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理解十八大以后的新型城镇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城镇化问题,对如何走新型城镇化道路展开了深入讨论。现将主要观点归纳如下:
一、新型城镇化的内涵和特征
自中央提出“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之后,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纷纷展开讨论,提出了不同看法。
一是以人为本的视角。认为新型城镇化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质量为主导的城镇化。以人为本是新型城镇化的实质,增进人的幸福是新型城镇化的精髓,不仅市民要更幸福,而且农村转移人口也能获得同样的幸福感受。其基本特征是全面协调、集约高效、人文活力和公平共享。
二是城乡建设的视角。认为符合中国国情的城镇化等于老城区+新城区+农村新社区。老城区重点是对棚户区、工厂外迁区等进行改造和环境治理,使之成为适合人居住的商业区和服务区;新城区是指开发区、实验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新社区就是新农村建设。
三是农民市民化的视角。认为城镇化的根本目的是让更多的农民转入城市,并融入到城市的正常生活之中。市民化是推进新型城镇化面临的最大挑战,也是城镇化扩大内需的关键。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要以民生改善为根本目的,不单纯追求城镇化速度,更关注城镇化进程中人的生活质量的提高。
四是农村发展的视角。有人认为,新型城镇化绝不是强迫农民离开土地,强制搬迁上楼,远距离地涌入大城市,而是农民自主式的城镇化,就地融入城镇。也有人认为,新型城镇化既要鼓励和支持异地转移就业,更着眼于积极发展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还有人认为,新型城镇化“新”在不抛弃和遗弃农村,反而以农村繁荣为前提条件,农村人口也能享受城镇均等的公共服务。
五是综合的视角。不少人认为,新型城镇化是采用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发展方式,高度关注农民市民化,着力解决城乡和城市内部“双二元结构”,以人为本、次序协调、城乡一体、融合共享的城镇化。也有人认为,新型城镇化是人本城镇化、市场城镇化、文明城镇化、特色城镇化、绿色城镇化、城乡统筹城镇化、集群城镇化和智慧城镇化。
二、正确看待城镇化的作用
大规模人口城镇化,不仅会创造巨大的消费需求,而且会带来巨大的投资需求。城镇化是扩大内需的重要源泉,也是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主要动力。有人预测,到2015年如果中国城镇化率提高到55%,城镇人口增加到7.7亿人,将会增加投资和消费11.9万亿元;到2020年如果中国城镇化率提高到60%,城镇人口达到8.7亿人,将会增加投资和消费25.3万亿元,可以拉动经济增长3.5个~6.8个百分点。还有人认为,中国城镇化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将能带来7万亿元的投资和消费需求。预计到2020年,中国城镇化所产生的资金需求(包括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和社会保障)将超过40万亿元,由此可以支持未来7%~8%的中速增长。
也有人认为,城镇化主要拉动的是消费,而不是投资。甚至不应该用投资这个词,应该用投入。因为投资是以回报为目的,而投入不以回报为目的。有的则认为,城镇化不应是经济增长“工具”,如果为追求经济增速而借用城镇化美好愿景作“幌子”,新型城镇化可能将重蹈覆辙。甚至有人认为,新型城镇化现在被炒得太热了,要警惕城镇化“宣传”热过头,谨防把新型城镇化当成一个投资题材炒作。
还有一些人认为,城镇化对经济的拉动作用肯定是有的,但不宜夸大;大规模、高速度的城镇化将可能取代出口成为拉动高碳增长的关键因素;如果缺乏制度层面的改革,当前政府主导的快速城镇化很可能会加快引爆地方债务风险;目前一些地方把推进城镇化变成了“跑马圈地”工程、“门脸妆点”工程、“揠苗助长”工程、“弱肉强食”工程,通过填海、削山、圈地等盲目造城,引发了城镇化风险。各界普遍认为,城镇化不能变成“炒地皮”、“房地产化”。
三、新型城镇化的战略取向
最近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优化城镇体系结构。有人认为,要控制北上广杭等特大城市规模,加快发展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尤其是县城,使之成为未来吸纳农村人口转移的主战场。还有人认为,城镇化既包括大规模的城化,也包括规模适宜的镇化,其重点不在城上面,而应该在镇上面。针对小城镇存在的粗放扩张、大量占地、盲目圈地等问题,也有人认为,小城镇建设不能“冒进”,要走特色、集约、节能、生态之路。
二是让城市群承载城镇化。有人认为,城市群是城镇化的主要载体,也是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柱。未来中国农民进城主要靠城市群来吸纳,要引导人口向城市群之内转移,产业向城市群之外转移,形成双向流动的局面。还有人认为,不能把城镇化等同于搞城市群,也不能夸大城市群的作用,中国人口不可能都集中在城市群,城市群毕竟只是少数。
三是走均衡的城镇化道路。有人认为,城镇化只有均衡协调才能健康可持续,要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依靠城市群推进城市化;另一方面通过做大县城实施农村城镇化,实现城市化与农村城镇化并重。要依托县城建设不同规模的城市。还有人认为,实施就地城镇化战略,以县城和中心镇为重点,加快中西部地区城镇化进程,优化城镇化空间布局。
四是促进城乡共荣发展。有人认为,长期以来,中国的城镇化是以牺牲农村利益为代价实现的,其结果成就了城市的崛起,导致的却是乡村的塌陷。推进新型城镇化,一定要以“城乡共荣”为前提,绝对不是要消灭农民、消灭农村,而是要实现乡村与城市的共存。
五是加快城镇化转型。有人认为,新型城镇化要实现六个方面的转型,即由城市优先发展向城乡互补协调发展转型,由高能耗的城镇化向低能耗的城镇化转型,由数量增长型城镇向质量提高型城镇转型,由高环境冲击型城镇向低环境冲击型城镇转型,由放任式机动化城镇向集约式机动化城镇转型,由少数人先富的城镇化向社会和谐的城镇化转型。
六是强化社会管理。有人认为,不能把城镇化简单等同于经济建设,政府推进城镇化的基本任务应当是社会建设,为农民选择定居地提供公共服务。新型城镇化是“社会投资拉动”而不是“投资拉动”。还有人认为,新型城镇化不能忽视公民社会建设,要把新型城镇化与公民社会建设结合起来,开辟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可行途径。
