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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投资75号文

发布时间:2021-04-25 08:00:54

⑴ 境内居民返程投资的有关问题

对于目前我国民企轰轰烈烈的“外资化”运动,马少波一连用了三个“没有”来表述:“没有一个国家的政府会允许自己国内的企业大规模有秩序地变成境外的企业,没有一个国家会允许本国企业大规模向其他国家迁册(企业更改注册地址),没有一个国家对这种离岸金融中心作为外资来源地如此集中的情况不设防。”

如美国对返程投资实行“长臂监管”的方式,如果追查发现企业最终投资者是境内居民,就不算为外资,他们把公司控制人相同的境外公司不视为独立公司,只是作为境内公司的一个部门进行监管。法国对从离岸金融中心流入的外资严加审查防范,2003年,法国吸引外资数位居世界第三,但从维尔京群岛吸引的资金不及外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因此,“严堵”应成为遏制民企“外资化”运动的应有题中之意。马少波建议,一方面,对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的监管,在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完善相关规则,防范资产转移过程中国民财富的流失。另一方面,调整外资确认标准,将目前的注册地原则改为“实际控制人”原则。

梅新育认为,民企“外资化”的一个可能原因是洗钱,即一些境内居民将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等不法收入转移到境外,“洗”过一遭之后换成外资身份以取得安全。这些资金并没有能力在海外投资赢利,只能在改换身份之后再度返回国内。

因此梅新育建议,规范国企改制,严惩少数人利用国企改革之机浑水摸鱼、中饱私囊,对心怀不轨者形成震慑,也有利于减少民企“外资化”的发生。

在“严堵”同时,还要进行“疏导”,从根源上削弱民企“外资化”的内在动机。

“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内资企业之所以选择外流离岸金融中心,主要动机除转移资产、非法洗钱外,还有曲线海外上市、国内资本曲线获得与外商相同的待遇、避税等因素。”梅新育说,“假如国家政策不发生重大改变,预计离岸金融中心与中国之间的跨境资本流动规模将持续增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帆认为,“从投融资、税收、审批、土地等方面,减少直至取消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着力解决民营企业税赋不公、融资难的问题,营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可从根本上削弱民营企业‘外资化’的动机”。

同时也应看到,民企“外资化”背后也有一定的合理因素。马少波认为,国内资本市场不完善,企业价值发现功能不足,境内企业发展无法获得上市融资的机会,管道极其狭窄;即使在国内有上市机会,其融得的资金也大大低于在国外资本市场的融资额。

“小红筹”中不等价收购成立的直接原因,在于境内企业资产评估是“成本法”一统天下。绝大部分企业资产评估报告都是围绕企业净资产值上下不超过5%进行评估,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也默认了这一操作实践,只要境内企业股权转让价值不低于净资产价值,审批就可顺利通过。但在境外发达市场,是以企业盈利折现算出企业的市场价值。在前述制药企业的例子中,只要企业年利润1亿元人民币,制药板块平均市盈率15倍左右,投资者即估算该企业价位在15亿元人民币左右。

“这种评估标准的差异,其背后深层原因是境内外资本市场发展程度、企业价值发现功能的巨大差别。”马少波说,“因此,有序放开国内资本市场,使资本市场尽快回归其配置资源、价值发现的本来功能,让民营企业在国内也有同样的发展空间,才是遏制民企‘外资化’的治本之策。”

⑵ 求汇发【2011】19号文与【2005】75号文的区别

差别很大,19号文还不仅仅包括75号文的审批。

1.1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1)增加了境内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融资的决议书(境内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境内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融资的书面说明);
(2)新变化: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登记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登记完成前,该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发生境外融资、股权变动或返程投资等实质性资本或股权变动;
(3)新变化:境内居民个人通过不属于汇发[2005]75号文件所指“特殊目的公司”性质的境外企业对境内进行直接投资,在如实披露其境内控制人信息并被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后,如申请将该境外企业转为特殊目的公司,适用本操作规程。该境外企业不受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完成前不得发生返程投资规定的限制。

1.2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1)新规定: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融资变更事项的,应在融资资金首次到账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融资变更登记手续的境外融资资金不得以投资、外债等形式调回境内使用;

1.3 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1)结合了商务部10号文的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或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并购双方具有关联关系或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应出具商务部的批复文件或批准证书);
(2)特殊要求:新设外资房地产企业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及承诺书,并购设立外资房地产企业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承诺书。

1.4境内居民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资本变动收入入账核准:境内居民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股息、红利、出售股票所得等收入,需要先行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依法纳税申报之后才能到外汇局办理入账核准。

