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改善我国的创业投资环境
楼主,以下是我收集的相关资料,或许对你有所帮助!
创业投资的组织与管理形式
2004年04月23日15:48 证券时报
我国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与管理形式一直是业界关注的问题,本文作者从创业资本的基本形态和是否作为集合投资制度的法定组织形式两方面来对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加以分析,以求获得对创业投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较为客观的认知。(全新优良投资工具,透视股市的智能波段王)
创业投资基金的法定组织形式
综观创业投资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创业资本的基本形态有两类:一是集合投资形态即投资基金形态,二是非集合投资形态即非投资基金形态。在这里我们重点考察“集合投资形态”。这种形态不仅是创业投资基本形态的发展方向和创业投资大家族中的主流,而且采取私募型和封闭式。(独家证券内参,365天资讯情报站……)
然而,投资基金只是集合投资资金的客观存在形态,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它们作为独立财产主体或独立的经营主体所采取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是不同的。目前,世界普遍实行的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有限合伙法设立的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另一种创投基金的法定组织形式是公司制。
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在美国创业投资界占主导地位,其普遍实行的基本条件是: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均为平衡法体系,制定实行无限责任法和有限合伙法,委托代理信用制度完善,拥有大批具有较强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及专业投资管理人等。显然,中国现阶段还基本不具备这些条件,尤其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强调投资主体的资格,至今还没有无限责任法和有限合伙法,再加上中国本土的出资人特别注重对投资活动的决策权和控制权。
本人在对台湾创业投资事业进行考察时,曾专门咨询台湾的同行,为什么台湾很早学习美国,许多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负责人都曾长期在美国学习和工作,台湾的创业投资企业却没有照搬美国的有限合伙制而实行公司制?台湾同行的回答很简单,因为台湾的《公司法》沿用的是中华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虽几经修改,但仍属大陆法体系。然而,台湾在推行公司制过程中,善于巧妙地引入有限合伙制的某些有效的治理机制,而且很成功。譬如台湾创业投资以私募方式发起设立公司型基金,设置封闭期,大都委托专业投资顾问机构代理从事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投资经营活动,并实行委托代理费用制和投资净收益分成的奖励制等。
公司制是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法或股份有限公司法,并采取私募方式设立的封闭型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制度安排的特点是:在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之间实行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及相应的利益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在中国设立的本土创业投资企业中,由两个以上投资者通过入股方式进行集合投资的,似乎有点象公司制的创业投资基金,然而由于国家缺乏相关的特别法律法规,在其募资方式、未设置封闭期及内部治理和运作机制等方面还没有真正成为规范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其制度安排缺乏核心运作机制即委托———代理和管理机构化的机制,其本质上仍属于现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加工贸易类企业,只不过从事的业务属于投资类而已。
所以,我国现行《公司法》存在许多不适合并限制创业投资发展的规定,必须加以修改。
创投基金管理模式之探讨
在讨论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的时候,还涉及其管理模式。由于管理模式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其内部治理制度的差异。
一般地,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存在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一是自我管理型模式,二是委托管理型模式。
自我管理型模式即创业投资公司既设董事会,又设专业管理团队,自行管理投资公司的资产及投资经营业务,并在公司内部实行授权经营的机制,即董事会行使法人财产所有权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监督权,被聘用的管理团队即经营班子由董事会授权负责投资管理的日常活动。目前中国设立的本土创业投资企业普遍实行自我管理模式。它们均依照现行《公司法》设立并开展投资经营运作活动。这是由于中国创业投资业尚处于发展初期,相关法律制度缺位,投资经理人市场尚未形成,委托代理风险很大,对专业管理人市场声誉机制的激励和约束效力还远不能充分发挥等,因此,为了吸引投资者投资入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必须特别强调“投资者主权”的原则,尽管投资者作为股东并不完全熟悉创业投资业的特点。
经过几年的实践,“自我管理型”创业投资已暴露出许多先天的弊端:董事会控制权太大,管理团队缺乏自主性和稳定性,由于出资人不甚懂得创业投资业务,在投资决策上存在盲目性,注重年度的短期投资回报,与项目投资长期性的创业投资基本特征相悖,尤其是在激励和约束方面缺乏一定的规范,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再加上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实收资本制和双重征税等。因此,为了创业投资企业的生存和为股东提供年度回报,管理团队不得不去投资那些短期之内有效益的非创业投资业业务(包括证券投资及其他债权投资等),减少甚至放弃对高成长性创业企业的投资。这种由制度缺陷所造成的中国本土创业投资业的潜在危机,如不从根本上解决,将迟早会爆发的。
委托管理型模式。它的基本特征是创业投资(基金)公司不设经营管理团队,而是委托与之相独立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投资经营管理,双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从而实现管理团队的机构化,并通过量化业绩报酬和管理费等使激励和约束机制硬化。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运作机制的运作程序是:公司(基金)董事会委托独立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选择、评估分析和提出投资建议书,报经公司(基金)董事会决策同意后,负责办理项目投资的具体事项和投资后管理,然后再提出投资处置建议书,报由公司(基金)董事会决策。公司(基金)法人财产的投资和收益主体均是创业投资公司本身,而不是受托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台湾地区便是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委托管理模式的成功典范,它的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目前在中国注册设立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几乎都将投资基金设在境外,实行委托管理模式,同时在中国境内设立投资管理操作平台,由于它们拥有资源和管理机制的优势,其竞争力很强,远非中国本土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相比。
这里还要补充说明一点,曾有一种说法,把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委托管理关系视同于金融信托关系。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当我们深入对比研究美国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和台湾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之后,便可彻底弄明白创业投资基金的委托管理是民法上所讲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不是《信托法》所讲的“信托—受托”关系。因为在“信托—受托”关系中,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财产所有权并没有转移,而仅仅转移经营权,即创业投资基金只是将投资经营管理权转移给独立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如果人为地将创业投资基金的委托代理制混同为信托制,并借口加强金融监管而反对推行创业投资基金的委托管理制,将会铸成历史的大错,中国创业投资业大发展的希望也将成为泡影。(待续)
(作者系深圳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秘书长)
2.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对企业解决哪些困难
作为创业投资领域的重要主体之一,政府对于一国的经济发展和产业推动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应充分发挥宏观指导与调控职能,保障创业投资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创业投资提供政策、法律上的支持,克服“市场失灵”问题,防止“挤出效应”的发生。同时,作为资本的提供主体之一,政府也会参与到资本市场的运作,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方式,引导并规范资本市场的投资行为。
具体来说,政府参与创业风险投资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近年来,政府参与创业风险投资的角色正在逐渐转变——由直接投资者转变为间接投资者,不再设立创投公司,而是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扶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具体来说,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引导社会资金集聚,形成资本供给效应
引导基金的设立能够有效地改善创业资本的供给,解决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问题。创业投资的投资期长,风险大,流动性差;不像股票等证券投资可以迅速变现、流动性好,民间资本偏好于证券市场,而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整体资金供给不足,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无法有效解决资本供给不足问题。因此,政府设立引导基金,通过政府信用,吸引保险资金、社保资金等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以及民间资本、国外资本等社会资金聚集,形成资本供给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这为创业投资提供一个很好的资金来源渠道。
优化资金配置方向,落实国家产业政策
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是以创新型企业为主体,从而起到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对高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目前,我国创业投资者偏好于投资期短见效快的IT类、教育、餐饮等领域项目,而对于成长期较长的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领域项目投资偏少,这与国家科技发展规划所鼓励的方向不协调,创业投资不能有效地发挥其对产业调整和发展的促进作用。
