募保费资金转入其实际控制的个人产业公司,实际骗取652.48亿元,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吴小晖构成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2吴小晖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巨大。
被告人吴小晖利用担任原安邦财险董事、副董事长,全面负责安邦财险经苢管理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将本单位资金合计100亿元用于个人控制的大量产业公司进行还债和增资安邦财险,已实际占有了单位资金,构成职务侵占罪。
3本案的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吴小晖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及保险投资人资金安全,提害社会公众利益;严重背离保险业保障宗旨,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冲击国家金融安全。本案没有发生保险投资人的现实损失,是由于保监会对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及时接管,有效防止了金融风险和保险投资人利益的损失。
4本案的法律适用、量刑情节及警示意义
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吴小晖在案发后始终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多种辩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2
第二回合:辩护
吴小晖:表示因法律知识欠缺,委托辩护人辩护。
辩护人:吴小晖及安邦违规使用保险资金给国家、社会带来了巨大风险,但起诉指控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证据尚不够充足、事实不够清楚,吴小晖没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安邦资不抵债、也没有保民因受到损害而报案,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吴小晖及安邦存在超募资金、循环注资、转移资金至产业公司投资、虚设财务报表等违规行为。吴小晖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
3
第三回合:公诉人答辩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认为:
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产业公司系被告人吴小晖实际所有和控制。
吴小晖将保费用于个人公司还债、投资,具有将保费占为己有的客观行为,并且在长达十多年间不断以新换旧,从未用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归还,显而易见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关于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被告人所谓资金用于真实投资的辩解已被证据所推翻,相关资金都已经被被告人实际占有,投资只是为掩盖犯罪事实而虚构的名目。
辩护人提出没有被害人和没有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安邦财险的资产绝大部分都是投资人的保费,由于吴小晖的行为已造成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已产生实际风险。被害人就是保险投资人,由于保监会接管才避免了投资人的损失。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并无正常公司治理模式,非法集资行为系吴小晖出于个人意志,为了个人利益利用安邦财险实施,应当认定为个人集资诈骗犯罪。
吴小晖最后陈述:深刻反省、知罪悔罪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吴小晖当庭表示深刻反省、知罪悔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刻的忏悔,感谢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和挽救,请求从轻处罚。
休庭,择期宣判
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法进行评议、择期宣判。
量刑几何成最大悬疑
吴小晖案虽然择期宣判,但关于非法集资和职务侵占的话题已经法界讨论开来。
公诉人认为,吴小晖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吴小晖在案发后始终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多种辩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定义,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有律师认为,如果以非法集资和职务侵占认定,数罪并罚,吴小晖可能面临20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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