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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跨境投资

发布时间:2021-04-19 15:24:00

⑴ 急!!国有企业受让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是否需要行政审批

国有企业受让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需要行政审批。

如果拟投资的国有企业为一级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当根据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核的本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如投资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内,不需要另行审批。如投资项目不在年度投资计划内,则拟投资的国有企业应向国资管理部门单项报批;

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必须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非国有资产评估的结果是确定收购价格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非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其评估价格。

(1)中央企业跨境投资扩展阅读: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

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战略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推动走出去模式创新,制定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中央企业是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管理体系,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境外投资计划,研究制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切实加强境外项目管理,提高境外投资风险防控能力,组织开展境外检查与审计,按职责进行责任追究。

⑵ 中国公司投资中国境外的项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申请条件: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办理材料:
(一)办理境外投资备案需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通过 “境外投资备案和核准管理系统”,填写《境外投资备案表》;
3.按《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4.主管部门要求企业提供的证明境外项目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备案表需要加盖企业鲜章)扫描成图片或PDF格式,在“系统”里作为《境外投资备案表》电子附件上传,不再提交纸质文件。
(二)办理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材料
1、境外投资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企业正式文件,加盖企业鲜章);
2、通过商务部合作司“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写如实、完整并上报的《境外投资申请表》(正反面打印,加盖企业鲜章);
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加盖企业鲜章);
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⑶ 为什么境外投资开办金融类企业不需要商务部核准

金融类企业属于金融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局、外汇局)管。
商务部是管理生产型企业的。

⑷ 企业跨国投资战略选择形式有哪些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又称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enterprise)、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 firm)和宇宙公司(cosmo-corporation)等。1974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作出决议,此后联合国统一采用“跨国公司”这一名称。
跨国公司是在两国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拥有矿山、工厂、销售机构和其他资产,在母公司统一决策体系下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它可以由单个国家的企业独立创办,也可以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企业合资或合作经营,跨国公司是通过输出企业资本,在许多国家设立分公司,或控制当地的企业成为他的子公司,从事生产、销售及其他经营的国际性资本主义垄断组织。它是垄断财团通过直接投资,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形成一个由国内到国外,从生产至销售的一个超国家的垄断体系。

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认为跨国公司应具备以下三要素:第一,跨国公司是指一个工商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内经营业务,而不论其采取何种法律形式经营,也不论其在哪一经济部门经营;第二,这种企业有一个中央决策体系,具有共同的政策,此种政策能反映企业的全球战略目标;第三,这种企业的各个实体分享资源,信息以及和社会效益引起世人注目。

跨国公司的经营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跨国公司实行全球战略目标和高度集中统一的经营管理

这一点我们从跨国公司的定义中就不难看出,跨国公司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生产、配置,并把研究与发展、采掘、提炼、加工、装配、销售以及服务等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伸向世界各地,而把最高决策权保留在跨国公司总公司,总公司对整个公司的投资计划、生产安排、价格体系、市场安排、利润分配、研究方向以及其他重大决策分担责任。

如果我们把1865年德国拜尔化学公司在美国纽约州开设的苯胺工厂视作为世界上第一家跨国公司,那么,跨国公司至今为止已有130多年历史。1885年创建的美国电话电报公司,1875年创建的日本东芝公司,1899年的电气公司,德国乐嘉文洋行等等,这些集团在19世纪末期就具有当今世界公司的雏形。但在二次大战前,跨国公司的发展缓慢,其经济实力十分有限,对国民经济乃至世界经济的影响微不足道。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经济生活国际化的发展,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促进下,跨国公司广泛发展。至1988年,跨国公司投资总额达9628亿美元,为当年全球对外直接投资10312亿美元的93%,全球已有2万余家跨国公司母公司,它们设立在世界各地的子公司已超过10万家。近年来,由于wto的成立,更加带动了跨国公司的发展。跨国公司在国际生产,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等方面的影响日益增大,其独特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及其给企业和投资国带来的巨大经济决策,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子公司根据母公司的全球战略制订各自的经营计划及措施。