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以政府信用吸引社会资金,可以改善和调整社会资金配置,引导资金流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与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培育出一批以市场为导向、以自主研发为动力的创新型企业,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
引导资金投资方向,扶持创新中小企业
政府引导基金有一个较强的政策导向——扶植极具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目前,国内很多创业投资机构及海外基金均出现投资企业阶段不均衡的特点,多倾向于投资中后期的项目,特别是已经能看到上市前景(Pre-IPO)的企业。而处于种子期与初创期的企业具有很高的风险,正处于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但却很难吸引到资金的投入。创业早期企业存在融资困难,而中后期企业资金供给相对过剩。
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从而可以培养一批极具创新能力、市场前景好的初创期企业快速成长,为商业化创业投资机构进一步投资规避一定的风险,引导其后续投资,用“接力棒”方式将企业做强做大,最终实现政府目标的创业投资机构和商业化的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发展,建立起政府资金和商业资金相互促进、相互依赖的创业投资体系。
引导资金区域流向,协调区域经济发展
市场机制的作用会扩大地区间的创业投资资源不平衡现象,经济条件优越,发展条件越好的东部地区,越容易获得创投资本;而经济条件恶劣,发展越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越难获得创投资本。创业投资资本分布的不平衡进一步扩大了区域经济之间的差距。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中西部地区,争取更多的中西部投资项目,有利于缓解区域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对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好处。
3. 论文题目《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的运营模式选择》,请大家帮忙帖相关资料,最好是成品。给给 ^-^
关于北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的建议
唐 颖
我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已经有十几年历史了,但在创业投资的法律、政策条件、政府支持的意识和行为模式以及创业投资机构本身的投融资实践等方面,还仅仅处在起步阶段。
随着国家对自主创新支持力度的加大,创业投资作为一种“支持创业的投资体制”,成为培育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目前国内一些省市已着手研究如何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探索建立北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列入2006年市政府的折子工程。结合北京实际和现有的创投资源,北京在创投引导基金模式选择上不仅要简单易行,还要为创投业的未来发展做好机制准备。
一、内创投的沉浮与北京的实践
创投公司可以说是伴随我国市场化的进程而曲折发展的。20世纪80年代成立的中创投资公司,由于创投业务较少,在市场上挣扎几年后很快转向房地产产业。由于邓小平南巡讲话提出了大力发展科技风险投资,支持科技性产业发展的号召,1994年后又陆续成立了20多家风险产业机构。由于缺少政策支持,大部分创业投资企业偏离了创业投资方向,大量资金被投向低风险领域。1996年后,上海、北京相继成立了政府背景的创投公司,这些机构对大众化的风险投资起到了很大的引导作用。
与此同时,证券市场的发展几乎主导了国内创投的浮沉。2000年前后,受互联网风潮、纳斯达克和国内的“创业板即将推出”的传闻的影响,国内创投达到了高潮。2000-2001年,仅深圳设立的创投机构就超过了100家。2004年5月深圳中小板推出时,创投又掀起了一个高潮。在中小板上市的6家公司中,创投机构4家。此后IPO暂停,创投归于平静。今年IPO开始发行,国内创投又开始活跃。
北京创投业起步较早,2004年末,共有创业投资机构87家,其中本地创业投资机构55家,外资创业投资机构20家,外地创业投资机构驻京办事处11家,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1家,可投资资本共52.27亿美元。今年一季度,北京、上海、深圳、广东及其他省市创业投资所占的比重分别为59%,14%,10%,7%,10%。不过从创业投资的总投资额来看,国内创投投资总额80%以上是国外创投机构的投资。自1998年市政府出资1.2亿元引导非政府资金6.9亿元,成立两家创业投资公司以来,这两家公司的资本规模一直维持不变,并且相当一部分投资偏离了创业投资性质,整体经济效益也不高。
二、北京市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机成熟,条件具备
(一)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时机和政策已经成熟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的讲话明确提出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要培育一大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加快发展创业投资是一条重要的途径。为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力度,2005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从政策上规范了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
同时,国务院日前下发的《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中(以下简称《配套政策》),明确了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的有关政策。除了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扶持政策外,还包括:(1)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国家发改委也正在着手研究制定《国家创业引导基金管理规定》。(2)在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督规定许可的前提下,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允许证券公司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通过债券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国家发改委正与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沟通,共同研究起草相关法规规章。(3)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引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在国务院批准的软贷款规模内,向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软贷款,用于项目的参股投资。中国进出口银行设立特别融资账户,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倾斜支持政策。
(二)北京市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条件已经具备
首先,为落实好《办法》政策,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已制定了《北京市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对本市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创业投资备案管理工作为政府全面了解本市创业投资企业情况,从政策上引导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
其次,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非上市公司可以进入三板市场进行股份的转让试点为创业投资企业拓宽了资本退出渠道。退出渠道是创业投资资本得以实现增值和再投资良性循环的关键。当前我国的退出渠道包括证券市场上市、企业并购和股权回购。目前对投资未上市企业的退出方法较为单一,主要是通过证券市场上市。我国2004年5月设立的中小企业板为高新技术企业搭建了一个发展平台。但因市场容量有限,远不能满足我国创业投资业日益发展的需要。
值得庆幸的是,探索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工作在今年年初取得突破性进展。我市中关村科技园区6家公司作为首批非公开发行试点公司,于今年1月被批准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三板”)挂牌交易。可以说,上三板挂牌为今后更大规模的场外柜台交易做好了准备。更重要的是在试点企业中,有3家涉及创业投资,此次试点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困扰创业投资企业多年的投资退出机制问题。如果试点能够扩大,此项政策可为当前更多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后续发展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
更为有利的是,为解决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市的中小企业扶持专项资金在国家发改委的批准下已经启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考虑依托现有的每年5亿元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以部分专项资金作为创业投资的引导基金,通过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
北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符合国家优先鼓励发展的技术创新和高技术项目给予相应的匹配投资或贷款的补偿,并实行风险共担、收益分享,回收投资项目的分红所得和股权转让收入用于滚动发展,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引导基金的运作可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补偿基金加股权投资
可考虑依托现有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每年将部分专项资金作为引导基金。将引导基金分成两部分,以一部分基金吸引部分社会资金共同投资或组建一家创业投资公司,另一部分作为创业投资的补偿基金。创业投资公司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风险项目公司,并进行风险投资项目的筛选、辅助调查、后期跟踪等工作。
为解决创投公司融资问题,提高创投公司资本运作能力,创投公司可以用引导基金的补偿基金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信用担保,在公司正常经营下,如不能按时偿还部分贷款,由基金的补偿基金偿还。
(二)引导基金加担保机构
这种模式是在第一种模式的基础上,引入担保机构,并将创投公司作为风险项目公司的投融资平台。政府通过补偿基金放大担保公司给创投公司担保的贷款规模,并引导创投公司的贷款方向。创投公司可组建专管机构,负责创业资本的运营,承办项目公司信用管理的具体工作,综合协调管理全部项目公司的资金运作,并负责批量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负责贷款的统借统还,对银行承担最终还本负息责任。
这种运作模式可以考虑引导基金只作担保公司的补偿基金,而对创投公司不进行投资。这样一方面减少了政府的初期投资,另一方面也利于创投公司的市场化运营。
(三)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吸引社会投资
