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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收发文

发布时间:2021-04-21 03:27:31

1. 我该怎么选择

人的纠结就在于面对矛盾不知如何选择。

  1. 关于本行和适配专业。很多人毕业参加工作,是一个和自己所学知识毫不相干的职位,虽然有试用期,但学而不能致用,也是一种悲哀。

  2. 关于恋家程度。距家远近,就意味着照顾父母的方便程度。

  3. 关于工作模式。根据你所讲的,A公司的自由度明显大于B公司。所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

  4. 关于公司提拔。请不要总是担心公司过大别人会忽视你的努力,付出是公平的,金子还是会发光。

2. 我现在在财政局上班(主要负责会议室,收发文这些)工资不算高,也不是公务员。如果我转行做金融好还是不

金融也是很广的,证券基金方面要有较多的专业知识和从业证,我想你可以从事会计方面,有资格证还是很好就业的

3. 基金公司销售支持岗(渠道维护)问题求解

学姐,帮你回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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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基金招聘销售支持实习生一名 投递简历收藏
招聘人数:若干 申请数:21 来源:同济网论坛 阅读次数:285

公司行业:基金证券

公司类型:私营.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国内上市公司

工作类型:实习 工作城市:上海 Email:联系方式登陆后可见.

职责
1、IPO期间上海区域支持时,接电话,重要事件通知提醒
2、渠道部日报每日收集汇总,跟踪
3、文件流程、事件进度跟踪
4、数据表格、文件资料的统计、录入、整理、归档
5、客户资料录入
6、会议内容整理
7、传真收发
8、会议资料整理、装订
9、快递的收发、邮寄
10、其它临时需要配合的事件
要求:
1、吃苦耐劳
2、细心、耐心、有责任心
3、有较好的文字功底,能熟练运用各种办公软件
4、热爱金融
有意者请将简历发至联系方式登陆后可见,邮件主题请标明:应聘销售支持实习生_姓名_学校专业

4. 问个技术问题,上海除息基金公司没有接收tzxx文件,怎么处理分红登记的情况啊,它的数据发在哪个文件里

每天早上都要通过PROP平台接收上海登记公司发过来的这些数据啊,如果没有接收的话,肯定会影响到恒生交易系统里面的基金净值了,如果漏了接收的话,需要找恒生公司协助处理了。

5. 求一些破产企业

资料:政策性破产有关文献
Posted on 2004-10-17 12:11 苏声平 阅读(1563) 评论(2) 编辑 收藏
一、有关政策性破产的几个关键性文件

1986年12月0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99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

2002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的通知》

2002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鉴于这些文件早晚要完蛋,现摘录下来,供后来理智的人们批判使用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发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6年12月02日
【实施日期】1988年11月0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第三章 债权人会议
第四章 和解和整顿
第五章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第四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第八条 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法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有关材料。
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五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第三章 债权人会议
第十三条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第十四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第十五条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章 和解和整顿
第十七条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应当规定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
第十九条 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
企业整顿方案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意见。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三)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第二十二条 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且按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登记债权。
第五章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一)依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应当宣告破产的;
(二)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结整顿的;
(三)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二十六条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第二十七条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八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十九条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第三十条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第三十一条 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第三十二条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第三十四条 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已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第三十六条 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应当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可以分散出售。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第三十九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
第四十一条 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试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yfzs.gov.cn/ 2003-06-30 10:20:04

【法规分类号】112501199402
【标题】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4/10/25
【实施日期】1994/10/2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经济体制改革
【文号】国发(1994)59号
【题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配合在18个城市(上海、天津、齐齐哈尔、哈尔滨、长春、沈阳、唐山、太原、青岛、淄博、常州、蚌埠、武汉、株洲、柳州、成都、重庆、宝鸡)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的开展,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指导和规范这些城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

《破产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此,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首先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

二、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三、破产财产的处置

破产财产处置前,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底价,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转让。

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应当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视为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接收处理,其职工由接收单位安置。但是,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计入破产财产。

四、担保的处理

破产企业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抵押财产计入破产财产;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超过抵押债权的部分计入破产财产。

企业对其同一财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企业破产时,抵押权人按照抵押顺序受偿。

一个企业为另一个企业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企业破产后,担保企业应当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偿债期限可以由担保企业与被担保企业的债权人协商确定。

行政机关为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担保合同无效。

五、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

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

破产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安排,依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工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负担。

六、银行因企业破产受到的贷款损失的处理

银行因企业破产受到的贷款本金、利息损失,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银行总行批准后,分别在国家核定银行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控制比例内冲销。

