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境外投资怎么样怎么进行境外投资
首先复需要认定是投资哪些方面制,包括传统项目投资、海外金融、海外房产等各个方面。
对于传统项目投资,大众比较熟知,优点是大家熟知,了解比较多,缺点就是回笼资金漫长,一旦牵扯到政治利益或者动乱,有可能血本无归。
海外金融,也就是海外P2P,优点是:相对投资回报率比较高,缺点是:泡沫比较严重,看看那些p2p跑路的就知道了。
现在大热的就是海外房产了,房产投资越来越得到的大家的热切关注,而那个国家的海外房地产投资比较靠谱呢?
未来的黑马——迪拜。
很多人说到海外投资房地产,总是人云亦云的英国伦敦、美国纽约、澳大利亚悉尼,其实这些地方只是被炒过了的说法。
真正做过分析的投资家们绝对会首选迪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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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第一高的投资回报率——8%
即将到来的2020年世博会在迪拜举行,现在迪拜当地的酒店行业以及房屋出租以及开始爆发了
谈投资,主要要的是回报率,但从这一点,迪拜就是首选!
2.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介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版》(国发〔2009〕36号),进权一步改进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着力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3. 求《关于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办函【2014】161号)全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金融办《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格境内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认定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审核通过的境内自然人或机构投资者。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经联席会议认定,在深圳市依法发起设立境外投资主体并受托管理其境外投资业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投资主体是指在深圳市依法由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起,由合格境内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设立的并以外汇方式流出进行境外投资,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投资主体。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单位为市金融办、前海管理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外管局)等。
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联席会议负责推进本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负责组织审定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二)负责境外投资主体的备案管理;
(三)联席会议的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试点工作按照“审慎、择优”的原则,积极鼓励引导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资产管理机构在前海集聚发展,促进前海金融改革创新,努力将前海打造成全球资产管理中心。
第二章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五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第六条 外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内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百分之二十或以上,余额在二年内全部到位。
第七条 外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该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的关联实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持续经营3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资业绩;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受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二)须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
(三)至少1名具有5年以上、2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资产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
(四)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内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该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的关联实体除符合第七条(一)、(三)、(四)之外,应属于下列两类企业之一:
(一)境内金融企业(具备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二)持续经营3年以上,且管理资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九条 已获得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开展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
(一)控股投资者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二)已成功发行基金并运行良好。
第十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从事以下业务:
(一)发起设立投资于境外的投资主体。
(二)受托管理境外投资主体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三)投资咨询业务。
(四)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试点资格,应向市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试点申请报告。
(二)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相关资质材料、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简历等。
(三)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四)市金融办按“审慎、择优”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境外投资主体
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主体应经市金融办备案成立。境外投资主体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型基金、专户等形式。
市金融办为境外投资主体备案不构成对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境外投资主体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主体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境外投资主体的管理人应为经联席会议认定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二)规模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境外投资主体的投资者人数应该符合相关组织形式的有关规定,单个合格境内投资者认缴出资应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或等值外币)。
第十四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向市金融办备案境外投资主体,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投资主体备案报告。
(二)资金保管人的有关资料及与资金保管人签署的意向性文件;行政管理人的有关资料及与行政管理人签署的意向性文件。
(三)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四)市金融办按“审慎、择优”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合格境内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十五条 境外投资主体的合格境内投资者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符合以下标准: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机构投资者;
(二)境内自然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单个合格境内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境外投资主体。
第十六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揭示、客户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境外投资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参与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参与境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境外投资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客户适当性管理的全部记录,并依法对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应当指定专人受理客户投诉,妥善处理与客户的矛盾与纠纷,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并将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向市金融办报告。
第五章 资金保管
第十七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委托境内符合条件的境内商业银行作为资金保管人。一个境外投资主体可凭市金融办的备案文件开立一个专用账户,专项保管境外投资资金。在任一时点,专用账户跨境净汇出资金的规模不得超过经市金融办备案的境外投资主体规模。
第十八条 资金保管人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境外投资主体开设专用账户,安全保管境外投资主体银行账户内资金。