这种模式是先由政府投资的公司吸收其他社会资金共同组建母基金。母基金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或股份制公司形式。由母基金作为引导基金,和国内外具有优良管理能力和投资能力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或团队,以共同组建创业投资子基金的方式,建立支持创业投资发展。政府通过组建母基金的方式与企业资金按照一定的匹配和放贷来支持风险投资项目。母基金可在发起期(一般指前三年)、出资期(一般指4-10年)和回收期(一般指11-13年)内根据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协议,逐步向子基金拨付资金,回收子基金收益和投资成本并对收益进行再分配。在回收期可对子基金进行清算,并最终将基金卖给社会投资者。
在最初设立母基金时,根据《配套政策》,公司型基金可以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软贷款,满足公司的资本金要求,从而较快组建母基金。目前国家开发银行正在积极介入到创业投资中,并于今年3月,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按照这种模式建立了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四、引导基金建立的几个相关问题
从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历程,可以认识到当前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时须着重考虑的三个相关问题。
(一)政府的定位问题
引导基金的建立旨在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到那些商业性资金不愿进入的、具有高风险、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领域。过去政府对创投企业支持的方式是成立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但这种国有控股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往往会存在一些问题。因此,目前政府对创投的支持要重点考虑通过建立一个规范的引导基金,以参股或给予补偿的方式来吸引民间资金或者是一些外资的进入,政府并不干预创业投资的运作,创投项目还是要由创业投资家们自己选择。政府通过引导基金的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规律来进行风险投资。政府的责任是设计好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落实好相关的财政金融优惠政策,并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创投公司投资方向和创投企业性质问题
当前政府参股或引导创投公司首先要考虑创投公司的投资定位问题,由此来决定相关的引导政策。如果创业投资基金作为完全商业性资金,它主要投资于处于扩张期的创业性企业,对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企业,由于存在很多风险,商业性资本不愿意进入,而这正是当前政府要介入并能充分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的创投领域,这也符合政府进行风险投资的初衷。因此,当前本市引导基金应主要投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企业。
因此,政府建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主要具备以下特点:一是基金的主要资助对象是一般投资者或银行不愿提供资金的高科技、产品新、成长快、具有巨大的增长潜力的企业,中小企业是重点;二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以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投领域为目的,而不是以控制被投资公司所有权为目的,要让创业投资者甘愿承担创业投资的风险,创投资本投资的着眼点不在于投资对象当前的盈亏,而在于创投资本的发展前景和资产增值,以便能通过上市或出售获得高额的资本利得回报;三是引导基金引导的创业投资者并不直接参与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生产与销售等经营活动,而是间接地扶持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务监督与咨询,使所投资的公司能够健全经营、价值增强。
由此看来,创投公司的性质应是以追求长期(至少5-13年)的市场盈利为目的市场化主体,而不是追求短期盈利为目的的投资公司。这种长期性应体现在政府支持的高科技产品从发育、成长到基本成熟所需的必要时间,而这种盈利性是一揽子项目的盈利,不以单个项目的利得论创投企业的盈亏。
(三)运行模式的选择问题
当前国内外创投运作模式大体上有五种。一种是美国的中小企业创投基金(基金投资型),政府通过信用在社会上募集资金,以部分募集的资金吸引社会资金投资中小创投企业,并以投资公司的大部分利润按股份制给投资者,同时通过贷款来获得另外的资金,从而发挥政府的杠杆作用。
另一种是以色列基金和台湾的开发基金(本文提到的苏州工业园区和国家开发银行成立的投资引导基金就类似此种类型),通过组建母基金,带动多个子基金,在基金成熟时,逐渐把政府投资的股权随着社会资本的进入出售给社会投资者,最终退出母基金。
第三种模式就是上海模式,是把创投企业定位成一个母基金方式,通过支持一些中小企业管理团队发起一些小的投资公司。第四种是深圳模式,是把大众基金集中在一个集团内,建立起一个航空母舰,来带动很多小的舰队。第五种是现在的天津模式,是把深圳模式和上海模式结合起来。既设立一个母基金,支持一些独立小团队,又设立创投公司来自己投资,管理着一部分基金。
本文所设计的引导基金的三种模式,是综合考虑以上各种模式的优缺点,结合本市现有的创投资源而设计的。本文所设计的第一种模式类似上海模式,又引入补偿基金来吸引银行贷款,放大基金。由于我国有关产业基金的法规并不完善,目前也只能以政府信用的形式来增强创投公司的融资能力。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操作上能够较快启动,引导社会资金的示范作用会很快显现。不过,这种模式政府投资的风险较大,如果同创投企业相关的约定不完善的话,引导基金很难在长期投资中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种模式在综合考虑第一种模式优点的基础上,做强创投公司,并将其打造成投融资平台。为减少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风险,引入担保公司作为政府投资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防火墙。同时,如果政府只设立补偿基金,而不进行投资的话,以补偿基金来放大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从而增加创投企业融资能力,实现政府基金的杠杆作用。这种模式实际上是当前政府通过政策性担保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最常用的做法。以这种运作模式,政府承担的风险较低,政府干预创投公司运作的程度也较低,也较易操作。
第三种模式类似以色列的模式。这种模式可以说市场化运作程度较高,是政府介入创投领域程度最低的一种模式,利于创投企业的独立发展。并且在基金成立时就设计了政府退出的渠道,在制度上保证了引导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模式选择的建议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当前可考虑采用第一种模式较快启动引导基金,较小规模地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创投领域,在创投企业有一定的实力且能够进行资本运营时,将其打造成投融资平台,再转向第二种模式。这是当前较为现实的一种选择。
尽管第三种模式相对投资公司而言有许多优势,但实际上由于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基金运作模式实际上仍按投资公司的模式运作(区别在于创投公司自己运作投资,而公司型基金是由基金的管理人代为运作)这种基金并不具有真正意义的基金(如免税等)。所以,如果以第一、二模式运作投资公司较为成功的话,待条件成熟再组建母基金也为时不晚。
作者单位:市发改委
4. 如何进行我国风险投资的环境建设<论文>
现阶段中国创业资本的退出路径研究
一、一个悖论与一个假说:准创业投资的基础
创业投资,是产业投资的一种,又称风险投资、风险资本,是指把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危险的高科技项目及其产品开发领域,以期在促进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过程中获得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一般多以投资基金方式运作,表现为以设立公司等组织形式来投资于未上市的新兴中小型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的一种既承担高风险又谋求高回报的资本形态。在国外,风险投资始于二战后的美国,后来发展到西欧和日本等国家、地区,已有40多年的发展历史。
风险投资基金由风险投资公司经营。当1只基金的资产全部进行了投资后,风险投资公司可能组建第二只基金。在80年代中期,美国许多风险投资公司同时运行3、4只不同发展阶段的基金。风险基金为封闭式,但是,当基金寻找到合适项目全部投入后,风险投资公司可以再组建新的基金。
所以,风险投资大多数是通过风险投资公司进行具体运作的。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有些是象通用电器一样的大公司建立的,有些是管理家族资产的,如洛克菲勒家族,有些是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大部分都是合伙公司。合伙人一般有3到4个合伙人和大致同样多的联系人组成,他们聚在一起从大金融机构筹资后投资到快速增长的新公司。合伙人邀请一些著名的企业家组成一个委员会,一方面提高公司的声望,一方面帮助公司开拓商业联系,评审投资计划。 一旦风险投资的项目获得成功,投资者往往可以获得远远高于一般商业投资的利润,回报率可高达几倍甚至几十倍、上百倍。为了能让风险降到最低、保证高回报,风险投资多选择一群项目进行投资,并且与几个合作伙伴一道共同参与风险项目投资,严格选项。一般投资10个风险项目有5个失败、2个保本、3个成功,就能以成功的高额利润抵偿失败的风险损失,获得20%左右的平均回报率。
根据国际惯例,创业基金起码须兼顾创业企业和投资方两者的利益。对创业企业,要以资本、资产为资本经营服务,培育、扶持创业企业的发展;对投资者,要通过所投资企业公开上市、乃至向其它证券投资机构出售的方式,实现投资资产增值,为基金投资者谋取最大回报。
表1-1 中国与美国风险投资环境的比较
美 国 中 国
风险资本来源 充足的民间富余资金;众多的风险投资基金;公开完善的风险投资资本市场;养老基金,保险基金 资金缺乏、民间资金没有有效地组织;现有的几家风险投资基金主要由政府提供资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尚有诸多限制
退出机制 NASDAQ二板市场;发达的产权交易市场;资产证券化程度高 国内缺乏中小企业上市的途径;产权制度制约
配套政策 有一整套相关政策法规;在税收方面提供优惠 没有相应法律政策规定;虽对高新技术企业有税收优惠;但对风险投资者没有优惠政策
道德风险 法规健全、信息充分、道德风险低 操作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约束不严、道德风险高
从表1-1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与美国风险投资环境的差距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
第一,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不足,渠道单一,投资基金规模偏小。在美国有风险投资基金公司近1000家,而我国至1999年7月,只有80家风险投资基金。从国内目前已经建立的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来源看,除外资投资基金外,绝大部分是由政府或金融机构出资的,私人、民间资本几乎没有。并且基金规模明显偏小,远达不到分散风险、建立投资组合的目的。
第二,缺乏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由于风险投资涉及到公司战略、经营管理、投资、财务金融及高科技等多方面综合专业知识,并要在投融资过程中解决一系列实际操作问题,因而需要风险投资人才既具备专业素养,又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在国内,这类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少之又少。