七是实行多元化模式。有人认为,推进新型城镇化,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实行多元化模式。各地的城镇化,绝不能化成一个样。还有人认为,文化是城镇化的灵魂,应充分挖掘地方文化特质,打造富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城市形象,让深厚的文化内涵、鲜明的文化特色积淀,成为永恒的城镇风景线。
四、稳步有序推进市民化进程
推进农民市民化是提升城镇化质量的核心,也是走新型城镇化道路的关键环节。目前,进城农民市民化面临着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和随迁子女教育四大难题,而且面大量广成本高,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有人认为,基本解决农民工中存量和增量的市民化至少要用10年时间。还有人认为,从政府财政支出的角度看,在2025年前基本解决进城农民市民化将是可行的,预计每年需要解决2500万人,其中消化存量1300万人,按平均每人10万元计算,市民化总本2.5万亿元,其中需要政府负担0.83万亿元,约占2012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的7. 1%。不少人主张,当前应以4000万举家搬迁的农民工作为突破口。
稳步有序推进农民市民化,重点是加快户籍、土地、社会保障、行政体制等方面改革。在户籍制度改革方面,普遍认为,关键是剥离户籍内含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实现公民身份和权利的平等。有人主张1~2年内实现中小城市(镇)户籍全面放开,3~5年实现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户籍基本放开,8年内把城市户口、农村户口、居住证统一,实现人口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统一管理。还有人主张,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居住证制度,对常住外来人口统一发放居住证,保障公民基本权益,并享受本地部分公共福利;到2020年全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时,取消居住证,实行居住证与户口并轨,即完全按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
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多数人认为,要完善征地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真正进入市场;提高农村征地补偿标准,逐步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同权同价参与城镇开发;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让农民带着资产进城。还有人认为,农民的土地被城市征用,没有必要在按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同时,非要让农民丧失对原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面,大家认为,应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分阶段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有人认为,应将农民工全面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城市低保,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也要逐步对城镇常住外来人口开放,尽快实现社会保障城乡对接和跨区域接转。
在行政体制改革方面,普遍认为,要研究制定符合新情况的设市标准,完善中国的市制制度,尽快恢复建制市设置工作。有的认为,应降低设市标准,允许一定规模的建制镇设市,为吸纳更多的农民进城创造条件。还有的认为,要弱化城市行政级别,变“以大管小”为“以大带小”,并在政策安排上更多地考虑和照顾中小城市(镇)的发展需要。但也有人认为,不应过度夸大“撤镇设市”,过度强调称谓改换和级别调整的作用,很容易出现跟风潮,产生攀比和浪费现象。
㈡ 如何创新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
“人到哪去、地怎么用、钱从哪来”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三大问题,其中的资金保障是关键一环,《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提出要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需求大、期限长,社会外部效益强但商业效益不高,需要以改革创新思维,推动建立市场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有效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无序扩张,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平稳释放城镇化潜力。
建立健全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制度
城镇化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应当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位禀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建设任务,顺势而为,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当前,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较大,城镇化融资能力下降。推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须妥善应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将债务风险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第一,建议加快研究市政债发行相关工作,建立统一的市场评级体系,探索编制完整的政府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目前我国“城投债”从发行人资格和募集资金投向来看,具有市政债特征,但准入条件和债券期限等方面的规定要求与基础设施投融资特点和盈利模式尚存在差距,融资规模也难以满足社会需求。
