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美国开展投资合作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投资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算好“战略、经济”两本账
作为世界上最发达和最大的经济体,美国市场容量大、商机多、科技发达,成为众多外国公司青睐的投资目的地。与此同时,美国市场高度成熟,法律法规健全,普通劳动力成本高,竞争激烈,部分行业进入门槛较高。因此,中国企业在决定赴美投资前,务必要算好“战略、经济”两本账。
“战略账”是指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与规划,分析国内、国际以及美国经济形势、具体行业发展趋势,深入思考赴美投资将如何优化本企业资源配置能力,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作为投资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忌盲目、冲动做出投资决策,以免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
“经济账”是指企业要全面、系统评估赴美投资的经济可行性,整合公司内部、外部的资源,深入做好项目选址、投资、税务、法律等各类调研,做好风险评估和预案,科学确定可行性报告,事先做好“作业”,要特别重视培养、储备本公司跨国经营人才的工作。避免出现赴美投资后,才发现投资成本过高、项目不可行等情况。
2、选择适合的投资方式
企业在深入、细致计算“战略、经济”两本账、做出赴美投资决策后,面临的首要问题是选择何种投资方式。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以及国际化战略目标不同的企业而言,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选择。绿地投资,又称“创建投资”,指跨国公司等投资主体在东道国境内依照东道国的法律设置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所有权归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选择独资或合资设立新企业。
绿地投资方式可根据企业需要和实际隋况,小至设立代表处,大到新建工厂,能有效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继续巩固品牌、产品和服务认可度。由于绿地投资会带来新的生产能力、税收、就业岗位,往往容易受到东道国的欢迎和认可,但包括制造业在内的大规模绿地投资需要长期、大量的筹建工作,对投资者资金实力、跨国经营和市场开拓能力等有较高要求。在美新设制造业企业应特别注意当地在厂房施工、环境评估和许可、工会及劳工等方面的规定。例如,美对企业生产的环境评估十分严格,一些项目投产必须进行公众评议,获取空气排放等环境保护许可耗时较长,企业需在项目筹划阶段即摸清有关隋况,以便项目顺利推进。
3、酌情选择专业咨询公司
在美国投资无论项目规模大小,均涉及注册、税务、劳工等法律法规,由于各州存有差异,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投资促进部门均建议外国投资者聘请当地专业律师提供咨询服务。
制造业投资涉及项目调研、选址、公司设立、购买土地、环境影响评价(申请空气排放)等手续、争取优惠政策等多个流程;并购项目涉及复杂的法律、财务、投资审查、公共关系等领域。建议中国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和实力,一方面组建本公司投资美国的项目团队,有效组织利用内部资源;另一方面,视情聘请项目可研咨询公司、环评、公司事务律师、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公关等专业咨询公司。
根据中国驻美使馆经商参处对近年在美成功投资或公开上市的中国企业调查情况看,受访企业均建议,赴美投资应聘请专业咨询公司或顾问,消除相关费用属于“乱花钱”等错误认识。
4、注重诚信、合法经营、争取支持、规避风险
中国企业在设立注册、日常运营、税务申报、聘用雇员等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诚信和知识产权保护,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与美国联邦政府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政府、当地选区的国会议员、州议员和行业协会等保持密切联系,主动争取优惠政策,并就投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沟通,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主动融入当地社区,重视工会组织,妥善处理劳资关系,与媒体保持良好沟通、积极争取各方支持。
要树立风险意识。企业跨国投资前要对面临的潜在政治、法律、营商环境等风险了然于胸,制定并严格实施风险防控措施,通过聘请专业咨询机构、选择项目投资方式、利用保险组合、引入合资伙伴、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减少诉讼风险、增加本土化运作等多种方式规避、应对风险。
5、中国企业前往美国开展产能合作应注意的问题
中国企业到美国开展产能合作应选择双赢的合作模式,这样不仅可以改善中美贸易平衡,更有利于夯实中美经贸关系的基础,让中美经贸关系成为中美关系的“压舱石”,维持中美关系健康稳定发展。中国的很多产能在国际市场性价比高,如果加上来自美国的核心技术,不仅能进一步提高竞争力,也能让相关产业技术得以发展、规则运用向更加合理的方向靠拢。因此,必须把美国的技术、规则、经验,与中国装备、产能结合起来。另外,中国企业可与美国企业在一些领域共同开发第三方市场,帮助一些发展中国家,推进他们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
6、部分中资企业在美国经营的感受
2013年《中国日报》美国分社与美国安可咨询公司(APCO)联合发布对在美国中资企业经营状况的调查报告。这项联合调查采访了46家在美国中资企业的51位管理人员,这些中国企业在美国雇员数量均超过10人,涵盖了多个行业,地域分布也较广。调查显示,中国企业对在美国经营前景持乐观态度,对美国经济在今后数年复苏、扩张大多持乐观看法,并认为随着美经济改善,在美国中资企业也将从中受益。
二、贸易方面
除朝鲜等遭受贸易禁运和制裁的国家外,美国向所有WTO成员提供最惠国关税待遇,并与墨西哥、加拿大等多个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但随着美国将劳动密集型产业不断向外转移,加之金融危机的影响,很多美国工人失去工作,给地方政府和国会议员带来压力。美国国内一部分人开始反对自由贸易,认为对外贸易和与华贸易对美国自身利益造成了损害。美国民众因中美贸易而失去工作。中国企业应在与美国企业开展贸易过程中关注美国民众心态的变化,重点宣传贸易为美国服务业创造就业,为当地政府创造税收,消除美方的戒备和不安情绪。
近年来,美对华贸易救济案件频发,手段从单一的反倾销调查发展到反倾销反补贴双重调查、特殊保障措施、337调查等,对中国产品输美造成了障碍。中国企业要做好贸易救济调查的准备,一旦涉案,应主动配合中国政府和行业协会,积极应诉。
三、承包工程方面
1、重视当地工会的作用
美国工会组织的影响很大。在纽约市、芝加哥市、波士顿市等工会势力强大的地区,只要工程是非工会的公司承包,就会遭到工会组织的示威游行,影响正常的施工作业。
2、重视保险公司的作用
大多数州依靠保险公司向建筑公司提供保险金额的高低进行市场调节。比如,工程承包需要提供100%的履约保函,即对工程规模整体投保,但如果该公司在当地的工程经历不足,或声誉欠佳,保险公司不会给予全额的履约保险,公司会因无法拿到保函而难以投标。
3、重视美对外国公司本地业绩的要求
美国对参与美国工程投标的外国工程公司要进行业务能力的考察,一些州不承认投标公司母公司的跨国业务能力,大多数州要求投标公司必须证明其本身有在本州完成类似工程的证据。
4、重视当地对人员的要求
美国各州对建筑公司雇员资质要求均非常严格。中国企业应考虑优先雇佣已经取得当地从业资格人员。美国各州均要求建筑师、工程师需获得执业许可,部分州要求只有拥有本州注册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才能参加投标、承包。除少数州互相认可资质外,多数州注册人员不能直接流动,注册资格只在本州有效。
5、重视美对联邦政府出资项目的建材采购要求
