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基金投资 > 破产重整中投资协议的签订

破产重整中投资协议的签订

发布时间:2021-04-13 13:10:20

A. 签订完资产收购框架协议后,多久完成破产重整

先定完资产收购框架协议以后,大概一个星期以内就要完成破产重整了

B. 公司自2017年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现在重整完成,新的注资方要求首先与原单位签订劳动解除合同,

这是合理的。只有当你不愿意继续与新的注资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必须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

C. 与某公司破产重组期间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公司破产重组期间,是法人资格是不完全的。
协议只有在破产重组期间的公司可以进行的事务中,才是有效的。
如果是关于重组后公司的事务,等重组后也是有效的。

D. 破产重整债权调整方案法规是如何规定破产债权

债权债务的清偿是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它关系到所有关系人的切身利益。重整计划草案如不就债权债务的清偿作出规定,也无法交付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破产重整计划应就债权债务偿还的下列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1)债务清偿的期限。债务清偿期限在债的关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在重整程序中它除具有一般民法上的意义外,更有诉讼法的效力。若重整债务人提前对部分重整债权人清偿的,为法律所禁止,构成对个别债权人的优惠。若不按计划规定的期限偿还债务的,则构成对计划的违反,是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理由,故重整计划应对之明确规定。
(2)债务履行担保。这里所指的担保并非指以重整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为债权人设定的担保,而是指其他第三人为重整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重整计划应明确规定提供担保的人及担保权的内容。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重整计划应当明确清偿资金的来源。
(3)债务偿还条件。重整计划规定对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应当平等,但在不同性质及不同种类的债权之间,在不妨碍公平的情况下可以有所差别。
债权或股权的变动涉及到关系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在破产重整计划中不做出明确规定,关系人会议很难通过该重整计划。所谓债权或股权的变动,涉及削减全部或部分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免除利息、将债权作价入股、股东股份减少等内容,重整计划对此必须明确规定。重整计划在对债权或股权做出削减时,应该对每一类请求权或权益类内的每一项请求权或权益给予同等待遇,但在不同性质及种类的债权或股权之间,可以有所差别。在特殊情况下,在不损害债权人共同利益前提下可以对某类债权人或股东做出让步,即不削减他们的债权或股权,如法国重整立法规定,重整方案规定的清偿期限或折减对两类债权人的债权不适用,即小额债权和为工资以及劳动合同产生的一切债权应立刻并不打折扣予以清偿。在重整过程中,如果存在某些债权人或股权人的债权或股权不因重整计划而受到影响,那么这种情况必须在重整计划中列明。重整人或债权人在指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在削减债权或股权的问题上,应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情况,以利于重整计划的通过。

E. 法院裁定企业破产重整后新签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企业破产了还用什么担保?肯定是无效,弄不好人家追究下来还要涉嫌诈骗

F. 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期间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效益吗

是有效力的。
但是还要看具体要看是什么协议,我国《破产法》为保护债权人,规定了一系列的行为(抽逃资产等行为),是可撤销的或无效的。具体如下: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G. 破产重整结束时是否需破产重整主体单位法人签字

你好,你说的这种情况之下,那肯定是需要这个主体单位的法人签字啊,否则的话谁能够跟你去审批文件?

H. 签订了投资协议书,没有公正,怎么撤回资金

书面协议除非协议里约定公证之后才生效,否则双方签名就生效了,对于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双方能够就解除协议撤回资金进行协商一致,则不需要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I. 破产重整一般债权如何确认

依照破产重整的精神,重整一旦被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企业就可以获得继续经营的机会,企业暂时免除各债权人的诉讼和要求。
根据《担保法》,如果是连带保证,那就没有问题,银行做为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尤其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那么依照法律的规定,应该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是一般保证,本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应该停止一切债权行使,但《担保法》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依照情况,可以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J. 重整中新签订合同 属于什么债务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共同利益的债权人负担给付义务破产清算的对象是债权,使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保护、销售的行为,都是对所有债权人的破产的共同利益。在这些行为的过程中,必须有一些支出。破产案件如破产费用包括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员的处

阅读全文

与破产重整中投资协议的签订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招商e贷款额度 浏览:469
股票量价齐跌说明什么 浏览:368
方正重组理财 浏览:392
过户多久拿到监管资金 浏览:977
近期的理财诈骗公司 浏览:721
260108基金今天净 浏览:647
贷款提车上路需要多久 浏览:383
证券咨询公司的投资顾问 浏览:382
杭州南海成长股权基金 浏览:373
合肥鑫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浏览:671
基金控庄的股有什么特点 浏览:958
医院股权融资 浏览:245
信托产品图片 浏览:201
中原高速03月07日资金揭秘 浏览:515
怎么买万达股票 浏览:306
湖南源汇信托 浏览:891
汽车融资网站 浏览:747
外汇价1美元人民币 浏览:649
方正科技股票价格 浏览:802
景顺长城动力混合基金净值 浏览: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