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基金投资 > 证监会投资者调解

证监会投资者调解

发布时间:2021-04-14 17:46:34

『壹』 最近证监会批了基金投顾试点,是什么东西对我们基金投资有什么帮助吗

目前一共是5家投顾业务试点,分别是中欧基金的子公司中欧钱滚滚、易方达基金等,都是比较有品牌的基金公司。
基金投顾业务的试水,将收费模式从收取申购赎回等交易型费用调整为按照保有规模收取的方式,有利于投顾机构、投资人以及销售机构利益一致。
投顾机构将从客户立场出发,根据客户的需求制定投资方案,他们目标是为客户赚到钱,做账户管理的,而不是光给客户卖基金。

上面提到获得首批试点的中欧钱滚滚,之前APP就上线过水滴智投了,可以一键生成投资方案,然后动态调仓管理的,定期还有投资报告什么的,之后随着投顾开展应该会有新的变化。

『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对投资者和发行人双方利益的保护提出了哪些规定其目

1)发行人设置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就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发行人双方的利益所作出版的规定权。

(2)赎回条款是为了保护发行人而设立的,旨在迫使持有可转换债券的投资者提前将其转换成股票,从而达到增加股本、降低负债的目的,也避免利率下调造成的损失。

(3)回售条款是指发行人股票价格在一段时间连续低于转股价格后达到一走的幅度时,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有的债券卖给发行人。投资者应特别关注这一条款,设置的目的在于有效的控制投资者一旦转股不成带来的收益风险,同时也可以降低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

『叁』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有几家

只有89家 ,这些信息是在 证券业协会网站上公布的。
1安徽大时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 北京博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5 北京海问咨询有限公司
7 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9 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11 北京盛世华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3 北京禧达丰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15 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7 北京中和应泰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19 成都倍新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1 大连北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3 福建天信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25 广东博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7 广州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
29 广州越声理财咨询有限公司
31 哈尔滨新思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3 杭州顶点财经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3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7 河南九鼎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39 湖南金证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41 江苏天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43 青岛市大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45 山东英大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47 陕西融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49 上海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
51 上海凯石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53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55 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
57 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59 上海新资源证券咨询有限公司
61 上海益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63 上海涌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
65 上海证券通投资资讯科技有限公司
67 上海中广信息传播咨询有限公司
69 深圳市芙浪特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71 深圳市怀新企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73 深圳市天生人和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75 深圳市智多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77 深圳市尊悦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79 四川大决策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81 天津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3 厦门高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5 厦门市新汇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7 云南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9 重庆东金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2 安徽华安新兴证券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4 北京东方高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6 北京和众汇富咨询有限公司
8 北京金美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10 北京君之创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2 北京首证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14 北京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6 北京中富金石咨询有限公司
18 北京中资北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0 成都汇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2 大连华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4 广东百灵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6 广东科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8 广州市万隆证券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30 哈尔滨大富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32 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34 杭州海能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36 河北源达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8 黑龙江省容维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40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42 宁波海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44 山东神光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46 陕西巨丰投资资讯有限责任公司
48 上海大智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50 上海金汇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52 上海迈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4 上海森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56 上海世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58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60 上海亚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62 上海益盟操盘手证券研究有限公司
64 上海证联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66 上海证券之星综合研究有限公司
68 深圳大德汇富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70 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2 深圳市珞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6 深圳市中证投资资讯有限公司
78 沈阳盈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80 天津市中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84 厦门金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6 厦门市鑫鼎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88 浙江同花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本栏目信息由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填报并公示,相关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其所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信息公示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维护行业公信力,防范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本次所公示的是89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单、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人代表、投诉电话,以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人员姓名、执业资格证书号码等信息。
我们欢迎社会监督,并提醒广大投资者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肆』 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之间有什么区别

三者的主要职责不同:

1、证监会的主要职责:

(1)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2)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3)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2、证券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责:

(1)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2)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伍』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投资者,具体指哪些人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应该是指散货

『陆』 证监会发布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指的是什么

1、证监会发布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指的是符合四类标准的投资者。证监会将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是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慈善资金;二是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三是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是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2、债券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资质条件:
①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
②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
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④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⑤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经其备案的私募基金;
⑥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⑦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⑧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柒』 广大散户投资者如何向证监会声讨当今的股市不公平

1、不要这么激愤,因为股指期货是经过国务院批准上市交易的品种,是政府行为,小百姓是不可能禁止其交易的。
2、股票操作必须经过自己的独立思考和独立研究,找到自己熟悉的行业进行投资,并建立起自己成功的投资模型,才不至于被市场的下跌所“抹杀”。

『捌』 关于审理证劵市场上投资者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市场民事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第三条 因下列交易发生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本规定:

(一)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以外进行的交易;

(二)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交易。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

第五条 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二、受理与管辖

第六条 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二)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第七条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

(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三)证券承销商;

(四)证券上市推荐人;

(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

(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第八条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一)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不申请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追加的,应当通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不得移送案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受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有关行政处罚被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三、诉讼方式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既有单独诉讼也有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提起单独诉讼的原告参加共同诉讼。

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

第十四条 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确定。原告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二至五名诉讼代表人,每名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十五条 诉讼代表人应当经过其所代表的原告特别授权,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与被告进行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对人数众多的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可以在判决主文中对赔偿总额作出判决,并将每个原告的姓名、应获得赔偿金额等列表附于民事判决书后。

四、虚假陈述的认定

第十七条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八条 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第十九条 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二)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三)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五)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五、归责与免责事由

第二十一条 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第二十二条 实际控制人操纵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义虚假陈述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可以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控制人追偿。

实际控制人违反证券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其免责事由同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机构或者自然人,违反证券法第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一)参与虚假陈述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的;

(三)其他应当负有责任的情形。

七、损失认定

第二十九条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按本规定第三十条赔偿损失;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第三十条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三十一条 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第三十二条 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第三十三条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二)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三)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四)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第三十四条 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人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

第三十五条 已经除权的证券,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

八、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院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玖』 广大股民是否可以向证监会索赔

很难啊。
证监会要是不受理,你可是一点办法都没有的。
在中国,法律算个P,只有职能部门定调才会产生违法一说。

阅读全文

与证监会投资者调解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编制银行资金明细表的作用是 浏览:14
工行往国外汇款手续费 浏览:328
债券投资的第一要义 浏览:940
港币1260换算人民币 浏览:563
湘钢钢筋价格表 浏览:334
A股融资方法 浏览:669
分级基金不让买了么 浏览:829
期权在券商和期货公司 浏览:813
红枣期货和价格换算 浏览:651
红枣期货即将上市 浏览:878
爱建信托客服 浏览:508
基金外包服务市场 浏览:293
融资融券c 浏览:125
2015年神秘资金 浏览:909
黄骅外汇 浏览:832
悟空理财体验金什么用 浏览:327
择期外汇交易是 浏览:844
投资大连油亏损情况 浏览:532
尿素期货有 浏览:585
资金占用监管核查的专项说明 浏览: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