跨国公司的管理也是经历了一定的发展过程,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政治形势趋于稳定,许多国家都致力于发展本国经济,都在研究自己的管理之论。随着生产力的飞速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对管理的研究也就日渐深入,如果把众多的管理之论加以分类,大致有这样几种类型: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管理之论;以日本为代表的东方资本主义管理之论;中国的社会主义特色管理之论。从目前看来,西方现代管理思想大致可以分为七大学派,即管理的程序学派、行为科学学派、决策理论学派、系统管理学派、权变理论学派、管理科学学派和经验主义学派,以上这些学术思想形成了现代管理思想,现代的管理思想又为跨国公司的发展奠定了管理基础。

二、跨国公司向综合多种经营发展

虽然在19末期,很多跨国公司就营业额来说已经具有当今世界公司的雏形,但真正实行复数产品生产的产品结构的公司,也就是综合型多种经营的跨国公司,从七十年代以后才得以迅猛发展,其业务经营的范围形象地说,就是“从方便面条到导弹”,几乎无所不包。例如,美国杜邦公司和联合化学公司,联邦德国巴登笨胺苏打公司和赫希斯染料公司,英国柯尔兹化学公司,日本朝日化学公司和住友化学公司等化学工业公司。除了经营化学工业产品以外,还兼营制药、食品、化妆品、首饰工艺品、纺织、冶金、电子、化肥、农药、运输和旅馆业等各种行业。

多种经营给跨国公司营销带来极大的好处:(1)增强垄断企业总的经济潜力,防止“过剩”资本形式,确保跨国公司安全发展,有利于全球战略目标的实现。企业的经营目的在于获取利润,而利润率的高低多寡取决于企业如何筹划和组织生产、销售与分配这三道前后相衍的运动环节,多种经营可以使跨国公司加强生产环节,进行低价值的投入,高价值的产出,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达到利润最大化。(2)有利于资金合理流动与分配,提高各种生产要素和副产品的利润率。资金的投入必须带来良好的投资效益,这是投资的必然性选择,生产要素组合的合理、经济与否直接决定着企业成本与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国际间的生产要素组合也要优于一国自身。跨国公司就是国际性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一种灵活而又高效的载体。(3)便于分散风险,稳定企业的经济效益。当今世界经济发展迅速,行业、种类日趋繁多,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各行业在年度之间状况波动很大,占据多个行业的跨国公司的经营,就不会因一项经营的波动而影响整个公司的收益。(4)可以充分利用生产余力,延长产品生命周期,增加利润。(5)能节省共同费用,增强企业机动性。

三、以开发新技术推动跨国公司的发展

高技术是“未来世界经济的引擎”,故跨国公司之间在这一方面展开了一场较大的角逐,更尖锐地表现在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的贸易的磨擦上。

(一)跨国公司在新技术革命中,始终保持领先地位。

跨国公司在新的国际分工中,若要保持优势,或从一种优势向另一种优势,就必须在研究与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中,始终保持领先地位,跨国公司始终在新技术部门占领先地位,战后迅速发展起来的新兴工业,如汽车、石化、制药和电子工业等,几乎全部为跨国公司的控制。

跨国公司注重于生产工艺的研究,每一个跨国公司都设有专门的研究机构,并得到政府大量财政资助,7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用预算拨款资助了民用科研项目的1/4以上。

(二)跨国公司奉行特有的技术战略

跨国公司技术转移战略:从全球范围比较生产成本,选择最佳生产基地,以确保高额利润。首先,把研制的专利技术应用于母国的国内生产,垄断国内市场,并通过产品出口满足国外市场的需要。其次,经过若干年后,再将新技术转让给设在其他发达国家里的子公司,取得当地市场的技术优势。再次,又过若干年后,再向发展中国家的子公司转让技术。跨国公司转让技术要考虑生产能力(或运用生产技术的能力),投资能力(或扩大生产以便利用扩大了的国内市场或出口市场的能力)和革新能力(它使研制新产品和提供新服务成为可能)。