第三,缺少真正的风险企业和创业企业家。我国技术创新能力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国内一些高新技术企业也名不副实,科研成果的市场化导向不强,同时也缺少具有战略眼光和创新精神的企业家。因此,能吸引风险投资的项目不多。一些国内风险投资基金成立后难以做成投资项目,除了其自身原因外,缺少有价值的项目和创业团队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第四,风险投资的退出问题尚未解决。我国创业资本所投资的项目,不管项目开发的好坏,创业资本都无法退出。项目开发好者,企业价值初步形成或风险投资的价值形成了,但却找不到价值升值的渠道,既没有下家来接手,又没有更大的资金实力进行再次投资。项目开发坏了,清算不了,拖得风险投资公司耗时、耗力、耗资金,导致大量资金沉淀,从而大大影响了风险投资企业的良性成长。
创业资本运作的一个主要条件是,建立一套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其中风险投资的有效退出机制的建立显得十分重要。在国外主要是通过建立二板市场帮助风险投资企业实现成功的退出的。如美国的NASDAQ,欧洲的ESDAQ与EURO.NM。因此成熟的资本市场对于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国对股票上市在公司历史、净资产、利润率等方面有着严格的要求,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一般难以达到。尽管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建立中国的CASDAQ,即第二板股票市场,根据风险企业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及技术人员的组成结构与水平,降低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的标准,为其上市创造条件。但是,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建成完善的二板市场的情况下,发展风险投资事业确实可谓“万事不具备,只有东风”。可以说,我国风险投资业还处于萌芽阶段,只能称作准创业资本。面对这样的形势,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出发,积极发展和利用准创业资本的主要退出路径意义十分重大。
二、准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与路径的综合评述
创业投资退出路径选择的基本原理是,要么通过风险企业股票的公开上市转让股份,收回投资,或者不通过公开上市转让股份,或者创业者自己继续保留创业企业的股份,变风险投资为长期投资。创业投资退出路径选择的最基本的出发点是,风险投资基金如何在现有经济环境下,有效运用拥有的风险企业的股权,实现风险投资收益最大化。
根据国外创业投资的退出经验,创业投资的退出路径不外乎:
(1)风险投资基金本身上市与回赎;
(2)基金所投资的目标企业上市;
(3)投资目标企业回购;
(4)其它退出方式。建立二板市场是前三条途径顺利运作的前提条件。第二板市场就是一国证券主板市场之外的证券交易市场,它的明确定位是为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融资服务,是一条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是针对中小企业的资本市场。与主板市场相比,在二板市场上市的条件较低,中小企业更容易上市募集发展所需资金。
但是,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的情况下,贸然开辟二板市场,会给广大股民带来很大的风险,并为投机者提供入市投机之机。此外,在我国目前一板市场还未健全之际,建立二板市场条件更不成熟,也难于在二板与一板市场之间建立合理的联系。因此,我们应该主要考虑第四种,即其它退出方式。
2.1 利用香港及国外的第二板市场 世界各国在严格控制和管理主板市场上市公司以保证其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都相继建立了以发行高科技的风险企业股票为主的二板市场。如美国的OTC(柜台交易)市场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NASDAQ(全国证券自营协会自动报价系统),就是为了那些不具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资格的中小企业的股票交易而建立的。OTC股票交易数量约占全美股票交易的35%,而在OTC上市的公司则已经超过30000家,是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数量的10倍。通过NASDAQ进行交易的则是OTC市场中最活跃的股票,目前有4800多家。英国在1980年底建立了二板市场,即AIM市场,已经有350个左右的高科技风险企业发行了10亿英镑左右的股票。日本政府也于1983年分别在大阪、东京和名古屋建立了二板市场。此外,还有比利时布鲁塞尔的ESDAQ市场、法国巴黎的Nouveavmarche市场,马来西亚、新加坡(即SESDAQ)也都先后开设了二板市场。二板市场的建立,一方面为高科技风险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也为风险投资的增值、退出提供了舞台。
表2-1 创业板与主板上市比较
创业板 主板
投资对象 专业及充分了解市场的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证券类别 只接受股本证券及债务证券(包括期权、股权证及可转换证券 股本证券、债务证券、由第三者发行的衍生工具、单位信托基金和投资工具
市场的目的 为主线业务的增长公司筹集资金,行业类别及公司规模不限 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记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双重上市 容许双重上市,但无论作第一、第二上市均需遵守同样的规定 容许双重上市,但作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分别需遵守不同地规定
盈利要求 不设盈利要求 过去三年合计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到2000万元港元,在之前两年合计需达到3000万港元
营业记录 需显示公司有两年的主要业务记录 需具备三年业务记录
主要业务 需主营业务一项而非两项或多项不相干的业务。不过,涉及主营业务的其它业务是可以的 并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要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上市后的保荐期间 在上市第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聘任一名保荐人,该保荐人只担任顾问 申请人上市后,将不需保留保荐人(H股发行人须于上市后至少一年内保留保荐人)
最低市值 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 上市时至少须达3000万港元,而公众持股量平均须占已发行股本的20%-25% 5000万港元或已经发行股本的25%(以较高者为准);如发行人的市值超过40亿港元,发行股本的百分比降至10%
股东人数 上市时公众股东至少有100名 上市时最少有100名股东,而每100万港元的发行额须不少于3名股东持有
包销规定 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载的最低的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公开发售必须全面包销
保荐人资格 在过去5年内以保荐人的身份参与最少两次或以副保荐人的身份参与最少三次在主板或创业板已完成的首次招股活动 并无具体规定。实际上,如保荐人未能显示其具有所需的经验,则需要在两次已完成的首次公开招股活动中担任副保荐人后,才可担任主保荐人的资格
资料来源:《中国经营报》,1999年8月3日,第3版。
我国香港联交所理事会于1998年12月1日通过了设立香港创业板的方案,其上市规则建议稿于1999年6月出台。目前正处于紧锣密鼓筹备之中的香港二板市场已经正式命名为香港创业板(Growth Enterprise Market,简称GEM)。在香港的二板市场上市,则是我国风险投资从风险企业中成功退出的一个有效途径。自香港联合交易所准备开辟创业板的消息公布以来,国内很多企业便着手准备到创业板上市融资,并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前期上市准备。
香港的二板市场对国内风险企业的吸引力最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内科技企业上市审批条件较为严格,并且供小于求,而创业板上市的条件要宽松得多。二是通过创业板上市进行股份改制,创业板允许管理层拥有期股权。三是可吸引国外的风险投资基金。四是筹集资金既快又便捷。由于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规模较小,与主板市场相比单位成本相对较高,上市费用大约在1000万元左右。虽然创业板对企业没有规模要求,但考虑到上市成本的问题,一般选择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另外,如果证券公司有足够资金实力,企业只要缴纳一定的前期费用即可,待上市成功后再收取相应的费用。
但是,另一方面是香港二板市场对风险企业的监管比较严格:一是信息披露要求严格。主板市场规定半年披露一次,创业板对上市公司业绩要求一个季度公开披露一次,并且采用环比的披露方式(这一季度比上一季度的增长率作出比较)。如果这一季度的业绩偏差,那么将会直接反应到股市上。二是投资风险较主板市场大。对于投资者来讲,高风险投入,必然希望得到高收益的回报。如果公司发展速度低于20%的增长率,很难赢得投资者的青睐。三是对于公司董事结构的规定。创业板规定公司董事中必须有两名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必须是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的局外人,独立董事有权不经过公司绝大多数董事的同意,如果认为公司存在严重问题时,可向联交所申请停牌,这一举措提高了监管力度。四是对发起人股东持股锁定的规定。发起人同时又是公司的管理者,要求所持股份必须在两年以后才可以转让。因此,发起人的利益必须与公司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五是与国内上市公司相比市盈率低。
目前,国内风险企业到香港二板市场上市的最大困难是证监会还没有出台上市规则,使其工作很难展开。再有国有企业是否能在香港上市及上市国有股占有的比例应该是多少,创业板上市规定管理层能否拥有期股权,对于这方面国家至今没有明确的规定。政策的不确定造成工作模糊性。表现在判断企业的不确定性上,比如对什么是有价值企业、什么是发展潜力的企业、什么样的企业是否符合境外投资者的胃口等判断没有把握。毕竟创业板是一种新的融资品种,没有前车之鉴。
除了利用香港的二板市场,我国风险投资企业同样可以利用前述新加坡等其它国家的二板市场,实现公开转让股权,收回风险投资。这一点类似于发行N股、GDR股。新加坡有两个资本市场,一个是当地企业上市的,另一个是以美元结算供外国企业上市的,但这个市场比较小,成交不够活跃。为吸引国际投资者,新加坡明确提出要成为亚洲的基金中心。
新加坡政府的态度比香港积极,比如新加坡政府投资机构在中国内地投资,就是希望企业能去新加坡,而不去香港上市。二板市场上香港从政策优惠来讲不如新加坡,企业到新加坡上市,可以把总部搬到新加坡。
2.2 利用主板市场
由于国内二板市场尚未建立,除利用在国外及香港的二板市场公开上市退出途径外,主要应该借助主板市场,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市场产权交易功能,实现股权转让;或者利用产权交易市场,转让风险投资企业的股权。同时也应该其它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
的确,风险资本退出还有多种方式。比如,可以利用现有上市公司的“壳资源”实施资产重组吸收高科技风险资本,还可以通过投资分红与技术市场来进行股权出售。具体可以考虑如下几条适合当前中国国情的风险投资退出路径:
(1)股份回购,即由风险企业收购部分或全部风险资本股份。例如,重庆“华邦”制药在短短几年内由一个4名员工、注册资本3万元的民营科研机构,发展成为利润千万元的高科技企业。这应得益重庆“高创中心”的孵化与渝高公司的风险投资。1996年底,高创中心向渝高公司和华邦员工转让了在华邦的全部股份,抽回了在华邦的投资,实现了资本的增值,收回资金120万元,为1993年入资额的近3倍。
(2)如果风险投资公司或股东有实力,可以长期持有风险企业的股份。例如,三家国外风险投资公司投资于亚信集团,因为看中了该公司的高成长性,准备长期持有,从公司利润中分享成果。在重庆高创中心完成对华邦的孵化使命后,渝高公司占华邦股本的52%。仅1997年,渝高公司从华邦公司分得了红利80万元,不仅收回全部投资,并且使公司股本大大增加。渝高公司对华邦的成功投资,主要是认准了华邦雄厚的技术力量及市场前景。
(3)卖青苗。如果存在二板市场的话,风险投资可把风险企业这粒种子培育成能抵抗一定风雨的小树以后再上市。但在目前情形下,也可以考虑卖“青苗”,即将风险企业出售给行业内的大公司或其它有实力的大集团继续孵化。例如,首钢集团特别注意经营领域的多元化,强调高科技作为首钢的新的经济增长点,近年来不断收购青苗,兼并了一些小型科技企业,效果非常好。