根据美”购买美国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由美联邦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往往要求项目采购的建材必须产自美国。
6、重视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
美国政府通常不制订建筑行业标准。标准通常由行业协会根据市场隋况制定。
7、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在美国国内税法第5000c条款中,被征收2%税额的外国企业,特指那些位于尚未与美国签订国际采购协议国家的企业,以及那些与联邦政府签订采购协议为政府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企业。最终法规明确第5000c条款适用于2011年1月2日及之后收到的采购合同付款。
四、劳务合作方面
由于移民法、劳工法的规定非常严格,目前中国不能向美国派遣劳务工人。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赴美国投资的中国企业在做好日常经营的同时,应重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充分认识到中美文化差异,与美政府、国会、媒体、工会、行业协会等各界加强沟通,主动宣介,真正融人当地社区,实现互利共赢。同时,宜向本企业国内总部报告在美经营情况,制定符合美市场情况的发展目标,先求立足,再谋长远。
六、防范投资合作风险
在美国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自身利益。包括对项目或贸易客户及相关方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对美国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分析和规避,对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等。相关企业应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其他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保障自身利益。包括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类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银行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庭业务,各类担保业务(政府担保、商业担保、保函)等。
建议中国企业在美国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使用中国政策性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包括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在内的信用风险保障产品;也可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提供的商业担保服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由国家出资设立、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与合作、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是我国唯一承办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公司支持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保险产品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和融资担保等,对因投资所在国(地区)发生的国有化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违约等政治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风险保障。
如果在没有有效风险规避情况下发生了风险损失,也要根据损失情况尽快通过自身或相关手段追偿损失。通过信用保险机构承保的业务,则由信用保险机构定损核赔、补偿风险损失,相关机构协助信用保险机构追偿。
② 除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有哪些出口信用保险机构
除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有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如下:
香港: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加拿大: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EDC);捷克:捷克出口担保和保险公司(egap);芬兰:芬兰担保委员会(FINNVERA);匈牙利:出口担保公司(MEHIB);波兰:波兰出口信用保险公司(KUKE);葡萄牙:葡萄牙信用保险公司(COSEC)
也有部分尽管政府无股份,但是政府参与保险决策机制:如荷兰出口信用保险局、法国COFACE、德国HERMES。
另外还有一股分以进出口银行方式存在,如美国进出口银行。
(2)中国唯一从事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扩展阅读
中国信保通过为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合作提供保险等服务,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重点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促进经济增长、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
主要产品及服务包括: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国内信用保险、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和再保险、应收账款管理、商账追收、信息咨询等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中国信保以“履行政策性职能,服务开放型经济”为己任,积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为我国货物、技术、服务出口,以及海外工程承包、海外投资项目提供全方位风险保障,在支持“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国际产能合作、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推动经济结构优化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③ 我想问一下,我国关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内哪部法律有所涉及应由哪部法律调整
您好!我国关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尽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已初步展开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但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予以法律上的确认,使得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有待调整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主要有“美国模式”、“日本模式”、“德国模式”三种类型:“美国模式”是双边主义模式,它以美国同资本输入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国内法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适用的法定前提,融国内法与国际法制度为一体。“日本模式”是单边主义模式,它只根据国内法的规定适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而不以日本同资本输入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法定前提,以国内法制为主。“德国模式”是混合模式,它同时采用双边保证制与单边保证制,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适格东道国可以与德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也可以是其法律秩序适合德国开展投资保险业务的国家。但“德国模式”并非均衡发展模式,而是以双边保证制为主的混合模式。
