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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加强监管职能

发布时间:2021-04-18 22:46:43

『壹』 如何加强标后监管和对招投标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1、标后监管:评标结束后注意对原始资料的收集、保存、整理、归档;及时发布中标公告;招标公告后敦促中标人缴纳履约担保并签订合同,同时要及时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合同的谈判要遵守不更改招标文件中合同主要条款的原则;合同签订后由具体负责部门执行合同,合同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例如:施工合同由项目部主抓项目实施,合同签订部门负责预决算及处理合同变更问题。
2、招投标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建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这是行为底线是红线,并不是空话套话。具体情况只能视情况而定,例如:加强招标前图纸审核,使图纸错误减少、更精细更深化,这样可以减少招标过程中的答疑;又如加强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发布前反复审核控制价清单(如果有的话),减少以后招标过程中及合同执行时的问题。

『贰』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监管机构的适当性监管职责包含哪些

《职责规定》共7章、条,分别为总则、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其他职责、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关于日常监管。派出机构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开展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对资本市场相关市场主体实施检查,并按照规定接收相关市场主体依法报送的业务、财务等备案、报告材料,进行审阅分析。派出机构实施检查或其他日常监管活动,发现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或者发现重大风险和问题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是关于风险防范与处置。规定派出机构以风险和问题为导向开展信息的搜集和分析工作,加强对市场的动态监测监控,督促市场主体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明确派出机构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债券违约、区域性股权市场、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职责。

三是关于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扩展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和协查工作职责,完善案件调查工作机制,明确派出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案件的审理、听证工作等。案件调查过程中,依法采取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实施。对于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派出机构将履行相应的移送程序。

四是关于投资者教育与保护。规定派出机构负责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组织推动投资者教育相关工作,建立常态化的投资者意见征求机制,并按照规定开展辖区证券期货投资者调查和权益评估评价。同时,派出机构负责建立健全辖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检查制度以及投诉处理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推动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除上述职责外,派出机构还负责按照规定履行发展创新、统计调查、诚信建设、信访举报事项处理、信息公开、法律事务、舆情监测以及监管协助等职责。

『叁』 投资监管的手段主要有哪些方面

我国证券公司(指综合性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有经纪、承销、自营、兼并收购、基金管理、咨询服务等。因此证券公司风险根据业务可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证券经纪业务风险

由于经纪业务收入占证券公司总收入的比例较大,一般达到40—50%以上,因此经纪业务风险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风险,主要表现有:

1.经营风险

由于经纪业务的佣金收入占证券公司总收入的比重较大,证券公司对经纪业务的依赖性增强,二级市场行情波动对证券公司收益影响较大,当行情低迷时,固定成本(如通讯费用、场地租金等)居高不下,经营风险凸现。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0年度会员年检结果显示,96家证券公司类会员只有32%被列为年检好会员,与99年相比在总体规模、盈利水平有一定提高的同时,仍有近十家证券公司出现亏损或接近亏损,相当一部分证券公司净资产低于平均水平,在资产经营安全性、合法合规经营、内部控制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

2.拓展业务风险

随着证券市场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改革的深入,证券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拓展业务时采用的一系列手段措施,面临较大风险:

(1)向客户融资。由于向客户透支资金的方法已经被严厉禁止,变相透支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利用国债交易向客户融资等),有的还与银行共同协作,使融资行为不易被发现。(2)返佣。返佣使经营成本加大,一旦行情不好,返佣成为节约费用的包袱;返佣的帐务处理有的返还现金,管理漏洞较多;返佣比例制定亦有较大的随意性,增加了规范管理的难度;同时返佣税金的收取有的只代扣了个人所得税,未扣所得税、营业税,留下了隐患。(3)提供担保。证券公司有的分支机构为客户贷款资金提供担保,因担保方比较隐蔽,只有在资金链出现断裂,才有可能被发现,而这时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已十分严重。(4)三方监管。有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实行三方监管(一客户提供资金给另一客户买股票,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客户的股票,以保证另一客户资金安全),这是《证券法》不允许的行为,监管协议不受法律保障,监管行为不受法规认可,一旦发生纠纷,证券公司十分被动。(5)业务创新。为追求规模扩大和市场占有率增加,证券公司开展了一系列的业务创新,并与银行、保险等机构结成战略伙伴关系,业务创新遇到来自包括技术、咨询、培训和推广等多方面的挑战,风险控制难度加大。