(4)风险企业与大公司拼接在一起,到海外上市。目前我国国内企业越来越多地在纽约、东京、香港上市,而配上高科技项目,一是可以使公司较容易地获得上市;二是可以提高公司股票的价值。
(5)风险企业与国内上市公司合作,作为该公司的配股题材,这是对双方都有利的事情。
(6)技术转让。如果风险投资公司实力较弱、急于变现,可以将科研成果申请专利,从专利转让费中收回投资。例如,北京烽森技术分析公司所投项目,除采取股份收益以实现变现外,还采取技术成果转让方式,取得技术转让费,收回原始投资。
三、准创业投资退出方式的比较与可行性研究 自1985年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宗旨而创办中国高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简称中创公司)以来,中国一直处在对风险投资建立、设计和尝试的讨论中。期间,不少公司(包括政府成立的投资公司和一些上市公司)开始注重对高科技项目进行融投资;各地方政府开始专门成立专为小型高科技企业初创阶段提供投资服务的创业服务中心。一些国外风险投资基金和投资机构也已经开始在中国落户。
1992年全球最大的信息技术服务公司美国国际数据集团(IDG),在中国成立美国太平洋风险投资基金后,即开始进行多家风险企业投资。1998年5月IDG设立的太平洋技术创业投资基金宣布向成立于1993年的金蝶公司先期投入2000万元人民币,是迄今为止,IDG对华软件产业最大一笔风险投资,也是国内信息企业接受的最高的风险投资。1998年10月26日,国家科技部和美国国际数据集团在京宣布,科技部将在未来7年内从该集团引进10亿美元,用以创立高新技术发展基金。1998年4月,因特尔、恒隆IDG及哈理森公司共同向“中文网络神探――搜狐”(SoHoo)注入近200万美元的二期风险投资。爱特信公司于1996年11月获得美国麻省工学院和商学院三位教授22万美元初期风险投资;爱特信公司采取“两头在外”的资本运作方式,即吸纳国外风险资本,严格按照国际通用的用人制度和会计原则,在国内成立实体,计划2001年在美国上市。四通利方凭借技术力量和庞大的客户群于1997年8月获得美国华登创业投资基金、罗伯特、史蒂文森高科技投资银行及四通集团650万美元投资合同。经过国际化改造以后的四通利方总资产达到1500万美元,比1993年的公司创立时增长23倍。继四通利方之后,还有亚信集团、多方伟博等信息技术企业成功地融入了美国及中美合作风险投资。
近期,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正筹建珠海晨星科技创业投资基金。该基金为公司型封闭式产业基金,先以私募方式设立,条件成熟时转为公募。基金规模为两亿元,转为公募时适当扩大规模。基金存续期限十年,存续期满后经批准可以续期两年。所以,我国风险投资事业正面临着大发展的前途。
创新理论的鼻祖熊彼特先生认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需要具有这样几个必备条件。首先要有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其次是能够转化为现实产品的高新技术,第三是保证高新技术产业能够生根发芽的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需求,最后一个条件是对高新技术产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通过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将高新技术组入传统的国有上市公司,逐渐改造现有企业的原有产品线、产品项目,或者增加新的科技含量相对高的产品线,逐步淘汰原有落后的生产设施和产品,或者给处于困境中的高科技企业提供资金市场支持,则是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渠道之一。
通过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利用上市公司的比较优势、集合高科技企业有关方面的特长,可以充分满足熊彼特所说的四个必备条件。上市公司是中国企业家的摇篮,上市公司与资本市场联系紧密,具有融资特权,可以便利使用证券融资渠道,能够有效地筹措发展高新技术需要的资金,上市公司具有完善的市场营销渠道、以及功能较为齐全的营销队伍。 截至1999年7月,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科技类公司中,主要包括电子类、通讯类、生物类、新材料类和机电类。分布情况,请参见表8-3-1。
表8-3-1 截至1999年7月底沪深两地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情况
高新技术类别 电子 通讯 生物医药 新材料 机电及其它 合计
沪市上市公司家数 30 4 15 15 11 75
深市上市公司家数 26 7 9 5 13 60
资料来源:《上海证券报》1999年3月-8月。
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是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途径之一。因为: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与风险企业资产重组,提升经营业绩,获得送股配股,或者增发新股资格,筹集发展高新技术项目需要的资金;通过与风险企业的资产重组,剥离不良资产,停止一些陈旧经营项目,上马高新技术项目。
国嘉实业是最早通过资产重组将主业改为软件的上市公司。其控股公司北京和德主要从事软件开发、高科技产品生产,和德的软件技术主要来自美国DEAL公司,其持有的90%北京国软软件公司股份与国嘉原有资产置换后,国嘉控股国软90%股份,同时,北京和德公司和美国US.I.I.I公司分别成为国嘉实业的第一、第二大股东。 汇通水利1998年利用配股资金投入3000万元于中软融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银行自动化系统软件,接着,中软融鑫又宣布投资1.17亿元,建设上海浦东融鑫软件园,建立上海软件开发基地。
其它通过资产重组方式参与软件行业的有,南华西1999年投资1000万元(占18%)与TCL集团,成立翰林汇软件产业有限公司。轻纺城与杭州新中大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组建杭州新中大软件有限公司,专门开发财务及企业管理软件。宁波华通,协同公司第一大股东中物物资有限公司,与中科院下属公司合作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的中软软件产业有限公司,主要开发机顶盒用软件,以及“天天数学”软件、金融证券用掌上电脑调制解调器。五矿发展投资90万元现金,成立五矿腾龙软件公司,控股60%,主要开发网络软件和视频解码软件。还有中国武夷参股福州海峡软件园有限公司,海信电器与海信集团内部共5家法人共同组建软件公司,石达电脑收购东方铭泰软件公司,开发东方快车软件。
近年,有关上市公司经过资产重组涉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典型案例请参见表8-3-3。
表3-2 1998年通过资产重组介入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上市公司
公司 原来主营业务 主要重组内容
鞍山合成 化纤 通过大规模资产剥离介入生物医药
托普软件 机床 托普集团收购上市,介入软件产业
辽源得亨 纺织化纤 大规模资产重组介入软件产业
泰康股份 化纤 深圳聚友和成都振兴科技收购,同时反向收购成都聚友介入信息产业
广华化纤 化纤 从化博大实业公司收购,重组介入高科技农业和电子业
资料来源;《证券时报》1999年2月8日。
至1999年7月底,上海本地上市公司119家,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约12家,严格可以称得上高科技企业的,恐怕只有上海贝岭、复星实业、方正科技、三爱富、华东电脑5家。其中方正科技由原延中实业与北大方正经资产重组后才进入高新技术行业。在上海本地上市公司中,1996年以前上市的有92家,这些企业大多数经营业绩已经沦为壳资源,这些企业的产业取向急需升级换代,这就为通过资产重组方式发展上海的高新技术产业提供了需要和可能。1998年,上海本地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案例中,涉及高新技术项目比例占全部33家发生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总数的20%。这些,为风险投资通过风险企业与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退出变现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表3-3 上海本地上市公司中的主要高新技术企业
上市公司名称 上海贝岭 复星实业 方正科技 三爱富 华东电脑
从事的高新技术产业 电子元气件 生物医药 电脑系列产品 新材料 电脑系列产品
所以,通过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可以打通风险企业与资本市场的通道,可以成功地将风险投资退出风险企业。
改变风险投资退出思路,将风险投资的项目作为上市公司的长期投资的方式,也是可行的。按风险投资的本意,其投资目的是通过退出来获得高额回报,具有明显的投机性质。在上海一百的视美案例中我们看到,上海第一百货进行风险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开创商业经营的新模式,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属于长期战略投资。这是我国风险投资的新突破,必将进一步促进风险投资界思想的解放,为众多的产业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找到恰当的切入点。而上市公司通过风险投资的方式实现资源的重新配置和资产重组,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风险资本的退出问题。
近日,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同时成立。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选择处于风险期的中小型企业和科研机构的高新技术项目进行投资。待项目成长到成熟阶段,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所占股份,通过新建立的技术产权交易所或者其它途径,套现成货币资金退出。所以,风险投资的途径正越走越宽阔。
但是,中国要素市场的发育很不完善,尤其是股权市场的功能和层次单一,既无法提供经理股票期权激励高科技企业家,也无法提供高效的上市或退出的机会吸引风险资本的注入。因此,尽管我国的风险投资可以利用多种途径退出,但是在中国建立上市标准较低的专为中小型企业服务的二板市场势在必行。
20多年的改革开放已经使资本市场发展初具规模,积累了丰富的改革经验(特别是转轨过程中投资主体的培育经验)。这些对于二板市场的建设和整个资本市场的完善都是非常有益的。但是,风险资本市场与主板市场的建设截然不同(如“准入制”、低门槛、全面充分即时地披露风险和企业经营财务信息制度等),仅靠降低沪
5.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面临的问题有哪些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存在的问题
1. 对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监管力不够
无规矩不成方圆,要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得于正常化、规范化发展,就需要有特定的法律法规去约束和规范,可是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监管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而在基金业发达的美国,对共同基金的规范和监管,不仅有证券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而且有基金行业的自律。而国内目前基金监管所依据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投资基金法》还没有出台,行业自律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监控尚处于探索之中。这无疑使得我国很多证券投资市场的问题无法得到法律依据,无法可依,这同时给了一些不法份子,利用法律的漏洞,从中牟取利益,投机现象极其严重,违规资金在证券市场兴风作浪,一些机构操控股票,大肆炒作,这严重影响了广大的投资者的合法权利。
2. 证券市场还不够完善,上市公司质量不够高
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比较晚,虽然在1998年之前中国的股票市场中即存在少量的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证券市场的设立和运作的非规范性,使其大多沦为了以基金的名义募集资金进行股市“坐庄”炒作的工具,已无证券投资基金之实质。而从1998年开始,在“调整投资者结构,稳定市场发展”的大背景下,在发行、托管和运作等方面都符合国际惯例的 现代 意义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才引入中国证券市场, 所以相对来说还不够成熟。