根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指南》中关于承保对象的规定——合格投资项目的条件并未包括投资于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条约的国家,可见我国目前采取单边主义模式。因单边投资保险模式不以双边投资协定为法定前提,保险机构实现代位的依据只能是外交保护权,而外交保护的实施长期存在争议,受“用尽当地救济”、“国籍继续”和“卡尔沃主义”等基本条件的限制,不利于投资母国保险机构理赔后代位求偿权的实际有效行使。可见,我国目前采用的单边主义模式有待调整。
(二)承保机构的设置有待完善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承保机构的设置,各国也存有不同模式:日本采用保险审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构合一的模式;而德国则采用保险审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构相分离的模式。
我国目前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开展,对拟投保项目的审批和承保均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全权负责。可见,我国现行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采用保险审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构合一的模式。然而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采用这一模式存在较大的弊端:首先,行使审批职能与中国出口信用公司独立法人身份不相符。尽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政府全资的政策性公司,但它毕竟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独立的经济账户和经济利益要求,并非一个行政主体。其次,不利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国内法层面对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商业化运作。因此,我国承保机构的设置也有待进一步完善。谢谢阅读!
④ 何为海外投资保险 承保范围怎样
海外投资保险有单边投资保险与双边投资保险两种。从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形式来看,既有属于中国国内法范畴的单边投资保险制度,也有属于国际法范畴的双边投资保险制度。在单边投资保险制度下,由投资者所在国家单独制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设立保险机构,并不要求投资接受国确认或缔结双边协定,从而属于中国国内法调整范围。双边投资保险制度以对外投资国与投资接受国共同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为前提,它要求投资接受国予以确认。无论是双边投资协定还是多边投资协定,因属于政府间的协议,均具有国际法性质。 海外投资保险承保的风险为征收、汇兑限制、战争以及政府违约。 征收指投资所在国政府采取、批准、授权或同意的对投资实行的强行征用、没收、国有化、扣押等行为。这些行为需持续一段时间,且使投资者无法建立或经营项目企业,或者剥夺、妨碍投资者的权益。 战争指投资所在国发生的战争、内战、恐怖行为以及其他类似战争的行为。战争项下的保障包括战争造成的项目企业有形财产的损失和因战争行为导致项目企业不能正常经营所造成的损失。 汇兑限制指投资所在国政府实施的阻碍、限制投资者把当地货币兑换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并/或汇出投资所在国的措施,或者使投资者必须以远高于市场汇率的价格才能将当地货币兑换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并/或汇出投资所在国的措施。 政府违约指投资所在国政府非法地或者不合理地取消、违反、不履行或者拒绝承认其出具、签订的与投资相关的特定担保、保证或特许权协议等。 慧择提示:以上是对海外投资保险及其承保范围的简介。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海外投资保险是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险种,该保险是鼓励企业对外投资,保证海外投资企业规避各种由于政治风险和信用风险所产生的不确定性损失。
⑤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已初步展开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但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予以法律上的确认,使得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有待调整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主要有“美国模式”、“日本模式”、“德国模式”三种类型:“美国模式”是双边主义模式,它以美国同资本输入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国内法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适用的法定前提,融国内法与国际法制度为一体。“日本模式”是单边主义模式,它只根据国内法的规定适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而不以日本同资本输入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法定前提,以国内法制为主。“德国模式”是混合模式,它同时采用双边保证制与单边保证制,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适格东道国可以与德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也可以是其法律秩序适合德国开展投资保险业务的国家。但“德国模式”并非均衡发展模式,而是以双边保证制为主的混合模式。
根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指南》中关于承保对象的规定——合格投资项目的条件并未包括投资于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条约的国家,可见我国目前采取单边主义模式。因单边投资保险模式不以双边投资协定为法定前提,保险机构实现代位的依据只能是外交保护权,而外交保护的实施长期存在争议,受“用尽当地救济”、“国籍继续”和“卡尔沃主义”等基本条件的限制,不利于投资母国保险机构理赔后代位求偿权的实际有效行使。可见,我国目前采用的单边主义模式有待调整。
(二)承保机构的设置有待完善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承保机构的设置,各国也存有不同模式:日本采用保险审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构合一的模式;而德国则采用保险审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构相分离的模式。