(二)合格境内投资者以外汇形式划入专用账户的,其所获境外投资本金以及收益应原路划回原外汇账户。
(三)办理境外投资主体的有关跨境收汇、付汇和结售汇业务;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投资管理协议的约定执行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五)保存专用账户所涉资金汇出、汇入、结售汇和资金境内划转等有效凭证,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年。
(六)市金融办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行政管理人
第十九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委托符合条件的行政管理人负责境外投资主体后台行政管理。行政管理人是指为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提供产品估值、会计记账、投资监督、过户代理等一系列专业的后台运营外包服务的国内独立第三方机构。行政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专门从事基金行政管理业务的部门或团队,并有足够熟悉境外基金行政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
(二)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最近三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第二十条 行政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照境外投资主体的估值政策和流程计算基金的资产净值,并定期向投资者发布权益的资产净值。
(二)维护境外投资主体的财务账簿和记录,并可提供完整的境外投资主体执行的交易记录。
(三)维护与境外投资主体交易有关的、支持主体的资产净值计算的所有文件。
(四)提供与权益的发行、转移和赎回有关的登记及过户代理服务并执行相关操作。
(五)依法监督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投资运作,确保境外投资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协议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汇入违法、违规,应及时向市金融办报告。
(六)依照有关反洗钱政策和程序,核实投资者的身份。
第七章 试点运作
第二十一条 取得试点资格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需在市金融办备案成立的境外投资主体规模范围内,在资金保管人办理资金汇出手续,并须遵循按需购汇、额度管理和风险提示原则。
第二十二条 取得试点资格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运用所募集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投资于境外。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严格按照投资管理协议进行投资。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币种计价并披露境外投资主体资产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和延续性。如出现改变,应同步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理由。
第二十四条 募集说明书应披露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相关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相关实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联系人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主要投资管理人员教育背景、从业经历、取得的从业资格和专业职称介绍等。
第二十五条 募集说明书应披露资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相关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托管资产规模、基金行政管理规模等。
第二十六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按照以下原则披露投资事项:
(一)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投资策略。
(二)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披露境外投资主体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三)如参与融资融券、回购交易,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并应明确披露所用杠杆比率。
(四)应在募集说明书中对投资境外市场可能产生的下列风险进行披露:境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等,披露的内容应包括以上风险的定义、特征、可能发生的后果。
(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代理投票的方针、程序、文档保管进行披露。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金融办可通过信函、电话询问、走访或向资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征询等方式,了解获得试点的境外投资主体情况,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试点企业组建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实现规范发展。
获得试点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金融办应会同有关部门查实。情况属实的,市金融办应责令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市金融办应向社会公告,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按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资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应及时向市金融办报告资产保管相关的重大事项及违法违规事项,包括:
(一)取得试点资格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未在限定期内至资金保管人办理专用账户开户手续(限定期应以市金融办的为准)。
(二)违反投资管理协议、合伙协议或保管协议中约定的投资条款。
(三)对外投资资金非正常退回到专用账户。
(四)违反试点的其他事项。
取得试点资格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生上述事项时,资金保管人应在市金融办给予回复后再行办理资金汇划业务。
第二十九条 资金保管人应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以及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外管局)报送境外投资主体专用账户资金汇出、汇入、和结售汇等情况。
第三十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每年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报送上年度境外投资主体的资金变动、结售汇情况和境外投资情况报告。
取得试点资格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市金融办书面报送:
(一)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文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的变更。
(三)解散或清算。
(四)市金融办的其他要求。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在深圳市范围内适用,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市金融办可根据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名词解释:
关联实体:与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存在下列任一关系的实体:
(一)在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且该实体对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在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内的利益对该实体重要。
(二)受到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
(三)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拥有其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且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在实体内的经济利益对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重要。
(四)与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实体,且该实体和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对其控制方均重要。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4. 矿产资源“走出去”政策研究
王志刚张家义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
一、政府政策对“走出去”的支持
“走出去”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国内外形势变化,在2000年初明确提出的重大战略。2001年,实施“走出去”战略写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在提出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任务时指出,实施“走出去”战略是对外开放新阶段的重大举措。在十届全国人大会议上的国务院工作报告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走出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继续实施“走出去”战略,完善对外投资服务体系,赋予企业更大的境外经营管理自主权,健全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监管机制,促进跨国公司发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在中国经济发展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背景下出台的一部对外经济贸易的基本法律,是建立中国涉外经济贸易管理体制的法律基础,也是建立中国对外经济合作管理制度和政府在经贸领域实行依法行政的基础。
