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基金投资 > 投资人行为吗

投资人行为吗

发布时间:2020-12-15 11:59:06

Ⅰ 投机与投资的区别是什么.

投资和投机都是为了获得收益,但投资和投机该有以下一些区别:
1.两者行为时间限度的长短不版一样。投资一权般是长期持有证券、股票等,周期比较长,而投机的时间比较短,买卖比较的迅速。
2.两者的利益侧重点不一样,所承担的风险也不同。投资在于长期的利益,就算短期内有亏损对整体也不会有太大影响,风险也比较低。而投机则看重短期的收益,售价格涨跌的影响比较大,风险比较大。
3.投资是买卖自己了解的东西,而投机是买卖自己不懂的东西。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Ⅱ 投资别人的公司的行为叫什么

如果你准备入股,不止看他固定资产,要看他的盈利能力,增长率,产品,是否有优势,看看他纳税的纪录,水电费的纪录...大哥几百万不是这么草率的

Ⅲ 投资者投资行为的非理性因素有哪些

证券市场中的个人投资者,由于受到自身知识储备和信息处理能力的限制,处于弱势地专位,很属难做出完全理性的投资 决策。结合认知心理学、行为金融学和组织行为学的相关知识,就非理性因素对投资者整个投资决策过程不同阶段的影响展 开深入分析。从信息获取到产生决策,再到实施决策和最终反馈,各个环节都或多或少的受到非理性因素的影响,表现各异。 最后在此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个人投资者的行为、心理特征,形成对个人投资者的一些投资建议。

Ⅳ 个人投资别人的公司的行为叫什么

1、个人投资别人公司的行为,跟其它主体去投资别人公司没有区别,都称专为“投资入股”。属至于您说的“没有股东”,应该是您有所误解,根据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的条件,因此这个公司无论如何都是有至少一个股东的。您可以查询工商信息,看看是否这个法人就是股东。
2、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您可以按照持股比例来分红。但是,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约定不按持股比例来分红。

Ⅳ 投资者行为为什么能对股票价格的造成影响 / 股票

股票涨跌复的根本原因,是流通制股份在二级市场的供需所决定。
比如一个10元的股票,我想买1000手,但是当天最低价的卖单是10.1那么如果一天都没有10元卖单挂出来,我要买到只能挂10.1的买单成交,那么股价就上涨1%,反过来说,如果我要卖出,但是挂的最高的买单只有9.9。如果我以9.9挂单成交,股价下跌1%。
当主力庄家掌握了一定比例的流通股份之后,扣除公司派手中固定不会流动的股票后,实际在市场流通的股票数量就会很少,那么庄家想拉高股价,不卖出,用很少资金买入就可以,想让股价跌,直接压低自己卖出股票的价格就行

Ⅵ 理性投资者的行为特征是什么

就股票市场而言,理性投资者的行为特征主要是:设定出场、入场条件并坚决执行,其版他时间休权息。

在进行投资理财的时候要看平台是否规范合规,平台是否拥有专业完善的风险控制管理技术,平台的业务是否有抵押等等。

以及是否有还款风险金,是否每一笔的债权都是非常透明化,是否每个月都会在固定的时间给客户邮寄账单和债权列表等等。这些可以说都是考察平台是否正规靠谱的关键因素,因此建议广大投资者在进行选择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了。



(6)投资人行为吗扩展阅读:

投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非常紧密。在经济理论界,西方和我国有一个类似的观点,即认为经济增长情况主要是由投资决定,投资是经济增长的基本推动力,是经济增长的必要前提。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可以从要素投入和资源配置来分析。

投资对技术进步有很大的影响。一方面,投资是技术进步的载体,任何技术成果应用都必须通过某种投资活动来体现,它是技术与经济之间联系的纽带;另一方面,技术本身也是一种投资的结构,任何一项技术成果都是投入一定的人力资本和资源(如试验设备等)等的产物。技术进步的产生和应用都离不开投资。

Ⅶ 理性投资者的行为内容

理性投资者的抄行为内容?

