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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

发布时间:2021-04-19 01:40:30

① 职业年金制度的对我国职业年金制度建立的几点意见

自2009年国务院确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省市已有两年有余,然而各省市均未出台具体相关的政策方案。参照国外职业年金建立模式以及我国企业年金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我国职业年金由于国情的特殊性以及适用主体是文化程度较高的公职人员这一特殊性,我国职业年金也有其自身的建立、发展方式。本文在研究职业年金过程中对于我国职业年金今后政策出台、发展规划、实施监管等方面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实现职业年金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职业年金在政策出台到实际实施过程中的有效过渡需要多个方面的衔接才能确保完善。其一,应妥善处理职业年金制度确立前后待遇水平上的衔接,避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改革后退休金的降低而出现批量提前退休的情况,确保改革后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较为合理。其二,妥善处理职业年金建立过程中与基础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方式、计发方式以及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其三,确保职业年金制度在政策出台、合理实施以及适度发展方面与企业年金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出现因替代率过高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的产生,而导致分配不合理、社会不和谐。(二)强化税收作用,鼓励职工参与职业年金制度
职业年金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因而政府在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以及运作过程中负有相当一部分的责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职业年金基金的经办应全部由社保部门来进行负责,也可以将其推向市场化,实行多样化的管理方式。通过对于发达国家职业年金制度推行的研究,税收政策在推动职业年金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政府推动年金制度建立发展的最有效措施。目前,我国年金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年金的发展动力不足,而税收优惠政策在立法上的缺位是年金缺乏动力的主要原因。职业年金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国家可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全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积极参与进来。参照国外发达国家经验来看,大多数相对成熟的国家在职业年金的投资和收益应该给予明确的免税政策,采用EET式的税收递延优惠政策,典型的如美国的401(K)计划。适当情况下,国家适当调整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逐步减少两者间的差异,实现分配公平。(三)完善职业年金立法体系,确保监管到位
目前,我国相关于职业年金制度的政策与方案尚未出台,因而真正意义上的职业年金制度尚未实行,对于职业年金制度的监管体系更无从谈起。然而,根据国外的职业年金监管经验,可为我国随后建立的职业年金制度提供合理有效的监管范式。职业年金的监管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保险等多个单位参与并联合协作才能够完成的。而监管有效实施的前提是立法体系的完善,为确保职业年金制度的出台、推行、发展等,加强立法体系的保障已经势在必行,有关立法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就国外模式来看,大多数多家均有专门的监管部门,应切实根据国家的相关国情,设立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并严防重复监管、无效监管现象的出现。例如,美国的年金监管部门包括联邦政府的税务局,劳工部下属的养老金和福利收益管理署以及退休金津贴保障公司。税务局主要是对年金是否符合《税收法》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进行审核、督察;劳工部下属的养老金和福利收益管理署则主要是对于《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工作;退休金津贴保障公司则主要是解决雇主单位在经济困难等情况下出现的无力支付原定退休金时,建立保险基金从而进行偿付,这个公司属于美国的一个政府机构。美国的年金制度由以上三个部分进行监管,透明、公正。
我国的职业年金监管模式也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经验,采用多重监管支柱,将政府监管、社会监管、市场监管、法律监管相互融合起来,形成一个全面监管的体系,确保职业年金制度在国家范围内的有效推行,真正为民造福。
目前,虽然国家已经确立了职业年金制度的试行省市,然而,相关的政策与方案均未出台,全国范围内仅有少数的单位试行了职业年金制度,例如南昌大学。因而,目前国内职业年金制度仍在探索阶段,政府需要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在分类改革中的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实现统一。由于此次改革涉及的人员较多、范围较广,政府与相关部门应根据我国国情,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认真研究,把握好改革时间、统一规划、反复论证,从而最终出台符合民意的政策。

② 扣职业年金抵税上限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十条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关系确定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请仲裁或者申诉。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③ 职业年金我只缴纳了一年就辞职了,请问这断买后这一年缴纳的钱是白缴纳了吗

不会的,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依据《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八条规定: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

(3)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扩展阅读:

职业年金的相关要求规定:

1、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关系确定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根据本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确定待遇水平,缴费与待遇挂钩;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④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细则

职业年金[1] 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主要特点有:⑴职业年金既不是社会保版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权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⑵职业年金的责任主体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职业年金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承担因实施职业年金计划所产生的所有风险。⑶职业年金以货币资产的形式存在,资金的本质属性是保值和增值,从而决定了职业年金资产对投资的内在需求

⑤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转移什么意思

今年1月,国务院决定全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昨日,国务院对外公布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将为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
此外,《办法》提出,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缴费】

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一致

今年1月份,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其中明确,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昨日公布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重申了上述做法,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按照《办法》规定,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具体来看,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如果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怎么办?对此,《办法》规定,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此外,如果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领取】