3.系统网络风险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在证券行业的广泛应用,随着证券行业业务创新的不断深入,网络是否安全可靠、网络是否便捷高效变得越来越重要。但证券公司对此的风险控制及抗风险能力仍不容乐观。

(二)证券承销业务风险
证券承销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因为项目周期长,受市场不可预测因素影响较大,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证券公司的连带责任增加,公司各项风险增大。

如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研究不够,推荐企业发行证券失败而使证券公司遭受利润和信誉损失的风险。对二级市场的走势判断错误,造成股票价格定位不合理或债券的利率和期限设计不符合市场需求,券商包销的股票卖不出去;或者在增发配股时成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证券公司资金被大量占用引发财务风险。随着B股市场将率先成为全流通市场,B股承销业务将有较大发展,如果履行包销责任,还可能出现外汇风险。对上市公司进行过分包装,在信息披露上出现过错,误导投资人,造成违规违法的风险。

(三)自营业务风险

作为证券公司传统业务之一,证券自营收入约占中国证券公司总收入的30%,但其风险却比较巨大。首先是市场风险,自营收益与二级市场走势关系密切。目前我国证券二级市场整体来讲投机气氛较浓,市场波动相对频繁,很多证券公司未建立有效的业务决策系统、调研系统、操作系统及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面对相对较少的投资品种,证券公司无法利用套期保值等手段规避证券市场波动的系统风险,因此,二级市场的价格异常波动会给公司业务带来较大的风险。其次是新业务风险,很多新的交易品种即将推出,但由于业务新、经验少,容易出现问题。同时它在能够规避风险的同时,也有放大风险的效应。“李森事件”把百年历史的“巴林银行”毁于一旦就是典型的案例。第三是违规操作风险,追求自营业务收益增加,恶意炒作使股价震荡加剧从中获利。这种行为是《证券法》所严厉禁止的。一旦受到查处,公司的各项业务都将受到严重影响。

(四)其他业务风险

在上述三大业务之外,资产管理业务是很多证券公司未来发展的重点,但其带来的风险在2001年表现得尤为突出。虽然《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指出,证券公司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投资收益,但是不少证券公司在进行资产管理业务时,还是违规进行保底和收益分配承诺,在操作不当时,易使应由客户承担的市场风险,转化为由证券公司承担实际的亏损。同时该业务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收益分配机制,致使收益分配的品种单一、凭经验确定,客户可选择的机会少,证券公司遇行情波动较大时,风险应对的能力欠佳。假设某证券公司注册资金20亿元,实际资产管理的资金100亿元。允诺资金的保底利润率是10%。按此计算,其年成本在10亿元左右,在大盘下跌20%,损失应超过15%达8.5亿元,加上公司自有的自营资金按10亿元计算,大盘下跌损失2亿元,则两者合计损失超过20.5亿元,对该证券公司来说已达到生死存亡的地步。因此,证券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一定要注意风险。不能盲目扩展。其他如国外证券公司获利丰厚的资产重组、并购业务在我国虽然也开展,但业务量较小,所以其风险并不明显。

『肆』 资产监管部门的职责有哪些

为了更好地加强我校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在学校各单位设立专、兼职资产管理员。

一、 资产管理员的职权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学校有关教学仪器设备、行政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严格把关,不徇私情,对故意损坏,挪用,丢失财产物品的现象要敢于制止,勇于负责;

2.参与本单位新增资产的实物和技术验收工作,并负责收集仪器设备样本资料、技术图纸、使用说明、软件、驱动、保修单等技术资料,加强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工作;

3.根据学校资产管理处设置的权限,维护好学校的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程序完成有关手续;

4.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帐、卡、物的管理,按使用人、领用人、借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借用手续,监督使(领、借)用人按要求使用、检修、养护资产并做好使用情况和检修保养情况记录,确保资产的寿命和使用效率;

5.负责办理本部门资产的借还、丢失、损坏、赔偿、调拨及降值报废等手续,协助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和做好其它相关工作;对资产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资产管理处取得联系;

6.及时掌握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协助资产管理处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做到帐、卡物相符率达100%;

7.加强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

8.资产管理员调离、退休或连续外出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应在归口管理单位监督下办理移交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对资产移交不清的人员,不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 资产管理员应承担的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员有依法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在资产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或归口管理单位有权责令改正或调换,并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1.未按规定时间完备增减变动资产手续的;

2.未按规定操作资产管理系统或擅自让他人操作,造成后果的;