理性投资就是指:投资人在据有对投资的途径、运营模式、获利原理以及最重要的责任法人信誉情况的资信充分掌握和了解的情况做出的投资行为。理性投资即指:投资者明确的了解投资的方式、途径、运营模式、管理办法、获利原理、责任法人等情况下所进行的投资行为。其特征有有以下几点:
1、投资人对于投资的渠道、方式熟知的与明确的;
2、投资人对于投资的运营模式、管理机制是熟知的与明确的;
3、投资人对于投资预期收利益存在的风险是有精神准备的;
4、投资人对于投资活动的风险管理拥有多个预防方案。

Ⅷ 作为投资人,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求科普。

投资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方法是:明确法律意义的责权利,其次是监管和核查经营情况,发现重大经营风险。要注意留存相关交易材料、合同及凭条等,最好是电子版的,易保存且不易更改,比如金融工场 ,很好的保障了投资者权益。

另外要明晰资金动向,最好资金能通过银行存管,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保障资金安全,交易真实可查。生活中许多非正规的线下投资理财公司将门店设在居民小区附近,主要目的就是针对中老年人进行宣传,利用他们法律意识淡薄、网络投资理财知识欠缺的弱点,设下诈骗陷阱。

投资者要学会识破投资骗局,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些理财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的眼球,会在宣传册上做出各种各样的宣传内容,类似经营的理财产品最安全、收益最高、100%保本付息、保险公司承保等,甚至使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称和形象。

这些宣传内容大多不真实,存在虚假宣传,也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投资者应该警惕这些虚假宣传,发现后积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依靠行政处罚打击违法营销行为。签订合法有效的投资合同是确保投资安全的重要保障。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对象和项目时,需考量投资公司在投资过程中的地位,如果其只是提供投资平台的中介机构,那么投资者就应要求披露实际借款人的详细身份和财产信息,时刻关注投资款的去向,发生纠纷后及时向实际借款人追究责任。

反之如果投资者直接与投资理财公司签订了出借协议,或与投资理财公司约定当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时,由投资理财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当出现还款不及时等情形时,投资者可以向投资理财公司直接主张还本付息。签订投资合同前,要仔细甄别投资公司的经营状况。

向工商部门、司法部门多方查询信息,明确是否有投保保险公司及投保金额数目。如果与投资公司发生纠纷,投资款索要困难,投资者可积极提起民事诉讼,依靠法律途径维权。如果发现投资公司涉嫌诈骗尽快报警,根据情况采取诉前保全措施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案件调查过程中,要配合司法部门,提供案件线索和财产信息,方便有关机关查封、扣押。如果投资公司有投保,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Ⅸ 企业投资行为和个人投资行为有什么不同

企业投资中的道德风险,是指在企业投资活动中,因行为主体违背道德准则而给投资者及受影响的其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企业投资中的道德准则存在于法规、规章、制度和社会公众的观念中。在企业投资中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有多种。企业投资道德风险事故导致投资的流失与浪费,为了建设节约型社会,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投资道德风险事故的损失,提高企业投资效益,应该建立和完善企业投资的道德风险控制机制。

[关键词]企业投资;道德风险;控制机制

一、企业投资中的道德风险界定

企业投资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和风险投资等活动。道德风险是指因行为主体违背道德准则而给利益相关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企业投资中的道德风险则是指在企业投资活动中因行为主体违背道德准则而给投资者及受影响的其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企业投资中的道德准则存在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规则、企业制度和社会公众的观念中。体现企业投资道德准则的国家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与道德准则并非不相容的两个范畴,也不是各自独立、互不相关的关系。道德准则未必都存在于法律规定中,但是,法律规定必然体现一定的道德准则。体现企业投资道德准则的行政规章较多体现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规章中,其中发改委的行政规章主要是规范固定资产投资行为,证监会主要规范证券投资行为,国资委主要规范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规则中关于证券投资的部分是企业投资道德准则的典型。各企业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所体现的投资道德准则更为具体。社会公众观念比较复杂,其中被多数人认同的主流的投资道德准则构成了企业投资道德准则的重要构成部分。例如,投资项目不能污染环境,投资工程质量要合格,不能偷工减料,招标要公平透明,不能贪污投资资金等,均可作为企业的投资道德准则。
按照投资性质分,企业投资道德准则可以分为固定资产投资道德准则、证券投资道德准则、风险投资道德准则、其他投资道德准则。按照投资阶段分,企业投资道德准则可以分为投资决策阶段的道德准则、投资实施过程的道德准则、投资收尾、结算、决算、验收、总结阶段的道德准则。按照行为主体分,企业投资道德准则可以分为出资者(所有者)道德准则、投资实施者(包括经营管理者、投资操作者、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工程施工者等)道德准则、投资管理者(包括投资审批者、投资监管者、工程质量监管者等)道德准则、其他利益相关者(例如,建筑材料供应者、工程设计者、中介机构等)道德准则。