在职期间去世 余额可继承

在今年1月份发布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对于“领取年金”的表述为“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根据昨日公布的《办法》,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在三种条件下领取职业年金。

第一种情形是“退休后按月领取”。《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第二种情况是工作人员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三种情况则是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办法》明确,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 追问

1 职业年金是“变相福利”?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社会保障系主任褚福灵认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是由于我国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加补充”是养老保险改革的要点和方向。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立雄解释,其实养老金的“三个支柱”中的第一支柱是基础养老金,第二是企业年金,第三是商业养老保险。但是,目前我们国家并没有建立起来这样的三个支柱。在国外,企业年金是非常普遍的做法。

杨立雄举例说,一些事业单位和机关的工作人员是高学历,目前医生和教师是事业单位的主要组成人员。假如一个人读完博士已经30岁的话,他离退休只有30年。如果一个城镇企业工作者16岁可以工作,同样在60岁退休,缴44年的养老保险。

他认为,如果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那么上述的两种群体退休后,两者领取的养老金差距会拉大,而这也是不公平的。

2 养老金待遇将建调整机制?

今年1月份,国务院决定全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意味着我国施行了20年的养老金双轨制终于退出历史舞台。

除了建立“职业年金”外,杨立雄认为,养老金并轨之后,可以建立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

他解释,上个世纪90年代,在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将养老金替代率设定为70%左右。但是随着社会平均收入的快速增长,养老金替代率呈现下降趋势。目前,全国养老金平均替代率已低于50%,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甚至低于40%。

杨立雄说,由于没有其他支柱养老金做补充,退休人员感觉收入偏低。为此,中央政府连续十年提高城镇职工养老金待遇。这种调整措施只是权宜之计,不仅给财政带来较重负担,也破坏了现有养老保险制度。

他认为,如果没有正常的调整机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金并轨后将会感受到更大的不公,从而造成整个社会成员对养老金制度的不满。因此,并轨之后还需要设计一个更为科学的待遇调整机制,让退休人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⑥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工资包括哪些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吸引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立职业年金的事业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民主协商机制。
第五条建立职业年金,应当由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民主协商确定,并制定职业年金方案。职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享受经常性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案,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前,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职业年金方案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方式;
(三)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四)权益归属方式;
(五)基金管理方式;
(六)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七)支付职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八)中止和恢复缴费的条件与程序;
(九)修改和终止职业年金方案的条件与程序;
(十)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地方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职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向事业单位出具备案的复函,未复函的视同无异议,职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八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职业年金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
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工作人员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第九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条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化管理。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单位缴费应当按照职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当期计入的最高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额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转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领取职业年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从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分期领取职业年金;
(二)出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十四条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建立职业年金的事业单位,应当确定职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原则上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也可以由单位成立职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
第十六条成立职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单位,职业年金理事会可由单位和工会会员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本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职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单位的职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
第十七条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方为事业单位,另一方为受托人。
第十八条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职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职业年金账户;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
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因履行职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职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⑦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全文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吸引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建立职业年金的事业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民主协商机制。第五条建立职业年金,应当由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民主协商确定,并制定职业年金方案。职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享受经常性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案,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前,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第六条职业年金方案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范围;(二)资金筹集与分配方式;(三)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四)权益归属方式;(五)基金管理方式;(六)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七)支付职业年金待遇的条件;(八)中止和恢复缴费的条件与程序;(九)修改和终止职业年金方案的条件与程序;(十)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地方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职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向事业单位出具备案的复函,未复函的视同无异议,职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第八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职业年金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工作人员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第九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第十条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化管理。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一条单位缴费应当按照职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当期计入的最高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额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转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第十三条领取职业年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从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分期领取职业年金;(二)出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第十四条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建立职业年金的事业单位,应当确定职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原则上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也可以由单位成立职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第十六条成立职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单位,职业年金理事会可由单位和工会会员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本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职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单位的职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第十七条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方为事业单位,另一方为受托人。第十八条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职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职业年金账户;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九条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第二十一条因履行职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职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⑧ 养老金和职业年金有什么区别

一、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中国的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承担因实施职业年金计划所产生的所有风险。
二、养老金(pension)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三、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从本质上看,职业年金是职工工资的延期支付,目的是为未来的退休养老做准备,以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时所带来的生活水平的下降,职业年金从这个意义上讲是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养老金是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强制性不同:养老保险是社保的其中一项,属于国家强制保险。而职业年金是单位福利制度,为自愿而非强制实行。国家并未通过立法要求符合条件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企业年金,而只是要求有条件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3、费用来源不同: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由公司缴纳20%,个人缴纳8%。职业年金由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情请咨询您当地社保局,具体要求以社保局官网为准。
应答时间:2020-12-03,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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