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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放数有无诈骗行为

发布时间:2021-04-14 16:40:32

『壹』 对于现在很多小型金融投资公司诈骗行为,银监会管不管他们都有营业执照!

《证券抄、期货投资咨询管理袭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一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有专营和兼营之分。从事证券经营和其他咨询业务的机构,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兼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然后你在看看你说的那些公司,看看是否符合呢。基本都是许以高利,进行非常集资的。

『贰』 投资公司诈骗介绍人有罪吗

介绍人是否有罪的判断,需要有介绍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诈骗行为而予以介绍的证据,这种主观上的明知在实物中更多的是司法推断,推断会综合诸如生活常识,诈骗手段方式、介绍行为如何、获利情况等等进行。主观上如果明知是诈骗行为而予以介绍,往往形成诈骗罪的共犯。

『叁』 投资公司涉嫌诈骗被封,业务员有什么责任

投资公司涉嫌诈骗,业务员是否承担责任,应当分情况讨论:

1.如果业务员不知道公司涉嫌非法诈骗,则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2.若业务员明知公司从事的是诈骗行业,依然从事这一行为,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刑罚责任;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主要犯罪行为人,犯罪后果主要由公司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

3.如果公司为空壳公司,是为了从事犯罪行为而成立的,则承担较为严重的刑事责任。

『肆』 我老公以前在一家投资公司做财务,现在公司涉嫌集资诈骗,他作为骨干被抓进看守所了现在快两个月了,已经被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你老公凭啥自己承担莫须有的罪名?难道他不知道非法集资罪性质严重吗?是否有你不知道的内幕呢......你老公曾就职的公司真涉嫌非法集资,主要责任人是公司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你老公若只工作了3个月,应该不会进入公司核心层,充其量是知情不报,虽也是违法的,但不会受很重刑罚。你可找个专业一点的律师咨询下,然后托律师转达让你老公不该答的不要乱回答,对于敏感的问题全部采取保持沉默的方式,由律师去作答,愿你老公避开嫌疑,早日回家!!!

『伍』 请问拿一百万投资了公司,公司一直没有运营,算是诈骗吗

这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符合条件的就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陆』 投资公司吸收资金放贷违法吗怎么举报

只要是涉嫌非法集资就已经犯罪,不管是采用放贷还是其他任何版的犯罪手段都要承权担法律责任。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的行为。

『柒』 对方要本人投资其公司后一个多月发现他公司欠债很多,请问这个行为是诈骗吗

如果你投资的公司在双方签订投资合同时,没有将其公司有许多欠债的实际情况告诉给你,应该属于欺诈行为。但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你没有调查该公司是否有外债 ,则公司属于隐瞒,不属于诈骗。供参考。

『捌』 投资公司涉嫌诈骗,业务员会承担责任吗》

业务员无责或轻责,若有责任也是从犯,具体分析:

1、业务员知道还是不知道所在公司是诈骗,如果该公司合法及不知道公司诈骗则本人认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知道该公司是诈骗,而继续与公司已其干,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不管怎么讲,公司才是违法主体,作为主犯,公司老板及高管才是主要犯罪人员,主要后果应该由公司承担。

3、如果该公司本身就是空壳公司,没有经过正规注册,这就有点复杂一点,责任大一点。

4、如果公司没注册且知道是在骗人而继续干,肯定要承担从犯责任。

(8)投资公司放数有无诈骗行为扩展阅读:

公司诈骗,以共犯论处,以公司犯罪为主要考虑,或者主从分离: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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