在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中,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主要包括企业投资决策者对于拥有自主决策权的项目不经过严密认真的论证,轻率决定立项;企业对于由政府批准立项的项目向政府部门提供虚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投资兴建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出资者不了解投资项目的信息盲目出资;银行不了解投资项目的真实情况,盲目提供贷款支持;建筑材料的采购人员吃回扣,购买劣质建材;在设计招标、设备招标、建筑材料招标、施工招标中,投标者对议标者和决标者进行贿赂,搞不正当竞争;招标代理机构只顾自身利益,与项目业主和投标人串通勾结,泄密串标,或者与投标方特别是外方勾结,弄虚作假;工程造价预算人员故意多算或者重复计算工程量,抬高工程造价;施工者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私改设计、不按照规范要求施工;工程质量评价者不认真检查工程质量;工程验收者不认真进行工程验收;在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业务中,作为借款人的企业违反借款协议,私下改变资金用途,滥用借入资金,隐瞒投资收益,逃避还债义务,对借入资金使用效益漠不关心;作为贷款人的银行盲目听信借款企业的自我介绍与评估,有的信贷员收受企业的好处,以贷谋私,严重违反信用分析的操作规程和原则等。
在企业的证券投资中,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主要包括企业投资者自己散布谣言,意在造成股价异常波动;企业投资者自己动用巨额资金哄抬股票价格,或者与其他投资者一起联手拉高股价,然后诱骗其他投资者在高位购买其操纵的股票;企业的证券投资操盘手自己开立投资账户,自己的账户在低位购买股票,利用企业投资账户的资金拉高股票价格,个人账户在高价位卖出股票,企业账户在高价位接货,个人账户获巨额利润;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例如,上市公司提供虚假报表和隐瞒重大事项;证券商或内幕消息知情人士利用内幕消息违规进行联手操作或内幕交易;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声明将所筹资金用于特定投资项目,但在取得资金后却擅自改变用途,有的大量投资于高风险的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无视原先对股东所作承诺;上市公司重“圈钱”,轻转制,单纯追求公司内部福利最大化,而将对投资者的回报抛至九霄云外;上市公司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上市公司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机构大户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联手操纵市场,从中牟取暴利;中小散户投资者则急功近利,助长投机之风;在股票发行与上市前的辅导工作中,辅导机构、承销商和发行公司搞虚假包装;证券经营机构自营账户与代理账户不分?熏财务不清?熏有意损坏投资者利益;投资咨询人员与“主力”合谋制作炒作热点,操纵舆论,误导投资者;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不尽审慎之责,出具有虚假陈述的审核意见,为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大开绿灯;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等。
在企业的风险投资中,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主要有:企业根据风险投资家的意见进行风险投资时,风险投资家夸大目标企业的情况,误导投资决策;目标企业在获得投资后,用假账或转移资产手段处理账目,造成虚假财务信息,出现实盈而账亏现象;企业管理人员盲目进行高风险投资,不理会所投项目是否“最优”。
当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由可能性变为现实性时,就意味着投资道德风险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的结果一般会导致相关主体经济利益发生损失,称之为投资道德风险事故损失。在企业投资活动中,因行为主体违背道德准则而给投资者及受影响的其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投资资金流失,该部分资金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增加了工程造价,加重了投资者的经济负担,或者导致投资资金短缺,工程不能按计划竣工投产使用;投资项目虽然竣工投产,但是,所生产的产品没有销路,投资效益不佳;投资工程质量低劣,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有的投资企业会破产倒闭;有时会延缓经济发展的速度;社会风气往往会被败坏;投资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偿还,成为银行的不良资产;企业发生证券投资亏损;企业的风险投资资金难以收回等。

