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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投资限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4-16 06:07:21

Ⅰ 转投资是什么意思

关于转投资。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通过向其他公司投资而成为其他公司股东的行为。公司转投资对分散经营风险、调整产业结构、节约交易成本有着重要意义,然而转投资也不可避免地给债权人带来一些负面效应。主要是公司转投资可能引起资本空洞化及资本虚增,造成假像;通过转投资形成关联企业集团;使债权人债权悬空。
修改前的公司法对转投资做了比较严格的限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与控股公司外,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可以预见,大量的空壳工具公司和关联企业集团必将出现。商业银行要防范债权悬空的风险有以下几条途径:一是要求接受贷款的公司主动作出限制对外投资的承诺并在章程中明确记载;二是做好尽职调查,摸清企业关联关系,严格执行银监会关于关联企业集团贷款的风险控制制度,严守风险监管指标;三是要求债务人完善对外投资的决策制度。

Ⅱ 限制资金资产转移,限制买入等措施是什么意思

限制资金资产转移就是控制你的资金,随便的乱转,限制买入等措施是什么意思?就是控制你的资金,不能随便的投资乱往外地乱投

Ⅲ 公司法转投资之限制问题!!!很急!!很急!!!

1.若是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进行公告
2.无表决权
3.应该是违反了
4.没有具体规定处分的期限

Ⅳ 公司转投资的对象的限制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新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可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综上所述,新公司未对转投资对象作限制.

Ⅳ 公司法转投资之限制问题!!!急!!

A是一家注册在中国大陆的公司吗?如果是:

1、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通过向其他公司投资而成为其他公司股东的行为。A将其收资本额60%的资产(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增资予B,即可实现。这么大规模的对外投资,一般应经董事会,甚至股东会的批准。

2、中国《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虽然,公司法对于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未做明确限制,但根据立法本原,应该认为A之100%子公司B持有A之股份适用于上述法条,同样根据立法本原,该部分股份不因当拥有表决权,因为该部分股份实际是公司以自有资产来取得的自有权益,若能拥有表决权,理论上,公司经理层甚至可使用公司自身资产从股东手里取得控制权,而这显然是荒谬的。

3、如果B公司取得A的股权不是上述法条中所列之情况,则违法。

4、《公司法》规定:“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Ⅵ 转投资之限制问题!

公司转投资是公司以其现金、实物、无形资产作为出资而成为另一法律实体的所有者和债权人。根据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的规定和你的提问,本人理解为:
1、投资对象上的限制,公司只能向其他企业投资,而不能向非企业组织投资,因为非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公司向非企业组织投资,无疑加大了公司的经营风险,实际上是损害了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2、对所投资的企业的责任的限制,公司应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即公司不能通过协议约定对其他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依照法律的规定负连带责任,则不能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能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3、转投资的数额由公司自主决定,法律没有作限制性规定。
4、B公司透过证券市场,取得所持A公司百分之十股份,作为股东身份有表决权。
5、A公司是上市公司,B公司透过证券市场,取得A公司百分之十股份,应该是可以的。在证券市场上子公司收购母公司的情况是允许的,如中软股份(600536)收购中软总公司。

Ⅶ 转投资之限制问题!!!

公司法类问题我不是很擅长,查了资料再来回答你。

Ⅷ 请问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有什么限制

一、根据来新《公源司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二、公司转投资行为对于活跃资本市场和企业扩展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转投资又是公司并购、扩张的前提,是公司经营的内在需求。因此转投资已成为企业间相互重组和联合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但于此同时,转投资存在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单项转投资会产生虚增资本的问题,而双向投资会引发关系企业及董事、监事互相控制的问题。因此,对于转投资的负面效应,公司法必须对其进行回应。这样就产生了公司法上的转投资限制制度。

Ⅸ 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转投资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本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公司法》又对股份转让作了如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我国《证券法》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Ⅹ 新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对象是否作了限制

《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对外投资的对象并未受限制,仅对投资决策程序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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