再者,由于管理经验,经营模式和管理制度的不足,我们国很多上市公司还处于探索阶段,未能完成进入成熟阶段,比方说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畸形表现在国有股权的高度集中和国有股“一股独大”。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公布的统计结果,截至2001年7月30日,深、沪两市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数占总股本的66%,其中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政府机构持股数占总股本的51.16%,国有股所占比例居绝对统治地位。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都不能上市流通,这种畸形的股权结构便固定化了。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它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控制权方式、运作方式乃至效率等都有重要影响。国有股“一股独大”使国有股股东行为发生了严重的扭曲,这一些,都是我国上市公司不成熟的表现。
3. 基金市场的风险过高,缺乏规避风险的方法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基金市场,也一样存在着风险。基金虽然是以投资组合的方式来分散资金,进而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但毕竟任何投资工具都无法免除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也自然不能除外,一般来说,有流动性风险、拆价风险、管理风险、贝他风险。利率也是基金的潜在风险,因为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同样的,政策也会对基金造成巨大的影响,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通过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的变化,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正由于我国的基金市场不成熟,导致缺少规避风险的办法,对于存在的许多风险,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在不同程度上造成投资者对所要投资的基金不了解,盲目投资,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 缺乏公众认可的评价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缺乏的是全面而准确对基金进行评价,而这是是基金市场的公正与稳定的理念在基金交易中的体现,公正、稳定是基金市场最根本的价值目标,也是人们对基金市场的终极企盼和最高的要求。对于何为基金公正,理论界和实务操作以及广大的股民的通说,认为基金市场的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的内容。但是,这种基金市场公正观念的界定,实际上只是揭示了基金市场正的一个侧面,即从基金市场公正的内部构造来解释公正本身,而忽视了公正含义的外部揭示,从而使得基金市场公正呈现单面向运行势态,其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了基金市场没有达到人们希望的公正稳定,这是因为缺乏公众认可的评价体系,广大的股民,上市公司,政府部门,都是基金市场的调节者,需要齐齐参与,共同参与到基金市场的分析,而正是缺乏这样的评价体系,导致很多基金参与者盲目投资,不能客观分析,容易受到其他投资者的影响, 这也给一些不法份子一个可乘之机,很多不法份子利用这个基金市场的弱点,用违法的手段诱导投资者,从中牟取不义之财。
6. 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现状
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中南工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何晓洁
风险投资是适应于高新技术产业高投入、高风险特点的一种新的融资手段,它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
一、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风险投资业起步于80年代中期。1985年,中共中央在《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以支持。”这一决定从政策上保证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同年九月,我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简称中创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它的诞生标准着我国风险投资业的起步。继中创公司之后,我国又相继成立了中国科招高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科技投资股份公司,广东科技创业投资公司,深圳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公司,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等类似的公司。随后各级银行也设立了科技贷款业务,以资助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仅仅几年,就从1500万元的规模增长到数百亿元,1998年达到208亿元。
90年代后,随着大批国际风险投资基金和公司涌入中国,在为刚起步的中国风险投资业注入新的资金的同时又带来了西方全新的风险管理技术和规范化的风险运作机制,从而促进了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据统计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有22个省市已创建了各类科技信托公司、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和科技信用社80多家,其投资能力达到了36亿元。但是,从总体而言,我国的风险投资经历了十多年的孕育期后,仍处在刚刚起步的阶段,还未建立起一个健全、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风险投资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中也远未起到它应有的作用。
二、我国风险投资业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风险投资业虽起步较晚,发展却很快,且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孕育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
1.风险资本来源渠道单一。风险投资的主体应该是愿意并且能够承担风险的个人、企业等私人部门,如美国的风险资本组成中,年金基金(主要是养老基金)和私人投资占绝大部分。而目前我国风险资本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很少有来自于大企业、保险金、养老基金和个人投资者的资金投入。
2.有关法规法制不健全。社会上的一些非法集资活动屡禁不止,挫伤了人们投资的积极性,使得有些对风险承受能力较差的人甚至于对正常的集资活动都产生了逆反心理。此外,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规不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损害了进行高新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的利益,使得他们的高投入得不到高收益,严重地打击了他们进一步创新的积极性,对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3.风险投资领域人才缺乏。风险投资是一个新的领域,风险投资家是一类特殊人才,不仅要求他们具备必要的工程技术知识和企业管理理论基础,而且还要求他们必须是具有金融投资实践和高科技企业管理实践的复合型人才。而目前我国就很缺乏风险投资领域的人才,尤其是高新技术项目评估中介机构的力量不足,缺乏既懂技术,又能预测、把握市场,既懂金融又会经营管理的人才。因此,人才难觅将是困扰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一个大问题。
4.风险投资退出难。风险投资的目的在于获取高的资金回报率后带着丰厚的利润退出,这就需要有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和健全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我国目前产权交易市场刚起步,还很不完善,且还没有形成良好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没有出口,这是对风险投资业发展最大的制约因素,这使得一些潜在的投资者因惧怕“投进去,收不回”而对风险投资望而却步,从而限制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5.政府对风险投资业的扶持力度不够。世界各国政府为了刺激本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均制定了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及相关的法律予以支持。我国政府虽然明确表示要支持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但力度不够。因此,我国目前既缺乏宽松的税收政策环境和行之有效的激励措施,又没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规范的管理方法,严重地制约了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三、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对策
针对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快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步伐。
1.多渠道开辟风险投资资金来源。要改变我国风险投资资本不足、融资渠道单一的现状,就必须开辟多种形式的风险投资资金筹集渠道。我国目前社会资金体系庞大,包括了6万亿元的居民储蓄存款,3600多亿元的信托资金和数量不菲的保险金、养老金等,这些社会资金都可以作为风险投资业的融资来源。应鼓励各大、中型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股份制的形式积极参与各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的组建。以深圳成立的“准基金模式”运作的深圳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为例,深圳市政府出资5亿元作为启动资金,其余5亿元采取私募招股方式从政策允许的大金融机构、市属大型产业集团等进行募集。此外,还应积极引进国外资本从事风险投资业务。采取多渠道的融资方式必将对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
2.加强政策法规建设,为风险投资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要确保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制定有关风险投资机制及其各类主体正常运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以我国证券业的发展为例,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已有多年,而《证券法》直到1999年7月1日才开始实施。我国证券业的发展走了一条不太规范的道路,其间走过的许多不必要的弯路与法规的不健全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在形成和发展风险投资机制的过程中,应该吸取证券业发展的经验教训,并借鉴发达国家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制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政策法规及管理办法等。同时,在这些政策法规实施的过程中还必须有一套监控体系与之配合,对风险投资机制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应以及时的调控和引导,对不适合风险投资机制运作的一些条例作出及时的调整,为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法规环境。