二、企业投资道德风险的形成原因

(一)制度缺陷
投资是人的一种牟利行为,而人的利益追求是没有止境的,人的欲望一般是无限的,因此,在没有制度约束的条件下,行为主体有可能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惜违背道德准则,因而形成道德风险。当有制度,但是制度有缺陷时,有缺陷的部分与没有制度相比,其效果是一样的。
现实情况是有投资制度但不完善。投资制度体现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规则与企业制度之中。例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审核制度,投资资金审计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等等。但是,投资制度并不完美。例如,《产业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法》等法律还没有出台,使得投资领域的一些活动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再如,投资损失赔偿制度尚在探讨过程之中,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也不完善。制度缺陷还表现在监督制度不健全上。例如,风险投资业需要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规范、培训从业人员、加强信息交流等多个方面发挥作用。但目前,我国仅在风险资本市场发达的地区才成立有风险投资行业协会,而许多地区并没有成立风险投资行业协会。

(二)各行为主体所获得的信息数量和质量有差异
各行为主体所获得的信息数量和质量之所以不同,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参与投资活动的主体所处的位置不同;二是各主体获取信息的能力不同;三是各主体的道德素质不同,其发布的信息数量和质量以及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同;四是各主体均有独立的利益,有时这些利益此消彼长,互不相容,他们必然按照对自己有利而对他人不利的原则来处理有关信息。例如,股票发行人为了维持本公司股票的高价格,会选择那些有利于维持股价的信息甚至编造虚假信息,而隐瞒那些不利于维持股价的信息,加之股票投资者处在股票发行人大门之外甚至远离股票发行人,因此,股票投资者只能掌握股票发行人的一部分真实信息。在各行为主体所获得的信息数量和质量有差异的情况下,如果掌握较多信息的主体违背道德准则,则其他主体往往难以察觉,因而违背道德准则的一方有可能达到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这就会刺激行为主体进一步违背道德准则,道德风险得以形成。由于信息不对称是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一种常态,因而道德风险普遍存在。假如不存在信息非对称性,投资活动中的相关主体彼此完全知悉对方所处的环境及与投资运作有关的一切信息,并可以观测到对方的行动及行动结果,则由信息不对称而引致的道德风险就不存在了。
(三)示范效应
在企业投资过程中违背道德准则的各主体,得到的回报有所不同。有的受到了惩处,而有的则并未受到惩处,或者与其获利相比,受到的惩处较轻,因而产生“违规利润”。违规利润的存在有其客观性,因为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一般具有隐蔽性的特点,成功的概率不为零。由于违规利润具有少付出而多收益的特点,因此,具有较强的诱惑力。当一部分违背道德准则的主体未受到应有的惩处、反而获得违规利润时,就会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加之人们所具有的侥幸心理,使一些人选择违背道德准则的行动方案。
(四)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
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也是经济主体充分展示其才能的经济,而人们衡量竞争结果和能力大小的标准往往是财富的占有量。在此大背景下,人们的价值取向往往是追求金钱的积累,而对于追求的手段却不愿意甄别正当与否,加之人们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社会分配不公的加剧,社会上对高消费生活有意无意的渲染,使得一些人产生心理不平衡,从而强化了人们不择手段追求货币财富的价值取向。当社会公众中持此价值取向的人数足够多时,影响所及,就会有一部分人在企业投资活动中违背道德准则,从而给利益相关者带来道德风险。

