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介绍
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成立于1989年。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是由在深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及海外侨胞投资企业,以及其他所有制类型企业、工商界人士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社团。自1989年成立以来,协会坚持改革与创新和民间化、国际化办会方向,始终走在全国经济性社团改革、发展的前列。先后被评为“全国先进民间组织”、“广东省先进民间组织”、“深圳市外经贸工作先进单位”、“深圳市工商领域先进协会”、“中华慈善突出贡献奖”“深圳市5A行业协会组织”。协会以提供社会化大服务的生存理念为发展动力,以为会员企业提供综合性的政策服务为基本,并合理拓展其他功能性,成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良性互动的沟通桥梁。
② 惠州台商、惠州台商协会、惠州台商编辑部介绍
协会简介惠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於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正式批准成立。为在惠州投资台商的社团组织,协会以:团结、交流、服务、发展为宗旨。协会成立以来,坚持以服务会员、服务社会、发展经济为己任,为会员企业的发展和惠台两地的经贸交流与合作作出卓越的贡献,在社会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协会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运作正常、业绩显著,为惠州和全国兄弟协会亨有盛名的社团组织。惠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在第一届会长杜永盛先生及全体理监事的艰辛创会下(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参加协会的会员企业已有一百多家。第二第三届在会长杨平和先生及全体理监事的有努力下继续发扬光大(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日),参加协会的会员企业已达到800多家,因惠州幅源辽阔,台商分布较广,联络不易,杨平和会长提议根据在惠州投资台商的分布情况,先後组建了十九个台商联谊会,各联谊会成立时间为:
惠城沥林台商联谊会 成立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惠城陈江台商联谊会 成立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惠阳镇隆台商联谊会 成立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惠城城区台商联谊会 成立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惠城东区台商联谊会 成立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惠阳新墟如商联谊会 成立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博罗石湾台商联谊会 成立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
惠东台商联谊会 成立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惠阳中区台商联谊会 成立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龙门台商联谊会 成立於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
惠阳秋长台商联谊会 成立於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博罗罗阳台商联谊会 成立於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
妇女台商联谊会 成立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
第四届会长陈展全先生及全体理监事本著团结、交流、服务、发展的精神继续服务会员(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五届在会长杨平和先生、全体理监事及各位会员努力下,根据会员企业分布情况,再成立四个台商联谊会(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成立时间为:
博罗长宇台商联谊会 成立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一日
大亚湾台商联谊会 成立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十八日
博罗龙溪台商联谊会 成立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博罗东区台商联谊会 成立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青年台商联谊会 成立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福田台商联谊会 成立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目前协会共有十九个台商联谊会,会员企业近800多家,为了让台商们能够继续在惠州安心发展自己的事业,在我们连任第九届会长张秋进先生和协会干部的带领下,协会将继续竭诚为广大会员企业服务,共谋发展,共创辉煌。
③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Shanghai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缩写SAEFI
第二条 协会是由经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和科研单位、外商在沪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及其他有关组织和社会人士联合组成的为在沪外商投资企业或机构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企业之间、外资会员企业和政府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反映企业诉求,解读政府政策,为改进企业商务环境提供服务,促进发展。
第四条 协会工作接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 新虹桥大厦 615室
第六条 协会会标为: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上海市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上海市的投资环境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二)组织会员企业交流依法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推动会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维护会员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调查了解会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接受会员的投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四)举办适合会员需要的各种培训班、讲座、报告会等,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编辑出版会讯、会刊、信息数据,维护、更新网站;
(六)受理会员和投资者的咨询、代理,为会员和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七)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的商品展销和市场考察活动,帮助外资企业拓展进出口市场;
(八)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反倾销应诉等事宜和调解会员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
(九)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的委托事项;
(十)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十一)对区、县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务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合作与服务;
(十二)开展同各地外资协会、外国经济合作组织和海外有关经济团体的横向交流、协同合作,促进外资经济的深入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实行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凡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参加协会活动并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的:
(1)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及在沪从事投资业务、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可申请加入协会为企业会员。
(2)各区、县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可申请加入协会为团体会员。
(3)热心支持、参与协会工作的外资企业或团体的高管,可申请加入或被邀请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参加协会,应按规定履行手续,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批准即可入会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要求协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三)支持协会开展工作,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四)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统计数据和资料;
(五)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第十二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决定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应积极履行会员义务,并经会员民主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协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作相应改变。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它的主要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五)调整和增补部分理事,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出席,被委托的代表行使理事的职权。
