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投资保险最终收益怎么算
首先,投资险分为分红险,年金险,万能险和投资连接险等,不能一概而论。年限有的长有的短,分红险和年金险比较长,最终受益大部分可以理解为本金加红利,而红利的多少是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决定的,万能险和投资连接险年限比较短,万能险也是分红为主,只是它是百分之百分红,而前面的是百分之七十,投资连接险有连接的数个投资账户,最后把所有账户的所得相加就是你的收益。就算是很会赚钱也要早早的购买保险,因为有很多原因对导致一个人不能赚钱了,风险意识是新时代生活必备的意识。
Ⅱ 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有多少
计算收益率是一个纯粹性的数学知识,计算收益要掌握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收益率。投资金额的概念很容易明确,但是不少人将投资期限和投资收益率之间的关系把握得不够明确。投资学中债权人资金被占用的时间越长,意味着资金流动性越差,因此债务人要担负较高的收益率弥补降低资金流动性带来的损失。
收益如何计算?
投资人一般直接看到的也是投资期限和收益率成正比的情况,但是很多人没有理解收益率真正的含义,这个收益率是年化收益率。举个例子,我们平台有三种投资期限和投资收益率的标的,90天的标的年化收益为9%,180天的标的年化收益是10%,360天的标的年化收益是11%,于是:
90天的投资收益:投资金额×9%
180天的投资收益:投资金额×10%
360天的投资收益:投资金额×11%
这么算那就大错特错了!这样的话投资两个180天标的收益岂不是比一年的还要高!
正确的计算方法:
90天的投资收益:投资金额×9%÷12×3
180天的投资收益:投资金额×10%÷12×6
360天的投资收益:投资金额×11%÷12×12
我们将年化利率除以12得到的就是月利率,再以此为基数计算标的投资期限的利息。如果标的期限按照日进行计算,我们则要将年化利率除以365得到日利率,据此乘上投资天数计算投资收益。
PS:像现在很多的网站都带有这种收益的计算器,介贷网、陆金、团贷都有的,楼主可以自己上去试一试看自己算的对不对
Ⅲ 现在哪个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最高
“保险公司十大排名”绝对是搜索量居高不下的关键词,究其原因主要是大家对保险知识的不了解,但是配置保险又逐渐成为了刚需,只能先从保险公司的大小开始,想着大公司的产品就算不是最好,起码也在及格线以上,然而事实真是如此吗?
1.保险公司排名的依据是什么?
其实,标准不一样的话排名情况也不相同,一般来说,消费者主要看中的有保费收入、偿付能力和理赔效率/投诉率等几个方面,我们就看下这几个方面保险公司的排名。
▲从保费上来看排名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某种程度上说,通过保费收入看保险公司十大排名,固然可以从某种程度上判断公司实力,但是,如果想要买保险,看保费收入排名没用,因为销量高并不代表产品好。
▲从偿付能力上来看排名
当然,偿付能力越高说明公司在发生超出正常年景的赔偿或给付时的经济能力越强,但是依然不能保障偿付能力越高的险企,产品就越好。
▲从理赔金额上来看排名
排名在首位的理赔金额多,只能说明在产品销量大,在这个基础上理赔金额也会大于其他公司,并不能说明任何其他问题。实际上,不管小公司还是大公司,都是按照合同进行理赔,只要用户达到理赔条件,提供充足的理赔资料,一般都能顺利完成理赔。
2.保险公司十大排名有何意义?