3.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所管辖资产管理不善,造成流失的;

5.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借、出租、转让、处置资产的;

6.资产管理混乱、帐物不符,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7.经批准购置固定资产而不履行有关手续的;

8.不如实登记自购资产、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9.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投资的;

10.对闲置资产拒不接受调剂的;

11.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2.未经许可任意拆改资产的。

『伍』 怎样加强对股票市场投资的监管

股市最初发热,很大一个原因出在中国股市光见人赚钱、不见人赔钱。其实内,股市本身并不是印容钞机,它所产生的效益主要出在一个“炒”字上。有些专家指出,股市上有个重要的指标——市盈率,说的是一张股票的市值去除以每股的税后利润,世界上一般都是10倍左右,在香港最多也就是几十倍。而在我国,由于不少人以为买了股票就能发大财,股市上的市盈率已经达到几百倍,有的甚至达到1000倍。这显然是不正常的。有专家还指出,股市上的过度投机,也容易造成货币幻觉,形成“泡沫经济”,一旦股市崩盘,势必引起社会巨大震动。

1股市上怕的是盲目。投身股市,要具备哪些条件,不少人尚未仔细想过。例如,炒股票需要时间,因此最好是闲暇时间多的人来“玩股”。投身股市,对如何运用自己的资金也有讲究。常人见股票趋热,就一下子把积蓄全部投入了股票,价涨便有价落时,一旦股价下跌,这往往使人陷入血本无归的窘境;另外,股价低落时,也往往是吃进待沽的好时机,手中没有后备资金,这时便只有往外抛的份,坐看旁人赚大钱。

『陆』 如何理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对于国有资本优化布局、规范运作、提高回报、维护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意义重大

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形成面向创新发展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需要。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国有企业改革相伴相生,始终围绕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逐步深入。1988年国家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局,探索由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等工作。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体制的确立,有力提升了国有经济发展质量和运行效率,但政企不分、政资不分问题依然存在,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还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等问题。必须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破除影响国有资本服务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

强化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激发企业活力的需要。经过多年改革发展,公司制股份制成为国有企业的重要组织形式。直接管理企业的方式已经不适应国有企业组织形式的深刻变革,必须按照公司治理规则,以管资本为主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责定位,保护公司制企业法人财产权,保障国有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体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在市场竞争中成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中坚力量。

推进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的需要。目前,国有资本还存在分布过宽、战线过长、集中度不够等突出问题,严重制约着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发挥。要以管资本为主,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目标,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国有资本运营平台,着力推进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功能作用。

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一些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混乱,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现象时有发生。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全链条监管,全面规范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本监管责任,严格执行国有资本监管政策与纪律,建立健全监督长效机制,确保国有资本安全运营,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牢牢把握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总体要求

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职责。进一步理顺政府公共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的关系。政府公共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从经济调节和社会管理角度进行社会公共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国家出资企业依法接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管,不得侵害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所监管企业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和改进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依法落实国有资本经营责任,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突出国有资产监管重点。一是管好资本布局。围绕服务国家战略,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点产业布局调整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形态转换、合理流动机制。合理确定国有经济发展战略规划,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在国防安全、能源安全、粮食安全、信息安全等关系国家安全领域的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在重大基础设施、重要资源以及公共服务等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重要行业的控制力明显增强,在重大装备、信息通讯、生物医药、海洋工程、节能环保等行业的影响力进一步提高,在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等产业的带动力更加突出。二是规范资本运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财务预算审议、运营状况监测分析和财务决算审核基础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流转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等事项的管理,加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建设,探索投资融资、股权运作、资本整合、价值管理的市场化运作机制与方式。三是提高资本回报。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健全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完善国有资本投资制度,建立国有企业常态化的资本注入机制。四是维护资本安全。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制度,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综合运用强化企业内控机制建设、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披露企业经营信息等各种监督手段,整合监督力量和资源,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

改进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坚持权利以出资为限、监管以法定为据,大力推进依法监管,改进监管方式。注重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更多运用法治化、市场化监管方式。注重通过公司治理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公司章程管理,规范董事会运作,严格选派和管理股东代表和董事、监事。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公开制度,设立统一的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和监管信息。

积极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主要任务

转变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做到该管的科学管理、决不缺位,不该管的依法放权、决不越位。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围绕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点任务、关键环节,积极开展试点,探索有效途径和方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推动国有企业成为独立市场主体。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权责对等、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