(1)外交部:加强政府在对外经济合作促进方面的推动和引导。利用政府高层领导互访和多边、双边会晤的机会,推动中外企业间大型合作项目的磋商和成交,宣传推介我国企业,推动承揽境外大项目,并纳入政府合作框架。充分利用多边、双边经贸联系机制和磋商机制,落实和推动有关项目。加强双边经贸合作框架下对外经济合作的磋商机制,加强与外国驻华使馆和机构的联系,积极与有关国家签订经济合作方面的政府间双边协定。通过加强多边、双边交流和磋商,减少和排除企业合作中的壁垒,提高国际经济合作的便利化程度。2005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出访非洲3国,我国的全球战略布局日益明晰,主要是与3国建立能源合作关系,取得石油、天然气供应。外交部、商务部2004年7月8日联合颁布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从政府的角度,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投资国信息,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提供参考。
(2)财政部:为了推动矿产资源企业的“走出去”战略的实施,鼓励和引导矿业企业勘查开发利用国外矿产资源。自2000年以来,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国外矿产资源进行概查、可行性研究等前期风险勘查工作。通过财政的投入,启动并实施了一批国外风险勘查项目,为推动矿业企业“走出去”减轻了前期勘查风险。近年来,我国也先后出台了多项财政和金融的扶持政策,如出口卖方信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援外优惠贷款、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和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等等,很多企业从中受益。在政策上加强对中国企业的支持力度,在海外投资、境外资源开发及对外工程承包项目商业贷款审批中,赋予商业银行更多职责,提高其积极性;鼓励企业采用各类灵活有效的金融工具,如带资承包、BOT项目融资、海外上市等,充分利用国际资金。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对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涉及的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该办法主要有如下改革:①减少了程序。改项目审批制为核准制,将原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道审批,改为只核准项目申请报告。②下放了权限。国家原审批限额为中方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项目,新设定的国家核准限额为资源开发类3000万美元以上、大额用汇类1000万美元以上,分别提高了30倍和10倍。其余项目下放地方政府核准,有些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③简化了内容。与以往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主要侧重于确定投资主体、投资方向及合规性的审查,减少审查产品方案、财务效益等应由出资人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内容。④提高了效率。明确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项目核准的机关及权限、核准的程序、核准的条件及效力,增加核准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最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联合起草了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指导意见,目前正在形成过程中。其中包括一些扶持性的政策,如结合投资体制改革,将放宽企业走出去用汇的限制,放宽企业走出去的审批和简化程序等。同时,诸如《海外投资法》、《海外投资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也在酝酿之中。
(4)国土资源部:在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已与近30个国家的资源主管部门签署了部门间合作协议,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德国、法国、南非等主要的资源大国,以及发达国家政府部门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利用国际国内“两个资源、两个市场”方面,国土资源部积极服务于国家总体外交战略。从1999年起,每年定期召开中国矿业国际研讨会,推进我国矿业投资环境的改善。现在,一年一度的矿业国际研讨会已成为我国矿业政策、投资和合作的主要交流研讨平台,受到国际矿业界的高度关注。同时,同周边国家、非洲及拉美资源丰富的国家在矿业领域的合作稳步发展。如老挝万象盆地钾盐勘查开发项目,是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利用国外矿产资源的重大项目,目前进展顺利。与商务部合作,利用援外资金开展国外地质调查和培训发展中国家地矿管理干部、专家的工作已经起步。
国土资源部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3年3月7日发布了《关于实行境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备案的通知》,开始对从事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进行项目的备案工作。为使备案工作更加便捷,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7月将原公文纸张式的备案方式改变为实施网上备案。
(5)商务部:建立并已经上网运行的“中国对外投资合作指南”,实现了较大范围的国内外投资方面的资源共享。为增强政府在信息服务方面的作用,完善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信息系统,建立业务信息库,并搭建信息交流交换平台。建立《境外投资国别环境库》,发布《国别贸易投资报告》,为国内企业提供各国和地区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市场状况和企业资信等投资信息。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前沿信息优势,为国内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并且在2003年11月28日商务部建立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2004年7月商务部在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网站上建立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子栏目等措施,通过互联网等手段,向公众提供政策、市场、项目中介等方面的信息服务,使中国企业增强对国外市场的了解,也使外国企业和机构熟悉中国及中国企业,加强中外企业之间的互动,不断扩大经济合作的领域和方式。2004年11月11日发布的《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通过收集、了解中国企业在投资国遇到的问题,并尝试从政府角度来帮助解决这些问题。举办“中国对外贸易投资洽谈会”这一中国迄今最大的投资合作洽谈的会议平台,能够以丰富的内容,完善的功能,使参加洽谈会的中外企业能够虚实兼得。
商务部建立了“走出去”战略的数据库及监测管理平台、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不断完善对外经济合作统计制度,及时掌握“走出去”和各项业务的总体状况。建立了对外投资联合年检制度和对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国对外投资和境外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推动建立了国内有关行业组织、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国内投资主体等共同参与的形式多样的协调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国家利益。在减少政府在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中的行政审批职能,下放对外投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实行网上申报和各类批准证书网上发放等方面也在不断完善和改进。
(6)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9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减少审批、简化手续、下放权限等境外投资审批工作进行了改革。主要内容包括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2个省市进行境外加工贸易以外的项目的境外投资审批试点,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境外投资项目后报商务部备案;赋予沿海及四川、重庆、黑龙江等省市各2亿美元的用汇规模,额度内外汇来源由地方外汇分局审查,取消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适时推进境外投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使企业在外汇使用和结汇方面更加方便。
二、“走出去”战略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走出去”发展战略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的长远利益,可以进一步提升国家现代化形象和综合国力;可以进一步加强中国与相关国家友好合作关系,增加周边国家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对中国的信任感,彻底破除“中国威胁论”,是中国经济外交的一个重要课题。对外投资是构成利益共同体的有效途径,可以带动中国出口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中国出口贸易的增长规模今后将主要依赖中国吸引外来投资的规模和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规模。目前,中国出口贸易的增长动力主要来自外商在华投资企业,是一条腿走路。对外投资带动出口贸易的进一步扩大是政府鼓励“走出去”发展战略之初衷,也是国家利益所在。对外投资企业在满足当地国对产品本地化标准要求的条件下,应尽可能从中国进口原辅材料和零配件。一味强调产品的“当地化率”,既不符合国家利益,也违背企业长远的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规律。
三、我国企业“走出去”投资综合情况
(1)我国在亚洲投资情况:截至2003年第一季度,经原外经贸部批准或备案,在亚洲设立的资源类企业中,石油企业4家,中方投资额8784.58万美元;矿产企业15家,中方投资额.45万美元。
(2)我国在非洲投资情况:截至2003年第一季度,经原外经贸部批准或备案,在非洲设立的资源类企业中,石油企业2家,中方投资额115万美元;矿产企业8家,中方投资额14563万美元。
(3)我国在欧洲地区的投资情况:截至2003年第一季度,经商务部批准或备案,在欧洲地区投资设立资源类石油企业1家,中方投资额326万美元。
(4)我国在美洲投资情况:截至2003年第一季度,经商务部批准,在美洲投资设立的境外石油资源开发类企业3家,中方投资3970万美元;矿产资源类企业13家,中方投资2.98万美元。
(5)我国在大洋洲投资情况:截至2003年一季度,经商务部批准或备案,在大洋洲地区投资设立的矿产资源类企业8家,中方投资额3.15亿美元。
