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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里求斯主权基金

发布时间:2021-04-14 11:29:58

⑴ 关于毛里求斯和这个国家的外交。

对外关系奉行中立、不结盟、全方位开放的外交政策。主张同所有不同政治、社会制度的国家发展友好关系,尤为注重发展与南部非洲国家、其人口祖籍国和印度洋沿岸国家的关系。坚持“外交为经济服务”的方针,努力寻求西方的援助与投资。积极参与地区合作和南南合作。截止2003年底,同80多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毛是不结盟运动、非洲联盟成员国,科托努协定签字国,也是东南非共同市场、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印度洋委员会、环印度洋地区合作联盟等地区合作组织的成员。毛为1999~2001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员国,2001~2002年联合国非常任理事国。同美国的关系近年,毛与美国关系密切。2003年1月,毛成功举行了第二届美非经贸合作论坛。6月,毛美签署了“不向国际刑事法庭引渡美国公民”的协议。同月,贾格纳特总理访美。12月,毛工业与国际贸易部长库塔里在华盛顿的第三届美非经贸合作论坛。毛对美贸易呈顺差,美在毛出口贸易中占第三位。美在毛存在主权争议的查戈斯群岛主岛的迪戈加西亚岛上驻军问题是两国关系中的敏感问题。同南非的关系1993年12月,毛同南非建交。毛与南关系密切,在南约有2万侨民,南是毛第一大进口国,两国于1994年签署了新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004年1月,南非前总统曼德拉对毛进行私人访问。3月10日,毛外交与国际贸易部长卡塔里率团参加在南非召开的第一届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纺织大会。同邻国的关系1982年倡议成立地区组织印度洋委员会,1997年倡议成立环印度洋地区合作联盟。毛同马达加斯加于1968年8月27日建交。2002年12月,马总统拉瓦卢马纳纳访毛。2003年5月,马参议院议长和国民议会议长联合率团访毛。6月,毛总统奥夫曼对马进行正式访问。8月,毛旅游部长率旅游行业企业家代表团访马。11月,马副总理兼经济和金融部长拉曼丁比亚里松访毛。2004年4月,毛总理贝朗热访马,双方签署了双边合作总体框架协定、促进和互相保护投资协定以及旅游技术合作协定三个文件,并决定成立毛马混委会监督上述协定实施情况。毛同科摩罗于1985年2月25日建交。2003年底,毛与南非、马达加斯加一道促成科摩罗各方达成和平协定。2004年1月,科总统阿扎利对毛进行私人访问。同法国的关系毛、法之间存在着传统的关系,法国人后裔掌握了毛大多数制糖厂以及许多工商业大公司。法是毛重要的援助国,援助主要集中于教育、卫生、水利及环保等方面,每年援助额约3000~3500万法郎。法系毛第一大进口国和第二大出口国。法国游客是毛旅游收入的重要来源,占到毛游客总数的45%左右。近年来,法视毛为“民主与发展的典范”,对毛影响进一步扩大。毛、法在特罗姆兰岛的主权问题上有争议。2003年2月,毛总理贾格纳特出席在巴黎召开的第22届法非首脑会议。2004年2月,毛总理贝朗热访法。同英国的关系毛是英联邦成员国,同英保持着传统关系,在语言文化,立法、行政和司法体系,教育制度等方面均承袭英国体系,毛武装力量也接受英国培训。英曾是毛最大援助国,近年来由于财政困难,英对毛援助基本冻结,但双方在教育、农业、环境和职业培训等方面仍保持合作。英是进口毛食糖最多的国家,在毛出口贸易中占首位。毛、英在查戈斯群岛主权问题上有争议。 对当前重大国际问题的看法 认为联合国现行机构已不能适应新的国际形势,改革势在必行。主张扩大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使其更具代表性。认为裁军是维护世界和平的根本途径,有效解决核问题的最佳方式是核大国制订销毁核武器时间表,国际社会不再发展核武器。主张印度洋地区为和平区,反对大国在印度洋的军事存在,要求撤走外国军队,拆除外国军事基地。在人权问题上与西方观点相近,但不赞成将人权问题政治化,认为西方国家也存在人权问题。谴责恐怖主义暴行,表示毫无保留地加入反恐联盟,坚决支持美打击恐怖主义行动。认为美利用查戈斯群岛的主岛迪戈加西亚岛军事基地打击恐怖主义分子是必要的。