第二,建议按照控总量、可持续的原则,制订城镇化建设融资规划,统筹考虑各地发展条件、政府负债、资金供给等因素,设立动态、包括市政债在内的全口径负债“天花板”,防范地方政府过度举债。
第三,以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为契机,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动态监控体系,同时针对基础设施建设“一次建成、长期使用”的资本性支出特点,逐步建立包括跨年度资本预算在内的财政预算制度,着力提高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
第四,可从未来新增加的一般预算收入、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覆盖市政债等政府性债务的风险偿债基金,防范地方政府债务局部、突发的流动性风险,稳定金融机构和债券投资者的市场预期。
拓宽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
《规划》提出,要放宽准入,完善监管,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的城镇化建设资金不仅为城镇化发展特别是相关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而且也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财政风险。
第一,建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公私合营政策法规制度,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和公私合作项目运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指导国企、民企、外资等各类市场化主体,通过PPP(公私合营)、BOT(建设―经营―转让)、特许经营等商业模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二,可参考设立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配套政策,鼓励设立专门的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和城镇化投资基金,大力推进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推进基础设施领域的市场化、产业化运作。
第三,引导利用保险、融资租赁等社会资金投入城镇化建设,保险、融资租赁等长期、大额社会资金对安全性、收益性有特殊要求,与大部分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相对稳定、资金回收期限长的特点较为匹配,可鼓励创新匹配两者需求特点的合作模式,如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融资租赁产品或资金信托计划等。
第四,加快培育多元化的投融资主体,改革创新现有地方融资平台,可通过注入资源、注入股权、赋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充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资本实力,使其发展成为治理规范、财务可持续、以企业信用为主要依托的市场化投资主体。
第五,积极创新项目融资模式,借鉴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成功做法,有效发挥政府引导职能,统筹整合地方财政、土地、金融和政策等各类资源,将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有机组合,建立“以丰补歉”的项目综合收益平衡机制,提升社会资金向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积极性,为引导商业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
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规划》提出,要发挥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重要作用,研究制定政策性金融专项支持政策。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财政性资金需优先安排社会民生保障等领域的支出,难以独力筹集大额资金支持中长期建设。而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类建设项目公共性强、外部性大、收益性低、回收期长,对商业资金缺乏吸引力,同时我国商业银行的吸储资金基于期限匹配的考虑,主要用于中短期项目和个人金融业务。这就决定了在现阶段,城镇化建设资金不能仅仅依靠财政支出和商业银行资金,仍需发挥好政策性金融以国家信用为支撑、介于政府财政投资和商业银行贷款之间“四两拨千斤”的引领性作用。
第一,进一步发挥现有开发性金融机构在城镇化建设的主力银行作用,不断总结经验和创新融资模式,继续在建设起步阶段运用开发性资金发挥好“启动器”功能。
第二,建议进一步完善城镇化中长期投融资的制度性安排,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赋予开发性金融机构永久国家债信等级,建立稳定、可持续的中长期金融债发行筹资机制,通过开发性金融资金支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民生领域。
第三,为管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可考虑由国家开发银行或通过招标确定一家银行,进行“统一评级、统一授信、统借统还”,从总量、结构、操作上防止地方政府一哄而上、盲目举债,避免投融资总量失控,形成系统性风险。
第四,可通过设立专项贷款、专项基金和专项债券等配套政策,弥补政府投资特定项目的资本金以及地方配套资金的阶段性缺口。如每年在全国信贷规模安排中设立城镇化政策性贷款专项规模,着力解决农民工市民化、保障性住房和中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等城镇化瓶颈领域的融资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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