四、跨国公司从利用价值竞争手段,转向非价格竞争手段争夺世界市场。

传统的价值竞争是指企业通过降低生产成本,以低于国际市场或其他企业同类商品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打击和排挤竞争对手,扩大商品销路。

非价格竞争是指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商品包装及装璜、规格、改善售前售后服务,提供优惠的支付条件,更新商标牌号,加强广告宣传和保证及时交货等手段,来提高产品的素质、信誉和知名度,以增强商品的竞争能力,扩大商品的销路。目前跨国公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商品的非价格竞争能力;(1)提高产品质量,逾越贸易技术壁垒;(2)加强技术服务,提高商品性能,延长使用期限;(3)提供信贷;(4)加速产品升级换代,不断推出新产品,更新花色品种;(5)不断设计新颖和多样的包装装璜,注意包装装璜的“个性化”;(6)加强广告宣传,大力研究改进广告销售术。

五、跨国公司扩大内部贸易

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在整个国际贸易中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是指跨国母公司与国外子公司之间以及国外子公司相互之间在产品、技术和服务方面的交易关系。70年代以来,不断发展的跨国公司内部贸易日益呈现出巨大的重要性,不仅对国际贸易体系和贸易方式而且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都产生了很大影响。虽然获得详细而准确的关于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资料相当困难,但从所获得的不太多的资料中发现,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在整个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地位。

与跨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贸易相比,跨国公司内部贸易有以下特点:第一,一般来说,在研究与开发的密集较高的产业部门中的公司内部贸易,比研究与开发密集度低的部门高。公司内部贸易呈现这种特点的原因,主要是跨国公司之所以能够从事海外经营活动,是因为它们在技术上和管理上拥有某些优势,而这些优势的获得往往是以付出高昂的研究与开发费用为代价。因此为了保持企业在技术和管理上的垄断优势,为了不使已付出的高昂的代价付之东流,将所有交易都在公司内进行,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第二,公司内部贸易的产品构成主要是最终产品,其次是有待加工和组装的中间产品。经系统的研究证明,公司贸易的内部化率与产品的加工程度成正比关系,即产品的加工程度越高,其内部化率越高;反之,则内部化率越低。第三,公司内部贸易的价格不依国际市场供求关系而变化,而是采用转移价格的方式进行。这不仅是公司内部贸易区别于公司间贸易的一大特点,而且是跨国公司问题研究的一个重要课程。

可以预料,跨国公司除了有更大发展之外,在未来10年还将会出现三种趋势:按“国际化经营三阶段”论,专家认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早已跨越了以“物”为中心,即商品进出口部门展开国际交流的第一阶段。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正处于此阶段。大多数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已进入所谓“当地化阶段”,即就地产销、设立据点的第二阶段。只有少数跨国公司已达到第三阶段,即国际分工阶段。据预测,新世纪将有大批公司进入第三阶段,即跨国公司的人才、物资、钱财、技术、信息等经济资源倾向于效益较高的国家或地区,最终成为“无国界企业”。