七、破产企业的整体接收

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执行分配方案前,其他企业整体接收破产企业财产、承担分配方案确定清偿的破产企业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兼并企业的优惠待遇。

八、濒临破产企业的重组

对濒临破产的企业,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改组企业管理层、改变企业资产经营形式、引导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等措施,予以重组。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认为企业不宜破产的,应当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企业清偿债务。

濒临破产的企业在申请破产前,经拥有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并经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企业效益好的部分同企业分立。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按照商定的比例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九、实施企业破产的组织领导

实施企业破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有关城市的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一名政府负责人牵头,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财政、银行、劳动、审计、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土地、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工作机构,统一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实施企业破产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根据当地社会的承受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破产预案。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及时处理实施企业破产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发挥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在企业破产实施中的作用。实施企业破产中遇到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6. 单位的养老金接收函应该怎么写

只能现在所在单位社保局才能开,具体格式是这样的,标题是“xxx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正文是,抬头(写原单位社保所在的社保局),例如:北京市XX区社保局:
下面是::XX同志(省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已调入XXXXX公司,该单位已在我处参加统筹,为便于通用以管理,请将该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整体转移我处统筹。
开户名:XXXXXXXXXXXXXXXX
账号:XXXXXXXXXXXXXXXXXX
开户行: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基金财务部门电话:XXXXXX
基金财务部门联系人:XXXXX
单位核定部门盖章
就这样的,这个接收函是由现在所在单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开的,不是单位开的,不过要单位出面去开,你和社保部一说他们就帮你办了。