1.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全新

1.6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1)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2005年11月1日以来,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是否向境外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先行回收投资、股东贷款本息等款项(含将上述款项用于境内再投资、转增资等)];
2010年59号文的要求,新的文件继续延续了这一要求。将是否有逃汇行为的核查责任交给会计师事务所。
(2)境内居民个人通过不属于汇发[2005]75号文所指特殊目的公司性质的境外企业对境内进行直接投资,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其境内控制人信息或未被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如申请将该境外企业转为特殊目的公司,适用本操作规程。根据此规定,“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可以转为特殊目的公司。

⑶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影响

根据外资收购境内企业时支付方式的不同,可将外资并购分为现金并购和换股并购两大类。 1、现金并购一(并购各方无关联关系)
对无关联关系的外资并购,除下文所提,在新规则下基本没有变化。
新规则加强了对于外资并购所引发的国家经济安全、垄断等问题的审查:
(1)增设了关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特别规定(第12条)。外资并购如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2)专设第5章“反垄断审查”。新规则对并购导致的反垄断审查仍延用旧规则的相关内容。
(注:以上变化同样适用于下述其他并购模式)
2、现金并购二(并购各方存在关联关系)
对存在关联关系的外资并购,新规则明确了相关审批权限一律上收至商务部。(第11条,“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
新规则还对该类型的外资并购当事人增设了信息披露义务。(第15条,“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当事人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从第27、28条的规定理解,新规则下的换股并购的方式,仅限于两类:(1)境外上市公司并购境内公司;(2)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公司。
1、换股并购一(境外上市公司并购境内公司)
关于审批部门。境外上市公司采用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时,需经商务部审批,但无需取得证监会的批准。
关于交易时间的控制。审批机关对并购后颁发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外汇登记证都将做加注处理,限定并购双方在6个月内完成换股并购,否则加注批文到期后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回复到并购前的状态。对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换股并购的,则按照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相关规定处理,即由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权事项,向商务部、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登记手续。经核准后,境内公司或其股东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并换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外汇登记证。
尽管从审批环节上,上述安排比现金并购模式多了一道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审批环节,似乎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性。但考虑到,该并购安排的整体方案已在申请换股并购阶段经过了商务部的初步审批,因此,后阶段的审批似乎带有更多的变更登记色彩。
2、换股并购二(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公司)
新规则的第4章第3节是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中的“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新规则中的“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两个定义相比较可以看出,新规则下的特殊目的公司较75号文的范围更为狭窄。
从中引申出的结论是:非以境外上市目的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75号文的定义)不得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换言之,仅以私募为目的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不得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
(2)关于审批部门。同上文所提的现金并购二一样,以境外上市为目的的特殊目的公司(新规则的定义)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一律报商务部审批。所不同的是,该方式下增设了证监会的审批要求(第40、45条)。当商务部对文件初审同意后,出具原则批复函,境内公司凭该批复函向证监会报送申请上市的文件。证监会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
(3)关于交易时间的控制,换股并购二与换股并购一基本相同。但考虑到境外上市的需要,并购期限延长到了一年。
(4)关于审批程序和环节。换股并购二比换股并购一更为复杂:
A. 设立阶段: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按照《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并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B. 换股并购阶段:商务部初审;证监会核准。并购导致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等事项变更的,持有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的境内公司或自然人,向商务部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变更核准手续,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
C. 境外上市完成后:境内公司应自境外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调回计划,并申请换发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同时,向证监会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并提供相关的备案文件。境内公司还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由外汇管理机关监督实施。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⑷ 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外居住权,现欲将境外资金收购境内企业股权,这样属于返程投资吗

谢谢楼上两位,不过我还不是很明白.希望能有更加详细的解释.

⑸ 什么是返程投资

返程投资的定义返程投资是指一个经济体境内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货币资本或股权转移到境外,再作为直接投资投入该经济体的经济行为,75号文返程投资。75号文返程投资精华文章导读外管局75号文【《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5)75号】将其定义为:“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返程投资的基本特征返程投资不仅指货币资本的跨境往返运动,还包括反向并购导致的股权跨境转移。返程投资一般具备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尽管返程投资的过程可能涉及一层或多层境外壳公司,但资本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内居民;二是返程投资的路径往往都是境内投资者通过选择在香港、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等国际避税地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来对境内开展直接投资活动。尽管返程投资的过程可能涉及一层或多层境外壳公司及复杂的关联资本交易,但实际上相关资本或股权的最终控制人仍是境内居民;境内投资者多选择香港或其他国际避税地作为境外关联企业注册地,国际避税地的地位非常显著;在资本流出环节往往存在不规范行为,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管理程序,或者未在审核过程中披露返程投资事项;返程投资会导致“内资变外资”,但企业性质改变的同时境内主营业务并不会发生改变。 返程投资的实现方式返程投资的实现方式主要为: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或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向境内企业增资等。根据返程投资目标的不同,可以分为融资性返程投资和纯投机性返程投资。前者直接和境外融资运作相联系,一般只涉及股权的跨境转移,且完成融资后会给境内带来增量资本;而后者往往与资本外逃、政策寻租等行为相联系,表现为资本跨境的往复运动,一般不涉及增量资本的流入。返程投资,75号文返程投资,返程投资外汇管理,返程投资方式,广州75号文返程投资,返程投资外汇登记,广州返程投资,广州市返程投资,广东省返程投资,广州返程投资 ---------------------------------------------------------------------------------------------------------------------相关资料》 》返程投资的最佳方式 》什么是特殊目的公司 》外管局75号文分析 》外管局106号文意义 》律师尽职调查 》离岸公司并购国内企业的法律分析更多...