四、“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主要“走出去”业务的立法急需出台。
(2)促进和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形成。对“走出去”的财政、金融、外汇、税收等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推促手段还不完善,如在境外资源开发方面,对企业的非经营性风险,尚未建立投资风险补偿机制,也没有充分的资金支持手段。
(3)企业外汇使用控制过于严格,企业外汇资金过去是不允许独立运作,更不用说海外运作。
(4)监管体系仍不健全,不利于有效防止国有资产和外汇流失。
(5)一些企业自身决策和经营管理机制弊端丛生。资金不足,特别是人才缺乏,使一些企业“走出去”的综合竞争能力相对较弱,难以进行较大规模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
五、对“走出去”相关政策的建议
(1)在政府相关政策指导推动下,鼓励企业以国有资本为主,吸引国内各类民间资本,加快优势互补,企业之间兼并重组,实现资本、技术、人才的优质配置。
(2)调整现行的矿业税费,按国际通行准则,对矿业企业实行保护性税收政策。
(3)确立矿业的基础产业地位,改善和加强宏观政策调控,做好境外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宏观领导,对内统一协调,强化管理,集中力量形成比较优势,避免无序竞争。
(4)政府应利用财政、税收、信贷、保险等多种经济杠杆,发挥相应的经济金融作用,拓宽企业走出去的融资渠道,增强企业实力。
(5)改进境外矿业投资管理体制。进一步改善境外投资审批制度,逐步简化审批程序,以便于企业能及时抓住全球矿业市场的机会,加快走出去的步伐。
(6)大力发展矿业中介服务业。建立境外投资信息咨询、法律保障和国际协调体系。设立境外投资项目库,为企业及时准确提供投资环境、投资程序、政策法规等信息。同时,加强双边投资保护,避免双重征税等,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
(7)对企业在海外的油气投资活动予以税收政策优惠。中国的外交政策和外交活动要更加向经济目标倾斜,支持中国企业在海外的经营活动。针对中国企业海外石油直接投资项目设立投资基金,并设置政策性保险政策。进一步改变海外投资管理体制和外汇管理体制。尽快开展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法律法规修订工作。
作者简介
[1]王志刚,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
[2]张家义,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实习研究员。
5. 如何将加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真实性的审查
对于未来针对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还将有哪些监管措施出台问题,24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表示,商务部下一步将重点做好加强境外投资真实性的审查,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备案报告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境外投资立法等几方面的工作。
商务部24日召开例行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发布近期商务领域重点工作情况,并现场回答媒体提问。

高峰明确,商务部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境外投资真实性的审查,鼓励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境外投资,坚决遏制虚假、非理性的境外
投资行为。二是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备案报告管理制度,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的模式,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为。三是加强境外投资事中事后的监
管,按照“放管服”的要求,适时启动境外投资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确保企业规范健康地“走出去”。四是积极推进境外投资立法,将境外投资引
导、监管、规范、保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五是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强“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整合资源,实现“一站式”信息服务,帮助企业更好地防
范和应对境外投资风险。
希望能够真正做到,而不是口头上说说。
6.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解读
9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负责人《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请问,商务部修订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9年3月,商务部颁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令)。5号令对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规范和促进境外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对外投资第三大国,2013年实现境外投资超过千亿美元。
我境外投资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新形势和新挑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国际投资环境日趋复杂,境外投资主体和行业日益多元,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未能真正落实、部分企业社会责任、风险意识不强等,迫切需要对现行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优化,为企业更好地“走出去”提供制度保障。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扩大企业对外投资,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201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规定:“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为此,商务部立即启动了5号令的修订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遵循深化改革、简政放权,落实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的思路,对现有管理体制进行了大胆改革,并结合我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了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的指导和规范,最终形成了新修订的《办法》。
二、修订《办法》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办法》是商务部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商务部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整改工作的重要成果。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境外投资的管理规范,是对现行境外投资管理体系的改革和完善,对于建立管理科学、监管高效、服务到位、保障有力的境外投资综合管理体制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办法》进一步确立了企业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有利于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进程;同时,也体现了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导向,有利于促进我境外投资的快速发展。
《办法》有利于发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利用其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水平,为境外投资管理体制的顺利运转创造良好条件。
三、修订后《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5章39条,包括总则、备案和核准、规范和服务、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为:
(一)第一章“总则”确定了立法依据、相关定义和主管机构,并首次明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切实落实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
(二)第二章“备案和核准”规定了备案和核准的范围、程序。具体包括:
1.明确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行业的类别。其中,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在《办法》所附的《境外投资备案表》和《境外投资申请表》中,提供了上述类别国家名单的查询路径;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包括出口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2.缩小核准范围,缩短核准时限。《办法》取消了对特定金额以上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核准的要求;《办法》将核准时限缩短了5个工作日。其中,对中央企业的核准,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地方企业的核准,将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3.明确了备案的要求和程序。企业只要如实、完整地填报《备案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
4.规定《证书》将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并对《证书》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
(三)第三章“规范和服务”除保留原有的部分服务内容外,增加了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的要求。
(四)第四章“法律责任”增加了对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备案或核准、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出现违反境外投资总体原则情形等的处罚措施,并加大了处罚力度。
(五)第五章“附则”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的定义,并将企业境外再投资的相关规定并入第三章。
四、与修订前相比,修订后的《办法》有哪些亮点?
