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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投资体制

发布时间:2021-04-21 03:39:31

Ⅰ 什么叫做“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1,正面清单是指政府允许的市场准入主体、范围、领域等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按照正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相关原则,市场主体就无法进入这些领域或 业态,这就严格限制了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自由。

即便减少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也可能 会在法律的空白领域设置大量变相许可,

如核准、备案、达标、验收等,从而规避行政许可 法定的相关原则,使得实践中各种不予备案、不予验收等措施仍然会通行无阻,限制了市场 主体的行为自由。

2,负面清单是相对于“正面清单”而言的一种国际通行的外商投资管理办法,即投资领域的“黑名单”,

遵循“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明确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外,其余所有领域都对外资开放。作为国际投资自由化的一个重要标志,目前世界上已有70多个国家采取采用了这一外资管理模式。

拓展资料:

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的制定主要由上海市完成,制定过程中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了大量梳理,分类方法参照了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国民经济行业分为18个门类,89个大类,419个中类,1069个小类,负面清单按小类进行限制,共制定了190条管理措施,涉及国民经济行业1069个小类中的17.8%。

在上海自由贸易区,负面清单内投资按原有办法管理,清单外的投资按内外资一致的原则推行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模式,以后可能会随着改革的发展进行调整。

按照规定,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后,对清单以外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将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将改为备案管理。

如此一来,原本一般投资项目承诺29天办理完结,新规则下企业拿到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等最快只需4天,企业办事效率将大大提升。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出,与之相伴而来的则是监管重心和监管体系的变化,政府职能将从注重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这需要形成综合监管体系。

对这样一个综合监管体系,要从六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企业在试验区内运作,与之相关的信息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汇集、共享。

二是要重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三要建立综合执法体系,改变原来部门相对分割的执法格局,形成一个综合执法的格局。四是要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五是要建立综合评估机制。六是在风险防范上要建立反垄断和安全审查机制。

Ⅱ 什么是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意思如下:

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

Ⅲ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模式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负面清单一词出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所列的9项主要任务和措施中,“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位列第三,排名仅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扩大服务业开放”之后。
《总体方案》提出,“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上海市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试验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2013年9月30日,负面清单公布。清单写明,新闻机构,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目前均属外商投资的“禁区”。在娱乐场所方面,电影院的建设经营受到限制,须中方控股。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也仅限合作的方式。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属于外资不能进驻的领域。
此前备受关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也在“负面清单”的禁止之列。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色情业,外商也不能在自贸区投资。在体育场馆中,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明确禁止投资。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虽未禁止,却受到一定限制。
根据自贸区总体方案,外商独资的医疗机构获得了准入的机会,中外合作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也将开放。负面清单则显示,医疗机构投资受到三条明确的限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不能超过20年,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至于教育领域,则进一步明确了总体方案的限定。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只能以中外合资的方式开展。如果外资试图投资非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以及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仅限合作,且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义务教育以及军事、警察、政治、宗教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属于明确禁止的范围。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依据法律法规作了大量梳理,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列出18个门类,89个大类,419个中类,1069个小类,190条管理措施。约占试验区内1069个小经济行业分类的17.8%。对于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一般项目,最快4天企业可以拿到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等。
对于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试验区将按照原有办法进行管理。而对于未列入清单的外商投资一般项目,则将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把项目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把原来合同章程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Ⅳ 如何理解“负面清单”制度

从适用领域上把握。“负面清单”制度的适用领域,从其被创设以来,主要限于国际经贸投资协定中有关市场准入和市场管制事项,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负面清单”制度从未进入国内法领域。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将“负面清单”有限度地引入国内法领域,即包括内资市场主体在内的准入和管制措施。之所以说“有限度”,主要是因为这种拓展在事项上并没有扩大,都是市场准入和管制,只是主体上从外资主体拓展到内外资市场主体。这种有限度的拓展有其现实必要性。由于法治建设的相对滞后,内资市场主体面对的市场准入和管制措施,很多时候也与外资市场主体一样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和风险不确定的问题。总而言之,“负面清单”制度的适用领域,主要是对外资的市场准入和管制事项,目前有限度地拓展至内外资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和管制事项。