理事会会议需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作出决议。理事会会议的决议需由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调离所代表的会员企业或单位,即不再担任理事职务,缺额另行补选。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协会秘书处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其议事规则与理事会同。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本会的会员,在外商投资企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熟悉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积极参与协会的领导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 会长对外代表协会并主持会务,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制订的工作计划及其他决议事项。在常务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会长可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由副会长和秘书长参加,讨论重大问题。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如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增补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提请理事会确认或追认。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十七条 协会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办事部门。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若干名)为其助手,在会长或其授权的副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协会根据需要,经理事会决定,可推举名誉会长及聘请顾问各若干名。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 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组织若干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分会)。分支机构的成立,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在社团管理部门登记。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由同专(行)业或有相关业务联系的会员企业联合组成,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促进、协调和规范本专(行)业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强自律机制;
(三)加强业务联系,沟通经济信息,相互提供服务;
(四)听取和反映本专(行)业会员企业的意见与要求,就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维护同专(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协会组织活动,发展会员并催缴会费。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在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需要可制订工作条例,经协会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领导人选,通过民主协商,经协会批准委任。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会员每年缴纳一次会费,各类会员会费的标准另行制订;
(二)向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三)国内外有关法人和自然人的资助和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
(一)协会的会务活动;
(二)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三)协会的日常开支。
第二十五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三)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协会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提出要求终止协会活动,或者有过半数的会员要求终止协会活动,或者其他某种原因要求终止协会活动时,可由会长向理事会提出报告,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向政府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终止协会活动的报告,经批准后协会根据国家有关终止社会团体的规定,清理协会和其他财产帐目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宣告协会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政府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④ 那位高人知道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RDPAC)的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 朝阳区 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1209
秘书处 温晓春 媒体总监
⑤ 请问外商投资协会的职责是什么,是国企吗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于1987年11月在北京创立,是由商务部主管,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由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投资企业为主,联合组成的全国性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宗 旨
协会遵照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引导会员守法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之间、会员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会员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职 能
1、宣传贯彻国家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介绍中国的投资环境,为促进境外客商来华投资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2、组织会员企业交流在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经验,表彰先进,促进共同提高;
3、接受会员的申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境外投资者对改善投资环境的意见;
4、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协调会员企业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
5、举办适应会员企业需要的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活动等;
6、组织会员企业在国内外举办产品展销活动;
7、组织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
8、开展同海外经济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9、编辑出版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书刊;
10、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CAEFI)。
第二条 本会是由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海外华裔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增强会员中外各方、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会员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1、宣传、贯彻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中国的改革开放和投资环境。受中国政府和会员企业的委托,在境内外举办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和投资促进活动,为境外客商来华投资提供信息、咨询和投诉服务;
2、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经营、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相互交流,共同发展;
3、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境外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法律服务;
4、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组织协调会员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对会员之间的商事纠纷进行调解;
5、适应会员需要举办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活动等,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6、组织会员在国内外开拓业务、拓展市场和举办各种产品展销活动;
7、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8、对地方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有业务指导、提供信息、组织和参加有关活动的责任;
9、开展同海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10、开展吸收外商投资的理论与政策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为会员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
11、编辑出版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宣传资料;
12、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制。
企业会员系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华裔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
团体会员系指外国机构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港、澳、台企业商、协会(联谊会),从事外商投资贸易工作的机构,地方省、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联谊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和须履行的义务如下: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2、按规定缴纳会费;
3、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6、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1、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2、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3、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4、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5、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6、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1、失去法人资格者;