⑵ 毛里求斯是中非,南非还是东非

毛里求斯是东非。东非历史悠久,古代各地先后形成阿克苏姆、僧祗、阿德尔、阿比西尼亚等国。十六世纪初起,西方殖民者相继侵入。至十九世纪末,大部沦为英、德、意、法等国的殖民地或保护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只有埃塞俄比亚一个独立国家。战后,其余国家相继独立。

毛里求斯原经济结构单一,仅生产蔗糖。20世纪70年代末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支持下,实施经济结构调整计划,形成了以糖业、出口加工业和旅游业为三大支柱的经济格局。80年代以来开始实施第二阶段发展计划,出口加工业从劳动密集型逐步转向技术密集型,力争成为非洲“新兴工业国家”。

90年代,在巩固三大支柱产业的基础上,毛里求斯政府积极实行经济多元化政策,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国投资,发展离岸金融业,并将路易港建为自由港。

⑶ 毛里求斯燃油泄漏妇女捐发吸油是怎么回事

毛里求斯燃油泄漏后,当地民众也积极参与到漏油清洁的工作中。据当地媒体报道,为了利用头发吸油不吸水的特性,毛里求斯甚至兴起了一场捐发行动

许多当地妇女主动前往事发海域附近临时设立的理发店剪发。有人在社交媒体上晒出自己在理发店排队的照片并配文:“我爱我的头发,但它还会再长。”

志愿者们把头发与甘蔗叶等吸油物一起装入尼龙筛网,制作成尼龙网管后将它们放置在被燃油污染的海水周围,这样可以防止油污扩散。

(3)毛里求斯主权基金扩展阅读

毛里求斯将进行索赔:

7月25日,日本籍货船“若潮”号在毛里求斯东南部海域搁浅,全体船员随即安全撤离;8月6日,货船船体破裂,大量燃油泄漏;7日,毛里求斯宣布本国进入“环境紧急状态”。据当地媒体报道,这艘货船载有约4000吨燃油,至少1000吨燃油泄漏。事发海域附近的马埃堡市学校因此停课。

“若潮”号运营商日本三井株式会社和该船所有者长铺汽船公司已于9日就漏油事件向毛里求斯致歉。

据报道,日本政府已派出新一批专家组,他们将与此前抵达毛岛的第一批6人专家组一道,做好相关善后工作。毛里求斯总理贾格纳特12日说,毛里求斯将寻求就燃油泄漏造成的严重环境污染向日本三井株式会社索赔。

⑷ 毛里求斯主要的经济产业

毛里求斯以制糖业和出口加工业为主。制糖是毛里求斯的传统工业,其外汇收入占总收入45%,2003年糖产量为53.5万吨;出口加工业是80年代初发展起来的新兴工业,2003年出口总值为320.6亿卢比。

主要产品是纺织品、服装、钟表、珠宝首饰、仪表等。截止2003年底,加工区共有企业506家。

毛里求斯全国可耕地面积为11.08万公顷,其中蔗田76186公顷,粮田5262公顷。

2001年,农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6%。粮食每年需进口20万吨左右。其他农作物有甘蔗、茶叶、烟草、洋葱、水果等。畜牧业主要饲养牛、羊、猪、鹿、鸡等。

80%的奶制品和90%的牛肉依靠进口,猪肉、鸡和蔬菜基本自给。

毛里求斯有渔业专属经济区120万平方公里,水产资源丰富。

⑸ 什么是SAIF II Mauritius (China Investments) Limited(英文懂的)内部含义是什么,特别是在股东中出现

¥提供支持的链接

1.http://economy.enorth.com.cn/system/2006/09/11/001407305.shtml

你把滚动条拉到“首家‘非法人制’基金——赛富成长”这个小标题下面几段就可以看到确切内容了。接下去都很详细地介绍了什么是SAIF。

2.http://ke..com/view/18116.htm#5_7

Mauritius是一个叫毛里求斯的非洲国家,更多资料网络找一下http://ke..com/view/18116.htm#5_7,或搜索引擎搜索一下就可以了解得更多。

¥相关摘要:

1.软银亚洲信息基础投资基金,缩写SAIF,中文注册了“赛富”品牌。

2.旗下是管理三个基金。一期基金“软银亚洲信息基础投资基金”四亿美金已经

投资完毕,其中最著名的项目是盛大网络,这个项目已经退出了。二期基金是

6.5亿美金,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募集完毕,估计在今年年底到明年年初二期也

将投资完毕,软银那边还面临三期基金的融资。第三支就是与天津市政府的合作

的合资基金。这三支基金,可以动用的钱,其实从内部来说是10亿多美金。

P.S.

