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和外方的投资比例
根据合资法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㈡ 沈阳远大投资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沈阳远大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09月23日,主要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等。
法定代表人:康宝华
成立时间:2011-09-23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21013100002840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20-2号
㈢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后,外方资本比例低于25%,原免税进口的设备是否需要补税
不知道是不是你所需要的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9号2005-4-13)“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之规定,对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增值部分,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转让该项股权时,其作为转让收入抵扣价值的财产原值,只能以评估前的价值为标准,而不能以评估增值的价值为标准。事实上意味着,个人所得税合法地递延至转让股权时再予征收。
㈣ 技术合作的情况下外方和中方投资比例方面是否有明确的规定能够证明中方必须占51%以上的投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八条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法律中未见有关投资比例的限制。但《中外合资企业法》中有关于外方投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5%的规定。
至于投资额度、外方投资比例需要根据主管部门、具体行业、技术涉及的国家安全等方面,查询具体的行政审批(即前述第五条)。
㈤ 沈阳远大智能高科机器人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沈阳远大智能高科机器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03月13日在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康宝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智能机器人及相关自动化设备的开发等。
法定代表人:康宝华
成立时间:2015-03-13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21010600015484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