3.大力培养风险投资管理人才。风险投资涉及到科技、金融和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对从业人员要求很高,只有专业素质高,且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的风险投资管理人员才能胜任这一工作。而我国目前这方面的人才十分匮乏,因此,进行专门人才的培训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例如,在高等院校开设有关风险投资方面的理论课程,为风险投资公司提供前期人才储备工作;聘请国外有丰富经验的人士对在岗风险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开拓其视野以及深化其对风险投资的实质性认识;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让其在实际的操作环境中去不断摸索,丰富经验。
4.充分发挥股票市场对风险投资的促进作用。风险投资者或风险投资公司投资于高科技企业,并不是希望通过企业将来赚的利润来收回投资,而是通过在股票市场上出售一部分股权套现,然后再投资于其他高科技企业。而高科技企业初创时,规模都较小,且无经营业绩,企业财务状况往往达不到上市公司的要求,这使得大量具有高成长性的高科技企业不能上市。在我国,风险投资的一个主要“出口”———企业上市就得不到保障,风险投资就真的成了“风险”投资,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在股票市场上变现,必定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高科技企业的资金也就不能真正到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从以下二个方面进行改进:
①在现有的股票市场上尽量保证高科技企业的上市。高科技企业是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微观基础,为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给予高科技企业上市方面一定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是十分必要的。当然,对于高科技企业上市的支持主要应表现在上市时间上的优先,上市数量上的优先以及上市程序上的尽可能简化。另外,一些较成熟的高科技企业也可以利用现有证券市场的“壳资源”,通过“买壳上市”,达到上市的目的。
②积极筹建第二板股票市场。从国际上看,风险投资的主要“出口”在第二板股票市场。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均设立了第二板股票市场,主要是为一些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特别是为高科技企业发行股票提供一个场所,其股票发行的标准低于一般的股票市场。这样就使风险投资的“出口”十分通畅,风险投资者不必再担心“投进去,出不来”,免除了后顾之忧。因此,我国要发展风险投资业,借鉴国外经济建立第二板股票市场是最佳的选择。
另外,香港联交所已经正式筹划设立第二板股票市场,内地的新兴企业将获得在港低成本上市的机会,这对于我国内地发展风险投资是一个良好的机遇,风险投资的资金出口又多了一条渠道。
5.加大政府对风险投资业的扶持力度。风险投资的生存与发展不仅依靠于风险投资公司的精心运作,更需要政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从国外的经验看,政府在风险投资业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对风险投资业的扶持力度。
①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虽然也有一些优惠政策,但是,与其他优惠政策相比优势不明显。应当加强优惠政策的力度,将更多的资金吸引到风险投资领域,另外,我国目前对风险投资公司还没有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可考虑对风险投资公司中投资于风险企业的投资收益实行减免征税。
②提供政府财政支持。国家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每年应当新增高科技产业发展专项拨款,实行部分拨款、部分低息有偿使用,专项用于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启动期的投入。如高新技术企业前期投资不足时的垫付金和必要的周转金,部分可用于风险损失补贴、贷款贴息和奖励。在专项拨款的基础上,逐步向设立专门的高技术发展基金过渡。
③提供贷款担保。在目前情况下,银行贷款仍然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但是,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初期,受到银行贷款要求资产抵押的限制,融资能力不足,迫切需要政府为风险投资对象的贷款提供担保。为此,可以由政府组织建立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公司,或者设立科技贷款担保基金,由其为高新技术企业向银行提供贷款担保。
7. 私募基金监管政策收紧 还有谁能
今年以来,私募基金可谓政策频出,市场反应颇具亮点。不久前“史上最热闹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成为市场津津乐道的话题之一。由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的监管政策不断收紧,全国多达3万余名私募高管不得不 “挑灯夜读,备战统考”。
另外,一些跨界创投明星也纷纷加入到“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热潮中。“为了参加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所做的准备,其难度不亚于录个人专辑。”羽泉组合”里的胡海泉5年前涉足创投圈,也是创投界的“无证老兵”之一,对于此次考试仍然显得信心不足。到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为何汇聚了行业大咖和跨界创投明星?私募基金监管政策收紧的情况下,私募机构该如何应对?对广大投资人又会带来什么影响?众多问题近期成业内热议的焦点。
一、私募基金缘何成了人见人爱的香饽饽?
基金业协会网站信息显示,目前多位重量级的明星在资本市场都做得风生水起,如黄晓明、任泉、胡海泉等创办的私募基金公司都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2014年3月13日,胡海泉成立了北京乾祥海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备案且正在运作的私募基金公司为北京乾祥海泉甲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性质为股权投资基金。公开信息显示,目前海泉基金的管理规模达30亿元,投资项目已接近30个。
另一位创投明星,是被称为“艺人中最会投资”的任泉。公开资料显示,任泉旗下目前可查到的两家私募基金,于2015年8月6日和2015年9月10日在中基协进行管理人登记。2014年7月,任泉携手黄晓明、李冰冰等设立Star VC私募基金,次年10月章子怡和黄渤加入成为新合伙人。
2015年6月,Angelababy(杨颖)成立创投基金AB Capital;
2015年7月上旬,张泉灵加盟紫牛基金担任创始管理合伙人;
今年1月,孟非、郭德纲、黄健翔称要合作文化创投基金。
明星跨界积极投身创投领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基金业目前的繁荣场面。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841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5461只,认缴规模5.34万亿元,实缴规模4.29万亿元,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38.99万人。
同时,截至2015年10月底,私募基金管理人按基金总规模划分,管理正在运行的基金规模在20亿元以下的21388家,20亿~50亿元的260家,50亿~100亿元的88家,100亿元以上的85家。百亿规模的私募数量已突破80多家,其发展速度让业内人士颇感吃惊。
金牌顾问优选财富集团总裁张虎成指出,近年来,国内高净值客户人群快速增长,实体经济面临转型,大量的资产管理需求给私募提供了发展空间。在这样的格局下,私募的优势逐步显现,造成了在一段时间内的大扩容。
二、私募基金大发展带来哪些大问题?
私募基金大扩容的过程中,对增加融资渠道,促进经济发展确实做出了不小贡献,但也不可避免产生了诸多棘手问题。有关部门检查中发现,当前私募基金领域主要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1、登记备案信息失真
常见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更新不及时,没有按规定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变更情况。
2、资金募集行为违规
例如,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变相降低投资者门槛;向不是特定对象公开募集、夸大或者虚假宣传;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等。
3、投资运作行为违规
如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将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违反合同约定列支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等。
4、公司管理不规范
如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公司管理薄弱;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信息不充分;没有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或执行不到位等。
5、涉嫌违法犯罪
如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
其中,以第2和第5项违规所造成的恶果最为严重,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最为惨重并难以挽回,其性质也碰触了法律底线。
三、紧缩私募基金调控政策意义何在?
曾记否,2015年11月1日,那个把“阿玛尼”穿成“白大褂”,在微信朋友圈迅速走红的中国最著名的私募基金经理徐翔被抓的历史瞬间吗?
作为中国最大的私募基金之一,泽熙私募以高收益率和对市场精准的把控能力闻名于私募界,其掌舵人徐翔更是业内神话。2015年6月15日是A股的一个转折点,在接下来的走势中,多只私募产品遭遇净值腰斩、爆仓、清盘,但“私募一哥”徐翔掌舵的泽熙投资却在6~7月的股市下跌中屹立不倒,并且收益率还逆势增长。
徐翔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股市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目前案件在审。背后的违规操作终究使神话烟消云散,投资人发财梦一夜成空!
市场上如徐翔这般或案发或跑路的私募基金还有很多,私募基金曾经历了“野蛮生长”期后,行业因此已经变得鱼龙混杂。2014年纳入监管正规军之后,法规逐一落实,私募行业也朝着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今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
公告当中明确提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这也算是给私募下了最后通牒。按照规定: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均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于是,私募界便上演了叱咤风云大佬不得不奔赴考场,一些没有基金从业资格的跨界明星也硬着头皮上阵的场面,显而易见的原因就是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出台的新规,他们都需要在今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基金从业考试。
随后, 4月15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又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四、谁可以“私募”、向谁“私募”、如何“私募”?