自己综合理解看看应该可以知道。如果你有好的答案,不妨告诉我,在网络Hi上给我留言,因为我也对此很好奇。谢谢你!

⑹ 毛里求斯与我国是否有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您好!我国政府与毛里求斯政府有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全文如下:

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于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毛里求斯共和国:

所得税。

(以下简称“毛里求斯税收”)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第三款所列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出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二)“毛里求斯”一语是指毛里求斯共和国,并且包括:

1.根据毛里求斯法律构成毛里求斯的所有领土和岛屿;

2.毛里求斯领海;以及

3.根据国际法和按照毛里求斯法律,毛里求斯对海洋、海底、底土及其自然资源实施权利的已经或以后可能标明的领海以外的区域,包括大陆架;

(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或者毛里求斯;

(四)“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税收或者毛里求斯税收;

(五)“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其他团体以及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现行税法视为应纳税单位的任何实体;

(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八)“国民”一语是指:

1.在中国,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和所有按照中国法律建立或者组织的法人,以及所有在税收上视同按照中国法律建立或者组织成法人的非法人团体;

2.在毛里求斯,所有作为毛里求斯公民的个人以及所有按照毛里求斯法律取得其地位的法人、合伙企业、团体或其他实体;

(九)“国际运输”一语是指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

(十)“主管当局”一语,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在毛里求斯方面是指所得税局局长或其授权的代表。

二、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时,对于未经本协定明确定义的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应当具有该缔约国适用于本协定的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

第四条 居 民

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三)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

(四)如果其同时是缔约国双方的国民,或者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三、由于第一款的规定,除个人以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总机构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然而,如果该人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实际管理机构,在缔约国另一方设有总机构,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该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

第五条 常设机构

一、在本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二、“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

(一)管理场所;

(二)分支机构;

(三)办事处;

(四)工厂;

(五)作业场所;

(六)与为他人提供储存设施的人有关的仓库;

(七)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八)农场或种植园。

三、“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

(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十二个月以上的为限;

(二)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二十四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十二个月的为限。

四、虽有以上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常设机构”一语应认为不包括:

(一)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二)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三)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四)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五)专为本企业作广告、提供情报、科学研究或者具有准备性或辅助性的类似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六)专为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由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五、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当一个人(除适用第六款规定的独立代理人以外)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这个人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的活动限于第四款的规定,按照该款规定,不应认为该固定营业场所是常设机构。

六、缔约国一方企业仅通过按常规经营本身业务的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不应认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但如果这个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不应认为是本款所指的独立代理人。

七、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公司(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构),此项事实不能据以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设机构。

第六条 不动产所得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不动产”一语应当具有财产所在地的缔约国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该用语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三、第一款的规定应适用于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他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四、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用于进行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

第七条 营业利润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二、除适用第三款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应将该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并同该常设机构所隶属的企业完全独立处理,该常设机构可能得到的利润在缔约国各方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三、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国或者其他任何地方。

四、如果缔约国一方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所属各单位的方法来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则第二款规定并不妨碍该缔约国按这种习惯分配方法确定其应纳税的利润。但是,采用的分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应与本条所规定的原则一致。

五、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将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六、在第一款至第五款中,除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每年应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七、利润中如果包括有本协定其他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时,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其他各条的规定。

第八条 海运和空运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二、第一款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

第九条 联属企业

一、当: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

(二)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二、缔约国一方将缔约国另一方已征税的企业利润,而这部分利润本应由该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的,包括在该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内,并且加以征税时,如果这两个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该缔约国另一方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在确定上述调整时,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注意,如有必要,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

第十条 股 息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五。

本款规定,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三、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四、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但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对于该公司的未分配的利润,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也不得征收任何税收。

第十一条 利 息

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三、虽有第二款的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或者经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同意的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或者为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的利息,其债权是由该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或者经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同意的其他金融机构间接提供资金的,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

四、本条“利息”一语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由于延期支付的罚款,不应视为本条所规定的利息。

五、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利息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利息的债权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如果支付利息的人为缔约国一方政府、其地方当局或该缔约国居民,应认为该利息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当支付利息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利息的债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该利息,上述利息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七、由于支付利息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债权所支付的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