2、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者。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理事会、行业委员会、分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5、讨论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6、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作相应改变。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召开特别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1、3、5、6、7、8、9项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包括兼职副会长)、秘书长一人(可由专职副会长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中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5、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上述会长职权也可由会长指定一副会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推选,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专家委员会、行业委员会、分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家委员会,指导协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组织成立若干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成立,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主管部门登记。行业委员会或分会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十六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依照本会章程制定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章程和议事规则,自主开展活动,接受本会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由同行业企业会员组成。凡本会会员,从事某一行业委员会或分会所开展或协调事务的活动,拥护该行业委员会或该分会章程,经申请均可成为该委员会或该分会会员。
第三十八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促进、协调和规范本行业企业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强自律机制;
3、听取和反映本行业企业会员的意见与要求,就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第三十九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组织与活动办法,由本会根据本章程与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视其不同特点分别制订。
第四十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会员会议,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会员会议选举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人员担任。行业委员会或分会领导人员的任期、职权和工作规范由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自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确需另行设立的,须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4、有关方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
5、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本会筹集的专项资金;
6、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1、协会的会务活动;
2、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3、本会的日常开支。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经过必要的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处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照社团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各项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需修改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1年7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⑥ 惠州大大小小有一些什么协会
惠州市旅游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惠州市旅游协会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长寿路29号三楼
电话:(0752)2221051
惠州市粮食协会
地址:三新北路2
惠州市房地产业协会
地址:下埔路14
惠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惠州市集邮协会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下角东路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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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劳动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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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装饰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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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2)227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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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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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酒类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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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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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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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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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惠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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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
地址:惠州市下埔南三街2
惠阳区书法家协会书法艺术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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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tcl员工福利管理协会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南路6号
电话:(0752)2288333
惠州市江南办事处残疾人协会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下角菱湖二路八号
惠州市惠城区个体劳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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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老干部关心下一代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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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
地址:惠州市南坛东路12号7楼
电话:(0752)2225038
惠州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
地址:惠州市南坛东路12号
电话:(0752)2231684
惠州市书法家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惠州市惠城区收藏家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惠阳市棋类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惠东县防雷设施检测所
地址:惠州市惠阳区东华路中行三楼投资服务中心
惠州市惠城区新闻出版营销行业协会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北路66号
惠城区佛教协会
地址:后所街20
惠州市惠阳区交通运输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惠州市惠阳区中小企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惠州市惠城区音乐家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惠城区私营企业协会
地址:南坛南路15号
惠阳区化工行业协会
地址:石景街22
惠州市惠城区民办中小学教育协会
地址:惠州市中山北路69号惠城区教育局教育股
电话:(0752)2237442
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地址:惠州市菱湖三路6号
惠城区乒乓球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惠城区民办中小学教育协会
地址:斑樟湖一横街53
水口街道办声乐舞蹈协会
地址:龙湖六路
电话:(0752)2764002
水口街道办老人体育协会
