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行使股权收购请求权的情形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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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关于“深发展A吸收合并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请求权实施提示公告”中的一些问题!
如果行权,你的股票卖给深发展银行,价格15.45。还不如你在系统里卖给其他散户,价格是15.97呢
当然如果你行权,日后股价跌了低于15.45,你也可能不亏损
所以说可能导致亏损,没说一定亏损
深发展A吸收合并平安银行后,银行资金实力增加、业务扩大,利好
⑶ 股票高手!不明白这个公告的意思!大概内容是除权吗是不是以他公告的价格卖出还是有买盐湖钾肥的吗
两盐湖要合并换股了。
公告称,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为2011年1月31日,申报期为2011年2月14日-2011年2月18日,申报期间不停牌,公司股票自申报结束日次一交易日(2011年2月21日)起开始连续停牌,直至完成终止上市手续。也就是说,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必须在2月18日之前决定是否要继续持有盐湖集团的股权。
⑷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行使股权收购请求权情形
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是指公司重大交易事项表示异议的股东,可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买回其出资的股本而退出公司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⑸ 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期限是多少天
新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实生活中,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而根据新法的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故意不分红将可能被起诉。
⑹ 请求公司收购股权属于合同纠纷吗
首先,应当判断是否符合行使该权利的条件。我国现行《公司法》 第75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股东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的条件有三,而且只有在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股东才能行使该权利。
第一个条件是该股东对股东会的该项决议投了反对票,这是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前提条件;第二个条件是股东所投反对票的事项限于下列情形之一,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即使投了反对票也不能行使此权利: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三个是期限条件,即股东在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情况下,还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这一权利。该期限分为协商期限(60日)和诉讼期限(90日),其起算点均是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行使方式有二,即协商方式和诉讼方式。
1、协商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协商期限为60日,即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可以就股权收购问题与公司协商,如果双方就该问题达成协议则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就已经行使完毕,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通过诉讼行使该权利的。即使后来双方因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而引起诉讼,也只属于一般的股权收购合同纠纷,而不属于该项权利的行使。
2、诉讼方式如果双方未能在60日内就股权收购达成协议的,异议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即协商期满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所持股权。异议股东在60内协商不成时尚有30日时间来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其在90日内既没有通过协商也没有通过诉讼方式来行使这一权利,则该权利消灭。
⑺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怎么处理
首先,应当判断是否符合行使该权利的条件。
我国现行《公司法》 第75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股东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的条件有三,而且只有在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股东才能行使该权利。
第一个条件是该股东对股东会的该项决议投了反对票,这是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前提条件;
第二个条件是股东所投反对票的事项限于下列情形之一,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即使投了反对票也不能行使此权利: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三个是期限条件,即股东在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情况下,还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这一权利。该期限分为协商期限(60日)和诉讼期限(90日),其起算点均是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行使方式有二,即协商方式和诉讼方式。
1、协商方式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协商期限为60日,即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可以就股权收购问题与公司协商,如果双方就该问题达成协议则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就已经行使完毕,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通过诉讼行使该权利的。即使后来双方因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而引起诉讼,也只属于一般的股权收购合同纠纷,而不属于该项权利的行使。
2、诉讼方式
如果双方未能在60日内就股权收购达成协议的,异议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即协商期满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所持股权。
异议股东在60内协商不成时尚有30日时间来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其在90日内既没有通过协商也没有通过诉讼方式来行使这一权利,则该权利消灭。异议股东在此之后就只能寻求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了。
处理这方面纠纷的律师应该很多,听说徐宝同律师在这方面的经验比较丰富,司法资源方面也很棒,他团队的办事效率高,在上海比较有名。
⑻ 关于换股吸收合并
这次换股是每股600591可以换取1.3股600115的股票,你计算一下1.3股600115的股票价格是多少,再看一下现在600591的股票价格是多少,你会发现现在的情况是1.3股600115的股票明显高于600591的股票价格10%左右,对于持有600591的股票持有者来说存在一定的理论套利空间,若进行换股后,600591股票的持有者有较高的获利套现的需求存在,这会导致换股后的600115的股票价格会有一定的压力。
还要注意一点,从相关公告可知12日至14日停牌是肯定的了,但可以肯定的告诉你15日不会复牌的,原因是相关股票的换股过程并不只是那几天就完成的,12日至14日只是一个相关对于换股有异议的股东提供一个现金选择权的行权时间而已,这个时间后就会进入相关换股合并的实质性程序,这个程序一般有一定的时间的,但这段时间内相关的股票仍然需要停牌的,直到相关的程序结束。
最后相关股票经过合并后复牌,复牌首日股票是不设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复牌的前一天收盘价格是以周一的收盘价格作为标准的,并不是以5.28元来算的,那一个5.28元只是对于异议股东的一个换股价格,若你不同意合并,持有每股600115的股票可以换取5.28元的现金。
还有一点复牌的首日开盘价格并不一定就是等于11日的收盘价格的,股票的开盘可以高开或低开的,只有其复牌那天的昨天收盘价格仍然是用11日的。
一般来说这种合并复牌首日是涨是跌要看其合并方案和被合并者的股票价格对于这个方案的折价是多少,从这股票的情况来看600591股票价格存在较大的折让情况,这样会对600115复牌首日产生一定不利的影响,原因是600591的持有者有较大的套利空间,在相关股票复牌后有兑现的要求,所以600115首日复牌股票价格应该会有不少上行的压力存在,故此600115理论上上涨的概率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