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基金投资 > 外资投资寿险规定

外资投资寿险规定

发布时间:2021-04-16 01:11:55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二十八条

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以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分公司时,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② 人寿保险公司可以是外商独资设立吗

根据《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
不知道能不能帮到你?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十条

《条例》第八条第三项所称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是指申请日的上一个会计年度末。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修改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二款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本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四十二条

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三十四条

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六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成立后,外国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营运资金。

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四十一条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申请撤销其在中国境内分公司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国财产保险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成立的清算组人员构成及清算方案;
(三)未了责任的处理方案。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分公司的具体程序,适用《条例》及本细则有关合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申请解散的程序。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清算及债务处理适用《条例》第三十条及本细则有关合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解散的相应规定。

阅读全文

与外资投资寿险规定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广西防城港市贷款 浏览:475
期货交易的指令 浏览:679
公积金贷款可以贷几成 浏览:606
外汇cctv 浏览:819
期货大宗商品为什么会停盘 浏览:302
易方达并购重级基金161123 浏览:254
期货筹码计算公式 浏览:142
白银外汇投资 浏览:598
股票投资堂 浏览:636
期货分时量峰如何判断顶底 浏览:740
比较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浏览:591
如何查询个人持有的基金净值 浏览:777
贵州省铁路投资公司 浏览:883
中国贵金属交易所发展史 浏览:598
进口高纯贵金属材料 浏览:54
会理财的意思 浏览:124
红枣期货上市受益股票 浏览:745
陕西金叶股票千股千评 浏览:747
交易师多屏全推122 浏览:708
信托打包 浏览: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