地址:龙湖六路
电话:(0752)2764002
水口街道办健美操协会
地址:龙湖六路
电话:(0752)2764002
惠城区个体劳动者协会
地址:南坛南路15号
平潭社区计生协会会员之家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惠州市翻译工作者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惠城区民办中小学教育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惠城区陈江镇音乐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惠城区陈江镇舞蹈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惠城区陈江镇书法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惠城区陈江镇文学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惠城区陈江镇曲艺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惠城区陈江镇摄影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惠城区陈江镇美术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博罗县标准化协会
地址:惠州市博罗县博惠路82号
电话:(0752)6206281
惠州市律师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惠州市特种设备(标准、计量、质检)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惠州市台协会馆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博罗县特种设备协会
地址: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博惠路 82号
电话:(0752)6206162
惠州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
地址:惠州市龙门县环城西路37号(2楼)
电话:(0752)2231814
惠城区卫生工作者协会
地址:中山北路66
仲恺高新区个体劳动者协会
地址:上排龙岭巷3号
惠东县书法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
惠东县美术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
惠州市行业协会办公室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仲恺高新区私营企业协会
地址:上排龙岭巷3号
白沙村老年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石湾港商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博罗县曲艺家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博罗县网吧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博罗县电子游艺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龙门县竹业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
龙门县乒乓球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
龙门县老年人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
龙门县计划生育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
惠东县私营企业协会
地址:新平大道307
博罗县戏剧家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博罗县私营企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博罗县舞蹈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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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音乐家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龙门县私营企业协会
地址:沿江路4号
龙门县小水电行业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
惠东县进出口企业协会
地址:惠州市惠东县平山镇广汕路 79号
电话:(0752)8838170
博罗县农业机械化协会
地址: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北门路 164号
电话:(0752)6622357
龙门县老年人体育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
惠东县标准化计量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
九潭镇凤山村计划生育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惠东县个体劳动者协会
地址:新平大道307
罗阳镇九村区居委会计生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白花镇太阳村计划生育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
博罗县个体劳动者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博罗县横河镇计生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石坝镇冷水坑村计划生育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园洲镇深沥村计生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园洲镇上南村计生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园洲镇沙头村计划生育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中共惠州市汽车贸易协会支部委员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园洲镇下南村计划生育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平海镇佛元村计划生育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
博罗县横河镇老年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仲恺高新区个体劳动者协会
地址: 上排龙岭巷3号
龙门县个体劳动者协会
地址:沿江路4号
惠东县老年人体育协会
地址:新平大道345
水口街道办事处体育协会
地址:龙湖六路
电话:(0752)2764002
水口街道办事处象棋协会
地址:龙湖六路
电话:(0752)2764002
水口街道办事处龙舟协会
地址:龙湖六路
电话:(0752)2764002
中国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惠州分中心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洋纳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惠州市惠城区桥西街道尔雅巷社区残疾人协会
地址:水门路83
惠阳市个体劳动者协会马安分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罗阳县城南市场物业管理站计划生育协会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⑦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信息如何获得
审批机关都有:如外汇局、工商局、商务局、税务局,但企业的信息是需要保密的,他们不一定会提供给你。如果仅仅是企业名称、联系方式,你有熟人的话可以从上述机关得到。
另外是开户银行,这个就分散了,你需要联系所有的银行。
除了特殊的行业,网站是不会公布的。
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外企协会。外企协会实际是商务局的下属机构,但是属于会员制,外商投资企业都是协会的会员。在协会里找个熟人,可以得到会员名单(包括新设和既存企业)。
⑧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组织机构
会 员 部
1、负责与协会各级会员进行日常沟通和联系;
2、促进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筹备协会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活动。收集和受理有关会员企业和各地外资协会关于增补、调整协会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人选的申请;
3、承办商务部及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各类座谈会、说明会,培训等活动,帮助会员企业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4、了解会员企业需求,保持与地方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密切联系,组织会员企业参加有关的调研和考察工作,召开会长办公会、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联席会、全国外商投资企业信息工作会议等;
5、联系各下属五个专业工作委员会,积极发展会员,协助会员企业加强与政府的交流与沟通;
6、通过《中国外资企业之窗》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网站发布信息,宣传会员,向会员企业及时传递政策法规、投资环境、国内外经济运行趋势和行业发展动态等相关信息,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7、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相互了解,取长补短,相互借鉴,倡导会员履行社会责任,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8、同国内外同业组织或机构交流与合作,共同举办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境内外活动;
9、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推荐外商投资企业500强,表彰先进企业;
10、整理会员资料、收缴会费。
咨询协调部
1、作为出口招标协调办公室的成员之一,负责会员企业的投标通知、组织及实施工作、反倾销应诉等事宜,对会员之间的商事纠纷进行调解;
2、负责会员企业的投标培训,为会员企业提供商品信息、海关数据及相关法律、法规服务;
3、为促进境外客商来华投资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4、组织会员企业赴境外参加各类展览、展销会、博览会和贸易洽谈会,承办政府部门在国外主办的各类非商业性展览会;
5、联系组织境外办展机构和企业来华举办各类展览、展销会;
6、负责广交会编织品展团和组织协调工作。
综合部
⑨ 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是干什么的....在里面工作的人员都做什么工作...详细直白一点,会追加分的
管理的事业单位,辖区内的外资企业可以加入成为会员,属于缴费性质的。
协会经常组织各种活动或业务培训,还可以协调别的政府部门,帮助企业或外商解决一些难题。
⑩ 华夏信财是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吗
这个好像是上个月的是事情吧,华夏信财受邀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邀请,正式成为其协会会员之一。此次事件是建立在广大投资者对华夏信财公司的信任及认可之上的,才可以获此殊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