从适用主体上把握。“负面清单”制度是政府对市场准入和管制措施的清单。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其执行主体是代表国家整体的一国政府,一般是中央政府,执行对象是缔结了相应经贸协定的国家所属的、依据该经贸协定进入本国的外资市场主体。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负面清单”制度执行主体扩大为所有具有市场准入和管制法定职权的政府机关,不限于中央政府,执行对象包括内外资市场主体。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外资的执行主体,依然限于中央政府,或者中央政府授权的特定地方政府。
从法律属性上把握。“负面清单”记载的是市场准入和管制措施,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需要以法定的权力作为依据,或者说它就是一种法定的权力。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双边或多边国际经贸协定签订后,都必须经过本国立法机构的批准才能生效。这种批准行为的意义,一方面固然是约束本国政府,另一方面也是将市场准入和管制措施法定化。“负面清单”制度适用于内资市场主体时,其作为法定权力的属性更加明显,任何政府机关实施的市场准入或管制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从理论基础上把握。“负面清单”并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在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的负面清单,是“大圈里面套小圈”,而不是“小圈之外没有圈”。即便是在对内资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和管制中,相关的“负面清单”,也还是要依托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特别是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共同发挥作用。也就是说,从理论基础上来把握,“负面清单”制度解决的主要不是权力有限性问题,而是信息不对称、风险不确定的问题。

Ⅳ 什么是“投资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就是法无禁止即合法,也就是说仅仅规定企业“不能做什么”,与限定企业“只能做什么”的管理模式相比,无疑会让市场发挥更大作用。

在上海市政府参事室主任王新奎看来,“负面清单”管理与本届政府正在推进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向一致。他认为,目前对企业投资准入实行的审批制度至少有三方面问题:资源错配,谁拿到政府批条,谁就容易获得银行贷款;宏观调控边际效率下滑,很多过剩产能其实是“批”出来的;还有腐败频发。

同时,这种转变也暗合中国改革开放循序渐进和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思路。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说,“负面清单”是在中国综合实力已不同以往、抵抗经济变动冲击的能力大大增强的基础上,减少直接管制而更多采用间接管理,同时降低经济运行成本。

尽管目前仅在上海针对外商投资试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但受访专家普遍认为,这一模式也可以被推广到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内外资企业。

Ⅵ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释义

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学术上的说法是,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即列明了企业可以做什么领域的投资。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利用正面清单来确定覆盖的领域,而负面清单则用来圈定在这些开放领域清单上,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的限制,这种做法也被当下不少国家采用,从而有效利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手段,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保护部分敏感产业。

Ⅶ 负面清单制度是什么

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就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出了意见。

(7)负面清单投资体制扩展阅读:

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经审查后分类纳入禁止准入类清单和限制准入类清单。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修订和国务院文件清理等情况,及时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作出相应调整。

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除确有必要保留外,都要通过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不再作为前置审批。

Ⅷ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什么意思,简单说明下

中国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意见》全文见第十二版),明确了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配套措施。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总体要求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起来,把转变政府职能与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活力与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强化和创新市场监管,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总体考虑,可以概括为“一张清单、两个类别、三种准入方式、四个衔接”。
“一张清单”: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强调清单全覆盖。要求全面梳理禁止和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另一方面,强调制度统一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做到全国一张单子。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擅自增减、变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条目。
“两个类别”: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
“三种准入方式”:一种是,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一种是,对限制准入事项,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一种是,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政府不再审批。
“四个衔接”:实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的衔接。

Ⅸ 什么是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是一个管理模式。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政府规定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都许可。凡是与外资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让外资企业可以对照这个清单实行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从而提高外资进入的效率。但是在我国,对外资进入目前依然实行政府审批制,这使外资企业很不适应,常常在审批过程中陷入扯皮,降低了外资进入的效率。

(9)负面清单投资体制扩展阅读

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学术上的说法是,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即列明了企业可以做什么领域的投资。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利用正面清单来确定覆盖的领域,而负面清单则用来圈定在这些开放领域清单上,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的限制,这种做法也被当下不少国家采用,从而有效利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手段,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保护部分敏感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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