7.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直属单位

(一) 招标办
暂无资料!
(二) 劳保办
省劳保办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部以及省政府有关劳动保险制度改革的方针和路线、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制定和修改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和规定;
三、负责全省劳动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和调剂余缺;
四、负责对市(州)、县(市)劳保机构及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帮助;
五、负责审核建筑业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拨付标准;
六、负责省管工程项目劳保基金的收取、拨付和管理;
七、负责向上级和同级财政、劳动社会保险部门报送报表,汇报工作;
八、负责编制湖南省劳动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九、及时完成上级及厅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公开办事依据
一、省政府《关于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行业管理问题的批复》(湘政办函[1992]249号)。
二、省建委、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建行联合发布《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
三、省建设厅、省政财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湘建建[2003]265号)。
四、省建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会计制度》(湘财[94]综字第158号)。
五、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得减免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通知》(湘政电传[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
六、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02]578号)。
七、国家计划委员会收费管理司《关于建安工程劳保收费的函》(计司收费函[1998]第44号)。
八、建设部《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建人[1996]512号)(建人劳[1998]73号)、(建人教劳[2000]146号)。
公开办事程序
一、劳保基金的收取:
1、在工程报建时,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工程造价(中标价)的3.5%向建设单位计取劳保基金。鉴于竣工结算一般大于报建造价的实际情况,在单位工程造价的基础上,按规定比例增加30%预收劳保基金,一并列入工程造价。工程竣工后,按工程审计结算通知书或结算单办理劳保基金结算,实行多退少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批准减免。
计算式:应收劳保基金=工程造价(中标价)×3.5%×1.3
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计算式:
应收劳保基金=工程造价(中标价)×3.5%×1.3÷1.035
2、对于工期长、工程量大(5000万元以上)、分年度投资的项目,在办理劳保基金的收取时,可以实行分期缴纳,签订缓交协议,首次缴纳时,不得低于应缴数额的30%,余款按双方签订协议的期限按时交纳。
二、劳保基金的拨付:
凡是收取了劳保基金的工程项目,建筑业企业持工程项目审计结算通知书或结算单,收款收据复印件、《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企业《申请拨付劳保基金报告》及拨付劳保基金收据,严格按照湘建建[2003]26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劳保基金拨付手续,办理拨付实行集中办公。拨付具体标准如下:
1、凡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建筑业企业按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进行拨付。对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拨付的劳保基金不够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在工程进度完成50%以上实行预付,预拨时必须提供建筑业企业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收费单且预拨的最高额度为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70%。
2、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建筑业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
3、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按规定在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进湘施工备案登记的外省来湘建筑业企业,按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拨付。
公开办事纪律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公务;
二、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勤政廉政、忠于职守,团结奋进、高效务实”的工作准则,不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接受社会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基层服务,为企业服务;
三、在工作中,不准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
四、提高办事效率,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能一次办好的事情,必须及时办理;手续不全的,一次性讲清所需资料;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也要耐心讲清原由。对基层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呈报厅党组和主管领导;
五、讲究仪表,待人和气,礼貌用语,热情接待,服务周到。
办理《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需提供的资料
一、企业申请办理《拨付手册》的报告(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资质证书附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参保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市、州所管辖的建筑业企业按规定办理《拨付手册》,由当地劳保办审查后,除出具参保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之外,还应有市、州上报的《建筑业企业领取劳保基金拨付手册汇总表》一式两份。
省管工程劳保基金拨付程序
一、拨付劳保基金时间:每月25—27日(节假日顺延)。
二、对建筑业企业申请拨付劳保基金的资料进行核实、审批后拨付。
三、建筑业企业申请拨付劳保基金必须提交的资料:
1、《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
2、申请拨付劳保基金报告(统一印制);
3、建设单位缴纳劳保基金收据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审计结算通知书、工程项目结算单;
四、建筑业企业开具拨付劳保基金统一结算收据
(三) 质安监总站
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工作
1.按照法定范围对工程质量实行全方位、各过程监督管理;
2.发现违反质量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条文等规范、标准的行为,督促责任方及时纠正处理,记录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质量行为;
3.接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开展管理工作;
4.及时、调查处理工程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
5.组织质量监督、检测、试验人员业务培训;
6.引导企业建立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以及质量创优机制;
7.做好检测试验机构年审和管理工作;
8.完成省领导和厅里交办的其它质量管理工作。
我省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主要工作
1.对受监工程安全实行监督管理,记录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安全行为;
2.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
3.开展预防事故的专项治理工作;
4.组织企业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
5.监督调查处理和按规定上报重大安全事故;
6.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7.组织安监人员业务培训,一、二级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事故责任人员学习班;
8.完成省领导和厅里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四) 定额站
计价中心
1、 负责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等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以及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和工期定额等取费标准的编制、修订、补充,以及一次性补充定额的编制、工程类别的划分等,并承担管理工作和解释工作;
2、 负责调研、测定、编制人工、机械费预算价格并做好人工、材料、机械的定额、定价工作,并负责监督调解工程造价经济纠纷;
3、 研究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并承担管理与解释工作;
4、 开展工程造价合同的管理等;
5、 指导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的有关业务工作。
信息中心
1、 负责造价信息网络的建设与维护,并负责维护管理计算机;
2、 管理服务器,管理已开发的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和远程通讯系统,并负责网络会员的关系管理;
3、 搜集、储存、分析已完工工程造价资料,并做好信息数据库的建立与维护;
4、 负责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与管理办法的制订与管理、建筑材料信息搜集及软件管理与销售;
5、 《定额与造价》的编辑、发行与广告工作。
造价协会
1、 做好造价咨询单位资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计价人员资格的管理、年检和审查工作;
2、 负责造价师注册、考前培训、继续教育及管理,预算员岗位培训等;
3、 维护会员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行业之间的有关问题;
4、 及时传达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间的联系;
5、 制定行业公约,维护公平竞争;研究探讨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行业发展、行业政策、市场准入制度及行为规范等理论与实践问题;
6、 开展行业调查和科技创新,促进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行业的运用,探索合理确定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方法,向行政部门提供建议。
综合管理部
1、 做好总站日常行政、人事工作,负责总站重要行政、人事文件的管理;办理人员调动,考勤管理、绩效考核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2、 拟订总站有关文件,制订与完善总站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做好总站的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工作;
3、 召集总站有关行政会议,做好会议记录;接待来往客人以及外界联系工作;
4、 管理印章,拟写各种证明、介绍;做好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文书及各类资料收发;
5、 负责做好全站行政后勤服务工作;管理全站财产,做好办公用品采购供应工作;总站车辆管理、使用与维护;
6、 负责各部门关系的协调、处理。
战略规划部
1、 广泛收集与国内外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情报、资讯与最新动态;分析、研究工程造价管理的发展条件与发展趋势;
2、 组织制定行业调研计划,并组织实施;
3、 对所得情报予以汇总、分类,整理归档,并每月向站长提交相关情报与分析报告;4、 负责对总站的发展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5、 组织提出总站的总体发展战略、方针建议;编制总站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6、 总站行业研究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保管。
财务监督部
1、 参与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定期组织召开财务成本分析会,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2、 负责组织制定总站的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成本计划以及具体实施计划
3、 组织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业务分析报告;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依法缴纳国家税收;
4、 负责所有费用和原始凭证的审核报销工作,并计入相应的费用开支渠道;
5、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结合经营服务和财务成本计划,制订物资消耗计划,并提出降低物资消耗的具体措施
6、 负责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日常收付、保管工作;管理好固定资产,建立台帐,按月计提折旧;
7、 定期归集、整理和审查会计帐目与档案,并负责保管。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1、 总站办公区与宿舍区的房屋建筑维护、修缮管理;总站办公区与宿舍区公共区域、走道等环境卫生保洁;总站水电设备维护、液化气、变、配电室管理;总站办公区与宿舍区安全、消防、供水管理及公共场所秩序的执行工作;
2、 内部通讯设施、公用电视设备管理及代收代缴各种公共费用;对办公、客房用空调器、热水器、饮水机等代管与维修;办公区和宿舍区的热水供应;环境绿化美化工作;
3、 处理住户投诉及紧急事故处理工作;
4、 总站的报纸信函收发工作;本中心办公用品、水电、维修等器具采购发放管理;车辆管理与清洗保洁工作。
(五) 科研院
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由湖南省编制委员会、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1987年8月以湘编直[1987]120号文批准成立,系省级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省建设厅直属单位。
院现有职工112人,其中高级工程师25人,工程师56人,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5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6人,注册规划师3人,注册监理工程师15人,注册建造师7人。主要从事建筑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建筑工程质量(含材料、设备、环境、钢结构、节能保温)检测、建筑工程设计、城乡规划、风景园林设计与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地基与基础施工、工程装饰、建筑防水、建筑物鉴定与加固等技术服务及建筑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
此外,院还设有桩基研究与试验基地和建筑材料开发生产基地。
2005年6月,全院取得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我们将以一流的管理、一流的质量、一流的服务,朝着专业化、知识化、集团化的发展目标迈进,努力打造“建科”品牌,竭诚与社会各界朋友携手共进,同创辉煌。
(六) 建设干校
湖南省建设干部学校于1985年经湖南省建设委员会报请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省编委、省教委批准成立,为正处级全民事业单位。
学校主要承担全省建设系统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学校经湖南省教育委员会批准,并设湖南省城乡建设电视(职业)中专学校,在全省各州、市设立了分校和教学点,被湖南省教育委员会定为全省建设类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研究的主持学校。先后与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湖南广播电视大学联合办学。开设有中等学历职业技术教育;国家计划内全日制电大普通班专科学历教育和成人大学专科、本科函授学历教育。荣获湖南省职业技术教育科研成果一等奖二项,三等奖一项。
学校成立以来,已为全省建设系统和相关行业培养输送中专学历毕业生2万余名,全日制和业余大学专科、 本科学历毕业生1500多名,培训各类人员近1.5万余名。
学校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本着立足建设行业,服务社会的办学宗旨,坚持与时俱进,正在朝着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办学方向发展。
(七) 建筑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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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财经法规中规定的资金范围分别指什么

