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会计中退回的投资款记账成费用什么改变了对谁有好处对其它的股东有什么损失
捋顺一下你的问题:
三个股东投资成立一个公司,两个出资20万元,一个出资21万元,大家拿着花的票据来入账。
如果大家约定的投资额都是20万元,也就是相同投资、共但损益,账务可做如下处理:
借:管理费用或固定资产(大家都是花了钱的条子)61万
贷:实收资本-甲 20万
实收资本-乙 20万
实收资本-丙 20万
其他应付款-甲 1万
归还甲股东多出的1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甲 1万
贷:现金 1万
这样三个股东的投资额相同。
甲股东不让写成投资款,应该写入其他应付款,这和费用没关系,他可能不懂会计。
Ⅱ 股东溢价增资计入资本公积的投资款能否返还
资本溢价是指企业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投资人的投入资本超过其注册资本的数额。该项差额是按投资人的出资额与其在新增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数的差异计算的。
在企业创立时,出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全部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在企业重组并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相同数量的出资额,由于出资时间不同,对企业产生的影响也不一样。在创立时投资,不但投资风险性很大,而且资本利润率很低,而新加入的投资者既避开了产品试生产,开辟市场的风险,又享受了企业经营过程中业已形成的留在收益。
所以,为了维护原有投资者的权益,新加入的投资者要付出大于原有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得与原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比例。其中,按投资比例计算的出资额部分,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大于部分应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股东溢价增资计入资本公积的投资款不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出资”。
1、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意义上的“出资”就相当于“注册资本”。
而注册资本是法律上的概念,实收资本是会计上的概念。注册资本是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公司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是股东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即企业收到的各投资者根据合同、协议、章程规定实际交纳的资本数额,或者说,实收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
股东溢价增资投入公司的投资款由两部分构成,分别计入“实收资本”的增资和计入“资本公积”的增资溢价。非常明确,因增资溢价而计入资本公积的投资款,不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出资”。
2、《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并未规定股东不能“抽逃”资本公积金。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资本公积金可以转增股本,但不能弥补亏损。
(1)对于企业股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已明确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对于自然人股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个人取得非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中的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转增股本的,应该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该及时代扣代缴。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只是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会计科目的数额发生变化,但的净资产总额并未发生变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并不需要和公司“减资”一样,对外公告及向公司债权人提供担保。由此可见,《公司法》对待股东“出资”和“资本公积金”上,并未同等对待。《公司法》并未限制股东在会计上“减少”资本公积金而“增加”股本(注册资金)。
综上,注册资本因对外公示而产生的公信力,基于第三人因信赖该公示而产生需要保护的交易秩序,故《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资本公积金只是公司对内会计科目的不同设置,资本公积金对外并不公示,第三人也不会因此对资本公积金额而产生信赖利益,故从《公司法》的角度考虑:溢价增资中,股东不能抽逃出资,但可以要求公司返还资本公积金。
Ⅲ 资本公积投资者可以退出吗
资本公积(capital reserves)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资本公积是与企业收益无关而与资本相关的贷项。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资本公积金的分配等不属于抽逃资金,但是仅限于转增资本,投资减值,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所以,资本公积投资者抽出是不可以的。
Ⅳ 有关退回实收资本的问题。
1、亏损在平时已经结转本年利润科目,股东撤资科目与利润无关
2、退回投资款差额部分应贷记资本公积,不存在减少亏损的问题。依据:国税发[2003]45号、财会[2003]29号
3、撤资应先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减资手续,否则为非法撤资,违反公司法规定
Ⅳ 收到资金退还给投资者怎么做会计分录
收到资金退还给投资者怎么做会计分录需区分几种情况:
一、投资者(股东)为按公司章程要求实际出资走账,一走一过分录为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股东
退还时: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
贷:银行存款
二、收到资金是暂备用支付公司成立之初的开办费用,投资者个人(股东)垫支后又付出: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某某投资者
退回时:
借:其他应付款-某某投资者
贷:银行存款
三、注意事项:
由于第一种情况属假注资行为,股东投资后当借款借出,涉及个税问题,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如果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笔者建议在目前认缴制情况下没必要这样做。
Ⅵ 退还股东投资款应填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哪一栏
关于退回股东投资款应填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哪一栏,我并未发现有权威解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第三十一章 财务报表列报
第五节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一般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
④”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当年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和减少的资本其中:
“所有者投入资本”项目,反映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形成的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溢
价或股本溢价,并对应列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栏。
“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项目,反映企业处于等待期中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当年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并对应列在”资本公积”栏。
所以 1.所有者投入资本 和 2.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都是有明确规定应该填列何种内容的,所有者减少资本,则不应该填在这两行。我的建议是在无法增加或修改披露行的情况下,把减少注册资本填入“其他”一行。在可以增加或修改披露行的情况下,新增一行“所有者减少资本”。
Ⅶ 怎么才能让推荐人把资本运作投资款退回来
除非抓住他把柄与要害,不过你没有方法很难要回来
Ⅷ 会计中,投资人退部份投资款应如何做分录
确定是当初入错了的话,则可用一笔分录冲回原分录,再做正确的分录。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应该经所有股东确认,而不是其中一个股东说了算。涉及股本确认和变化的,都需要所有股东确认。
另外,按规定,超出应缴股本部分应该计入资本公积,而不是退回。
Ⅸ 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能否退还股东
资本公积金就是指由投资者或其他人(或单位)投入,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构成实收资本回的那部分资本或者资产答。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资本溢价和股票溢价;接受捐赠的资产;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即资产的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超过原账面净值的部分;
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金,在“资本公积”科目进行核算,并按资本公积金形成的来源进行明细核算。净资产是资产减负债的差,当然也包括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按其来源和用途可分为一般项目、准备项目和特殊项目 。其中一般项目中的“资本(或股本)溢价”主要用于转增资本,这也是资本公积金的主要组成部分;
资本公积中的各种准备项目,如股权投资准备、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等准备项目,是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准备,在未实现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特殊项目主要是企业改制兼并过程中形成的一些资本公积,一般有特殊的规定。
Ⅹ 做会计分录:1)依法退回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
1、借:实收资本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借:应付帐款 贷:应付票据
4、借:盈余公积 贷:实收资本
3、借:短期借款 贷:其他应付款 验资后:借:其他应付款 贷:实收资本
5、借:利润分配 贷:应付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