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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外商投资法利好什么股

发布时间:2021-04-16 04:50:46

❶ 外商投资法通过后,面对公平竞争,国内企业该做好哪些准备。

1、加快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的进度,提高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今年产业损害调查局将全面贯彻国家经贸委《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深入研究世贸组织和主要国家相关法律和案例。
总结以往办案经验,制定详尽的产业损害调查操作手册或指南,把产业损害调查工作纳入程序化轨道。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快立案进程和调查与裁决的进度,及时发挥反倾销等措施的作用,切实保护产业利益。及早制定预案,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针对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的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案件。
加强对案件的经济学和产业竞争力分析和国内外典型案例的研究,特别是对同类产品确定、产品竞争性、损害威胁、公共利益等重点问题的研究,提高裁决水平,2003年拟先对2-3个产业进行产业竞争力分析,编制产业竞争力评估报告。
在已建立的电子政务平台及信息披露平台的基础上,研究建立信息披露和案卷查阅制度,提高听证会的质量和效果,增加办案透明度。
2、充分发挥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中的作用一是完善产业损害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及早发现产业损害迹象和案件苗头。
3、加强立案前辅导工作。对企业申请立案给予技术指导,协助企业建立信息渠道、提供申请书参考范本等。在征得申请企业同意的情况下,邀请相关省市和行业协会参加立案前协调和咨询会议。
4、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无利害冲突的情况下,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适当介入指导国内生产者填写调查问卷、准备核查等工作。
5、加强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间的沟通,及时交流信息,共同做好指导产业(企业)立案工作。
6、完善国家经贸委与地方、行业有机结合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发挥预警机制为产业和企业的服务功能
产业损害调查局今年将继续坚持做好月度重点敏感商品、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国别的产业损害预警报告。
指导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做好产业损害预警工作,2003年要争取在10个左右省市和10个行业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使地方和行业的预警机制成为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预警体系的延伸和补充,初步形成全国重点进出口商品产业损害预警监测体系。
在国际方面,将继续发挥预警机制在避免贸易摩擦方面的作用,2003年力争与日本、俄罗斯、印度、美国、墨西哥等国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数据交换机制,促进双边贸易健康发展。
7、面对日益严峻和复杂的国外反倾销形势,将继续密切关注国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发展态势,积极支持和帮助企业做好对外应诉工作。
(一)逐步与主要国家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加强对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等主要国家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研究。
特别是要加强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特殊保障措施等问题的研究,结合对企业应诉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出应对国外反倾销的规律性做法和经验,给企业应诉以针对性更强的指导。
(二)是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经贸委内部有关司局的协调配合,做好企业应诉和接受外方实地核查的国内协调工作,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辩中,继续发挥国家经贸委的作用。

❷ 外商投资企业不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外商投资企业不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股票

公司的证券可以和其他的方式进行融资。

❸ 外商投资法的通过对中学生而言有何现实意义

外商投资法主要是保护和规范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投资行为。它保护和规范的主体是外商,与中小学生应该没有关系,当然也看不出有什么现实意义。

❹ 根据政治生活的知识,分析国家颁布《外商投资法》的意义

1.有利于抄推动更高水平开放型新体制
2.有利于树立以主动开放推动全球化的国际形象 改善投资环境最重要的手段是立法,因为构成投资环境的许多条 件和因素最终是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而完成其作用和效力的。早期的 外资三法越来越难以适应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3.有利于促进我国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和稳定预期 2019 年 1 月份至 11 月份,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36747 家, 实际使用外资 8459.4 亿元人民币

❺ 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外商投资企业有什么影响请专业人士帮忙回答,很急,谢谢!

新《公司法》对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做了一些新的规定,更具有实际操作性,具体有:

第四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原《公司法》是四分之一),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原《公司法》是’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职责时,持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不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时,半数以上董事可以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但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对于召开董事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有规定,具体如下: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是否属于“另有规定”,是否外商投资企业召集董事会仍要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还是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未尽的规定,是对该《实施条例》的有效补充,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关于这一点,我认为,在外商投资法律与公司法的适用关系上,原则应当是外商投资法律没有规定到的,就应当适用公司法.