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十。

三、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四、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特许权使用费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如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是缔约国一方政府、其地方当局或该缔约国居民,应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这种特许权使用费,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六、由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使用、权利或情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第十三条 财产收益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六条所述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或者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四、转让一个公司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五、转让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第十四条 独立个人劳务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一)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或者

(二)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一百八十三天。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二、“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第十五条 非独立个人劳务

一、除适用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一)收款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三、虽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第十六条 董 事 费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十七条 艺术家和运动员

一、虽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缔约国征税。

三、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表演家或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地方当局,或者完全或主要由政府资助的机构间的文化交流计划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

第十八条 退 休 金

一、除适用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按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共福利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款项,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第十九条 政府服务

一、(一)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对履行政府职责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该居民:

1.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或者

2.不是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

该项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一)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支付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但是,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向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举办的事业提供服务取得的报酬和退休金。

第二十条 教师和研究人员

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主要是为了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为该缔约国一方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该缔约国一方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两年内免予征税。

第二十一条 学生和实习人员

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者培训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或取得的下列款项或所得,该缔约国一方应免予征税:

(一)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学习、研究或培训的目的,从该缔约国一方境外取得的款项;

(二)政府或科学、教育、文化机构或其他免税组织给予的助学金、奖学金或奖金;

(三)在该缔约国一方从事个人劳务的所得。

第二十二条 其他所得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的,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果所得收款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一、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中国居民从毛里求斯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毛里求斯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二)从毛里求斯取得的所得是毛里求斯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支付股息的利润缴纳的毛里求斯税收。

二、在毛里求斯,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毛里求斯居民从中国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中国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毛里求斯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毛里求斯税法和规章计算的毛里求斯税收数额。

(二)从中国取得的所得是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给毛里求斯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毛里求斯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支付股息的利润缴纳的中国税收。

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在缔约国一方缴纳的税额,应视为包括假如没有按照该缔约国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定给予减税、免税或其他税收优惠而本应缴纳的税额。(注:超过网络知道允许字数的内容被迫删除。敬请理解!)

⑺ 毛里求斯有钱吗

毛里求斯有钱吗?实际上,虽然是非洲国家,毛里求斯是非洲少有的富国之一,2016年,毛里求斯人均GDP达到9628美元,拥有相对富裕的生活和较为发达的经济,被称为“非洲瑞士”。据报导,毛里求斯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良好,其生活质量在世界上排名第54位,在非洲和印度洋国家名列第一。

毛里求斯使用的货币是毛里求斯卢比,如果去毛里求斯,建议先在国内换好美元,在毛里求斯可以于机场或者银行兑换卢比。美元和欧元在毛里求斯也是可以通用的,当然,也可以刷VISA卡等。

美元:毛里求斯卢比大概是1:35,汇率是时时变的。实时汇率请

参考:美元对毛里求斯卢比汇率

⑻ 违背协议强行霸占他国领土不还,英国为何不肯归还查戈斯群岛

因为这个岛的地理位置太重要了,英国不舍得归还。

⑼ 毛里求斯机场叫什么

毛里求斯国际机场位于岛东南部的马可邦市内,离首都路易斯港45公里。毛里求斯航空是唯一从香港直航毛里求斯的航空公司。创立于1967 年,拥有五架A340-300空中客车, 两架波音767-200ER和三架ATR-42客机, 三架直升机等计15架飞机。目前香港-毛里求斯的直航是每周一, 三, 五中午12:45从香港出发, 21:00从毛里求斯返回。目前毛里求斯航空已在7月份开通中国上海至毛里求斯的直航航班。毛里求斯国际机场也称之为Plaisance, 机场代码:MRU. 机场规模不大, 大约相当与中国国内一个中小型城市机场的规模.在毛里求斯国际机场的出发和抵达厅内均设有免税店, 酒吧, 银行和邮政所。

毛里求斯机场地址:Department of Civil Aviation,SSR International Airport,Plaine-Magnien,
MAURITIUS
机场坐标:
57° 40' 35'' E 20° 25' 39'' S
IATA 代码: MRU
ICAO 代码: FIMP

⑽ 毛里求斯燃油泄漏妇女捐发吸油,捐发吸油有用吗

毛里求斯燃油泄漏妇女捐发吸油,捐发吸油有用,用自己的头发来吸油,确实比一般的物质吸油要快速一些,但是仅仅是杯水车薪,对大量的油污还是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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