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探索依法自主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资本整合的有效模式,打造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按照“做好增量、盘活存量、主动减量”的思路,加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调整力度,促进转型升级。

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稳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具备条件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按照统一制度规范、统一工作体系的原则,抓紧制定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发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专业化监管优势,逐步推进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全覆盖。

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切实落实反腐倡廉“两个责任”。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坚持出资人管理与监督的有机统一,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问责机制,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

『柒』 为什么要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如何改善这种监管

一、为什么要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
市场普遍需要监管,其原因是:
1.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消费者对于产品信息的不对称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的受损。
2.反垄断:有许多市场只有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垄断,这些企业所拥有的垄断力将会导致产品的高定价,影响消费者的福利。
3.保护公众不受犯罪行为的危害。
4.解决外部效应问题。
针对银行,上述理论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银行是公众储蓄存款的主要存储地之一,银行在吸收存款后,对于单个的储蓄者而言监管成本极高,银行有可能存在道德风险行为,许多银行产品的质量很难观察,因此让那些购买了银行金融产品的投资者完全明白其所面临的风险是非常重要的。这时就需要政府随时对银行的经营活动提供监管,保证银行业提供足够多的信息,保护存款客户和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通过《反垄断法》防止银行市场上存贷款的定价权过度集中到几个银行手中,这不仅会降低消费者使用银行服务的福利,而且会影响金融市场的投融资成本进而影响经济的运行。政府通过推动银行业内部及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来实现银行向公众提供服务项目上的公平性,而非仅仅通过一般监管来消除由于过度集中导致的银行提供服务方面的歧视。
再次,防范金融企业涉嫌金融诈骗、洗钱和逃税行为。
最后,银行向个人和企业提供消费和投资贷款使得银行体系与公众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紧密联系,银行服务存在天然的公共产品属性,银行的负外部性有可能会削弱金融系统的稳定性,这也使得银行必须面临严格的监管。
二、如何改善银行监管?(戴国强《商业银行经营学》第五版)
银行监管包括外部监管、内部监管。
(1)加强外部监管(我国主要是央行和银保监会的监管,可能还有地方金融办的监管):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明确监管职能等;
(2)主要是改善内部监管(内控机制):
1、建立专职的组织机构;
2、确立岗位职责;
3、严格业务程序;
4、确立检查标准;
5、加强内部稽核。

『捌』 浅谈如何加强财务监督管理

财务监管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各项经济监督工作的基础,但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会计工作己发生了很大变化,会计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业务处理也日趋复杂,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时效、范围、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在现在财务监管工作中,财务管理是任何一个单位管理工作的核心,可谓重中之重,而财务管理的关键在抓好财务监督这一环节。因此,财务管理与财务监督二者密不可分,或者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角度、两个方面,加强财务管理,实施财务监督,对于保障国有资产正常运动,对于单位管理工作的改进和提高以及防范腐败的产生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为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监督己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一项重要内容。一、现阶段财务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会计管理部门以法规、制度进行会计的宏观控制失灵,导致了目前财务监督管

『玖』 如何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2013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我们资本市场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里程碑事件,对于上市公司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意见》中明确要求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这就要求企业及时主动开展信息披露工作,让广大中小投资者参与企业的监督,评估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与实际运作。把公司相关信息准确、及时、主动地与投资者进行双向交流,对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对称、改善市场投融资环境、推动理性投资观念的形成、培育以诚信为基础的股权文化产生重要作用,从而达到增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相互信任与支持,同时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
《意见》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能有效推进上市公司累积投票制以及网络投票,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高度透明的公司运作自然会比暗箱操作更加规范, 对于投资者来说,良好的投资者关系将增强他们长期持股的信心,有利于扩大他们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力。
《意见》加大实施中小投资者的赔偿机制,能强化上市公司在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规避上市公司通过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滞后产生内幕交易。对于诚信规范的上市公司,能加大市场的支持力度,如期获得投资者的广泛认可,实现外部对公司经营约束的激励机制、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缓解监管机构压力。

『拾』 证券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监管是重要措施,其核心点是什么

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我国证券法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这充分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时必须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情况向社会公布,以供投资者投资决策时参考。只有以公开为基础,才能实现公平和公正。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发行人、投资人、证券商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只有实行公平原则,才能够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立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一切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市场主体给予公正的待遇。
3.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4.合法原则。证券法第5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这体现了在证券市场上的一切发行和交易活动都必须具有合法性。
5.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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