以此原则来对董事会的召开进行具体分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着急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可见,这里仅仅规定了董事长不能召集董事会会议情形下的处理方式,但是并没有规定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情形的处理方式.

而新公司法,不仅仅规定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的处理方式,同时也规定了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时的处理方式,是由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因此,在董事长"不能"召集董事会会议的情况下,外资企业法对此情形下的处理已经有了规定,属于"另有规定",因此,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但是,对于董事长"不"履行职务的情形下的处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并没有相应规定,在此情形下,就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即在董事长不履行职务的情况下,应当由副董事长召集.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公司解散的程序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的事由做了明确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

第一百八十三条是规定了在公司陷入僵局的情况下,持有一定股权的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具体为: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同样,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否是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有效补充?是否同样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关于这一点 ,我认为,公司僵局诉讼的规定,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并没有相应规定,因此,公司法关于僵局诉讼的规定,应当可以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

但是,在此问题上适用新公司法,将会和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管理办法相矛盾.因为根据新公司法,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在对方不配合的情况下,要进行特别清算,根据公司法,特别清算是由人民法院主持的,而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管理办法,特别清算则是由审批机关主持的。此问题如何解决,应该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❻ 宪法修正案与外商投资法都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对吗

宪 法修正案和外商投资法都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❼ 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的影响(利弊)

根据商务部12月日公布的外商投资数据,今年1至7月实际外商直接投资(FDI)下降20.35%,7月份下降35.71%。这是外商直接投资连续第10年出现负增长,也是自7月以来的最大跌幅。

今年1至7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为483.68亿美元,同比下降20.35%。全国新批外商投资企业12,264家,同比下降27.39%。

7月份,实际使用外资53.59亿美元,同比下降35.71%。新批外商投资企业1845家,同比下降21.39%。但是,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一直是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很大的国家。目前,全球外商直接投资正在下降,中国的下降幅度相对较小。

(7)通过了外商投资法利好什么股扩展阅读

我国产业结构升级中产生的问题

(一)扩大了产业结构偏差。目前,外商对我国的直接投资集中于第二产业.尤其是工业部门.对第三产业的投资比重偏低,对第一产业的投资规模很小.加剧了我国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在第二产业内部.一方面外资主要投资于规模小、见效快风险小的轻工业和一般加工组装企业.对重工业的投入相对薄弱.导致我国轻重工业发展不协调,不利于对产业结构升级空间的拓展。

另一方面,外资工业高度集中于制造业。而在制造业中又主要集中在加工工业.加快了我国工业结构高加工度化的进程。在第三产业结构中,外资过多地流向商业、房地产、金融保险业等利润较高的产业,而流向通讯、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部门和科教文卫部门较少.对这些部门的产出比重变化还没有起明显作用

(二)形成垄断,降低市场效率。随着我国引进外商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国内市场结构变化速度加快.外商投资企业的垄断现象开始在部分行业中显示出来。随着国内体制改革不断推进,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环境正在形成之中。外商在华独资经营的环境明显改善.不再依赖中方投资者与其合作以求适应传统计划经济的许多特点。

(三)对我国的民族工业带来压力和阻力以市场控制为目的的FDI.对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会构成抑制的一面.表现在外商控股控市.对我国民族工业构成威胁。我国企业尤其是大量国有企业因机制障碍越来越难以适应竞争加剧的市场环境.从而受到外资的排挤。最终退出市场。

❽ 宪法和外商投资法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

宪法是母法,外商投资法是子法,宪法是外商投资法的制定依据,外商投资法是宪法相关规则的细化。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外商投资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❾ 请你谈谈国家通过外商投资法有何重要意义

结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外商投资法草案将进一步走向完善,成为中国向制度型开放迈进的坚实一步,为新时期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更科学的法治保障。为了进一步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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