我国目前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开展,对拟投保项目的审批和承保均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全权负责。可见,我国现行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采用保险审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构合一的模式。然而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采用这一模式存在较大的弊端:首先,行使审批职能与中国出口信用公司独立法人身份不相符。尽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政府全资的政策性公司,但它毕竟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独立的经济账户和经济利益要求,并非一个行政主体。其次,不利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国内法层面对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商业化运作。因此,我国承保机构的设置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投保人范围的界定不科学
1、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指南》中包括了依外国法设立95%以上的股权属我国企业的投保人。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过分扩大了合格投保人的范围。虽然这类投保人是我国企业在海外的子公司,其资产所有者是我国企业,为了全面保护我国的利益似乎应该对他们进行保护,然而这种做法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单边主义模式不相符,无法实现代位求偿权。在单边模式下的代位权行使以外交保护权为理论依据,而外交保护权的行使又受“国籍连续”规则的限制。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作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合格投资者,将因其不具有我国国籍而导致我国的承保机构无法行使代位权,达不到保护投保的人的目的。
2、《投保指南》将“以中国法设立的由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机构、公民或外国的企业、机构、公民控股的企业”排除在投资保险范围外的做法,实际上不恰当的缩小了合格....
⑥ 中国如何加强海外投资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已初步展开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但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予以法律上的确认,使得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有待调整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主要有“美国模式”、“日本模式”、“德国模式”三种类型:“美国模式”是双边主义模式,它以美国同资本输入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国内法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适用的法定前提,融国内法与国际法制度为一体。“日本模式”是单边主义模式,它只根据国内法的规定适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而不以日本同资本输入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法定前提,以国内法制为主。“德国模式”是混合模式,它同时采用双边保证制与单边保证制,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适格东道国可以与德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也可以是其法律秩序适合德国开展投资保险业务的国家。但“德国模式”并非均衡发展模式,而是以双边保证制为主的混合模式。 根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指南》中关于承保对象的规定——合格投资项目的条件并未包括投资于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条约的国家,可见我国目前采取单边主义模式。因单边投资保险模式不以双边投资协定为法定前提,保险机构实现代位的依据只能是外交保护权,而外交保护的实施长期存在争议,受“用尽当地救济”、“国籍继续”和“卡尔沃主义”等基本条件的限制,不利于投资母国保险机构理赔后代位求偿权的实际有效行使。可见,我国目前采用的单边主义模式有待调整。 (二)承保机构的设置有待完善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承保机构的设置,各国也存有不同模式:日本采用保险审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构合一的模式;而德国则采用保险审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构相分离的模式。 我国目前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开展,对拟投保项目的审批和承保均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全权负责。可见,我国现行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采用保险审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构合一的模式。然而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采用这一模式存在较大的弊端:首先,行使审批职能与中国出口信用公司独立法人身份不相符。尽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政府全资的政策性公司,但它毕竟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独立的经济账户和经济利益要求,并非一个行政主体。其次,不利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国内法层面对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商业化运作。因此,我国承保机构的设置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投保人范围的界定不科学 1、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指南》中包括了依外国法设立95%以上的股权属我国企业的投保人。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过分扩大了合格投保人的范围。虽然这类投保人是我国企业在海外的子公司,其资产所有者是我国企业,为了全面保护我国的利益似乎应该对他们进行保护,然而这种做法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单边主义模式不相符,无法实现代位求偿权。在单边模式下的代位权行使以外交保护权为理论依据,而外交保护权的行使又受“国籍连续”规则的限制。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作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合格投资者,将因其不具有我国国籍而导致我国的承保机构无法行使代位权,达不到保护投保的人的目的。 2、《投保指南》将“以中国法设立的由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机构、公民或外国的企业、机构、公民控股的企业”排除在投资保险范围外的做法,实际上不恰当的缩小了合格....
