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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对外投资

发布时间:2021-04-16 04:05:50

㈠ 一般纳税人将外购货物作对外投资,会计分录如何做

外购货物对外投资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不作进项转出处理!
原材料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㈡ 以对外投资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如何确认营业收入,需要交什么税

投资管理公司涉及所得税和营业税及一些小税种,投资增值需缴纳所得税,日常管理费需缴纳营业税。年底有利润要缴纳所得税,当然如有其它亏损应可先弥补亏损

㈢ 若某企业是商业投资公司,其主营业务收入与投资收益有什么区别

主营收入=投资收益。
参见如下两条规定:
1、财政部关于印发〈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4〕14号)规定,投资公司指没有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企业。投资公司的业务收益主要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委托管理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就投资形式而言包括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业务支出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对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的填报说明。由于投资公司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因而对以从事对外投资业务为主的投资企业,其投资所得就是其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对以投资收益为主要收入的投资公司,其投资收益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㈣ 对外投资的会计分录

以自产的货物对外投资 所有权完全转移 是同销售 确认收入 结转成本
会计和税法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无差别!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㈤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固定资产建设和用于对外投资的账务处理为什么不一样主要指是否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产品并没有离开企业,所有权并未转移,因此虽然在增值税税法上属视同销售,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 **
贷:库存商品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对外投资,产品的所有权转移了,因此在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还要确认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 **
贷:主营业务收入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
贷:库存商品 **

㈥ 为什么对外投资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支付股利,用于集体福利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自产商品对外投资视同销售处理

㈦ 对外投资 会计分录

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其中,债券投资是指事业单位购入的国库券等债券。其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固定资产、材料等)和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应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科目核算对外投资。
(一) 债券投资的核算
事业单位购入各种债券时,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对外投资”项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要反映事业基金中投资基金的增加和一般基金的减少,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投资或将未到期的债券对外出售,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对外投资”科目,按照借贷方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要调整事业基金相关明细科目,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时要调整事业基金相关明细科目,原因是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资金来源主要是历年累计收支结余,没有可运用的事业基金则不能对外投资;事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后,可安排用于弥补日常收支差额的资金相应减少。
(二) 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核算
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按照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照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三) 以材料对外投资的核算
事业单位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材料对外投资时,按照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照材料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科目,按照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与材料账面价值和应交增值税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照材料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事业单位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材料对外投资时,按照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照材料账面价值贷记“材料”科目,按照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与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使用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照材料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四) 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核算
事业单位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按照双方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借贷方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照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在“其他收入”科目中核算。

㈧ 对外投资如何做账

借:长期股权投资459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6300
银行存款3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34500
存货减值准备16500
贷:库存商品351000

㈨ 对外投资的会计分录如何做

企业对外投资均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用不同的资产对外投资,会计分录的贷方科目就有所不同。以下分别讲述用不同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分录:

1、用现金对外投资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2、用存货对外投资(投出的存货要视同销售)

借:长期股权投资(商品公允价值+增值税销项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公允价值)

应交增值税(商品公允价值×17%)

借:主营业务成本(商品账面价值)

贷:库存商品(商品账面价值)

3、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

⑴先清理准备对外投资的该项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⑵发生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或 现金

⑶投出固定资产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对外投资时以双方确认的评估价)

贷:固定资产清理(对外投资时以双方确认的评估价)

⑷产生盈、亏时

①有盈余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②出现亏损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4、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⑴以双方确认的评估价对外投资有盈余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对外投资时以双方确认的评估价)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原值)

营业外收入

⑵以双方确认的评估价对外投资出现亏损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对外投资时以双方确认的评估价)

累计摊销

营业外支出

贷:无形资产(原值)

(9)主营业务对外投资扩展阅读:

分录方法

层析法

层析法是指将事物的发展过程划分为若干个阶段和层次,逐层递进分析,从而最终得出结果的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利用层析法进行编制会计分录教学直观、清晰,能够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其步骤如下:

1、分析列出经济业务中所涉及的会计科目。

2、分析会计科目的性质,如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等。

3、分析各会计科目的金额增减变动情况。

4、根据步骤2、3结合各类账户的借贷方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增加或减少),来判断会计科目的方向。

5、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编制会计分录。

此种方法对于学生能够准确知道会计业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非常有效,并且较适用于单个会计分录的编制。

业务链法

所谓业务链法就是指根据会计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组成一条连续的业务链,前后业务之间会计分录之间存在的一种相连的关系进行会计分录的编制。

此种方法对于连续性的经济业务比较有效,特别是针对于容易搞错记账方向效果更加明显。

记账规则法

所谓记账规则法就是指利用记账规则“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进行编制会计分录。

格式

第一:应是先借后贷,借贷分行,借方在上,贷方在下;

第二:贷方记账符号、账户、金额都要比借方退后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贷方在右。

会计分录的种类包括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其中简单分录即一借一贷的分录;复合分录则是一借多贷分录、多借一贷以及多借多贷分录。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保持账户对应关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经济业务合并在一起,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反映经济业务的全貌,也可以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㈩ 自产的产品对外投资为什么有的记主营业务成本有的记库存商品

自产货物对外捐赠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上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第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及销售代销货物。

税法中规定的这两类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基本不存在争议。

会计上,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人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的已售商品金额确认收入。

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也要看委托代销的方式是视同买断方式还是收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在收手续费 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 确认人账,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第二,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包括: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对于制造业企业来说,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主要是指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以外的项目。

以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为例,准则的应用指南中提到“企业自营的在建工程领用工程物资、本企业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据此,笔者认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应按第二种方法,即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 转货物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

第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一些权威教材中,如2007版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用《会计》教 材,东北财经大学编著并出版的2007版的《中级财务会计》,对于 企业的这种行为都作了如下的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也就是前面提到的第二种处理方法,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但新准则应用指南中有这样的描述:除同一控制下合并以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推而广之,我们有理由认为这类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应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货成本。

第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在新会计准则中没有这类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明确依据,早期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第83号]要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按对外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即按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借记“应付利润”科目;按照应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应计销售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目前该规定仍适用,不过会计科目应按新准则调整,即:

借:应付股利或利润

贷:主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第五,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指南》明确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例】甲公司有职工200名,其中一线生产工人170名,总部管理人员30名。2008年2月,甲公司决定以其自产的一批产品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职工,每人一件。该批产品单位成本为8000元,单位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1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根据上述规定,当甲公司决定发放自产产品时应作如下处理:

计人生产成本的金额=170xlOOOOx(1+17%)=1989000(元)

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30xlO000x(1+17%)=351000(元)

借:生产成本 1989000

管理费用 35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3400(10

对应的,实际发放自产产品时,应按第一种方法,即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按实际成本结转成本:

借:应付职工薪酬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0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00

如果选择第二种方法进行实际发放自产产品时的会计处理,即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则会导致借贷方金额不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 2340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第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财政部《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94)财会第31号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主要包括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产品。自产自用的产品在会计处理上应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移送使用时,应将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中,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因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而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金,也应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解答》中给出的“自产自用”的范围有待商榷,将自产产品用于馈赠、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已经导致产品流出企业,进入消费环节,因此称其为自产自用不太合适。既然不属于自产自用,也就不应该按自产自用的会计处理方式处理。比照文中(三)(四)(五)的处理办法,笔者认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这类视同销售行为也应该选择第一种方法,即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货成本。

第七,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对于税法上规定的这种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通常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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