⑹ 新浪模式的疏与堵间

阿里巴巴在上市材料的“风险因素”一章中称,倘国内政府对阿里巴巴合同控制杭州阿里巴巴的安排裁定违规,则阿里巴巴的业务或会受重大不利影响。其海外律师也在这方面表达了保留意见。
合同绑定并非正规渠道。蔡峰华表示,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属于鼓励类的企业就无需新浪模式,只要走正规红筹模式即可(即股权控制内资企业)。
事实上,在海外上市方面,国内对红筹模式的政策有过反复。
2005年1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11号文(《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设立公司要到各地外汇管理局报批;以境外公司并购境内资产,要经过国家商务部、发改委与外管局的三道审批。此后又发布了29号文。
“11号文和29号文的发布基本将红筹模式堵死。”几乎所有涉及出境的资本运作均在外管局和其他部委的监控之下。
有业内人士甚至指出,如果这两个文件被严格执行,技术上所有外资VC的投资退出都会因法律风险而影响,而且新浪、盛大、网络等已通过“红筹”方式实现海外间接上市的企业,也将处于随时可能被法律追溯的尴尬中。
不过在2005年“非公经济36条”颁布之后,外管局在2005年10月21日发布了75号文(《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终止了上述两个文件。
75号文明确了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等业务的登记管理程序,只要特殊目的公司按规定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其返程投资企业就可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相关手续。境内企业也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等款项。 然而,好景不长。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管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10号文,民企海外上市之路又一次被暂时封闭。根据10号文,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并规定了关联方并购的详细条款。
“之后没有听说有审批成功的。”蔡峰华称。
戴志文认为,国家对红筹模式的控制,可以选择税收途径,而不是将审批卡死。
现红筹模式中,企业避税是一个严重现象,企业利用价格双轨制,“把整个并购的价格小部分在境内支付,大部分在境外支付,这样就等于少交税了。” 戴志文称,国家应该细化税收政策,对这种价格双轨制进行限制。
有业内人士认为,“10号文对关联方并购一定要去商务部批,实际又不批的做法不太合适。”
(21世纪经济报道责任编辑:alonliu 2009年06月13日07:12 )

⑺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什么要用 37 号文替代之前的 75 号文

原因是:
一、 文件出台的目的,75号文的初衷可以总结为“发展非公,支持创投,规范投融资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而37号文的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走出去,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便利投融资,服务实体经济。”

75号文强调的所有制改革37号文木有了,75号文是2005年出台的,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始自90年代中期的所有制改革遇到了瓶颈,国家希望通过开辟一条资产证券化的途径打开局面,但所有制的变革只是资产证券化的伴生品,而不是实质,为了更贴近资产证券化的本真,37号文代之以强调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37号文同时强调了“服务实体经济”,看得出国家还是想把证券化所得导向实体经济,这一点仍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框框(因为国外有大量案例说明资产证券化的所得流向金融等),比如我在执行这个文件的时候就要看是否资金是用于实体经济,如果不是我就认为违背了37号文。
二、 基本概念的变化
37号文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概念中添加了“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放宽了对发起人资产的限制,不但允许靠境内资产融资的资本调回,也允许靠境外资产融资的资本调回,这一点比较符合SPC融资的特征,SPC相较于SPT就是SPC可以有更灵活多样的资产组合。对于境外资产或权益37号文第三条要求要经过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但是其实外汇局没有办法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也就是您个人在外国有房子有地,就算它们被SPC真实购买,成为待证券化的资产,抱歉,也登记不了。
另外,37号文依然强调了“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注意是境内企业资产,这一点上我认为是37号仍然有局限,和全面放开资产证券化管制仍有一定距离,资产证券化这个行为本身不介意是谁的资产,资产证券化强调的不是企业信用,而是资产信用,只要该资产能在未来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就能证券化,比如我个人有一台CT机,租给一个买卖很好的大医院,未来这台CT机能给我提供稳定的现金流,我就可以将这台CT机证券化,换来现在的钱干别的。但是这种行为显然不是37号文允许的,因为CT机不是企业资产。也就是37号文仍然把SPC返程当成一种境内企业融资手段看待。
37号文中返程投资依然规定是通过直接投资渠道,而不是单独为SPC返程开辟一个渠道,这种设计其实存在一定问题,SPC返程投资是个融资行为,和直接投资行为还是有区别的,直接投资行为外方追求的除了利润外还有对企业的实际控制,而SPC返程后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还在发起人手中,境外资本市场投资者只是追求利润,对企业没有话语权,把这两者混在一起对于了解我国的来自境外的资本结构不是特别有利。虽然我和上级部门提过多次,但是未被采纳。
三、增加了禁止性条款
37号文第四条是禁止性条款,不准这呀不准哪,体现了法无禁即可为思想,是个进步,但是我去,你这禁止性条款规定的也太模糊了吧,“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我认为烟草行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我管的一亩三分地全都不能证券化融资,这行吗?瞬间觉得自己权力好大的说。
四、增加了非上市SPC涉及ESOP的规定。
创业高管们可以在境外设SPC直接利用国外的私募基金激励自己了。
五、细化了罚则,不再是一“逃汇“以蔽之。