《募集行为办法》是针对募集环节制定的细则。从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募集行为办法》首次系统地构建了一整套专业、具有操作性、适应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阶段和各类型基金差异化特点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募集行为、塑造私募投资基金“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信托文化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可谓是针对私募高管和从业者的思维准则和执行手册。
1、谁可以募集?
《募集行为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即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
2、规范初期宣传以及确认特定对象、合格投资者
《募集行为办法》规定了募集程序依三个层次层层递进,并明确了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
首先,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内容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其次,在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募集机构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最后,募集机构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才可签署基金合同。
《募集行为办法》确立了募集机构的六项募集行为义务。
第一,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
第二,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
第三,充分揭示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
第四,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要求,募集机构须实质审查合格投资者相关资质,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后方可签署合同,明确禁止非法拆分转让;
第五,强制设置投资冷静期,借鉴行业最佳实践、国际惯例以及《保险法》的规定,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冷静期的制度安排切实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客户体验,塑造专业诚信的行业形象;
第六,探索回访确认制度,由募集机构的非募集人员履行回访程序,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
3、对募集专用账户的监督
为防止非法集资,被募集机构挪用侵占客户财产的现象出现,需要设立专门资金账户并让监督机构监管,明确募集机构与监督银行要签订监督协议,以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募集行为办法》的正式生效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一方面,对于广大投资人而言是好事一桩,从规范市场角度看,更有利于投资人辨别正规私募机构和产品,降低上当受骗的风险。
另一方面,对于私募机构而言,中国基金业协会郑重提示,在《募集行为办法》发布到正式实施的3个月过渡期内,募集机构应当尽快完成相关行为整改和内部制度建设。在办法正式实施后,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严格按照《募集行为办法》的规定,严肃执行自律规则和行业标准,一旦发现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将做出相应的自律处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情形,将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令人欣喜的是,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规则体系正在逐步形成。随着投资者财富的增长,投资者可选择的投资范围越来越广,私募基金作为资产配置中重要的一部分也会逐渐走入更多投资人的视线。投资者如果能运用好私募基金这个产品,也可以为自身带来财富的增值。
8. 运用经济生活的知识,说明国务院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合理性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过程中,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是突破口。必须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积极加强自主创新,革新技术,大力发展新兴产业,所以国家设立新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发挥国家科学的宏观调控。国务院设立新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体现了这一要求。
国家财政具有促进资源配置的作用,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9.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是什么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一项政策。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10. 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需要哪些有利环境
你这个命题也太大了,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遇到的何止一个问题,是一大堆问题,你可以从管理、创新、财务、融资、人才、法律保护、政府保障、社会保险、税务、项目支持等方面挑一个主线来讲。 你这个命题要做成了绝不是一篇论文,而是一本很厚的书。 抛砖引玉给你一个: 摘 要:融资困难一直是阻碍我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应针对我国当前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环境特征,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建立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诚信系统,有效降低银行的信息成本,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快风险投资业发展,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强大的资本支持等,以改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环境。 关键词:高新技术;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一、我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环境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在经济发展中只重视改善大型企业的生存环境,而对中小企业发展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造成了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主要表现:一是以银行信贷为依托的间接融资渠道存在较大障碍。在西方国家,银行信用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如美国,37%的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融资,其余资金的供给者是金融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非金融机构。我国的商业银行在为中小企业贷款服务方面存在较多障碍。主要原因有:首先,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众多,一次性贷款的数额较小,与银行对大型企业或项目的贷款业务相比,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贷款会明显增加银行的业务量和经营。其次,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风险大,资金占用时间长,商业银行一般不愿承担此类贷款风险。另外,商业银行对企业提供贷款需要严格的担保程序,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创业过程中,往往资产质量不佳、负债率高,难以提供合适有效的担保方式。二是政府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西方国家政府扶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政策措施有贴息贷款、政府优惠贷款、银行贷款信用担保等。我国政府为了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先后出台了一些支持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但力度相当有限。一方面,针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贴息贷款、优惠贷款有限,另一方面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方面也显得滞后。 二、中外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环境的比较 (一)贷款援助政策 在西方国家,政府帮助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贷款的主要方式有:贷款担保、贷款贴息、政府直接优惠贷款等。美国促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主要由小企业管理局(SBA)负责实施。其主要政策内容是: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和提供少量的直接特别贷款,并负责管理政府其他部门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目前,SBA担保的最高贷款额为25万美元,担保贷款额占贷款总额的比重最高可达90%,期限可长达25年。日本作为典型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起着非常大的作用,并制定了独特的以政府金融体系为主的中小企业资金扶持政策。日本解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资金不足的独特做法是,由政府财政拨款建立专门的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政府金融机构。主要有:国民金融公库(1949)、中小企业金融公库(1953)、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1963)和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1967)等。 (二)信贷决策方式 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在信贷决策时的指导思想是自主的谨慎实施策略,而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决策时受政府干预较多。由于决策方式的不同,从而构成决策效果的不同。西方国家的银行在信贷决策时通常采取三种有效方式,即:集中化决策、分散化决策和一体化决策。无论哪种决策方案,当贷款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后,就由精通各项金融业务的员工任项目经理,对决策的全部实现过程进行跟踪监控和提供服务,包括对贷款的运动轨迹、使用效率及回流渠道,抵押物品的保管、核查与监督等,尽可能防止信贷风险产生。 我国信贷决策人为因素较多。因此,我国银行的信贷决策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信贷决策有所不同,并实行利随本清的清偿方式。我国的信贷决策的特征是指令性、长官性决策行为较多。当国家出台一系列金融法规后,各家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办抵押,换借据。由于对抵押物品的有效性没有经过科学论证,致使抵押贷款手续要素残缺,造成信贷资产的大量损失。 (三)风险投资基金 风险投资基金是政府或民间创立的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活动提供的具有高风险和高回报率的专项投资基金。其中欧美等国家多由民间创立,而日本等国主要为政府设立。 美国的风险基金最为发达,遍及全国500多个小企业投资公司,其中大部分主要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投资资金。1995年共有7万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获得总共110多亿美元的风险基金。 日本的风险基金也很发达。20世纪70年代后,日本开始实施中小企业现代化政策,进一步提出了中小企业要实现知识密集化、高技术化的政策,同时鼓励政府金融机构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风险投资。目前,日本风险企业已达2万多家,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的风险投资业起步较晚,处于发展的初期,风险投资规模小,加上法规的不健全以及风险投资缺乏完善退出机制等原因,难以满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对风险资本融资的需求。 (四)信用担保制度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通行作法,是重塑银企关系、强化信用观念、化解金融风险,改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环境的重要手段。在世界各国中,最早建立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国家是日本。日本于1937年成立了东京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1958年成立了全国性的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公库和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共担风险、担保与再担保有机结合的信用保证体系。 美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是由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来实现的。美国的中小企业管理局在全国有2000多个分支机构,形成了一个覆盖全国的信用担保体系,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我国目前一些地区进行了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探索,但建立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还处于探索阶段。 三、改善我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建议 (一)尽快建立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诚信系统,有效降低银行的信息成本 中小企业的群体信用较差,是阻碍银行信贷资金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流动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可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建立中小企业诚信信息库体系。任何企业只要从该体系内任何一家或几家商业银行获得信贷融资,该企业的资产、经营、诚信记录等重要信息会及时登记入库。若企业法人或企业经理诚信状况不佳,任何商业银行将停止其提供融资。同时具有良好诚信纪录的企业将会更便利的获得银行的信贷资金支持。 (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由于先天不足的原因,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普遍存在着信用等级不高的问题,使得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条件和抵押担保条件特别严格;信用担保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通过构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以建立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与银行之间良好的关系,提高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信用程度。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了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担保的探索。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担保和再担保两部分构成。担保以地市为基础,再担保以省为基础。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般由信用担保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中央与地方政府、咨询机构等组成,体现新型的银、企、政关系。为了完善我国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应该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建立信用担保的风险控制与防范体系;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保证担保基金有长期稳定的补充资金来源;建立健全有关法律制度,使信用担保机构有法可依。 (三)加快风险投资业发展,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 西方国家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经验表明,发达的风险投资业和充足的风险资本是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孵化器和催化剂。我国的风险投资业起步较晚,存在着资金来源单一、风险资本规模偏小、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缺乏等诸多问题,难以满足高科技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加快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是改善我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环境的当务之急。其核心工作包括:一是加大政府对风险投资业扶持力度。例如,政府通过健全法规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定财政税收信贷优惠政策等工作,为风险投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二是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健全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为风险资本建立顺畅的退出渠道。三是积极发展风险投资基金,吸引民间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拓宽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在西方国家,风险投资基金是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及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与一般的投资基金相比,风险投资基金是面向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基金,实行“共同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