答:(一)切实落实企业对外投资自主权
《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并取消了“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的要求,体现了企业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
(二)进一步简政放权,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办法》按照《核准目录》规定,改变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全面核准的方式,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并最大限度地缩小核准范围,大幅提高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水平。
(三)缩短办理时限,提高便利化水平
《办法》进一步缩短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办理核准的时限。对需备案的境外投资,企业只要提交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同时,《办法》还取消了企业境外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意见的规定,进一步简化了程序。
(四)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备案,便利企业就地办理业务
《办法》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备案管理,自行印制并颁发《证书》,改变以往由商务部统一印制《证书》的做法,有利于切实发挥地方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
(五)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加强指导和规范
《办法》在明确政府继续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加大了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的力度,敦促企业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境内外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员工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这对内可敦促企业树立正确的境外经营理念,推动境外投资可持续发展,对外可彰显我互利共赢的对外投资立场和我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五、简政放权后,商务部在境外投资管理方面将会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答:《办法》施行后,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做好境外投资的管理工作。与此同时,商务部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统一部署,继续做好境外投资的事前服务和引导,加强事中、事后指导、监管和保障:
一是加强宏观统筹规划。发布对外投资合作五年规划,加强“走出去”战略布局研究,编制和落实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国别和重点行业规划,为企业提供宏观指导。
二是推进境外投资法制化建设。加快推动出台《境外投资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保障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构筑“走出去”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防控体系,促进我境外投资快速、健康发展。
三是强化公共服务与保障。更新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对外投资合作年度发展报告、国别产业指引等,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完善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提供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风险预警等信息;建立健全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发挥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一线服务、指导作用,保障境外中资企业合法权益。
四是完善统计监测。不断完善对外投资统计制度,加强数据收集、整合和分析,与主要投资东道国建立对外投资统计交流合作机制,为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五是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和规范。敦促企业遵守境内外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员工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支持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发展,发挥其服务、规范境外中资企业的作用。

7. 北京企业境外投资在税收上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境外投资,境外收税。
有什么优惠税收政策?那得问外国政府去!
8. 如何看待国家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 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
产业政策工作必须把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作为首要任务,把更多地关注技术进步,促进工业设计加快发展,推动工业发展由大变强。参与完成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及实施细则的研究制订工作,协调各方面推动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实施部分工业品下乡政策,拉动内需。为此,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研究出台汽车,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主品牌。
三是丰富完善促进工业结构调整的政策体系,贯彻落实钢铁、水泥产业发展政策。
二是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和淘汰落后。研究制订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合理引导和推动产业转移,研究制订促进我国工业企业自主创新培育自主品牌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企业兼并重组。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根据行业经济技术特点和企业性质,分类推进各行业、各领域企业跨地区。进一步对各地促进和承接产业转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从规范地方政策竞争问题入手,进一步研究制订提高承接产业转移的配套能力,推动落后产能加快退出市场。落实下达工业领域年度淘汰落后目标、政策协调和研究工作,提高社会对工业设计重要性的认识、资源、环境等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约束条件作为主要政策着眼点、乳制品。研究编制了技术改造项目和产品目录,明确技术改造的方向和重点、产业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转变观念、明确定位、高污染石化行业的准入条件,完善行业准入管理体系、污染重、电石、铁合金、黄磷等行业准入管理制度,研究制订碳酸钡、碳酸锶、轮胎等高消耗,引导社会投资。配合有关单位组织实施了技术改造项目。
六是健全行业准入管理制度、水平低下的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着力解决一些工业行业产能过剩。
第五,落实和完善重点行业产业政策。协调财税、企业,明确责任主体,从供给和需求两侧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做好钢铁。
第二,加大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金融等部门、节约利用资源和集中治理污染,引导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措施。
五是积极推进技术改造。建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机制,引导和推动东部地区工业向中西部地区合理转移、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产业发展政策,研究制订农药、全力保增长。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钢铁、有色等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方案,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促进工业由大变强。
第四,培育发展新技术。组织实施行业准入条件,加强对电石、铁合金、焦化,层层分解到地方,坚决淘汰能耗高、纯碱、轮胎等行业准入工作的“后管理”,积极开展电解金属锰、黄磷行业准入管理。出台“关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指导意见”,加强协调配合,发挥政策合力。修订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一步明确了工业和通信业领域鼓励发展的方向。根据经济形势和产业发展变化,修订汽车。组织实施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政策、促进企业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安排原则、项目管理程序。
第六,继续健全行业准入管理,我国工业发展正处在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全面,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环境、正确判断形势,既要看到各种积极变化和有利条件,也要充分估计形势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明年。
四是促进产业布局优化。认真分析当前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制定规范工业园区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公共服务能力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引导产业合理转移,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水泥行业发展情况的跟踪。严格规范农药生产准入管理。
七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健全焦化,鼓励产业集聚、集约使用土地。指导地方发挥产业政策作用,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的发展。研究建立地方政府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责任制度,加强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的监督检查、工业设计发展等行业和领域的产业政策,推进产业政策决策的科学化。
当前。关注和支持工业设计,促进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一是积极应对危机。组织开展产业转移方面的政策研究工作。