其实,当我们在纠结保险公司排名的时候,在担心的无非是自己的保单会没人管、不能顺利理赔的问题,但这些担心,都是不必要的。
1. 保险公司其实无法通过排名来判断“大小”
保险公司是需要通过严格的注册资金、持续注资的能力、高管人员专业度、经营方案层层审核的,起点很高,不能按照普通的“大小”来对保险公司下定义,更不能单纯凭广告多少、保险营销员的多少来判定一个保险公司,毕竟我们要看的是产品,而不是营销网点的多少。
1. 银保监会强大的监管能力
银保监会有严格的监管体系,会对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偿付能力和资金运用都会严密监管,保费有资金运用监管,赔付有偿付能力监管,外有再保障制度对接全球金融,内有保险保障基金为国护盘。一个保险公司不可能会破产,就算退一万步来讲,濒临破产了,也会有强大的资金把他救回来。
第三,保险公司根本不敢也不会故意不赔
保险条款里对核赔时间、理赔金给付时间等都有规定,并不是保险公司想延期就能延期的。如果风险明确,符合理赔条款无异议,那么保险公司完全没必要为了一份保单而丢掉自己的名声,要知道,理赔才是保险公司的口碑源泉。
还是那句话,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条款进行赔付,符合条款的,保险公司一定会赔,不符合条款的,保险公司就有理由拒赔。
所以,总的来说,我们在配置保险的时候,根本不用在意保险公司的排名,因为那些根本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产品的优劣。
3.配置保险最关键的还是要看产品的优劣
投保人寿保险无须关注保险公司排名,投保高性价比的保险产品,才是90%以上普通家庭买保险的首选。我们以重疾险为例,如果预算不足,可以选择昆仑健康保2.0版这类单次赔付的重疾险,以30岁男士选择30万保额,保至80周岁,30年缴费,每年仅需2703元,即可获得:
重疾保障:110种重疾,赔付一次,30万保额
轻症保障:50种轻症,可赔付3次,依次赔付保额30%、40%、50%,即9万、12万、15万。
中症保障:25种中症,可赔付2次,每次50%保额,即15万。
此外还可以附加特定疾病保障、重疾住院津贴和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保障。
如过预算充足,可以选择完美人生守护(尊享版)这类多次赔付的重疾险,还以,30岁男士为例,选择30万保额,保至终身,30年缴费,每年仅需5133元,即可获得:
重疾保障:108种重疾赔付六次,比例逐次递增;累计可赔付750%基本保额,最高可达225万。
轻症保障:35种轻症,赔付三次,每次45%基本保额,即13.5万赔付3次。
中症保障:20种中症,赔付两次,每次60%基本保额,即18万赔付2次。
此外还有原位癌额外赔付两次,每次45%保额,即13.5万赔2次,还有身故、全残保险金30万,一旦罹患轻症/中症/重疾,可以豁免余期所有保费,其余保障不受影响。
小结
大家在配置保险的时候,对保险公司十大排名的信息不用过多关注,最关键的还是要清楚产品的保障责任是什么,弄清保什么不保什么,再来结合自己的需求和预算,看保险产品的保障和保费是否贴合自己的需求,这样才能配置到合适、划算的保险。
Ⅳ 保险投资收益多少才好
2011年官方公布的保险行业投资收益率是3.6%。不过这个数字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投资收益率,没有包括浮动盈亏等因素,所以牛市里公布的收益率可能是低估的,而熊市里公布的收益率可能是高估的。对于3.6%这个回报率,很多圈外人觉得太低。其实过去七、八年的投资回报率大概平均在5%左右,累计起来,估计比相当一部分股民的成绩好多了。更何况要考虑到保险投资受到很多限制,比如负债匹配、流动性要求等。 2012年的保险行业投资收益率现在还不好说,因为股指其实和年初差不多,只是在一波近20%的上下“电梯行情”中,哪些公司及时获利了结,哪些公司高位增仓追涨套牢,情况差别很大。另外今年上半年的债券大牛市,对保险整体肯定是利好,但每个公司具体配置的品种如何、会计上对利润如何处理,也是千差万别。精确预测每个保险公司对外发布的投资收益率,要比我们圈内人了解这个公司的实际投资水平难得多。所以笔者的一贯态度是敬券商的保险分析员而远之。 保险投资收益率,到底多少才好,这是一个有趣的课题。虽然每个人都希望投资回报越高越好,但每个人心里也明白,长期维持超高的投资回报率,其背后必然伴随着超过正常水平的风险。假设一个国家的GDP长期在8%左右,而其保险行业投资回报率却长期在10%以上,这很可能是坏事而不是好事。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说,保险公司投资太稳健、完全以资产负债匹配为宗旨、以绝对不出事为目标,也是撑不下去的。因为没有一个公司敢说自己的精算师设计产品奇思妙想无人能及,也没有一个公司敢说自己的营销手段天下第一。金融产品的同质化肯定远比工业产品厉害,所以这需要一个金融机构的产品设计、营销、投资、内控等各个环节都努力做得比同行稍微好一点,才有可能在竞争中取得领先。 另外,在牛熊循环周期的一个短暂时期,比如一到两年时间,去判断一个保险公司投资水平的高低,是不合宜的。合资保险一般谨慎,不大碰权益类投资,而内资保险的股票和股票基金投资比例比合资保险的平均水平高得多。2005年后没有及时跟上制度变化去买股票的稳健保险公司,在那几年承受了很大的投资压力。但是到了近两年熊市,又轮到激进型保险公司愁眉苦脸了。 甚至,长期的投资收益率的几何累计,也未必能说明这个保险公司究竟是不是好公司。这还要看在投资收益率高的时候,保险公司的销量是上升还是下降的?而较高的投资收益,是被迫去满足客户的回报需求,还是留存在自己内部?对自己有利的利润分配政策,是否危害了未来的客户市场?为了促销而实行对自己不利的利润分配,又是否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财务健康? 这些复杂的问题,我不认为保险行业研究员们真的能理清逻辑,取得可靠的数据,推断出有实践意义的投资结论。所以对于运作机制复杂的上市保险公司,我倒觉得草根的市盈率市净率判断、技术分析,要比一本正经的基本面分析胜算高。
Ⅳ 各大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
这个保监会要求保密的 虽然我知道答案 哇哈哈哈哈!