美、欧、日三方跨国公司“三足鼎立”雏型已见眉目,今后将是他们演绎“三国志”的时代

⑸ 如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一、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管理法律规定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目前,主要有境外加工贸易、贸易与生产性企业、境外并购、资源开发等类型。
为促进境外投资发展,原外经贸部、外汇管理局2002年发布《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商务部2004年10月1日发布《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外交部2004年7月8日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推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境外开展加工项目的政策性规定。
(一)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审查、核准
对于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核准:国别投资环境;国别安全状况;投资所在国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境外投资导向政策;国别合理布局;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东道国政局动荡和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与东道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
(二)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申请材料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央企业的申请获得核准后,由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其他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发《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获得批准的国内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须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向下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事宜及增加核准环节、申报材料和核准内容。
(三)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境外并购,是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为及时了解我国企业境外并购情况,向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2005年3月31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该《报告制度》规定,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
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法律规定
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人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是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项目核准的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三、申请境外加工贸易企业优惠的法律规定
1999年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的通知》,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规定,原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委制订了有关配套政策,例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外汇管理的通知》,在资金、税收、外汇管理、外派人员审批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经国家批准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凭外经贸部颁发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可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一)资金鼓励政策
凡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企业,有关银行对其到境外建厂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货款。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项目由进出口银行评估、放款和回收。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可从援外优惠贷款、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中得到资金支持。为鼓励扩大生产规模,允许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银行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所需资金优先提供出口信贷。有关银行根据《贷款通则》的要求及企业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实际生产规模,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国内企业核定该项目出口信贷额度,在额度范围内简化审批手续。从事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企业申请批准的周转外汇贷款,银行按正常的货款利率执行,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出口企业贴息2个百分点。
(二)简化外汇管理手续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该项目涉及购汇或需汇出外汇的,需事前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涉及购汇或外汇汇出的,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企业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涉及的外汇收、付及汇兑,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适当延长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设备、技术、零配件、厚材料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三)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对企业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器件、原材料及散件,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和合同副本验放,实行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二手设备按其提取折旧后的余额计算应退税款;对新设备和原材料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税额计算应退税款。
(四)金融服务和政策性保险鼓励政策
国有商业银行制订具体规划,加快海外营业网点的建设,为境外企业在当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清算、结算等金融服务。
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为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国家鼓励出口的项目、产品提供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动乱、政府征用)及非商业性风险保障。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下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等,可比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条件提供保险。适当提高对拉美、非洲等高风险地区的出口信用保险国家限额。研究建立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
(五)其他鼓励政策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下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给予优先安排。
四、中国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鼓励和保护资本流动是双向性的,作为中国商务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吸引外资和促进海外投资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目前,中国已经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110多个,已经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80多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可以增加外国投资者的安全感,避免和消除对跨国纳税人的重复征税;同时也对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为中国企业进一步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国际间投资、贸易往来和科学技术交流,拓宽对外经济合作的领域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框架和外部环境。
五、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管理法律规定
2006年8月16日,商务部发布《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是指符合该《暂行办法》规定的服务请求人,反映情况,请求提供政策信息服务、法律咨询服务,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不法侵害或可能将要受到损害或不法侵害,请求协调解决,由投诉服务中心进行协调处理、答复的服务。服务请求人,是指依据《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或者是依法从事境外投资活动的中国一投资者。
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无偿提供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其工作经费由政府资助。
投诉服务中心具有法人资格,对其行为依法独立承担责任。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事项范围包括: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境外其他商务活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事项不包括外交领事管辖的事项。
此外,2005年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应急处置和内部防范等机制,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及时果断处置突发事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少我国公民生命财产损失,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利益。
境外投资对我国这个发展中国家而言刚刚起步,立法尚未跟上,在我国积极完善利用外资法律的同时,还要加快境外投资立法步伐,为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法律保障。

⑹ 中国企业赴境外投资的境内审批程序!

中国投资人赴境外投资的情况越来越多,囊括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应尽可能多地了解投资当地国家的法律结构,以便与境外投资结构对接。
当前,中国投资人赴境外投资的情况越来越多,囊括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投资时,首先遇到的就是在中国法项下如何进行境外投资审批的问题。为此,笔者总结以往执业经验,撰成本文,为有跨境投资意向的各位读者提供参考。但因涉及到不同投资类型以及法律法规更新的原因,实际审批过程可能与本文所述有所差异,请参考适用。
第一步:发展与改革部门的项目审批
一、项目审批部门——政府发展与改革部门
涉及到中国企业赴境外投资的国内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项目核准程序
1、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及下发《确认函》
有关企业在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购项目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境外竞标项目在对外正式投标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
信息报告应说明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背景情况、收购或竞标目标情况、对外工作和尽职调查情况、收购或竞标的基本方案和时间安排等。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企业通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于报告内容要求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向报送单位出具确认函,并抄送有关部门和机构;对于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将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充和完善。确认函将标明一定的有效期。有关企业可在有效期内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如在此期间未能完成,应根据情况办理确认函延期,或者重新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确认函是有关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附件。
2、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等约5项内容。同时,《项目申请报告》还应附上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等。
3、省级发改委初审及上报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应由省级发改委管辖的,由省级发改委审核核准;应由国家发改委审核核准的,则由省级发改委初审后上报国家发改委。
省级发改委初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故省级发改委自收到《项目申请报告》直至出具“审核文件”转报国家发改委的审核时间约为20个工作日。
4、国家发改委核准和批复