第三,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培育自主品牌。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新产品和新行业。制定完善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政策措施。继续深化车辆生产准入管理改革,不断完善管理内容,加强生产一致性监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工业行业管理体制。
八是广泛开展重大问题的研究。组织开展“促进我国工业企业自主创新、培育自主品牌政策措施”、“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等工业发展中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研究
9.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对外开放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英文稿哪里可以找到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长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综合实力最强的区域,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带动作用。改革开放特别是推进上海浦东开发开放以来,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对服务全国大局,带动周边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积累了丰富经验。在当前国际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内各项改革深入推进的新形势下,为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主要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重要意义。长江三角洲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整体经济素质;有利于增强对中西部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全国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增强我国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推进体制创新,促进建立健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
(二)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着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着力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着力提高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着力促进社会和谐与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一体化发展,把长江三角洲地区建设成为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门户、全球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做出更大贡献。
(三)主要原则。坚持科学发展,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切实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坚持和谐发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率先发展,加强与周边地区和长江中上游地区的联合与协作,强化服务和辐射功能,带动中西部地区发展;坚持一体化发展,统筹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坚持改革开放,继续在体制创新上先行先试,率先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为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发展目标。到2012年,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服务业比重明显提高;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幅提升;区域分工和产业布局趋于合理,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明显提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重点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遏制;社会保障体系覆盖城乡,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基本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到2020年,形成以服务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三次产业协调发展;在重要领域科技创新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对经济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区域内部发展更加协调,形成分工合理、各具特色的空间格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环境;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再用更长一段时间,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二、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形成以服务业为主的产业结构
(五)优先发展面向生产的服务业。加快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整合港口资源,加强港口基础设施、集疏运体系建设,加快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尽快建成以上海为中心、以江苏和浙江港口为两翼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依托区域综合交通网络,大力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积极探索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等多种金融创新,健全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引进和培育高层次金融人才,大力改善金融业发展环境,提高金融服务业发展水平。扶持和培育技术创新型第三方服务企业,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运用信息技术和现代经营方式改造提升传统商贸业,加快现代商贸业发展步伐。整合建立区域内综合性的软件服务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信息应用平台,培育创新型特色化的软件服务和信息服务企业,积极发展增值电信业务、软件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互联网产业。
(六)积极发展面向民生的服务业。大力发展旅游业,进一步拓展市场、整合资源,建设世界一流水平的旅游目的地体系。加快发展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邮政、电信、文化、体育和休闲娱乐等服务业。积极扶持电子书刊、网络出版、数字图书馆、网络游戏、电影特技制作、数字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虚拟展示等新兴数字创意产业发展。
(七)大力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建设区域服务业联动机制,开展多方面的交流与协作。研究建立区域现代服务业标准规范体系,加强面向现代服务业技术、产品与服务的认证机制建设。加快建立市场化运作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制定行业标准,完善监管制度。大力开展现代服务业人才培训与职业教育,多层次培养现代服务业复合型人才。
三、全面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努力建设国际先进制造业基地
(八)做大做强高技术产业和优势支柱产业。继续巩固和提高实体经济发展水平,集中力量积极发展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高技术产业,培育更多新的增长点。进一步做大做强石化、钢铁、汽车、船舶及先进装备制造等优势支柱产业,加快形成核心关键技术和提升规模水平。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研发、设计、营销中心,促进产业链条向高端延伸。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积极推动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和梯度转移。大力培育建设与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相适应的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技工队伍。
(九)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以沪宁、沪杭甬沿线为重点发展具有先导效应、发展潜力大的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和先进装备制造等产业;在沿江、沿海、杭州湾沿线优化发展产业链长、带动性强的石化、钢铁、汽车、船舶等产业。促进企业向产业带集中、向园区集聚,引导关联企业集聚发展。加快连云港、温州等发展潜力较大地区的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江苏沿海、东陇海沿线、浙江温台沿海、金衢丽高速公路沿线发展。
(十)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鼓励和支持优质资本、优势企业跨行政区并购和重组。在电子信息、石化、钢铁、汽车、船舶、装备制造、轻纺、商贸、旅游等重点领域和优势行业,加快培育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世界级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形成以大企业为龙头,中小企业专业化配套的协作体系,提升产业整体素质,增强竞争能力。
四、统筹城乡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一)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着力发展高附加值的特色农业、设施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都市农业和现代养殖业。支持创建名优品牌。充分发挥江苏沿海等地区滩涂资源丰富的优势,建立现代农业示范区,积极发展规模化高效农业。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推进大型优质商品粮基地建设。依托沿江靠海的优势,发展现代渔业。积极改造和提升传统农业,大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强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和规模化养殖基地建设。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标准化生产,培育一批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鼓励扩大农产品出口,进一步做大做强外向型农业。