⑦ 中国信保 为什么是政策性
我国唯一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改革实施总体方案和章程获得国务院批准。2012年12月18日,中国信保在北京举行中国信保体制改革暨注资仪式。改革后,中国信保的资本实力显著增强,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政策性职能定位进一步强化,标志着中国信保改革取得了重要成果,我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翻开了新篇章。
中国信保自2001年组建以来,在促进我国出口、保障海外投资、服务国家战略,特别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发挥了独特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经贸与投资合作发展的需要,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国务院决定对中国信保进行改革。目标是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把中国信保建成定位明确、业务清晰、功能突出、偿付能力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充分发挥政策性保险在支持外贸发展、实施“走出去”战略中的功能和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⑧ 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对象为何要求投资所在东道国必须是发展中国家
海外投资保险
海外投资保险是一种政府提供的保证保险。其实质上是一种对海外投资者的“国家保证”,不仅由国家特设机构或委托特设机构执行,国家充当经济后盾,而且针对的更是源于国家权力的国家危险,而这种危险通常是商业保险不给予承保的。
海外投资保险是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险种。该保险是鼓励企业对外投资,保证海外投资企业规避各种由于政治风险和信用风险所产生的不确定性损失。其保险标的为无形债权与利益,即本国投资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或贷款后,应当向外国收回的款项、股息或红利。该项保险为避免海外投资企业疏忽做好信息调查或事前逆向选择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事后的保全措施以及企业的心理因素方面的道德风险,采用不足额保险,借以降低损失幅度和损失频率。
单边投资保险与双边投资保险。从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形式来看,既有属于国内法范畴的单边投资保险制度,也有属于国际法范畴的双边投资保险制度。在单边投资保险制度下,由投资者所在国家单独制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设立保险机构,并不要求投资接受国确认或缔结双边协定,从而属于国内法调整范围。双边投资保险制度以对外投资国与投资接受国共同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为前提,它要求投资接受国予以确认。无论是双边投资协定还是多边投资协定,因属于政府间的协议,均具有国际法性质。
承保范围
为解除海外投资者的顾虑,促使其对外投资,西方国家纷纷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承诺一旦投资者在东道国遇到国家风险而导致投资损失时,由政府的投资保险机构予以补偿。我国对各国所签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规定的主要保护风险是国有化风险、货币汇兑险、战争与内乱险。
参考资料:http://jjxy.nankai.e.cn/jiayuan/baoxian2002/fys/za/haiwai.htm
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怎么样
简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是我国唯一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四家政策性金融机构之一和四家中央管理的国有保险公司之一,成立于2001年,目前已形成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通过为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合作提供保险等服务,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重点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促进经济增长、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
中国信保的业务范围包括: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国内信用保险业务;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和再保险业务;应收账款管理等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及信息咨询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中国信保还向市场推出了具有多重服务功能的“信保通”电子商务平台和中小微企业投保平台,使广大客户享受到更加快捷高效的网上服务。
公司成立以来,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外经贸的支持作用日益显现。尤其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出口信用保险充分发挥了稳定外需、促进出口成交的杠杆作用,帮助广大外经贸企业破解了“有单不敢接”、“有单无力接”的难题,在“抢订单、保市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4年末,中国信保累计支持的国内外贸易和投资的规模1.9万亿美元,为数万家出口企业提供了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为数百个中长期项目提供了保险支持,包括高科技出口项目、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大型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等,累计向企业支付赔款67.6亿美元。同时,中国信保还累计带动219家银行为出口企业融资超过2.2万亿元人民币。
中国信保将努力建设成为定位明确、业务清晰、功能突出、偿付能力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信保将围绕服务国家战略,通过提供政策性保险服务,在支持我国外经贸发展、实施“走出去”战略、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以及促进经济增长、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等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政策性作用。
欢迎加盟信用保险事业,为促进中国对外贸易和投资,推动中国企业走向世界贡献力量!
法定代表人:王毅
成立日期:2001-11-08
注册资本:2716113.883624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北京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90334
经营状态:开业
所属行业:金融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英文名:China Export & Cred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人员规模:500-999人
企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11号丰汇时代大厦
经营范围: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国内信用保险业务;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和再保险业务;应收账款管理、商账追收等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及信息咨询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