理财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应当严格遵守

企业境外投资办事步骤梳理及注意事项


2014年、2015年,发改委、商务部门、外汇局先后实施了新的法律法规,简化了境内企业境外投资与并购的审批、备案与登记程序,降低了审批权限,这为我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提供了有利的保障。以下为海外投资的步骤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下面为海外投资审批、备案步骤:


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发改委审批


(一)审批权限问题


2014年5月8日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1、关于核准项目权限的规定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2、关于备案项目权限的规定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除上述需核准的项目外,其它境外投资项目向发改委备案即可。其中,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地方发改委备案。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规模较大的,如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等,企业可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


3、关于信息报告确认的规定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


(二)项目核准或备案流程问题


1、关于项目核准程序与时限的规定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首先由国内企业直接向地方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地方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企业。


2、关于项目备案程序与时限的规定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其附件,直接提交地方发改委,由地方发改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三)其他注意事项


1、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内企业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2、国内企业需在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完成相关手续,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企业未能完成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以避免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失效而需重新办理。


(四)法律责任问题


1、关于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失实的法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已经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撤销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2、关于未依法申请核准与备案的法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未依法办理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或未按照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国内企业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关于未依法报送项目信息而开展实质工作的法律责任


对于投资主体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但未获得信息报告确认函而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纠正。对于性质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步:商务部审批


2014年10月6日施行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简化了行政审批,确立了“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新型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并进一步提升了国内企业进行境外投资与并购的自主权。


(一)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境外投资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需实行核准外,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二)关于审批流程的规定


(1)备案申请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投资主体填写《境外投资备案表》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2)核准申请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申请书、《境外投资申请表》、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等。


(三)关于审批期限的规定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商务部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经商处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经商处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四)其他注意事项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自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之日起2年内,境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第三步:外汇登记


在获得发改委和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之后,然后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2015年2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文)(以下简称《外汇13号文》)开始实施。13号文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行政审批,改由银行按照《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因此,自2015年6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负责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事项,而只是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企业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企业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再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第四步:国资委审批或备案


如海外投资主体是国有企业的,则涉及国资委的审批或备案。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属于企业主业的境外投资项目要报国资委备案,非主业境外投资项目须报国资委审核。同时根据《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国有企业进行境外股权投资和海外并购融资跨境担保的,应按内部决策程序审议,经所出资企业审核后,由所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⑻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35号 英文怎么说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35号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overseas investment by Central Enterprises No. 35

重点词汇释义
中央企业central enterprises
境外投版资overseas investment
监督管理权management by personal supervision;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办法way; method; means; measure; quomodo

⑼ 我国有没有国有资产在国外投资方面的制度法规是什么

这些文件我都有。
你如需要,可发给你。
==========================================================
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财清[1995]6号)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2004第21号)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废止
商务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合发[2004]452号)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的通知(汇政发字[1997]第10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44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6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7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境外发[1992]29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企发[1996]114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企发[1995]85号)废止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通知(国资企发[1996]142号)

⑽ 如何将加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真实性的审查

对于未来针对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还将有哪些监管措施出台问题,24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表示,商务部下一步将重点做好加强境外投资真实性的审查,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备案报告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境外投资立法等几方面的工作。

商务部24日召开例行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发布近期商务领域重点工作情况,并现场回答媒体提问。

高峰明确,商务部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境外投资真实性的审查,鼓励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境外投资,坚决遏制虚假、非理性的境外
投资行为。二是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备案报告管理制度,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的模式,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为。三是加强境外投资事中事后的监
管,按照“放管服”的要求,适时启动境外投资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确保企业规范健康地“走出去”。四是积极推进境外投资立法,将境外投资引
导、监管、规范、保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五是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强“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整合资源,实现“一站式”信息服务,帮助企业更好地防
范和应对境外投资风险。

希望能够真正做到,而不是口头上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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