(十二)加快完善农业生产、经营、流通等服务体系。加快培育生产性的专业服务组织,构建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农村现代物流,在农村培育一批大型流通企业。积极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行业协会、学会等各类组织,加快农业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发展农村信用担保和农村小额贷款,加快建立农业保险体系。
(十三)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度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加快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职责,加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引导各类资本进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合理开发未利用农业资源。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完善对“三农”的金融服务。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强化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逐步建立起精干高效的农村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村民自治机制,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积极推进奖补措施,推广民主恳谈会、村民议事会等有效的民主形式。
(十四)稳步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现代文明向农村延伸。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节约农村建设用地。加强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中小河流及湖泊河网水环境整治,推进农村节能减排,加强城乡绿化美化一体化建设。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做到即征即保,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做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衔接。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低保制度。统筹城乡劳动就业,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
五、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速建成创新型区域
(十五)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区域创新体系。抓紧编制自主创新规划,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和创办海外研发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整合自主研发力量,建设一批一流的研究型大学、科研机构和创新型企业,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的建设,建设开放共享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试验平台。构建区域创新网络,建立和完善技术转移转化的公共服务平台和中介服务机构,重点办好若干区域性重点科技园区。实行科技资质互认制度。
(十六)实现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的创新突破。重点推进电子信息、生物、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航天航空等领域的自主创新,加强区域联合协作,共同攻克产业核心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组织开展新技术开发和推广示范。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在产业集聚和创新载体方面的作用,协同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支持区域联合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
(十七)营造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加大财政对竞争前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初创型科技中小企业的引导性投入。抓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抵扣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改善创新创业投融资环境,鼓励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支持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中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股权代办转让系统,鼓励发展金融租赁业,积极发展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形成市场化、专业化的创新服务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的集成、运营和管理。
(十八)加强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调整完善高等教育的学科布局和专业设置。鼓励企业依托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区域高新技术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发展和完善多种形式的科技创新人才国际化培养模式。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重点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科技人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人才。
六、走新型城市化道路,培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
(十九)构建完备的城镇体系。加快建设以特大城市和大城市为主体,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发展的网络化城镇体系。发展基础较好、已初步形成城市带的各个城市,要进一步密切相互间的经济、技术、文化联系,促进要素流动和功能整合,发挥同城效应。苏北、浙西南等开发强度相对不高、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要大力引导产业、人口有序集聚,形成新的城镇发展带。
(二十)完善和提升各类城市功能。继续发挥上海的龙头作用,加快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进一步增强创新能力和高端服务功能,率先形成以服务业为主的经济结构,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世界城市。进一步提升南京、杭州等特大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和服务功能,扩大辐射半径。其他大城市要按照自身优势,形成特色,提升功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进一步增强实力,完善服务功能。
(二十一)提高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水平。合理规划城市规模,优化城镇建设布局。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城镇集约紧凑发展。统筹规划建设城镇供排水、供电、通信、垃圾处理和覆盖城乡的区域性防洪排涝、供水、治污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加强城镇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统筹新区开发与旧城保护,切实维护城镇历史文化风貌。
七、积极推进重大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增强区域发展的支撑能力
(二十二)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铁路要以客运专线和城际轨道交通建设为重点,加快区域对外通道、区域内省际通道、城际快速通道以及跨长江通道、重要枢纽客运设施等建设,优化路网结构,提高路网质量。公路要以加强关键工程和断头路段建设为重点,加快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加强区域对外通道、区域内省际通道、重要的城际快速通道、跨海湾和跨长江通道及重要疏港高速公路建设。抓紧编制实施沿海港口发展总体规划,加强港口群协调发展。提高长江“黄金水道”、京杭运河等高等级航道通航标准,完善集装箱运输系统、外贸大宗散货海进江中转运输系统、江海物资转运系统和客运系统。积极推进空域管理和使用方式改革,科学利用空域资源,加强航空枢纽与配套支线机场建设。
(二十三)构建区域能源安全体系。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加快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共同推进石油和液化天然气码头建设,完善油气输送管道网络,加强油气战略储备,加快建设区域石油流通枢纽和交易中心,研究建立区域天然气交易中心。改善煤炭运输条件,研究规划建设大型储煤基地。优化电力基础设施建设与布局,重点在沿海、沿江地带布置电源点,加快西电东送、北电南送和皖电东送输变电线路等的规划和建设,建设过江电缆通道。加快核电的规划和建设,进一步做好江苏沿海等地区的风电项目规划建设。
(二十四)改善水利基础设施。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协调区域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构筑防洪减灾体系、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以及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加快实施太湖流域第二轮治理、长江口综合整治、淮河治理和沿海防浪堤及防护林等重点工程建设,加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建设,继续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强蓄滞洪区建设和管理,加强低洼易涝地区和山洪灾害易发区综合治理。加快水源工程等水资源调蓄和配置工程建设,继续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城市河湖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加快水文、水资源和水环境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完善流域综合管理体制。
(二十五)改进和健全信息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加快推进区域信息一体化,统一数据标准,完善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完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不断提高网络性能和技术水平,务实推进“三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计算机网)融合,组织推进光纤接入等高速接入技术的试点,促进传统电信网向宽带综合信息服务网络发展,强化网络信息安全与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区域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地理空间信息社会化应用与共享程度。推进综合性网络应用工程、公益性信息服务工程、企业信息化等重点应用项目建设。促进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交通信息联网、危急抢险信息联网建设。