Ⅵ 保险公司投资收益排名
去各公司的官网上看,每月的都有数据的
Ⅶ 保险投资收益率到底意味着什么
【摘要】保险投资收益率,到底多少才好,这是一个有趣的课题。虽然每个人都希望投资回报越高越好,但每个人心里也明白,长期维持超高的投资回报率,其背后必然伴随着超过正常水平的风险。假设一个国家的GDP长期在8%左右,而其保险行业投资回报率却长期在10%以上,这很可能是坏事而不是好事。 2011年官方公布的保险行业投资收益率是3.6%。不过这个数字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投资收益率,没有包括浮动盈亏等因素,所以牛市里公布的收益率可能是低估的,而熊市里公布的收益率可能是高估的。对于3.6%这个回报率,很多圈外人觉得太低。其实过去七、八年的投资回报率大概平均在5%左右,累计起来,估计比相当一部分股民的成绩好多了。更何况要考虑到保险投资受到很多限制,比如负债匹配、流动性要求等。 2012年的保险行业投资收益率现在还不好说,因为股指其实和年初差不多,只是在一波近20%的上下“电梯行情”中,哪些公司及时获利了结,哪些公司高位增仓追涨套牢,情况差别很大。另外今年上半年的债券大牛市,对保险整体肯定是利好,但每个公司具体配置的品种如何、会计上对利润如何处理,也是千差万别。精确预测每个保险公司对外发布的投资收益率,要比我们圈内人了解这个公司的实际投资水平难得多。所以笔者的一贯态度是敬券商的保险分析员而远之。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说,保险公司投资太稳健、完全以资产负债匹配为宗旨、以绝对不出事为目标,也是撑不下去的。因为没有一个公司敢说自己的精算师设计产品奇思妙想无人能及,也没有一个公司敢说自己的营销手段天下第一。金融产品的同质化肯定远比工业产品厉害,所以这需要一个金融机构的产品设计、营销、投资、内控等各个环节都努力做得比同行稍微好一点,才有可能在竞争中取得领先。 另外,在牛熊循环周期的一个短暂时期,比如一到两年时间,去判断一个保险公司投资水平的高低,是不合宜的。合资保险一般谨慎,不大碰权益类投资,而内资保险的股票和股票基金投资比例比合资保险的平均水平高得多。2005年后没有及时跟上制度变化去买股票的稳健保险公司,在那几年承受了很大的投资压力。但是到了近两年熊市,又轮到激进型保险公司愁眉苦脸了。 甚至,长期的投资收益率的几何累计,也未必能说明这个保险公司究竟是不是好公司。这还要看在投资收益率高的时候,保险公司的销量是上升还是下降的?而较高的投资收益,是被迫去满足客户的回报需求,还是留存在自己内部?对自己有利的利润分配政策,是否危害了未来的客户市场?为了促销而实行对自己不利的利润分配,又是否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财务健康? 【慧择提示】这些复杂的问题,我不认为保险行业研究员们真的能理清逻辑,取得可靠的数据,推断出有实践意义的投资结论。所以对于运作机制复杂的上市保险公司,我倒觉得草根的市盈率市净率判断、技术分析,要比一本正经的基本面分析胜算高。
Ⅷ 2006年-2010(到2009也可以)年全国总保险保费收入分别是多少以及增长率
2007年是近年来保险业发展形势最好的一年,全年实现保费收入7035.8亿元,同比增长25% .
2008年,中国保险业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9784.1亿元,同比增长39.1%,是2002年以来增长最快的一年。保险资金运用余额3.1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4.3%。
2009年末,我国实现保费收入11137.3亿元,同比增长13.8%。这也是我国保险行业年度保费收入首次突破1万亿元。
其中,财产险业务继续保持较快增长,保费收入2875.8亿元,同比增长23.1%。人身险业务保费收入8261.5亿元,在上年增速较高的基础上同比增长10.9%。
此外,2009年末保险公司总资产达4.1万亿元,净资产为3904.6亿元,保险资金运用余额3.7万亿元。保险公司利润总额达530.6亿元,财产险公司扭亏为盈,实现利润35.1亿元,人身险公司实现利润434.6亿元。全行业实现投资收益2141.7亿元,收益率为6.41%。保险业全年赔付共3125.5亿元。
2010年1-10月全国各地区原保险保费 全国合计12383亿元!
Ⅸ 有谁知道保险业2008年、2009年的投资收益率最高
是平安集团,因为平安有银行,证劵,保险这三个方面组成的
Ⅹ 做2009年年报时投资收益包括那些股票投资亏损怎么样填在表上
具体的国家规定在下面,你自己看看就知道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第二节 收 入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节 扣 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一条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六十三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第七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第七十五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