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帮忙找下《物权法》的“担保物权”那章的课件或内容(具体该说的话)。
新《物权法》对担保法体系的完善与修订
原担保法体系是指以《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为核心支柱、以调整担保关系为调整对象的部门法体系。
一、增加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
《物权法》增加如下财产作为担保物:1)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2)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浮动抵押);3)基金份额;4)应收账款(渡口、公路、桥梁、大学后勤设施收费权)。
心得:担保物办理登记的效力
有形物:能动或将来能动(在建航空器、在建船舶)的,担保物权自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为担保物权对抗要件;不能动的,登记为担保物权的设立要件;
无形权利(含土地使用权):登记为担保物权的设立要件,并且,一般来说,该无形权利在那初始登记,担保物权则相应在那办理登记。
二、增加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
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不仅仅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情形。
三、修订担保法体系关于物保和人保孰优先的规定
1、原《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物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优先于债权(第三人保证);第三人提供物保和第三人保证平等选择,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可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要求承担应分担份额)。
2、新《物权法》: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无约定,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优先实现;无约定,第三人物保和第三人保证平等选择处理;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除非多个担保人之间有约定,应只允许向债务人终极追偿。
四、简化抵押权实现程序
抵押权实现条件成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对抵押权实现方式协商不成,可径直要求法院主持拍卖、变卖(无需经诉讼程序);但对抵押合同的效力有争议,则必须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抵押权。
五、区分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物权的效力
1、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体现“物权行为是债权行为履行的结果和履行的标的”原则。
2、物权基于对世权、绝对权的性质,其设立、变更、终止均应公示,登记或交付具有物权的设权效力(对抗要件的除外)和公示公信效力。
3、《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经登记生效的害处:在合同生效(登记)前,难以约束迫使当事人积极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如拒不配合协助登记义务,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担保合同难以获得强制执行效力。
4、《物权法》则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符合合同法生效要件,担保合同即可生效,约束迫使当事人积极赴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六、完善最高额担保规则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当事人可约定最高额抵押权也随之转让。
允许最高额质权。
七、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担保法》司法解释: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还可实现。
《物权法》:必须在主债权时效期内行使抵押权。
八、扩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担保法》84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合同法》行纪合同、《信托法》信托合同、《海商法》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修理合同等),可依法留置(适用于合同关系);
《担保法》司法解释109条,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即可留置(要求有牵连关系);
《物权法》230条、231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留置已合法占有且属同一法律关系的债务人动产,但企业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即采取同一法律关系说,将留置扩大到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
九、有限公司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原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动产抵押权的实现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我认为应优先考虑保护关联关系人的优先购买权(法定权利优于约定权利,且有利于有限公司运作、发挥不动产的使用效用)
十、公司对外担保、向其他企业投资和公司章程的关系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按照新《公司法》贯彻表决权回避制度、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非关联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非关联方)担保,按照章程规定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济交往中经常出现的情形有:担保人的章程陈旧对担保没有规定;工商部门拒绝提供最新修订的担保人章程;担保人管理混乱,提供的公司章程可能不是最新生效的;担保人提供的章程的股东签章的真伪难辨;按章程规定进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股东、董事签章的真伪难辨(查询工商档案确定董事、股东是谁,又与交易成本和效率的价值取向相冲突),提升交易成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人对外担保不超过净资产的若干百分比,而担保人的净资产一般难以查明……
作为商务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产生如下困惑和窘境:顾及公司法规定,对担保人开展尽职调查(审阅章程),则与企业老板、经营者追求商业交易的效率、成本和效益价值相冲突;不顾及担保人章程,则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冲突。
最高院法官倾向性实务处理意见:对于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一般有该公司的签章即可认定担保成立;上市公司作为担保人,则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证监会关于担保的规定处理;非上市股份公司作为担保人,考虑到其具有相当公众性和开放性,也应该按照公司法规定,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② 深圳滨利投资有限公司法人是谁
深圳滨利投资有限公司法人叫梁滨
③ 在我国如何进行税收留置权的投资
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或者法律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在与该财产有关系的债权未受清回偿前,答有权留置该财产,而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该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举个例子:假设A企业欠缴税款30万元,税务机关通过查询账户后该纳税人没有银行存款,无法实行强制扣缴,但是该企业有公务用车一辆,价值30万元,这时候税务机关可以先行扣押(当税务机关对该车辆实行扣押后,就具有该财产的留置权,而且其他债务人无权对该财产实施扣押或者起诉,但是破产企业的员工工资除外),直至该纳税人缴清欠税,扣押后仍然无法清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拍卖、变卖该车辆以抵缴应纳税款。
④ 最高额担保合同中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吗
从担保法一般规定,若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无效,那为担保合同又约定的担保合同应该无效。由于商业经济中当事人双方出于各自利益考虑,若一方提出担保的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由次产生的又一担保合同有效就要看约定的内容和标的了。若都双方同意且对诚信进行约束,那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担保合同也是可以有效的,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⑤ 股权质押质权人为银行,出资人违约该怎么办
质权人的权利:1对质物的占有和留置权 2收取质物的孳息 3质物转质权 4预先拍卖和变卖质物权 5优先受偿权质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质物,而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还负有返还质物的义务出质人的权利: 1仍享有对质物的处分权,但不应当影响原有的质权 2在与质权人约定后可继续享有对质物的收益权出质人的义务:不得妨害质权人享有并行使对质物的权利
⑥ 何为保全型担保物权与投资型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所以,担保物权的存在本身对权利人没有实际价值。只有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而权利人实现其担保物权即该权利消灭时,权利人才成为担保物的物权人,才获得了担保物的价值。根据我国《担保法》,担保物权一般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地将自己的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从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清偿的权利。质权:又称质押,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⑦ 设备抵押登记当日法院查封,抵押是否有效
当日查封肯定是有效了,抵押无效了
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应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第八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登记手续。未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第十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第十一条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第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第十五条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十六条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第十八条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第十九条被执行人购买需要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二十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三)财产的保管人;(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第二十三条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查封登记。第二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过户登记。