三、企业投资道德风险控制机制

(一)投资企业的制度约束机制
投资企业的制度约束机制对于减少投资道德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具有关键意义。在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企业制度下,建立投资道德风险控制机制的动力一般来自于对企业有控制能力的主要所有者,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主要所有者被称为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一般社会公众股东缺乏这种控制能力。作为经营管理者更注重的是短期利益,而企业投资道德风险威胁的往往是企业的长期利益。企业投资道德风险事故一旦发生,造成的投资损失和浪费要由所有者承担。所以,企业的主要所有者应该担负起建立投资道德风险控制机制的责任。
投资企业控制道德风险的着力点在责任与利益的结合部。责任不清楚,便无法确认损失的分担者;责任虽清楚,与利益不相关,便构不成对责任者的压力,道德风险也就无法控制。
将责任与利益结合起来的工具是制度,该制度的内容包括:明确投资管理各环节参与人的具体职责;各环节的工作状态、衔接程序、操作者等一一记录在册;制定具体可行的激励约束措施。要保证制度得到完全的实施,必须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完善的监督体系,企业要根据获得的信息及时发现风险事故发生的苗头,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采取控制措施。
(二)法律法规威慑机制
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企业投资道德风险的预防、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熏形成一套比较完善和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使企业投资活动的各个环节均有法可依。只有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约束投资中各主体的经济行为,用强有力的手段来约束那些违法牟利的主体,才能逐步形成守法投资的良好氛围。然而,建立法律法规威慑机制,需要消除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以及贪赃枉法的现象,否则,法律法规的作用就要打折扣。这实际涉及国家司法执法机器的运转效率问题。国家司法执法机器的运转效率对企业投资活动中不道德行为的约束效果有很大影响。例如,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施工单位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低劣,作为工程项目业主能在多大程度上维护自己的权益,取决于法律体系保护业主利益的有效性。为了建立有效的法律法规威慑机制,需要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弱化其弹性;要选择更多的正直、素质高、能力强的人进入国家司法执法队伍;要建立司法执法人员保护体系;要加大对抗法者的打击力度。
(三)灵敏的信息引导机制
在投资活动中,信息对投资者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因此,应该以投资者为中心建立灵敏的信息引导机制。对于投资者而言,来自于投资对象和投资品供应方以及投资实施者的信息应该成为关注的重点。例如,在风险投资、股权投资中,投资目标企业的信息要格外关注。当作为投资一方的企业通过风险投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对其他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时,我们称被投资的企业为投资目标企业。从投资目标企业方面控制道德风险,其着力点应该放在动态信息上。投资企业要选派高水平的信息调查和分析人员从各条渠道收集目标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资产状况、资金状况、资源状况、人员状况、经营状况、市场占有份额、投资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基本信息,以便制定相应的对策。
(四)政府职能保证机制
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是发挥正面的示范效应,抑制负面的示范效应。为此,政府要明确有关机构在企业投资活动中的具体职能。例如,在企业投资项目的环境污染问题上,要对保护环境的企业进行褒奖,对污染环境的企业进行惩罚,这就需要明确由哪一家政府机构担任首席主管,如何进行管理,主管人员和主管机构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应该由谁来追究渎职责任等,还要淡化地方政府的GDP观念。再如,对于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政府有责任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使生产、销售、购买、使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经济主体受到严厉惩罚。还有工程质量验收,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如果工程质量验收结论与事实不相符合,则验收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经济主体内心的自我约束机制
要强化投资活动相关主体的道德意识,增强各主体道德自律的自觉性。道德自律是依靠自我控制和约束来维持和实现的。自觉约束机制的形成需要外在的压力、教育和引导,其途径主要是媒体的宣传和政府对模范人物的褒奖,促使经济主体选择符合道德准则的价值取向。
(六)社会监督机制
由于在企业投资活动中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有多种多样,因此,应采取多种方式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例如,坚持党内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形成立体化的监督网络体系。要将直接监督与间接监督、公开监督与秘密监督、重点监督与一般监督、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等结合起来。社会监督机制能够矫正企业投资活动中各主体的价值取向。

Ⅹ 什么是欺诈投资者行为

 这个国家已经专门立法,不只是对欺诈做出了具体规定,还对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都进行了保护,名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第七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经营者未按照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 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 (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中国络、电视、中国、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一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前款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同时废止

阅读全文

与投资人行为吗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煤化气股票 浏览:97
浙商世纪投资控股集团 浏览:76
股票调查报告 浏览:222
车辆抵押贷款企划总体 浏览:825
贵金属现货原油招商加盟合作 浏览:603
在郑州贷款好做吗 浏览:723
p2p资金成本 浏览:961
女人理财平台 浏览:748
境外汇款附言写什么 浏览:379
迪拉姆对人民币汇率1月30日 浏览:967
股票公司反腐 浏览:400
日漫动漫电影电视剧都有 浏览:871
电影all about anna在线观看 浏览:67
可以看见男人撒尿的电影 浏览:737
香港老电影在线观看 浏览:471
大型网站免费 浏览:89
现在还有免费网址吗你懂的 浏览:386
芊芊影视好看的电视 浏览:800
可以在线观看的网盘 浏览:875
催眠电影 浏览: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