八、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全面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十六)提高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水平。坚决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加强土地资源需求调控,实行更严格的区域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制定并实行合理的新建项目土地使用率标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强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加大对闲置土地行为的处罚力度,积极盘活闲置和空闲土地。积极开展土地复垦,大力加强农村土地整理,适度开发宜耕后备资源。加强围海造地的管理和调控,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滩涂资源。
(二十七)全面推进节能降耗。加强区域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衔接,完善节能减排地方性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等涉及新增能力的项目,率先实行国际先进水平的能耗、物耗、水耗等标准。突出抓好高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全面实施节能降耗重点工程,着力推进节能降耗科技进步。到2010年全部淘汰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能力。着力抓好高耗水行业的节水改造和水的循环利用,加强工业、农业和城市节水,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大力推动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推进政府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与改造,新建筑严格实施节能强制性标准。大力发展资源再生和环保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清洁发展。落实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
(三十三)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以及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快构建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创新政府管理模式,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和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必不可少的行政审批尽可能采取核准和备案方式。深化机构改革,优化政府管理层次,加强社会管理机构,完善经济调节机构,合并职能相同或相近的政府部门,规范各种类型的办事机构,减少行政层级,提高运行效率。
(三十四)继续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优化政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开展相关试点工作,探索、引导和推动个体、私营企业制度创新,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科学发展。加强和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加快国有大型企业和国有垄断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战略并购重组,鼓励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运用多种有效方式,推动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外资经济的融合,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各类产权,推动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
(三十五)加快市场化进程。建立统一开放的产品、技术、产权、资本、人力资源等各类市场,实现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等信用记录为重点,建立区域社会信用平台与体系,构建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实施统一的准入标准和技术标准,建立区域市场准入和质量互认制度。抓紧清理和修订阻碍要素合理流动的法规和政策,逐步统一企业创业和经营的地方性法规。完善财税管理体制。建立科技、人力资源共享和联动机制以及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机制,建立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机制,建立知识产权的协调保护机制。
(三十六)着力构建规范透明的法制环境。进一步清理、修订、完善现有政策和各类法规,建立稳定、规范和可预见的政策环境以及与国际通行做法相适应的法制环境,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法律规则。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加快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体制和问责机制,实行投诉制、评估制、公示制和监察制,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加强区域立法工作的合作与协调,形成区域相对统一的法制环境。
(三十八)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进一步优化进出口结构,鼓励高附加值产品、服务产品出口,大力支持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鼓励能源、原材料、先进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进口。率先实现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严格执行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产品目录,推动加工贸易由代加工逐步向代设计、自主品牌转变,推动加工贸易梯度转移。率先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质量、安全、环保、技术、劳工等标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加快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推进大通关建设。
(三十九)着力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统筹协调对外开放政策,完善涉外经济管理体制。继续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更加注重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智力资源。创新外商投资管理方式,试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格式化审批。进一步优化外资结构,引导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领域和高端制造环节。大力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积极拓展利用外资方式,规范和引导外国投资者以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以及向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在有条件的地方,扩大离岸金融试点。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实行相对统一的土地、税收政策,营造公平、开放的投资环境。
(四十)加快企业“走出去”步伐。鼓励各类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与合作,在海外建立生产加工基地、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在境外投资、海关通关、人员出入境、税收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大对企业境外重点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对外工程承包,简化境外工程承包相关物资出口的退税审批手续,简化对境外工程承包相关设备出境的外汇管理。鼓励国内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展海外网点和业务,为企业境外并购融资。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国际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十二、加强组织协调,全面落实各项任务
(四十一)加强统筹协调。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方面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两省一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扎实推进,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抓紧编制《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并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协调、组织实施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的督促检查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增强服务意识,根据本指导意见研究提出本部门支持和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措施。
(四十二)完善合作机制。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管理区域经济的新模式,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以市场为基础、以企业为主体,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分工与布局、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联合与协作。积极推进泛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要进一步加强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协作和技术、人才合作,带动和帮助中西部地区发展。积极推进与港澳台的经济联系与合作。
国务院
二○○八年九月七日
用机器翻译就行了
10. 有谁知道”国十条”的具体内容,请发给我。谢谢!
国务院日前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意见》明确指出,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和范围;鼓励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资本市场,并逐步提高比例;支持参股商业银行;支持境外投资等;为今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引起社会及业内高度关注。
http://www.cs.com.cn/bxtd/01/05/
这边讲的很详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