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物权类120000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分行与济南市电信局侵权损害赔偿一案的复函2199501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春林与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一案的复函3199409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淄博食品厂诉张店区车站事处财产交换一案请示的函4199403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经济日报社与段惠民、第三人成都实用信息公司财产侵权案如何处理的复函51990110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有关奖券纠纷问题的复函61989122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淮北市青龙山镇洪庄行政村诉青龙山镇人民政府塌陷区水面使用权纠纷一案的电话答复7198804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士庚诉定州市东赵庄乡东赵庄村委会白银纠纷一案的批复8198804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掘获过去地主埋藏的银元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9196402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王维新与农民换房并挖出银元银锞等财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节录)10195807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1195111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善意非直接由所有人手中取得之所有权应否保护的问题的复函担保物权类1200505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200411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3200404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4200402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信源支行与成都宗申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5200312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请示的答复6200311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高法[2003]183号请示的答复720031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等问题请示的答复82003090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公室对湖南高院关于《合同法》生效前承包人的工程款与抵押权的受偿顺序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函9200306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国企业派驻我国的代表处以代表处名义出具的担保是否有效及外国企业对该担保行为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请示的复函10200304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昌市商业银行象南支行与南昌市东湖华亭商场、蔡亮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案请示的复函11200302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锦州市商业银行与锦州市华鼎工贸商行、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实华通信设备安装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复函12200301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请示的复函13200301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吉林市商业银行营业部与交通银行吉林分行船营支行长春路分理处存单质押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14200211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15200211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1620021122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720021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国银行中银发[2002]45号请示的答复18200210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公司南宁事处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19200208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20200206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1200202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西安市第三奶牛场与咸阳市中陆城市信用社、西安新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22200108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答复23200108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有的船舶行使留置权的请示的复函24200012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5200008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26200002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展期贷款超过原贷款期限的效力问题的答复2719990630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能否作为保证人问题的复函28199903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口鲁银实业公司典当拍卖行与海南飞驰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万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内江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29199809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30199610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与四川省农村信托投资公司担保借款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的复函3119951106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请示问题的答复32199505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株洲钢厂与湘潭亨发工贸公司等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有关保证人保证责任问题的复函33199504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经济合同纠纷案有关保证人保证责任问题的复函34199504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申请宣告武汉货柜有限公司破产一案中两份抵押合同效力问题的复函35199412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银行贷款抵押财产执行问题的复函(失效)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20020306)36199409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函37199404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38199403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39199312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否免除问题的复函40199307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贵阳第二城市信用社向中国北方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函是具有担保性质的答复41199307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公司与长城公司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及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函42199304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道里事处诉民革哈尔滨市委及三棵树粮库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三棵树粮库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复函43199210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电子器材公司与招商银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44199209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职工利用本单位公章为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担保企业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问题的函4519920418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关于同一抵押物设立数个抵押权依次受偿问题的函46199204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47199110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不履行其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复函48199110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可直接判令保证单位履行债务的复函49199108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惠州恒业公司诉恩平旅游实业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银行是否负担保责任的函50199106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新的《财产抵押还款协议》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请示的答复5119910427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购销合同当事人延长履行期限后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52199101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灵山县公安局对其工作人员擅自以所在单位名义对外提供财产保证,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531990052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洪绍武贺建玲债务担保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54199004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诉郑州市花园路城市信用合作社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适用和担保协议效力问题的复函5519890717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作为借款合同保证人应否承担经济损失问题的电话答复56198810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时效问题的答复57198810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是否不视为债权人放弃请求权的批复58198810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能否作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及担保条款无效时经济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59198803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失效)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19961231)6019880109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批复(失效)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19961231)6119870205关于专业银行、信用社担保的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的批复(失效)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19961231)62195706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人是否应代债务人偿还欠款问题的批复63195308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庆市针织业联营社对外担保的责任问题的解答意见的复函6419530206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保证债务问题的答复65195204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偿付抵押债务应依照司三通字第16号通报第四项之规定处理的复函66195109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抵押权问题的复函67195107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示抵押权问题的答复68195107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担保财产与抵押财产性质及各债权人在受偿时有无区别的问题的批复
⑩ 蓝村王元刚被抓
颠倒黑白 黑社会猖獗 即墨属于青岛市,而蓝村又在即墨市中名列前茅,经济发展飞快的乡镇。当然黑帮恶势力也越来越猖獗,联手污蔑王元刚肖秀友等人。
王元刚肖秀友等人创建学校,重建学校,给孩子带来更好的学习条件。并且为各个村庄修路架桥,打通了蓝村经济发展的通道。
这样对社会对蓝村有贡献的人,怎么会被诬蔑成黑社会,被关被押。而真正的黑社会依然在猖獗。难道敢于反抗黑社会的人都会遭到这个下场吗?这个社会到底还没有公道可言。难道政府真的腐败了?难道发律也偏向黑社会了吗?
敢于反抗的人民站出来吧,共同把真正的黑社会击败,还王元刚肖秀友等人的清白,给蓝村人民一片和平的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