总结,37号替代75号文,虽然没啥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还是能看出外汇局的行政思路转变上有可喜之处,不再一厢情愿颐指气使的说,我觉得你是什么你就得是什么,而是说我先了解你是什么我能为你做什么,同时又该限制什么。虽然离真正的松绑资产证券化还有一段距离,但是毕竟近了一步。
PS:针对第二点第一段的修正,惭愧,因为我只看了文件,没仔细研究具体的操作指引,有些细节没看到,37号文本次开放的程度比我想象的要大,在操作指引中有这样一段:“对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在境内居民个人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详细说明理由后,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补登记。对于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这么规定的话,如果你个人在境外有资产的话真的也可以证券化融资了,但是由于这条规定的比较宽泛,对于我这样的滥好人来说可能你出了说明函就给你补了,但是较真的人可能就该问,哟房子怎么来的?买房子的钱哪来的?境内汇出的?当时是以什么名义申报的呀?我查查收支申报,那时候说瞎话了吧,你看不合法吧,不能补!虽然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但是毕竟给个人境外资产证券化的合法化留了一个门缝。

⑻ 返程投资是什么意思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内活动,包括但容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返程投资是指一个经济体境内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货币资本或股权转移到境外,再作为直接投资投入该经济体的经济行为。返程投资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返程投资仅指货币资本的跨境往返运动,广义的返程投资还包括反向并购导致的股权跨境转移。

⑼ 特殊目的公司定义和特点

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75号文返程投资精华文章导读 一、特殊目的公司的特点1、特殊目的公司是在中国境外注册成立的境外公司,是的受到中国境外注册地法律管辖的外国法人。2、特殊目的公司受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3、特殊目的公司实际拥有境内公司权益,特殊目的公司与境内公司利益有实质联系。4、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以控股股东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 二、特殊目的公司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1、中国境内公司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这种特殊目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国境内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具有中国居民法人身份。2、中国境内公司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从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东结构来看,无法简单看出特殊目的公司与中国境内公司的关系。特殊目的公司股东身份复杂。3、中国大陆自然人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此种特殊目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国境内自然人,是公司实际控制人。4、中国大陆自然人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从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东结构来看,无法简单看出特殊目的公司与实际控股的中国自然人之间的关系。特殊目的公司股东身份复杂。 三、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目的是在境外上市最简便的操作方式 ㈠第一步,境内企业应就境外融资和上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编写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供境外策略投资者了解企业现状和发展前景,并开展前期商务谈判,达成初步融资意向。 ㈡第二步,设立融资平台。企业股东向外汇局申请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㈢第三步,收购境内企业股权。特殊目的公司作为收购主体,向外商投资主管部门申请收购境内企业全部股权,获得批准后,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同时境内企业股东就企业资产注入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增资变更。 ㈣第四步,境外融资。境外投资者向特殊目的公司以先债后股的方式投入不少于内资企业经评估的净资产金额,作为向特殊目的公司的贷款,公司在获得融资后,境内企业股东应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特殊目的公司向境内的企业股东支付款项,履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并购支付义务。完成上述程序后,特殊目的公司向海外策略性投资者发出股份取代偿还贷款。 ㈤第五步,境外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获得境内的资产权益,根据境外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编制招股说明书,申请境外上市。 ㈥第六步,资金调回境内。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境内居民可以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将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调回境内。特殊目的公司使用境外融资所得资金返程投资或向境内企业提供股东贷款及其他债务资金,相关境内企业应按照现行利用外资、外债管理法律、法规办理有关外汇管理手续。 上述特殊目的公司融资的程序仅为基本的步骤,按照实际情况可能牵涉的其它方面的考虑,例如股东的背景,业务的类型,资产的规模及结构,业务相关的行业法规等种种因素,不同背景及条件的国内民营企业的融资程序可能出现多种变化及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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