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跟十个朋友集资开店算不算非法集资
1、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2、非法集资的对象并非为特定的人,据你所说,你是与10个朋友进行集资开店,那么是不属于非法集资的,也是国家所允许的。
㈡ 朋友投资给我350万,做项目,承诺给他每天分红算不算非法集资
肯定不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点是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
你的朋友给你投资350万元做项目,要求你给他每天分红,属于正常的经济行为。如果他要求你给他分红,没有盈利哪来的红利啊!如果他要求你给他支付利息,利息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而且,也是你吸收他的资金,如果算非法集资,应该是你非法集资啊。
㈢ 以未注册公司的名义跟别人签的投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是否属于非法集资或违法行为
1.没有复法律效力,而且以一个并不制存在公司进行营业经营,有可能被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涉及欺诈。
2.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可以看出,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其侵害的对象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你朋友这种行为可视为民间借贷。
3.代人炒股作为民间委托理财的一种,在全国范围内都普遍存在。对于这项业务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界定,其仍处于灰色地带,出资人和代理人权益都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投资者委托理财时一定要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双方的约定就是解决纠纷的唯一依据。
㈣ 朋友让做一个项目投资,说很赚钱,后来知道是非法集资.结果项目垮了.承诺我保本,写下借条,并签字,我
可以,如果他不想还你,你们可以上法庭
㈤ 我让许多朋友给我钱帮他们炒股算非法融资吗
你好,如果自己手里资金不够的话,可以了解一下场外配资平台的形式,是民间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形式。
㈥ 同学和朋友们一起集钱投资我,我来投资股票,10万以下,算不算非法集资 法律
一般来说不认定的,非法集资需要针对不特定多数人。你这是固定的几个朋友,只是借贷关系,股票有风险,要谨慎。
㈦ 朋友一起出资买银行理财算非法集资吗
一般不算。
非法集资是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
2、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㈧ 我跟50个朋友一人一万,投资50万开了一家店,大家都是股东,这样属于非法集资吗
集资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
跨省非法集资
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如果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即构成了非法集资。
㈨ 想合伙集资炒股,熟人朋友亲戚及朋友的朋友入股,分成4 6分,风险共担,这算不算非法集资
根据复《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制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㈩ 我和朋友集资做生意 算不算 非法集资 什么是非法集资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三大新特征河北发生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13起中,都是采用直接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形式,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具有三大新特征: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