一、如果你说的是货币资金,答案是: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和存出投资款等)
二、如果你说的是现金,答案是: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8.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除5、6两项不受结算起点1000元的限制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其他款项,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

我刚考过会计证,所以记得这些,希望能帮到你!!!

9. 资金会计的职责

2018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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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的职能:

反映与控制,反映与监督,反映、监督与分析、考核与评价

会计的基本职能:

会计的基本职能包括进行会计核算和实施会计监督两个方面。

会计核算职能是指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确认、记录、计算、报告等环节,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记账、算账、报账,为各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的功能。

会计监督职能是指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的同时,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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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社保机构接收函怎么办

您好。
一、办理社保迁移需要什么手续?

需要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流程如下:

(一)持职工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原单位离职证明先到原参保社保局要求出具《参保凭证》。

(二)再将上述凭证、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社保卡到目前参保的社保局,同时填写一份《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三)资料提交后,通常45天左右完成转移。

二、社保不转移有什么影响?

社保不转移,除了养老之外的其它险种在缴纳只能重新开始,因为都不能断缴。

但是对养老保险没有过多影响,只要养老保险在退休前累计缴纳15年即可。但是不转移也浪费了之前缴纳的金额和缴费年限,因此建议离职后马上办理保险转移手续。员工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满十五年以上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所以社保转移进行累计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办理社保转移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个人在办理社保转移之前,首先要确保社保是停止的状态。如果在缴纳状态是不能办理转移的。

(二)办理社保转移是去最后购买社保的地方,而不是第一次买社保的地方。(之前个人买社保去第一次缴纳的地方,所以理应以为是去办卡的地方买,白跑了一趟)。

(三)个人必须在转移地有缴纳社保才能办理转移。(比如把深堋社保转移到广州,那么参保入必须在广州单位有参保才能把个人在深圳缴纳的社保转移到广州缴纳)。

(四)办理社保转移需要的资料是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开具相关缴费凭证。(养老转移凭证、医疗转移凭证)。
希望能够帮到您,谢谢,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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