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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投资寿险规定

发布时间:2021-04-16 01:11:55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二十八条

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以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分公司时,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② 人寿保险公司可以是外商独资设立吗

根据《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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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十条

《条例》第八条第三项所称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是指申请日的上一个会计年度末。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修改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二款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本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四十二条

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三十四条

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六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成立后,外国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营运资金。

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四十一条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申请撤销其在中国境内分公司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国财产保险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成立的清算组人员构成及清算方案;
(三)未了责任的处理方案。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分公司的具体程序,适用《条例》及本细则有关合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申请解散的程序。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清算及债务处理适用《条例》第三十条及本细则有关合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解散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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